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家遗产大战
前段时间,宗家的遗产大战吸引了国人的眼球,成为今年夏天最热的八卦之一。 关注过宗家八卦的人,应该都知道,网上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宗家大小姐宗馥莉,因为人们朴素的道德情感,都是憎恨破坏别人婚姻家庭的小三,都希望老三姐一败涂地。 破坏别人婚姻家庭的小三,本来属于道德上的“恶人”,人们朴素的正义感情都是希望法律能惩处恶人,如果恶人的算计能得逞,这个世界就没有天理,法律首先要尊重天理! 据网上一些博主深扒内幕,宗家遗产争夺战不仅仅是私生子争家产这么简单,里面交织着太多算计与阴谋,因此广大网友都希望那笔钱最好归国有。 宗家遗产大战最终结果如何,只有等法院的判决。 今天如柳仅借这个热点事件,谈谈私生子继承权这个话题。 2、弊大于利 “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这个话题伴随宗家遗产大战重新进入大众的视野。 私生子有继承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得到确认的,即2021年1月1日。这个条款一经确立,伴随着广泛的争议与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1127条进一步明确了遗产继承的顺序,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意味着私生子作为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保护非婚生子的继承权,美其名曰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事实上,如柳认为这个一刀切的规定,明显弊大于利,有不可估量的社会负面影响,恰恰是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破坏公序良俗,助长礼崩乐坏,助推社会价值观混乱。 其二,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解构一夫一妻制,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 其三,损害合法妻子与婚生子的权益,与婚姻法等其它法律条款相冲突。 其四,损害广大普通男性的结婚权益,激化阶级矛盾。 下面就其上几点一一展开。 3、古今中外,法律与道德都对“私生子”歧视 自古以来,“私生子”就受到社会歧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大多数私生子都是违背婚姻忠诚原则、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普遍道德准则的偷情行为的结晶。 既然私生子的父母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他们的偷情的附带产品必然就要受到公序良俗的惩罚——即被社会普遍歧视,这就是因果规律的正常循环,即做了“坏事”就必然要受惩罚,这是社会正常运转的普遍规律与逻辑。 如果某些人做了违背社会普遍道德准则的“坏事”,却没有任何损失,他们“偷情”所生的孩子也不受到歧视,享有与妻生子同等权利,那么社会必然混乱了,因为正常社会秩序是由法律与道德共同构建的。 在中国古代,“私生子”不等于妾生子、婢生子,从来没有继承父亲身份的规定,唐及以前,私生子没有身份继承权和财产继承份额。 大唐律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继承顺序为:嫡长子、嫡长孙、其他嫡子、庶子等嫡庶子孙。无论怎么排序,都轮不到私生子。 直到清代,《大清现行刑律》还明文规定,私生子不得继承爵位、荫官及祭田管理权等“身份”,只能分点财产。 在宋、元、明、清等某些朝代,私生子即使能继承父亲财产,也只能是小份额,不能与妻生子、妾生子等同。 但不论哪个朝代,私生子不能继承父亲的身份或爵位。 然而,私生子想分点财产也非易事,前提是生父要认领,即私生子要有归属感。即使私生子得到生父确认领养,不过,私生子与嫡子继承生父财产的份额也是不平等的,元朝法律规定,私生子仅为妻子、小妾所生儿子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 古今中外,“私生子”身份从来都是受歧视的,父亲身份、荫官、爵位等方面的继承,基本上与私生子无关。 不过,在遗嘱继承较为发达的西方,各国法律并不排斥私生子以遗赠、被收养的方式获得一定限额的遗产。 总体而言,欧美各国的规定主要侧重于维护非婚生子女受抚养的权益,其继承权仍难以等同于婚生子女。 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像我国这样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平等继承权的国家实属少数派。 欧美国家中,法国直到2001年才废除婚生子女优先继承条款。 日本民法典直到2013年修订后,才取消对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限制(原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1/2)。 在沙特等中东国家,非婚生子女仍被完全排除在继承权之外。 古今中外,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皆对私生子女施加了负面影响,以发挥其引导作用,使婚外性关系受到道德谴责或法律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婚姻与家庭的稳定。 4、破坏公序良俗,助推社会价值观混乱 今天的中国,在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影响下,社会道德底线不断被击穿,笑贫不笑娼、道德沦丧,社会风气败坏,真的称得上礼崩乐坏。 一些女性贪图享乐、企图通过傍大款、傍富豪或经济条件好的男性达到享受荣华富贵的目的,她们无道德底线,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破坏别人婚姻与家庭、甘愿做二奶或小三、小四、小五……,并企图通过“私生子”绑定男人。 在过去,不论是法律还是道德,都对“私生子”施加不利影响,以发挥其引导作用。 而今天的中国,大部分私生子属于破坏别人婚姻家庭的“二奶”、“小三”、“小四”、“小五”们所生。 与古代纯粹偷情有所不同,今天的“二奶”、小三、小四们,她们破坏别人婚姻的目的是偷觑别人的财产,是为了不劳而获、是为了贪图享乐。 今天,法律却保护“私生子”与“妻生子”享有同等权益、包括财产继承权,这不是鼓励那些贪图享乐、道德败坏的女性们更加前赴后继、毫无顾忌地破坏别人家庭、做小三、小四吗? “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这样的法律相当于法律鼓励偷觑别人财产、鼓励女性们不劳而获、鼓励女性们破坏别人婚姻家庭,鼓励女人们做“二奶”、“小三”、“小四”、“小五”…… 法律本身具有引导作用,“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这样的法律不是引导人们“作恶”、引导人们道德败坏、助推社会价值观混乱吗? 这与法律原本的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背道而驰,这不是典型的“恶法”吗? 5、解构一夫一妻制,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 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也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夫妻双方有对对方忠诚的义务,缔结婚姻实际是缔结双方忠诚的契约。 但是,如果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意味着丈夫不仅可以违背婚姻忠诚的义务,而且他与小三、小四等生的孩子还可以公然合法地来抢夺原配妻子和丈夫共同打拼来的财产。 小三与小三生的孩子不需要任何付出就能获得财产,也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风险,属于零成本零风险。 而原配妻子不仅需要赡养公婆、抚养孩子、共同奋斗打拼,还需要连带承担丈夫的婚内债务。 原配的孩子也要承担父亲的其它风险,比如父债子还、父亲有案底或失信记录、子女参军考公考编都受影响,但小三及小三的孩子不承担任何责任风险,只需要生物学贡献就能收割财产。 因此,有些网友认为,如果“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婚姻则成了当代最危险的有限责任制公司——破产时你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盈利时“战略投资人”却可随时进场分红。妻子的身份等同为“风险合伙人”,妻子的伦理地位沦为“无偿债务担保人”。 “小三”及“私生子”成了“合法”的打劫者。 小三零成本零风险,妻子却要高付出高风险,这样,哪个女人还敢随便踏进婚姻这条船?哪个女人还敢把幸福与未来的赌注押在婚姻这条船上? 既然法律保护小三和私生子权益,法律具有社会引导作用,那么很多女人会用脚指头投票,选择去做小三或小四、小五……而不是去做高付出高风险的妻子。 这样,有钱或掌握资源的男人可以拥有三妻四妾,大多数普通男人却找不到老婆,一夫一妻制事实上瓦解。 但是,这个社会富人只是少数,大多数男人是普通人,因此,能做小三的只是少数一部分女人,大部分女人陷入不敢结婚、大部分普通男人陷入结不了婚的困局。 当前,我国的不婚不育现象越来越严重,结婚率持续走低、离婚率持续走高,生育率断崖式下跌,在新生人口剧减的压力下,出台“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无疑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 6、与婚姻法等其它法律条款相冲突 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重婚,就是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还与第三者结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生活生子形成事实婚姻。 按刑法规定,重婚属于违法行为,要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今天,大多数私生子属于同居生子的事实婚姻范畴,即属于犯重婚罪的范畴。 法律一方面规定重婚违法,另一方面又出台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的条款,相当于重婚违法的结果受法律保护,一个国家的法律条款相互冲突,法律不是等同儿戏吗? 7、损害广大普通男性的结婚权益,激化阶级矛盾 上文已经阐述,“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相当于法律保护小三和私生子权益。 法律具有社会引导作用,那么很多女人用脚指头投票,会选择去做小三或小四、小五……而不是去做高付出高风险的妻子。 这样,有钱或掌握资源的男人可以拥有三妻四妾,大多数普通男人却找不到老婆,一夫一妻制事实上瓦解。 但是,这个社会有钱或掌握资源的男人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男人是普通人。 当今,男女比例本来就不平衡,在一夫一妻制下,很多经济条件差的男性娶老婆本来就很困难。 现在法律相当于默许有钱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个女人生孩子,比如,在现实中,一个富豪男人可以同时拥有五十个女人为他生儿育女,这相当于五十个男人要打光棍。 这样的案例并非罕见,据网上传言,那终于现出原型的明星和尚就拥有至少五十多个情妇和一百多个私生子,不论传言真假,明星大和尚拥有多位情妇和多个私生子应该不是空穴来风。 很明显,“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这样的法律条款相当于法律鼓励女性优质资源向少数有钱或掌握社会资源的男性集中,那么越来越多的普通男性将无女人可娶,越来越多普通男性结不了婚、基因无法延续。 如果一个社会的多数男性连结婚与延续基因的本能都被剥夺,这个社会的阶级矛盾必然激化。 因此,提出这条法律条款的人,不是蠢就是坏! 法律关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关于社会公平与正义,不应该由少数特权者在暗室里谋划操控,应该面向社会大众征询意见再颁布。 “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显然是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恶法”,应该被修订。 如柳认为,从保护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私生子至多享有被抚养权,只享有极少份额的财产继承权而不是同等继承权,这才是合理的。 [1]“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演变;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马琳 [2]《古代非婚生子女有无继承权?》 中外文摘 [3]网文《为什么只有我国等少数国家,会强力保护私生子的继承权?》作者:北雁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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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柳:“私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解构一夫一妻制,给不婚不育火上浇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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