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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忠|针对某大系统性治理危机提出四维重构
点击:  作者:周忠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5-08-02 18: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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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暴露出的系统性治理危机,提出四维重构框架,为高校治理现代化提供可行路径。

1、构建独立的司法审查委员会,成员构成可考虑最高法法官(30%)+法学会专家(30%)+校友代表(20%)+心理/舆情分析师(20%)的组合模式,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18条,调查组组成原则,但提升司法参与度。该委员会应被赋予强制调取监控、医疗记录等核心证据的法定权限,建立高校诬告事件裁判规则库,整合"清华腚姐案"等典型判例经验。同时,应与港澳高校建立学生违纪处分信息通报机制,防范利用跨境流动规避责任,解决“杨某父亲涉嫌通过香港律师会施压”,这类跨境治理难题。

2、实施学术伦理防火墙工程,强化导师责任追究机制。对指导的学位论文出现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实行导师学术评价“一票否决”,连续指导两篇不合格论文即暂停导师资格,强化《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7条规定的导师责任。在技术层面,应运用自然语言处理(NLP)技术筛查论文代写、抄袭等痕迹,参考清华大学AI查重系统使撤稿率下降76%的成功经验。同时构建已授学位论文终身数据库,支持回溯追查,让每个学术成果都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从根本上解决“杨某论文造假却未受追责”这类学术不端问题。

3、核心价值观重塑工程,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具体措施包括:将劳荣枝案死刑核准书、杨某诬告案判决等权威司法文书转化为教学素材,通过严谨的法律推理训练辨析“女性免死论”等错误观点;设立包含诬告情景在内的模拟法庭,强化《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求。同时应建立心理筛查机制,对涉及性骚扰等敏感指控的案件当事人,在程序早期引入由省级精神卫生中心进行的专业心理评估(包括反社会人格倾向筛查),为事件处理提供科学参考,避免“肖某某因网暴导致PTSD”这类悲剧重演。

4、推动立法保障进阶,完善高校治理的法律制度基础。具体路径包括:推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条例》立法,在法律层面确立司法审查对高校行政处分的优先效力,将“拒不执行生效司法判决”明确列为对高校管理者的问责事由;修订《学位条例》,增设学术不端行为的终身追责条款,构建“导师指导失职—答辩委员失察—学位评定委员失责”三级责任体系,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9条形成衔接。这些立法措施将为高校治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制定治理行动路线图。

短期(1年内):推动司法部与教育部联合设立“高校纠纷调解与仲裁中心”,建立诬告等重大争议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落实教育部提出的“举报有门、核查有序”要求。

中期(2-3年):将“依法治校”和“学术伦理”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评估核心内容,实行“学术伦理严重问题一票否决制”,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2条“最高学术机构”的权威性。

长期(5年):建成覆盖全国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与学术诚信数据库”,实现跨校违规行为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达成《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的“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

武大肖某某事件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中国高校治理中司法权威与行政权力的角力、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失衡、传统治理与数字时代的不适等多重矛盾。当一所百年法学院能在48小时内完成处分却在司法纠错后600天无法执行判决,当教授在学术殿堂解构法律平等基石而学生利用不实指控获取制度性利益时,其危机本质是制度正义供给能力的衰竭。这一事件警示我们,高校治理现代化绝非简单的技术改良,而是需要在法治理念、制度设计和权力结构上进行深层变革。

武大法学院要重获作为中国法学教育重镇的伦理合法性,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实现四重突破:通过司法审查委员会打破行政专断,确立《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在高校治理中的刚性约束;以AI监管+导师连坐制筑牢学术防线,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11条学术诚信记录制度落到实处;在跨境治理中强化法治主权意识,遏制权力跨境干预的苗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人才培养全流程,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的殷切期待。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高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转型。

肖某某事件的处理结果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风向标,它不仅关乎两个年轻人的命运,更关乎中国高校能否真正建立起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关乎我们能否培养出具有法治信仰和专业能力的法律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主体,其治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文明的进步水平。武汉大学法学院事件的处理,应当成为中国高校走向治理现代化的一个转折点,而非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道历史伤痕。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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