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土地制度改革就留下巨大的空档:一方面缩小征地范围,一方面城市快速平面扩张,城郊农地却无法变成建设用地来填补国家缩小征地范围所留下的城市建设用地缺口。
“两少一宽”政策实际上助长了少数民族身份人员的犯罪,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不满,激化了民族矛盾,是典型的以短期的、表面的稳定换来长期的、深层次的不稳定。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劳动者自己占有和管理社会生产,以实现劳动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的三同一关系——即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者,又是共同管理者。
现今的工人与党组织没有多少联系,他们很少参与也很少关心党组织的活动和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学习。这些情况表明,工人的政治地位下降,与党的关系逐渐疏远。
建议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办法,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在食盐专营体制下不断推进盐行业的内部改革。
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对于我们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境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对中国实现和平演变的基本战略,没有一时一刻改变过。这不仅是意识形态问题,也是国家利益使然。
如何对待自己英雄,检验着一个民族的思想水平、道德境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是维护英雄的有力法律武器,我们必须对亵渎英雄的事说不,坚决维护中华民族的英雄。
近几年世界经济有好几次重大波动,我们的经济学家都没有很好的预测到。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我们就没有预测到,有些甚至预测不会爆发。美国高盛都提前预测到。
有人质疑英雄概念及认定标准模糊,无法具体认定把握。英雄的认定具有鲜明的国家和法制色彩,来看看在我国英雄、烈士是如何认定的。
对国家英烈,在法律上实行专门保护,首先是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次长征中,反对历史虚无主义通过抹黑诋毁国家英烈,即革命先烈代表人物的斗争需要决定的。
书生谈国事,误国的不少。所以读书人写文章,一定要坚持为人民和国家利益说话的底线,拒绝被利益集团绑架或者利用,尤其要拒绝成为资本的出声桶。
新民法总则出台后,某法学教授在微博上“紧急呼吁”反对,并抛出所谓“法律条文打架论”,给予反对。可见,我们距离“完胜”,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人民为主体,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原则,以中国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突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为特色。这就是法治的中国模式。
医疗领域有自身规律,如果在操作中违背这些规律,特别是如果把逐利性的资本引入医疗领域,就必然加剧“看病难、看病贵”,也起不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2016年3月3日,“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致信即将召开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国有经济是党和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不能“一混了之”、“一混就灵”,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
中国担心的不是特朗普的政策,也不是东南亚等国家的成本优势,而是对制造业在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中的核心地位的认识,是对制造业竞争环境恶化的漠视。
房产税的开征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论证和开征前务必广开言路,许多复杂问题需要仔细考虑清楚,再将政策审慎推进,房产税千万不要成为坑害中低收入者的工具。
我国以前封建社会的所谓周期律,要知道刚打下江山的开朝皇帝都是两种人才混用的,等到了科举考上来的人全面执政的时候,国家往往就开始衰败了。
正如梁启超先生说,“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是民族和家庭希望,中国应该高度重视完善保护青少年的立法,重视形成人人有责关爱青少年成长的社会道德氛围。
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能否尽快制定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不是学术理论问题,也不是立法技术技巧问题,而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
建议修改现行的法律,在民法和刑法中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对革命英烈诉讼管辖作一个司法解释,由公诉机关直接提起诉讼,确保革命英烈的名誉不被侵害。
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通过立法明确革命英烈的法律地位,让损害革命英烈名誉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实行改革开放40周年到来之际,需要全面反思和检讨我们的农村政策,并改造我们政治系统——改变三农决策唯西派学者是从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农村上层建筑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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