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昆仑专题 > 乡村振兴 > 阅读信息
何平:新型集体经济是乡村振兴的希望之路
点击:  作者:何平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1-05-02 09:34:54

 


农村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农民群众如果不能参与管理,而只是处在一种被领导被管理的状态,就不但使官僚主义得不到遏制,而且政治上的社会主义方向和经济上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也难以得到保证。

事实上,人民公社的问题就是管理问题。如:集体化进程过急,农业生产统得过死,农民活动管得过紧,基本建设耗费过多,劳动时间过长,任务粮指标过高等。这势必挫伤农民的积极性,甚至导致一些地方的农民产生抵触情绪。

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是管理体制上的不足。突出体现在公社领导成员来自集体所有制外部,并且都是上级组织提名任免的国家干部。这样的体制分明是政府统治,而不是乡村自治。政府统治首先体现的是政府的决策和官员的意志,因而不利于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势必滋生官僚主义。

以刘庄为例,1958年“大跃进”期间,公社开会布置并派人坐镇指挥各村“小麦高产放卫星”,要求挖地三尺,每亩上粪100车、下种150公斤,实现亩产小麦7.5万公斤。当时,工作组就住在刘庄,三天两头催办。没法子,史来贺勉强同意搞3亩地进行试验,结果3亩“卫星田”平均亩产仅130公斤,连种子都没打够。由于刘庄坚持只种3亩,没有造成大的损失。从这个例子不难看出,以往人民公社时期,刘庄的管理凭借中国村魂史来贺的影响,也未能完全摆脱政府统治的束缚,对于广大农村而言,就没有刘庄那么幸运了。

显然,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农村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对象主要是管理体制,而绝非放弃集体所有制。不可否认,集体所有制创造的奇迹,既是私有制时代中国农民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经营条件下无法做到的。家庭承包制之所以当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就在于家庭承包制突出体现了家庭的支配权,实质上确立了家庭自治的地位。但是,家庭自治的积极性仅仅体现在承包的土地上,却未能体现在集体的事业上,结果导致个体生产获得自由时,计划失控,市场失衡,危机频发;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时,集体经济不断瓦解甚至出现负债。所以,家庭自治下的经济依然是小农经济,势必出现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现象。与此同时,计划难、种植难、耕地难、浇地难、销售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开会难、组织难等一系列问题不断暴露。

记得从1985年开始,农民种地积极性一直减退。1990年以后,外出打工的农民迅速增加,到2000年时,老年人无力种地,中年人不愿意种地,青年人不会种地的问题已十分突出。之后,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流出人口继续增加,不只是外出打工,包括年轻人婚后居住、教师上班、学生上学都想办法逃离农村。

相反,改革后那些仍然坚持集体经营的村庄,不仅没有外出打工现象,而且吸引了许多外来者,不仅实现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实现了生产机械化、管理企业化、发展生态化、民主大众化、集中组织化、保障集体化。

当你走进这些村,你会看到文明生产,体面生活的农民,发现他们工作有序,生活有度的境界,感受到人与人平等、热情,人与自然和谐的气氛,因而这些村在城市工作的人退休后纷纷回村养老,中国人叶落归根的文化理念得以体现和传承。

这对城乡之间的交流、相互促进,以及缓解城市人口压力等,无疑是有益的。于是,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群众自发地到这些村参观学习。就连小岗村也曽三次派人到南街村参观,并在留言簿上写到:“大包干发源地的人员,看到了南街村的变化,为我们提供了发展的模式,使我们的党组织看到了前进的方向。学习南街村,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乡村治理完全回到以往的人民公社时代。

 

 

 

以周家庄为例,许多人称周家庄是“最后的人民公社”,是我国唯一保留人民公社制度的乡镇,其实,如今周家庄的管理模式与以往的人民公社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一,名称不同。1983年3月24日,周家庄人民公社改为周家庄农工商合作社。

其二,管理体制不同。以往的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所有公社领导成员来自集体所有制外部,并且都是上级组织提名任免的国家干部。如今周家庄政社分开,合作社的领导成员完全来自集体所有制内部,由合作社社员民主推选。

其三,党组织设置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农村党支部建在村上,而今周家庄的农村党支部建在生产队。小村,一村为一个生产队;大村,一个村划为几个生产队。每个生产队1000人左右,大体相当。这样,有利于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便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其四,金融设置不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信用社属于国家事业机构,所有工作人员都来自集体所有制外部。如今周家庄合作社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合作社的内设机构,即李昌平提出的农村内置金融,所有工作人员都来自合作社内部。目前,周家庄农村资金互助社现有存款近8亿元,其中集体公积金7个亿。周家庄合作社的发展完全依靠合作社的内置金融,没有一分钱的国家贷款。

其五,生产计划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生产计划都是按照上级政府逐级下达的指标确定的。如今周家庄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则是合作社自定,政府不加干预。

其六,生产购销不同。以往人民公社的主要生产资料及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销。如今周家庄合作社实行集体统购统销。即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合作社统一购置,所有产品都是合作社统一销售,做到了产前有计划,产后有市场。

显然,如今周家庄合作社的管理突出体现了乡村自治的权利,与以往政府统治下的人民公社相比,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明显不同。具体概括如下:

第一,政府统治突显了政府决策及官员意志,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乡村自治突显了村级集体组织的决策及村民的意愿,有利于体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及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二,政府统治注重上面的检查督促,容易出现形式主义。乡村自治注重满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具有明显的务实性。

第三,政府统治注重上面的政策,容易出现一刀切的问题。乡村自治注重本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体现因地制宜。

第四,政府统治注重长官意志,发现失误难以及时纠正,甚至长期不能纠正,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复杂的问题尖锐化。乡村自治注重群众实践,发现失误可以及时纠正,不仅可以避免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而且能够破解复杂的难题。

以上对比充分说明,农村管理随着政府统治到村民自治的转变,那些仍然坚持集体化道路的乡村与以往的人民公社相比,一个标志性的变化就是集体经济的管理模式不再是政社合一的集体所有制,而是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这一转变无疑标志着新型集体经济的确立,即乡村自治下的集体经济。然后,新型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经验充分表明:

只有集体所有制,才能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只有乡村自治,才能体现乡村的自主权。乡村自治与家庭自治不同,前者突出集体组织的决策权,出发点站在全村整体利益的角度,因而有利于体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培养农民的集体主义;后者突出农户的自主权,出发点站在家庭个体利益的角度,因而不利于体现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不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势必强化农民的个人主义。

集体所有制让农民在经济上拥有当家做主的地位,却不一定保证在政治上拥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以往人民公社政府统治下的集体所有制,就未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家庭承包制虽然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却局限于家庭自治的范围,最终丧失集体经济导致农民失去更多的权利。只有乡村自治下的集体所有制,才能充分体现农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确保党的集体所有制和民主集中制发挥作用,实现民主大众化,集中组织化,从而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和个人主义,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们今天提倡的新型集体经济,指的是乡村自治下的集体经济,而不是以往政府统治下的集体经济,更不是民营私有经济。

新型集体经济不仅强调集体的所有权,而且强调集体的自主权,二者缺一不可。时代楷模代村、战旗村能够在短期内摆脱困境,并且迅速发展壮大,不只是因为有一个好的带头人,更在于选择了新型集体经济的道路。只有依靠新型集体经济,才能把广大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发展新型新型集体经济不是倒退,而是乡村振兴的希望之路

【作者简介】何平,山西省代县县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中信智库特约研究员。曾在乡镇长期工作,先后担任乡镇农机员、党委秘书、副书记、乡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国仁乡建”)

 

【本公众号所编发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网站和公众号。阅读更多文章,请点击微信号最后左下角“阅读原文”】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向太阳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
    携趣HTTP代理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