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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立:司法的目的须与效果相统一
点击:  作者:王宗立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5-04-20 10: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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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目的须与效果相统一

——关于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结果的一点粗浅思考


(一)这是一个符合法律条文的判决作为司法的法官,他们审判案件的结果在网络上是公开的,是要接受社会监督的,是要终身负责的。故,他们一般不会犯险枉法,率性妄为。何况这是一起早已引起全国线上线下广泛聚焦的案件。即使嫌疑人不认罪服法而被加重量刑,也是有法可据的。至少对照法律条文是没有瑕疵的。不然,官方媒体不会第一时间发布《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审判长回应焦点问题(判决一宣布这个回应马上就见诸媒体,回应这么快,感觉这个回应材料是采用一问一答的虚拟方法提前写好的)


(二)这不算是成功判决与以往引起舆论强烈反响的案件判决一样,这是一个司法上正确而效应上引起激烈争议的判决,是一个法理情相撕裂,因而算不上成功,也谈不上完美判决可以预见的是,其产生的效应不会亚于南京彭宇案。必将把不信任问题由陌生人之间进一步内卷式地推及到熟人之间,人在人际关系中的安全感进一步降低。于是难免引起怀疑,如果推动这种内卷式的背后生存逻辑持续发挥作用不止,是不是下一步将进一步内卷化到连自己也不敢信任自己如果是那样,那会是一种什么状态?(这是另一个话题,此处不论。)套用《哈姆雷特》的经典台词,原来,扶还是不扶,是个问题现在增加了,结婚还是独身,又是个问题。


(三)问题出在哪里?出现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的理念出现偏差,导致所立的法律被异化了——司法的效应与立法的目的相背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基本原理判断,造成法律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主导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市场生存逻辑已经将社会的几乎所有存在都纳入到了交易的现实和思维、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现实和思维社会各类活动中。因此,作为社会主要存在之一的婚姻,也必然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被市场化、交易化。以至于这个案例把本为两个人私的婚姻进一步切割,成两个人及其家庭尖锐对立的私利关系,朴实的爱情亲情共情在婚姻中的含量被大大降低。与之相对应,关于婚姻领域中对人权的立法司法,特别是在西方政治经济学观点的所谓“女性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对婚姻中人权的立法司法已经极端化、抽象化、绝对化了。


(四)全面把握人权概念人权不单单是个人的权利。它从来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孤立的、单个个人的权利,作为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产物,它与环境、社会、集体、他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具有很强的联系性、具体性、相对性、集体性。也就是说,人权既包括个人的权利也包括个人之外的、与个人息息相关的社会的、环境的、集体的及他人的权利。须知,对个人人权维护的绝对化、抽象化,往往要伤及与个人息息相关的社会环境集体及他人的权利,必然要反向伤及生息在社会中的每个人的人权。老人倒地不扶是这样,这个案子也会是这样。这正是唯心主义基于人性自私自利理念基础上的人权理论在现实社会实践中必然要产生的恶果。毕竟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不是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漂流的“鲁滨逊”。即:我们在立法和司法时,要深刻理解我们中国老百姓那句朴实的、却饱含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话“谁住的都不是荒草胡棵,谁都有个左邻右舍”。


(五)判决应以效果为重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结果,无疑给了“结婚不如嫖娼划算”这个看似荒诞不经的理论一个鲜活的事实注脚。这是时代的讽刺,还是时代的悲哀?执法者在追求或捍卫法律判决正确性的同时,不知是忽视还是无视了判决产生的严重负面效应。至少可以说,没有实现法理情的统一。可以预见,在一切向钱看的氛围尚未根本改变的当下,这个判例将会为更多的骗婚者提供可欺骗的新思路,为诈婚者提供可钻营的新空子,激发起更多动机不纯的人去积极效仿。在所谓“女性资源稀缺”的当下,让一些本就被住房、老、育、医疗压得透不过气来的们更加坚定不婚不育的独身主义信念。走笔至此,笔者只想追问当事法官大人:这样的判决结果,对于鼓励婚育但效果不佳、因而陷入焦虑不安的中国社会的未来,究竟有什么好处呢?!


(六)司法目的须与效果统一《尚书·虞书·大禹谟》说得好,“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意思是,刑罚的设立需与治理目标相契合,通过刑罚惩戒警示人们知法畏法,最终达到无需用刑的教化效果,让老百姓生活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先贤诚不欺我,当我们在法治的道路上遇到坎坷崎岖时,我们不妨回望来路、回归原点,让先贤法律哲学思想的光辉照亮未来。


(作者系成武县政法工作者;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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