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租减息是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规定地主减租减息,减少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发动农民踊跃参战抗战;另一方面规定农民交租交息,以便把地主阶级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阵营内。减租减息运动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对发动抗日根据地各阶层抗战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实行减租减息政策,改善人民生活
华北地区的“抗战和根据地的建设,需要广泛而巩固的民族统一战线。而敌后根据地的统一战线中,农民是抗日的主力,地主则是现时不可缺少和丧失的抗日同盟者”。但是抗战爆发后,沉重的封建剥削和压迫,严重压抑着广大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前,农民负担的粮款是按田亩数摊派的。地主占有好地,农民占有劣等地,所征粮款却是平均摊派,实际上把负担转移到了农民头上。再由于村政权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他们隐瞒占有土地的实际数目,以多报少,以优报劣,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地主出租土地,大都兼放高利贷。农民在青黄不接或救急时,地主往往乘机高利高息贷出钱粮,诈取巨额利润。如到期还不起,农民的土地、房屋等即被债主占有。地租、高利贷敲骨吸髓地榨取农民,农民繁重的赋税,“使农民日益贫困,土地日益瘠瘦,不断发生饥荒,农民大量死亡或陷于饥饿,土地遂飞速向地主、富有者集中”,这使农民与地主的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农民的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组织发动占全国大多数人口的农民加入抗日阵线就是很大的难题。这不仅严重影响着农民生活和抗日积极性,而且也影响着农村抗日统一战线的建立及全国抗日战争的进程。因此,必须开展减租减息运动,以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为改善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调动农民的抗日积极性,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即洛川会议)制定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其中规定:“废除苛捐什税。减租减息”。但是,由于战事频繁,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及政府替农民包办的方法,不能发展成为自觉的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1939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规定:“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止苛捐杂税与改良人民生活。凡已经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的立即实行”。
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北方局的领导下,华北各抗日根据地逐步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37年12月至1940年,各抗日根据地先后颁发文件,制定并积极宣传减租减息政策,初步讨论施行了一些具体办法。
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少百分之二十五。”贷款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同时废止该边区内各级政府业已施行的减租减息办法,禁止使用旧租斗,而以公斗为准。为减少在运动中的问题,晋察冀边区政府随即发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的执行问题》的法令。该法令指出,减租减息的发动是“群众团体与政府共同负责的,而它的执行权则属于政府,群众团体只能负协助的责任,不能直接执行”。在执行中还要注意“从政治上争取,要合乎人情,要在解决每一个契约关系中把握统一战线”。但是,由于各地情况十分复杂,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县份出租人把原地租提高以逃避减租法令,有的县份实行四六分粮(出租人四、承租人六),有的地方因减租关系出租人对租佃户肥料、种籽的帮助怠工,以致影响土地产量。似此名为二五减租,而租佃户实得其惠者则远在二五之下”。
在山西,1937年9月25日,薄一波等召开第一次全省牺盟代表大会,提出“废除一切捐税;减租减息以改善人民生活”的主张。11月6日,在征得阎锡山同意后,以牺盟会、主张公道团及新军总政治处的名义颁布《山西省民族革命十大纲领》,规定:“切实执行合理负担。逐渐减租减息,改善人民生活”。到1940年8月,冀(南)太(行)太(岳)联办处规定:“统一实行二五减租,租额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一分。”
在大青山地区,1941年10月1日,《绥察行政公署施政纲领》规定:“一般实行二五减租,再不得超过四六制或五五分。取缔高利贷,利息不得超过一分五厘。负债无力偿还者,债主不得强索,付利为原本一倍以上者,本利停付,以完债案”。这一阶段,华北各抗日根据地制定并宣传减租减息政策,但并没有形成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甚至明减暗不减,实际上大部分地区尚未开展这一运动。
二、纠正“左”的错误做法,深入开展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
1940年至1943年为北方局领导华北各抗日根据地人民实行减租减息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中,北各抗日根据地大力开展了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或初步或基本实施了减租减息政策,但发展极不平衡。又由于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第一次反共高潮,有些地方一度发生过“左”的行动,而有的地方则存在右的错误。1941年6月4日-8月21日,彭真在延安向中共中央汇报晋察冀边区各项具体政策及党的建设经验时指出:既存在只要农民与地主联合抗日,不要农民对地主斗争的右倾,又存在五种“左”倾表现:“第一,由于地主阶级在抗战中的两重性而根本怀疑地主阶级抗日的可能性;第二,把大地主阶级的倾向当作整个地主阶级的倾向,不加区分抗日地主、抗日反共地主、反共投敌地主;第三,减租减息后不缴租不还债,清理典当地当作无偿赎清;第四,变相没收地主土地、不分首从一律没收汉奸土地、用对付汉奸的政策对待投降派顽固派;第五,把地主与富农同样对待,对富农经济也采取限制削弱政策”。
针对减租减息运动中存在的问题,1940年12月25日,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中更进一步强调,抗日战争时期还“不是实行彻底的土地革命的时期,过去土地革命时期的一套办法不能适用于现在。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地租,一般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到群众要求增高时,可以实行倒四六分,或倒三七分,但不要超过此限度。利息,不要减到超过社会经济借贷关系所许可的程度。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交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又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对于汉奸、地主的土地,规定:“凡罪大恶极之汉奸的土地,应予没收,归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以示惩罚”;“被迫汉奸的土地不应没收,以示宽大,争取其悔过自新”;“凡逃亡地主,不论其逃至何处,其土地不得没收”。凡是没人管理的土地,由政府代管租给农民。“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实行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
遵照中共中央指示精神,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结合自己的具体实际,逐步修正和完善了减租减息的政策、法令。如1940年2月,晋察冀边区就1938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做了补充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耕地副产物一律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未得租户、佃户、拌种户之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拌种于他人;承租人继续耕作,出租人均不得解除契约。出租人若不能维持生活,经承耕人同意,可将出租耕地收回一部或全部自耕。对庄头、二东家、高利贷者的剥削进行刑事处分。1940年9月1日,彭真在中共中央北方分局扩大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一面坚持减租减息,一面又坚持主张在减租减息后,佃户债户须依约缴租、还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并巩固边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并用以巩固发展边区,保护边区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利益”。1941年3月20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再次修正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公布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施行细则》。补充规定:“减租减息后必须交租交息;死契地一律不能回赎;副产物不能超过耕地正产物的十分之一;钱租地可以双方自愿改为半实物或实物租等”,并认真清理多年旧债,若利息超过原本金,则停利还本;若付息超过原本金二倍,则本金利息都必须停付。由此晋察冀边区政府进一步完善了减租减息条例,充分体现了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的民族统一战线精神。
在北岳、冀中,开明地主、士绅基本能够执行减租减息政策,大多数地主、债主则持抵制的态度。但是,由于各县、区、村农会积极开展大规模的减租减息运动,带领农民群众与地主、债主进行说理斗争,以及政府法令的威慑力,地主、富农不得不执行减租减息政策。“总的来讲,他们还是接受了。我们执行的政策比较稳妥,没有搞‘左’的过火行动,没有把他们推翻,地主、富农大多数不至于公开地反对我们,他们在抗战中还多少出了一些力,这也是历史的事实”。至1941年7月,北岳区巩固区的十二县三十二村的地主经济地位迅速下降,数量也迅速减少。“原有地主一百九十六户,现只有一百四十户。在原有的一百九十六户地主中,只有一百一十四户仍保持地主地位,其余有三十九户转为富农,三十四户转为中农,且有三户变为贫农”。贫农、中农、雇农的经济地位日益上升。“贫农在战前有二千四百七十八户,现只有二千一百三十五户,有六百八十八户上升为中农,十二户上升为富农,有三户转为地主,五户转为商人,只有二十五户下落为雇农或转为工人”。中农数量飞速增加,逐渐发挥农村经济生活的中坚作用,雇农的数量逐渐减少,生活地位也得到改善,部分转变为贫农或中农。而富农的经济地位则没有明显变化,“一般说,富农的地位是或多或少下降的”。但是,1941年秋,日军对北岳、冀中、冀东、平西、平北等抗日根据地发动了大规模“扫荡”,到处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1942年,日军对冀中实施“五·一大扫荡”,冀中军民蒙受了重大损失,根据地大大缩小,数以万计的青壮年被掳走,各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出现的严重困难,“必须减轻人民负担,否则万难持久”。
同时由于各地情况差异,不少地方减租减息不够彻底,如北岳区、冀中区虽基本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但各地极不平衡,冀中较北岳区尤甚。平北大体上初步执行;冀东则基本上尚未开始执行。总的看来,大致可分为五种地区:(1)彻底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排除了一切超经济剥削,保证了减租减息后实行交租交息。(2)基本上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这种情况在北岳和冀中占绝大部分。这种地区虽然实行了二五减租,排除了超经济剥削,但在个别落后村庄许多是明减暗不减及其它减得不彻底的现象仍然存在;基本群众尚未充分发动起来,他们的既得利益还不够巩固,还有丧失的可能。(3)初步执行了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如二分区的某些县、区和平北地区等。减租减息政策虽已提出,但刚刚开始执行,基本群众还处在初步发动时期。(4)尚未执行减租减息政策的地区,如冀东及北岳区在1942年反“蚕食”斗争中解放的一千多村庄。(5)曾经实行过减租减息政策,但“因环境变化,地区变质,基本群众利益得而复失的地区,例如北岳二分区之一部及冀中六、八分区之一部,十分区全部”。由此必须实行彻底的减租减息政策。
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又通过《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指出:“凡未认真实行减租的,必须于今年一律减租。减租不彻底的,必须于今年彻底减租”。而“今年的全部一律彻底减租,将是明年大规模发展生产的一个刺激”。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认真检查减租政策的执行情况,号召充分利用群众的自主积极性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10月18日,中共晋察冀分局和边区政府发出《关于彻底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的指示》。明确规定,北岳区应把重点放在“大部基本上业已执行但尚未彻底执行的地区,求其由基本上执行减租变为彻底执行减租”,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在过去业已彻底实行减租的地区,要巩固群众既得利益,逐户深入检查,纠正减租减息不彻底现象。在农民利益得而复失的地区,要恢复基本群众的既得利益。在新开辟地区,应随着党和群众组织的初步建立,“有计划的逐步实行减租,首先做到初步减租”。但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必统一实行二五减租或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此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
1942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后,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开始普遍深入地展开。1940年11月11日,山东抗日根据地制定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至1942年5月15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实行了租佃暂行条例和借贷暂行条例,重点在基本区开展减租减息运动,减租减息工作发生了转变,但仍然存在着不普遍,不彻底的问题。1943年,又抽调干部到曹县、菏泽及滑县、卫南地区进一步开展减租减息运动。1942年5月,中共晋冀豫区党委以武乡、武安、邢台三县为重点,广泛发动群众,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同年冬,太行区的广大农民展开了大规模的说理斗争,实行了减租减息政策,在较彻底的地区,农民取得了永佃权,人民生活有所改善。1942年秋,中共冀鲁豫区党委抽调五百多名干部组成工作团,以濮县、范县为中心,广泛发动群众,展开了大规模的减租减息运动。
三、全面展开减租减息运动,积极开展大生产运动
1944年和1945年,北方局领导的华北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运动进入第三阶段。在此阶段中,北方局放手发动群众,进一步全面展开减租减息运动,检查和纠正减租减息中的问题,与生产运动相结合,克服运动中的“左”和右的倾向,减租减息达到了新的水平。1944年1月1日,北方局发出《关于1944年工作方针的指示》,指出:“在还没有实行减租减息的区域,则应把减租减息与生产运动结合起来进行,须知不经过减租减息,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无法提高”。华北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依照减租减息的法令,进一步普遍深入地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晋察冀边区检查了减租减息的实施情况,太行区党委发出了《关于贯彻减租运动的指示》,号召全面展开大规模的群众性的减租减息运动。1945年2月9日,《解放日报》发表了《太行平顺路家口村检查减租经验》,并为此发表《贯彻减租》的社论,指出自1942年中共中央颁布实行《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后,“敌后各解放区在执行这个政策上,是有巨大成绩的。因之,各解放区不论在对敌斗争,在生产发展,在各阶级的团结及一切工作上都有空前的收获”。同时指出了减租减息运动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如“有在减租运动中,被隐瞒过去没有发觉,根本没有减过租的。有明减暗不减的。有把定租改为活租,抵抗减租的。有把租分为虚租(名义地租)、实租(实际地租),虚租减了,实租未减的。而比较严重的是减租后,地主借口夺地,使佃户有的失掉土地无以为生,有的怕夺地把减的租又退还地主,有的明知租重,也不敢要求减租”,等等。针对这种情况,社论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减租减息运动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必须充分发动群众,进行连续不断的督促检查,反复几次进行贯彻,确实解决问题。在贯彻中,不论在新地区还是在老地区,都“不应把减租减息孤立进行,特别要与对敌斗争、生产运动紧密的联系起来。从减租减息问题的彻底解决与群众的积极性上,来加强对敌斗争(如组织民兵,保卫群众利益)与发展更大规模的生产运动(如从检查生产贯彻减租,减租后把群众组织到生产中来)”。同时要坚决反对干部包办代替和恩赐减租的工作方法,避免过“左”现象发生。各抗日根据地党政干部积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形成了新的大规模的减租减息运动。
194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发动群众实行减租减息等问题给冀鲁豫分局的指示》,指出:“冀鲁豫尚有广大地区未实行减租减息,务必在今年彻底发动群众实行……。须知土地政策的彻底实行,是我党政军取得广大农民拥护的关键”。
同月,中共山东分局提出了在1945年“发动群众实行减租减息,努力发展生产”的任务。6月6日,邓小平在冀鲁豫分局召开群众会议,指出今后的工作“以发动群众为中心,彻底贯彻减租减息政策。对已搞过减租减息的地区,要注意纠正偏差,切实团结中农,使各阶层安定下来,适时转入生产;对还没有搞减租减息的地区,要吸取经验教训,少走弯路,充分发动群众,尽最大努力把减租减息搞好”。
综上所述,各抗日根据地减租减息运动,既保障了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又保障了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调整并缓和了农民与地主的阶级对抗关系,团结了地主阶级中既有抗日要求又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士绅,巩固了农村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战争胜利后,减租减息政策继续发挥作用,继续稳固了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华北地区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指出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至此,减租减息政策在大部分解放区终止实行(个别地区持续到1947年6月)。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土地革命政策在民族民主革命条件下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创新。它一方面规定地主要减租减息,另一方面规定农民要交租交息,既保证了农民不会因为没有或几乎没有土地而得不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反而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促使广大农民踊跃参战抗战;既不会使地主没有生活出路而游离于抗战阵营之外,甚至投靠日伪,也不是仍旧不留地主在农村占有绝大多数土地而使农民无法生活。这样,通过比较合理地处理农村土地关系,实现了地主和农民都能参加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作者:牛保良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教授、博士;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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