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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茜:工会要明确阶级立场 坚决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
点击:  作者:蒋茜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发布时间:2015-04-09 09: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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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国工会定位问题的探讨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中,工会的作用举足轻重。工会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多种因素,最关键的则是其定位问题。本文试图从工会定位的历史演变出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定位问题及其发展的方向进行一些探讨。
  一、工会定位的历史演变
  工会是劳资关系发展下的产物,它最早出现于18实际90年代末的英国,当时的工会只是为了维护部分工人的经济利益,各个工会之间彼此孤立。随着产业革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全面推进,劳动与资本的对立日益明显,有组织的工人运动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在19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角色已经不再是仅仅停留在为部分工人争取微薄的经济利益上,而是逐步发展到通过政治斗争,维护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特別是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工人阶级从自在阶级发展成为了自为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不管工会的最初目的如何,现在他们必须学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1]随着工人阶级的逐渐庞大,在劳资博弈中,资产阶级开始不得不做出某种让步,到了19世纪末,原本被禁止的工会逐渐被得以承认。此后的100多年里,工会组织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被资本主义国家纳入了法律的保护中。
  现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与100多年前相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也深刻地影响了工会的定位,主要体现在革命性逐渐削弱,劳资寻求相对合作的可能性增加。比如,英国《工会与劳资关系条例》对工会的定位为,“全部或主要由工人组成的组织,这一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劳资双方的行为规范。”[2]实际上,合作就意味苕某种程度的“妥协”,工会在寻求阶级合作可能性的同时,也会寻求各个政党的支持。例如,英国工会在工党时期发展迅猛,在撒切尔政府上台后又受到诸多限制。总地来看,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会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它在代表工人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某个政党的利益,甚至体现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因为在工会寻求合作的过程中,工会中的一些上层领导很有可能被资产阶级所同化,或者俨然成为了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可以说,当代西方国家的工会所说的独立,仅仅只是流于表面,而本质上,它具有代表工人阶级与代表资产阶级某个政党利益的双重属性。
  中国工会的诞生要比资本主义国家晚100多年,它发源于我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工会具有鲜明的“革命”性,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压迫之后,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工会失去了阶级斗争的基础,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呢?列宁认为,“工会虽然失去了阶级斗争这样的基础,但是从反对……机关的官僚主义弊病来说,从采取这一机关所办不到的办法和手段保护劳动群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来说,以及从其他等等方面来说,工会远远没有失去——而且,很遗憾在很多年都不会失去——非阶级的经济斗争这样的基础。”[3]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仍然是需要存在的。那么,工会的定位又将是什么呢?
  新中国建立之后,我国工会幵始了积极的探索之路。当时的中国百废待兴,“工会任务应面向生产”[4]的观点得到积极响应,工会广泛地参与到了生产的过程中。随着大量国有工厂的创建,关于工会的定位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强调工会同政府和国营管理机关利益的一致性,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单位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5]“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即主人,不是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6]在具体实践中,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第二种观点则被认为是“工团主义”、“经济主义”而受到批评。所以,在计划经济下,工会的实际定位是“配合”、“支持”行政工作,组织生产竞赛和生产娱乐活动、发放生活福利等;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左倾思想的引导,甚至提出了“工会消亡论”的观点。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深化,社会利益主体开始分化,并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计划经济下的工会定位已经不再适应新阶段的需要了,面对新的市场环境和劳动关系,人们开始思考工会的发展方向何去何从?于是,在探索的道路上我国工会又开始了新的征途。从1978年总工会全面恢复工作后,经过十几年的反复修订,1992年新的《工会法》完成,在1950年《工会法》的基础上另外新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工会有参与权,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会应协助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等。新《工会法》中,工会的法律定位是,“在维护全国人们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1992年的《工会法》适用对象基本上是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于是2001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工会法〈修正案〉》,除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等个别内容外,对象扩展到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并且在1992年拟定的工会定位前面,明确增加了一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较之以前对中国工会职能的阐述,第一次突出了定位中的基本,即维权职能。2008年《中国工会章程》(修改)对于工会的定位从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2013年通过的新《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再一次肯定了工会的总体定位,即党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中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核心和关键。[7]
  二、如何看待当前中国工会的定位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多种所有制的发展,劳资关系越发复杂,冲突逐渐加剧。面对新的环境和形势,如何进行工会改革成为关注的热点。那么,目前关于工会的定位,是否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呢?这个问题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现阶段,我国赋予的工会角色主要表现为两重性:角色之一,“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角色之二,“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新《工会法》中也提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所具有的“双维护”职能,体现为当前我国工会定位的双重性。
  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当前工会的双重角色可谓利弊兼备。其有利之处在于,工会可以借助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力呈,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权益,让工人阶级更好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和群众的桥梁,团结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的作用。但不利之处也很明显,双重角色容易模糊工会组织的性质,降低工会在劳动者中间的信任度:允其在基层工会的具体工作中,工会很可能因承担太多的行政职能而变为党或政府的行政附属机构,忽视了自己的工作重点。有的工会甚至会错误地把“沟通与协调”理解为在维权过程中的”左右讨好”,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激化矛盾,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针对上述的问题,争论也就随之不断。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的法定角色,目前认识上是没有分歧的,法律依据也比较充分。在《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基本角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国内外所赋予的法律角色,在这点上是通行的,也是工会存在的基础。但是,对于工会是否应当承担起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目前争议较大。更有观点认为,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应当实现完全的独立,甚至可以效仿西方国家的工会制度,建立独立工会,这样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维护工人的权益。
  面对争议我们不禁思考,当前工会的总体定位到底是否合理呢?回答这个问题弄清楚两个重要点是关键。第一,工会的产生与发展不可能脱离于社会制度而存在,工会的定位更是如此。这就需要把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会定位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会定位做一个本质的区分与比较。第二,独立工会与工会的独立性具有不同的含义,有必要做一个比较说明。
  1.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会的定位与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会定位的本质区别
  由于所有制基础不同,导致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工会定位本身就存在本质的区別。从工会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工会是劳资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而劳资关系作为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实际上是所有制关系的具体体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生产资料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经济资源,谁控制了生产资料,谁就控制了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并由此而成为这个社会政治上的统治者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导者。因此,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构成了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决定社会基本性质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那么,单纯地脱离所有制基础所构成的社会经济制度而去谈论劳资关系,去讨论工会的定位,是简单而盲目的。实际上,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决定了什么样的劳资关系,也决定了什么样的工会地位。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是分离的,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产阶级掌握着生产资料,并由此形成了这个社会中经济、政治上的统治者和意识形态上的主导者,它们通过生产资料的掌握而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学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到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8]那么,在资本中主义制度下形成的劳资关系从根本上体现的是一种阶级利益关系,从本质上反映的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由此决定了劳资双方是一种对立和对抗的关系。虽然马克思去世之后,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经历了一些新的变化,从对抗到相对缓和,但如果所有制基础本身不变,那么由它决定的劳资关系本质就不会变,而变化的只是现象。因此,工人阶级在这个环境中,从根本上必然要求独立于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资产阶级总体利益的国家之外,以独立的群众组织而存在,从而谋求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资本主义企业中存在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被社会主义企业中的新型劳动关系所代替。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具有与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平等权利,消灭了资本对劳动的统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关系与资本主义劳资关系相比,本质上是一种和谐的、非对抗性的关系。但是,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所有制相比,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分工的存在,所以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具有一定的间接性。[9]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生产资料的使用是通过企业进行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企业劳动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共同利益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个别的劳动力并不能自动变为社会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不完全是一种直接的自然而然的结合,而是一种间接的有条件的结合,要通过劳动力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才能实现,这种双向选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因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从根本上具有非商品的性质,但从现象上看却具有一定的商品性。这种特殊的双重属性正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企业劳动关系要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体现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性、民主性、直接性和按劳分配关系;另一方面要体现企业和劳动力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市场性。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所有制结构的这种多元化引起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出现了市场化的趋势。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则出现类似资本主义企业的劳资关系。那么,由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劳动关系,也决定了是我国工会定位的方向不仅需要代表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也需要在共产党的带领下作为一种桥梁纽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工会领导人访华团时曾说,由于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们民主专政国家,所以中国的社会制度决定了工人在中国的社会地位。中国工会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它的社会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美国工会可能更大一点。[10]邓小平同志的话语已经表明了中西方工会本质的不同,因此,由所有制基础不同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以及资本主义劳资关系与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根本不同,决定了工会定位的本质区别,也决定了我国工会定位不能完全按照西方工会定位来实施。
  2.独立工会与工会独立性的比较说明
  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化,各个利益主体浮出水面,各种社会矛盾越发明显。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定位越来越受到重视。特別是随着私营经济的广泛发展,劳资矛盾的冲突也在加剧。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只要存在私有制,必然会产生劳动与资本、工资与利润的对立,私有制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竭力压缩劳动者的收入和权益,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会需要保持独立,才能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那么,如何保持独立性?对此,有的观点认为,可以效仿西方建立独立工会。也有的观点认为,我国工会需要保持的是组织体系、成员产生、运行方式、经济等方面的独立性。实际上,独立工会与工会的独立性具有不同的内涵。独立工会更多是从政治上出发,政治独立;而工会的独立性更多是从工会具体工作出发,体现在社会活动中的自主性。无疑,提高工会的地位,发挥工会的作用,加强工会的独立性是非常必要的,但并非意味着建立独立工会。
  从实践中来看,独立工会并不存在。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工会都不可能是纯粹独立的,都必须体现社会制度的性质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否则它不可能存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正如前面所言,工会的阶级性从理论上要求独立于资产阶级以及资产阶级所代表的国家,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会的权利受制于政党,工会的力量在政党选举中不容小觑。例如,美国工会极力帮助民主党进行选举,德国工会因为与社会民主党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很多时候通过政治过程达到目标。可见,当今西方国家工会的实际角色也不仅仅只是一重,工会在代表工人阶级的同时,从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某些政党的利益,这种纯粹的独立在工会一次次与政党暧昧妥协的关系中不复存在。当然,我们绝不是否认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会作用的发挥,相反,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会如何独立性地开展具体工作,在三方协调机制中工会如何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很多是值得借鉴学习的。在这里,我们主要强调的是,理论上单纯的独立工会在实际中很难存在。
  对于我国来说,政治上独立于党的独立工会是行不通的。正如前文所提到,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体现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的根本区別,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要求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获得政治上的领导地位,获得国家政权的统治地位,并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加以实现。而工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因此,必然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领导。列宁针对工会独立于党的问题曾经这样说过:“假如党与工会发生分解:党是有罪的,其结果一定使苏维埃政权灭亡。”[11]不难想象,当我国工会脱离了党的政治领导,在这个错综复杂的国际政局与环境下,拿什么来保证这样的群众组织不会被国际敌对势力所渗透、分化甚至利用,而一旦变质的工会组织又拿什么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蚀,甚至有可能引出更大的社会危险。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工作才能方向明确、不走偏路,才能做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工会要永远保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一优良传统。”[12]因此,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脱离党领导的工会是不可取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本质要求和根本保证。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党对工会的领导并非事无巨细、统管一切,而是“政治领导”,是路线、方计、政策的方向指引。我国工会既非党组织的一部分,也非政府的附届机构,更不是依附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职能科室,而是在党领导下独立自主的社会政治组织,是独立的法人。[13]工会只有坚持独立性地开展工作,才能在现实中真正做到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
  因此,面对诸多问题,我国工会真正需耍的不是独立,而是独立性。
  总的来说,当前工会的总体定位所体现的双重属性,即工会的一般属性以及源于我国社会制度的国别属性,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的。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与企事业、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客观的存在,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影响企业的发展。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受到保护,这是工会定位的基本内容,是工会的基本角色,更是工会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的执政党是工人阶级政党,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必然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公有制,尤其是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客观地位就要求工人阶级代表要自觉维护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维护社会利益,并且作为联系群众的纽带,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因此,对于我国来说,包含统一性与矛盾性相结合的总体定位是需要遵循的。
  三、进一歩落实工会定位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我们论证了当前工会的总体定位,解决了我国工会是什么的问题。但如何有效发挥其功能,是工会存在的关键。因为总体定位的确立是作用有效发挥的前提,但绝不是唯一条件。由我国社会制度和工会性质所决定的总体定位,属于工会定位本质层面的抽象规定,但这种抽象的规定如果没有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的具体规定来加以体现并付诸实现,就只能停留在空洞的理论层面而无现实操作性。当前,我国工会存在的很多问题正是源于此,因此,接下来的关键就在于明确定位,怎样让这两个角色在具体环境中辩证地统一起来,如何使工会定位在实践中具体化。而进一步落实工会定位,以下几个方面是需要解决的。
  1.不同所有制企业下工会具体定位的发展问题
  工会的总体定位所体现的双重角色,从理论上来说,是针对我国所有的工会而言,不管是公有制企业工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都需要把这两种角色辩证的统一起来。但在实践中,从当前工会运行的情况、工会会员的入会率、工会发挥的作用等方面来说,国有企业工会发展明显优于私营外资企业工会。亊实上,近年来爆发的劳资矛盾、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蚀却无处申述等问题,大多集中在非公有制企业,所以,非常迫切地需要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承担使命,发挥应有作用。然而,正是需要工会力量的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却是困难重重。到底难在何处?首先,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建工会难。从企业主的角度来说,很多企业主怕建工会后,工人形成组织会联合起来与之“抗衡”,增加企业成本;再加上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建立并非强制性时,大多企业主不愿意选择建立工会。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如没有人牵头建立,伴随着工会宣传并非深入人心,这就致使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根本没有建立工会的要求。即使有人牵头建立工会,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很可能建立的工会并不是我国合法的工会组织。其次,某些非公有制企业虽然建立了工会,但工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在一些私人企业,工会是受经营者制约的,如果遇到不听企业安排的工会主席,企业有可能以各种名义进行辞退,所以即使某些企业组建了工会,也不幸成为受制于企业的摆设。再次,工会工作人员在维权过程中得不到有利的支持保障,甚至工会主席在维权的过程中出现恶意报复等情况。
  那么,面对当前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问题,我们不禁反思,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开始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但这部《工会法》是在1992年《工会法》的基础上修改的,而当时的法令只是针对公有制企业制定的,工会的职责、范围、权利等都是以公有制企业为基准进行设计。可是,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毕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在不同制度下的企业存在很大的差别,工会工作的重点承担的功能也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用完全同样的工会理论来面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事实也证明,工会的作用是得不到有效发挥的。因此,如何针对不同的所有制企,尤其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制定可行的具体定位,这是下一步要重要考虑和发展的方向。
  2.工会如何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维护国家总体利益与各种社会集团的具体利益之间,体现着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性。尤其当前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职工的具体利益之间、职工具体利益与单位集体利益之间、职工具体利益与国家总体利益之间、工人阶级的具体利益与其他社会集团具体利益之间,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差异与矛盾。国际国内的经验教训表明,片面地强调一致性,忽视各个社会集团的利益的差异性,忽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差异性,不仅导致工会工作脱离群众,更导致党和政府听不到来自群众真正的声音,最终脱离群众,这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当然,也不能片面地强凋差异性,因为职工具体利益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也依赖于整个国家总体利益的实现。正如列宁所说:“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14]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吋期,工会一方面要保护工人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保护工人阶级的具体利益免受国家中的官僚主义或者其他社会集团利益的侵犯。
  那么,工会在处理总体利益与具体利益的关系时,以上三点是需要把握的:一是明确工会的工作内容。工会是维护代表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使之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是工会建立的初衷,是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离开了它,工会就等于失去了存在的根端。二是明确工会的工作依据。工会在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同时,又要无损于国家的总体利益,不能以牺牲或损害国家的总体利益来实现职工的具体利益,其评判的依据绝对不是某些领导个人的喜好或者企业主自己立定的一些规则,而应当以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三是明确工会的立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各个社会集团之间的矛盾都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但当工人阶级具体利益与其他社会集团具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工会要明确自己的角色立场是工人阶级的立场,这就需要工会在法律的框架下采用恰当的方式,坚决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
  3.工会的开展需要保持独立性
  正如前面提到,中国工会需要的不是政治独立,但对于独立性的需要却是刻不容缓。当前中国工会独立性缺乏主要休现在两方面:第一,工作中对党政部门的依附性太强。一些基层工会很多时候候并没有以独立的组织出现,反而配合政府的很多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严然承担了很多的国家职能,而忽略了自己的工作重点。例如,在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由人事部经理兼任;在国有企业中,则由党委书记或者副书记兼任。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工会主席或多或少都有在企业里面承担着管理者的行政职能,很容易让工会的工作重心偏离到一些琐碎的行政工作上面。同时,他们是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这就让职工对企业工会到底代表哪一方产生了怀疑,对工会的信任度降低。第二,工会在经济上对企业的依附较强。我国工会的经费来源意图在于保证工会的经费,但却让工会在经济上依靠着企业,失去了独立性,导致发生劳资矛盾时,工会很难做到全力维护职工的权益,其维权的使命自然无法完成。
  如何保持独立性?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具体事务上,保持与工会的相对独立性,主要保证工会活动的合法性不受到其他组织的侵害。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一样,统一在党中央之下,工会遵循党的方针政策路线,但在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中,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从工会自身来说,第一,需要从工会组织结构、工会干部选拔入手,增强工会及其工会干部的独立性与代表性。在基层工会干部的任命上,采用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投票的方式,由职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他们信任的职工代表作力工会干部;同时,工会干部的罢免权也应该放置在职工那里,这样工会干部如果没有为职工谋利,就有被罢免的可能,从而强化了工会干部的责任感,促进工会干部更好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第二,改革现有的工会资金的渠道。纵观其他国家的情况,工会资金来源除了会员缴纳之外,还包括工会举办的匿名捐款等,但一般都避免雇主对工会给予经济资助。
  4.工会在生产、分配、交换各个领域中的具体定位发展
  当前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显得更加迫切。从劳资关系在生产、分配、交换领域的各个环节来看,工会的具体定位应当有所发展,通过明确规定来确立每个环节工会的具体定位。例如,在劳动力巿场中,工会应该积极参与推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促进集体合同的签订,在一个合理的劳动就业制度体系下,促成企业职工双向选择,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应在国家劳动力市场改革过程中,提出有力的对策,从制度层面进一歩推进如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利,促进劳资和谐。工会应提供一个较好的信息沟通平台,帮助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中能够做到信息对称。在生产领域中,工会要保护职工工作条件安全,保障职工教育。在收入分配领域中,工会应当保障工人工资,即最低保障工资与按劳分配所得工资,这是维护满足职工生活需要、解决衣食住行的问题;与此同吋,也需要关注通过福利事业的推进,来满足职工群众更丰富、更高层次的需要,等等。总的来说,有针对性地制定每一个劳动环节中工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和角色,工会展现出清晰的工作内容,有利于工会从不必要的繁杂事务中抽身出来,集中精力做自己应该做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每一个劳动环节中,凡是涉及工人合法权益的都是工会必须维护的。第二,凡是职工的合理诉求,工会都需要关注,但在全面的基础上要有所重点。劳动者的需求是有层次的,在众多的工作中,根据需求的层次来安排工会工作的重点。第三,在其运行过程中,需要逐渐形成并制定一个对工会具体定位,以及工会工作效率的评价体系。
  (作者是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讲师;原载《政治经济学评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论工会,北京:工人出版社,1980年,第118页
[2]艾莉森·帮、马纳·撒夫:劳动法基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6页
[3]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460页
[4]1949年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中朱德的发言
[5]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10月2日
[6]刘少奇年谱(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264页
[7]李建国在2013年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再一次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这条道路的核心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工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版,第15页
[9]杨瑞龙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5页
[10]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
[11]列宁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8页
[12]习近平在同中华总工会第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新华网,2013年10月23
[13]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6、67页
[14]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408页
责任编辑:昆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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