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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必须严肃查处!
点击:  作者:记者    来源:中纪委国家监委网  发布时间:2019-12-17 22:13:37

 

近期,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的典型案例。梳理发现,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人脉关系等便利条件,通过公物私用、提供有偿服务、充当有偿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谋取利益,这些行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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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虫草推销等有偿中介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原副主任刘侃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近期,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接私活”谋利的典型案例。

 

梳理发现,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资源、人脉关系等便利条件,通过公物私用、提供有偿服务、充当有偿中介等方式“接私活”谋取利益,这些行为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公物私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有的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单位设备、原材料等资源,完成私人劳务项目,以降低成本谋利。

 

如某区人民医院整形美容科副主任医师郝某,伙同单位临聘人员石某某,利用医院对医疗药品二级库房监管不严的漏洞,偷用医院相关手术器材进行手术,低价收取手术费1.5万余元私分,其中郝某分得0.8万余元。

 

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除具有严重情节外,职务侵占罪以六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中,郝某身为中共党员、医务工作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私自收取病人手术费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最终,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石某某被解除聘用合同,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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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偿服务,帮助监管对象作业。有的负有监管职责的党员干部,以协助、指导工作为名,越位包办本应督促完成的工作,从中谋取好处。

 

如某区档案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况某某,擅自决定开展档案整理有偿服务,公然在单位职工大会上安排下属为该区18家单位整理档案,违规收取劳务费11万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直接发放给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准则。多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有关部门针对党员廉洁自律问题,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二十余条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基本涵盖了党中央在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廉洁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作出了兜底规定。

 

案例中,王某、况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擅自决定开展档案整理有偿服务,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应追究党纪责任。最终,王某、况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涉案款物全部上缴国库。

 

 

充当有偿中介,居间牟利。有的党员干部虽没有直接经商办企业,但其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会信息以及建立的人脉关系等,为他人介绍与工作相关联的业务,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

 

如某县原卫计委副调研员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联系基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为多家医院介绍病源谋利,累计收取报酬14万余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六种行为,其中之一便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根据相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处理。

 

案例中,周某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最终,周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党员干部手握公权“接私活”谋利,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妨碍党员干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必须高度关注,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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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群众杂志”微信公号,原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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