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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征: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点击:  作者:刘家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8 14: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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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领会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对于自觉坚持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极为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研讨班上重要讲话中强调,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抓住了党和法治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认清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就会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理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内涵上的包容性就会自觉地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理顺了党的领导作用和依法治国的规范作用就会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就会把党的领导方式和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衔接起来,深入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就会更好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是一致的

 

       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仅在理论上是正确的,合乎理论逻辑,而且符合历史逻辑,是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的统一。法治是指法律和依法治理。法律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反应,反过来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服务,治理是国家机构、国家机器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和保证,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根本的政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而道路、理论和制度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制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党的领导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党是法治的领导者,依法执政是党代表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统一的,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党领导法治和依靠法治顺理成章。

一百多年的历史证明,只有先进的中国共产党人才能担负起法治建设的历史重任。这就是历史发展的逻辑。旧中国的法治与民族一样命运多舛,1898年,戊戌变法时,康有为等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宪,十年后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但这部宪法像晚清末日一样随风而去。辛亥革命,孙中山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国家的临时基本法。而以临时约法为基础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袁世凯不满对其权力的限制和复辟帝制化为泡影。国民党蒋介石统治时期也搞过几个宪法,其中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日本入侵而未能实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由于外敌入侵和内战,政局动荡,虽然搞过八部宪法,还有几个修正案,但有宪法无宪政、有人治而无法治,北洋军阀和国民党蒋介石并没有给国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也不上什么自由。宪政民主和民主共和国在中国行不通。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国家从来就没有真正统一过,深受列强欺压、四分五裂的旧中国,根本就没有法治的条件和环境。

        只有新中国,在共产党领导下法治国家建设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法治建设最好最辉煌的时期。我们已经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四中全会进一步厘清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会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我们党即使在革命战争年代,也是党有党章军有军纪根据地有法规,讲规矩重法治是我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对法治这种现代政治文明,中国共产党人从来就不拒之门外。但我们绝不照抄照搬西方法理法律,因为我们是搞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革命的彻底性人民性先进性远超过资本主义。建国以来党领导人民起草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经四部,一般默认的宪法为最新版本,即八二宪法的2004年修正版。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母法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没有党的领导我们不可能取得法治建设乃至各方面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当然,我们也存在着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乱纪、贪张枉法等问题。正因为如此,党的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提出和部署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场规范公权力运行的深刻的自我革命和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必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更好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证,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所确立的领导地位是在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中形成的。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主体性领导地位如同此理。这就是历史的逻辑。历史就是昨天的事实,而事实胜于雄辩,这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虚无主义否定毛泽东和共产党的历史作用,美化西方宪政民主,对党领导人民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视而不见。这从反面告诫我们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实质是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此党的理论工作者必须予以回击,决不能听之任之。

 

  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内涵上是相互包含的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根本法律保证。党的领导于法有据,中国共产党是唯一合法政党,因此,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

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贯彻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不仅在全党树立起了依宪治国的表帅和楷模,而且还让我们领悟到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统一性、亲和力。党的领导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依法治国的的要求是公器公用维护公民权利。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不是一致的吗!最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都会拥护依法治国,拥护党对法治的领导。只有留恋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少数腐败分子,才不愿意手中的权力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还有西方敌对势力,他们认为这不符合西方政治标准。这不仅是他们不了解中国的国情,更因为立场不同,他们不愿意看到党领导法治建设,实现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在內的现代化。某大国重返亚太的所作所为就证明了这一点。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是一样。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负有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责任。党的领导地位不仅是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党的领导是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存在和寓于依法治国的内涵之中。

       依法治国的现代意义是通过宪法法律界定、划分和制约权力来实现良法善治,通过宪法法律来保障和限制公共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和防止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因此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司法要公正公平。这就是说依法治国的内涵中包含着党必须尊守法律和怎样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具体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党的领导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要提高对全面依法治国重要性的认识,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方式的历史性转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三、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象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要求党和法治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党领导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法治建设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作用,表现在法治建设各环节各方面,在立法方面,就是要根据党和国家大局、人民群众意愿提出立法建议,设立维护人民利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好法律;在执法方面,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工作体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在司法方面,就是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把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守法方面,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引导全社会信仰法治,带头以严格的党规党法管党治党。

        党的领导的政治保证作用表现为党的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思想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在组织上党管干部,需要把法治素养好,自觉尊法守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依法促进改革发展的干部提拔上来;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法严格执法,弘扬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仰,身体力行社会主义法治观。

       必须坚持党领导依法治国,才能够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维护好人民的主体地位。

        法治对党的规范作用。依法治国要求包括党员干部和党组织在内任何个人和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经验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悠久,官本位和人治影响很深的国家必须加强对权重部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的明晰的法律界定和法律监督;法治对赋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要求是法有授权必须作为,法无授权不得滥作为;法治要求领导干部不得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不得干预法院和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干预者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法治要求全体公民学法懂法信法用法守法护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没有法外力,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建立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对于违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治对党的规范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加强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增强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党的领导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使权力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运行,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密切党群关系、转变党的作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权力是柄双刃剑,不受制约的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法治对公权力的规范,不仅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也有利于从制度上保护干部。

       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相互促进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搞好了,会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搞好了又会加强和提高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巩固党的群众基础。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方式和机制上深度融合

 

        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摆在全党面前的历史性课题是必须把党的领导方式同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要使顶层设计与具体实施相结合,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要使党领导一切与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相结合,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要使党领导法治和守法用法相结合,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从想当然、讲空话、发文件式领导转变为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要从个人提名和直接插手重大人事安排转变为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要从直接领导经济社会事务转变为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要从一言堂和个人崇拜转变为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思想作风、执政方式和体制机制上的深刻革命,客观上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干部是决定因素,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把握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性,就是要笃行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要依靠法治的原则。必须克服和反对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问题。必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必须把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作者是中共辽宁省委讲师团综合调研处处长、教授;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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