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昆仑内参 > 八期 > 阅读信息
昆仑岩:以卖代混必须制止
点击:  作者:昆仑岩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03-02 16:36:47

    最近,中石油突发公告,要100%转让东部管道公司优质国有股权,引起广大民众质疑和愤慨。将国家花费巨额投资建成、已可稳收盈利、又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战略企业,全部拱手卖给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着实让人无法理解!有关专家感叹,如果全部转让股权,那显然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而是彻底剥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实质是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利用这样的资产组织形式,对内规范产权约束,完善治理结构,对外吸引社会融资,扩大影响力,增强创新力,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服务。混合经济有利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增强竞争活力,但绝不是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搞什么“国退民进”或“中退外进”。国企发展混合经济,基本做法应该是“做加法不做减法”,“多元投资”、“合力共进”,既可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完全没有必要走卖产权之路。要避免重蹈过去一讲改革就是卖,造成疯狂卖国企浪潮的教训。如果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那就不是加强国企,而是搞掉国企!

    发展混合经济,国企不但不能一卖了之,也不能放弃控股权。混合所有制经济性质取决于谁控股,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中,国资不坚持控股,而民资相对弱小,外资就必然趁虚而入,抢盘夺主,那就不只是私有化,而且是附庸化!混合是为促进竞争,竞争不是退争,控股不是垄断。相反,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国企改革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开而有节,放而有度,守住底线,竞争发展,尤其要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有效控股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对关乎国家核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赔钱也得干的部门,国家独资责无旁贷;对关乎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可以吸引融资,但国资应绝对控股,重在提高国际竞争力;对主要竞争性行业要混合共进,能进就不该主动退,国资应保持相对控股,在竞争中保值增值,做大做强。目前国企中,包括118个央企,属于完全垄断型行业的极少(不超过20个),而且也是既有垄断也有竞争;大多数企业属于非垄断行业,如中建材的水泥生产经营便是民用产品,是纯粹的非垄断行业,在竞争中形成规模,效益很好,要国企见好就退,显然没有道理。对于一些不重要的一般性竞争企业,国资不需要控股,但属于这类情况的国企前两轮改革已基本卖光,故总体讲不存在还需要再退再卖的问题,倒是对于一些效益较好且需要国家支持的非公企业,国资应以参股形式,主动“混”进去,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借鸡下蛋,赢得更好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就应该是双向、平等的,只许私资、外资“混”进来,不让国资“混”出去,那是不公平的。如果不顾实际,又搞一轮大卖国企,无疑是搞私有化,必将给国有经济带来摧毁性的严重后果。

    国企改革一切要从实际出发。搞一刀切、一股风,往往要出问题,历史上这样的教训太多了。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公司制形式,股份制不是唯一的企业形式,混合所有制也不是唯一的经济形式。这些年,我国国企总体效率不低,不少自身改革搞得很好,有了很好基础,不需要推倒重来,另搞一套;有些已实行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有的已经上市,多数不需要上市;还有的因为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适宜社会融资和股份制。应当因情制宜,科学定位,区别对待,既有一些在发展混合经济中“浴火重生”,更多的是在原有基础上“自我完善”,通过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行为约束,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经营效益,更好地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班上曾经严肃批评那种片面解读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只讲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讲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甚至认为国有企业根本搞不好、应该消失”的错误倾向,值得我们警醒。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每个中国公民都拥有所有权的法定财产。改革应当探索完善全民所有的产权实现形式,但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全民所有的资产内部瓜分,或擅自对外出卖,变成少数人的私产。全民所有的国企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由企业领导说了算,也不能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并确保全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不受损失。以卖代混必须制止,广大民众是全民所有制国企的主人,不是可任意糊弄的孩子。

    本文以昆仑岩笔名、《勿以“混合”为名,行卖国企之实》为题发表于2014526日《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klc002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国策建言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友情链接
  • 人民网
  • 央视网
  • 新华网
  • 求是
  • 中国军网
  • 中国经济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中国科技网
  • 中国共产党历史和文献网
  • 红色文化网
  • 观察者网
  • 参考消息
  • 环球网
  • 毛泽东思想旗帜网
  • 红旗文稿
  • 红歌会
  • 红旗网
  • 乌有之乡
  • 橘子洲头
  • 四月网
  • 新法家
  • 中红网
  • 激流网
  • 宣讲家网
  • 中共党史网
  • 国史网
  • 全国党建网
  • 中国集体经济网
  •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 西北革命历史网
  • 善之渊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 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烽火HOME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