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短短一周,“滴滴出行”的经历如周星驰那句台词,“大起大跌得太快,实在太刺激了”。
2021年6月30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直到今年前三个月才报告盈利3000万美元的滴滴出行,终于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7月2日晚间,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7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称,根据举报,经检测核实,“滴滴出行”App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知应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受网安审查事件影响,滴滴股价较大幅度下跌。
自6月30日上市以来,滴滴股价波动情况(图/谷歌)
之前,中国企业出海着重强调遵守目的地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需要遵守美国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自2018年中兴被美国制裁并罚款,中国出海企业多方面加强了对合规的重视程度。相关企业和研究院成立了一些合规研究机构,总结合规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强调合规对于企业海外运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旨在为企业海外经营提供指导和支持。
但是,彼时的中国出海企业合规主要指单向遵守美国等其它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以此次“滴滴”网安事件为标志,跨国企业合规进入了需遵守中美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双向时代。
首先,中国企业出海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各国企业海外经营都要遵守母国公司的法律。例如,美国企业的海外经营需要遵守美国的法律规范,如《反海外腐败法》。中国企业出海同样需要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可以2020年的TikTok被巧取豪夺大战为例。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凡是涉及向境外转移技术,无论是采用贸易还是投资或是其他方式,均要严格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中限制类技术出口必须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2020年8月28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调整之后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简称《目录》)。《目录》第二项限制出口部分第(十五)计算机服务业增加了“基于数据分析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字节跳动随后发表声明,表示将“严格遵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目录》,处理关于技术出口的相关业务。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在关键时刻可以起到为自己保驾护航的作用。在TikTok事件中,曾一度传出TikTok出售的交易规模只可能在200亿至300亿美元之间,最后买家可能为微软、甲骨文或沃尔玛。正是因为TikTok的母公司字节跳动“严格遵守”了《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目录》,才获得了此项交易的主动权,避免了被“贱卖”的命运。
以《目录》调整为始点,全国人大随后出台了《出口管制法》。根据《出口管制法》,从我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均受此法约束。
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下,《出口管制法》突显了新型国家安全。与传统的安全观念不同,新型国家安全涉及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和网络安全等。
在新型国家安全领域,中国高科技出海企业尤其需要注意并遵守的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2020年4月,十二个相关部委联合制定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随后,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并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同时,正在拟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次审议稿)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境外的司法或者执法机构要求提供存储于境内的个人信息的,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
其次,外国跨国企业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企业与中国相关方进行交易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是理所应当的。例如,苹果公司正是出于遵守《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将在中国内地的iCloud数据服务由云上贵州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在泛国家安全化背景下,中国近期通过的以及拟将通过的法律法规,尤其值得外国跨国企业注意并遵守。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禁止外国跨国企业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并干涉我国内政。
如果其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歧视性限制措施,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将外国跨国企业列入反制清单并采取反制措施。其采取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次审议稿)规定,境外的组织、个人从事损害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国家网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限制或者禁止个人信息提供清单,予以公告,并采取限制或者禁止向其提供个人信息等措施。
以《国家安全法》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核心,以《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安全法》以及正在拟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具体参考,泛国家安全化背景下跨国企业新的合规要求正在形成。
以“滴滴”网安事件为标志,无论是中国出海企业,还是外国跨国企业,跨国企业的合规告别了单向合规时代,迈入了双向合规时代。虽然目前对于“滴滴”的调查结论尚未公布,但无疑这次事情向中国各家企业,特别是那些互联网巨头,重重敲响了一记警钟。
文章来源于观察者网 ,作者马吉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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