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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斌强:如此恶毒言论竟然可以在各大平台播放!
点击:  作者:兰斌强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7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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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段时间,在各大视频平台正大量播放着上面这个账号叫“笃明律师”、标题为《国企靠什么赚钱》的视频,无论是播放量还是点赞都非常高。

 

在微信朋友圈,我也看到微信视频号上播放的这条视频,且在下面的留言里一片叫好声,没有一条反对的留言(现除了我一条反对意见的留言外)。

我认真观看了这条视频后,完全不认同这位笃明律师的观点,认为他是以点概面、以偏概全,一派胡说八道!

首先,笃律师所说的国企发生的“转包赚钱”现象绝非仅国企有,民企同样也存在

从最初的民营“皮包公司”开始,到后来的民营企业集团。简单地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关键在于谁手里有资源。在当下的中国,手中有资源的绝非仅国企,有规模的民企同样也有。

当然,笃律师所称的资源实质上是要说的“权力”,同样,当下的中国,权不仅国企有,民企同样有,看看那些做大了的民营企业的老板有多少都已身上披着“官衔”“爵位”!他们的权力和影响力有的甚至比国企的负责人还要大。

因此,“转包赚钱”绝不是国企专有,也不能用此判断国企民企的特有标准,更不能以此就得出“国企就是靠转包赚钱的”的混账结论。

其次,国企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引擎和主力军

新中国成立后前三十年是如此:“三弹一星”的成功、工农业基础的建设等等;改革开放后四十年也是如此:各种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程建设、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项目等等都是国企充当顶梁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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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强大的国企,中国经济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成果;没有强大的国企,中国不可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没有强大的国企兜底中国的民营经济不可能快速发展;没有强大的国企,中国不可能有今天的国力,不可能有今天的国际地位!

因此,将国企的壮大称为“癌细胞”,不仅是胡说八道,更是对为中国经济做出巨大贡献和牺牲的国企及国企员工的极大侮辱!

第三,当下国企究竟是壮大了还是萎缩了?

据相关部门统计,截止2023年,中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数量比为1:9,近10年之内,民营企业的数量翻了两番。仅从这一个数据来看,究竟是国企壮大了,还是民企壮大了?

国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不仅承担了稳定经济大局的任务,更做出了许多的牺牲,其中包括企业体制的被变更——国企变民企、大批的员工转岗、下岗等等。

正是因为有一大批国企与国企员工的牺牲才成就了今天民企的发展壮大;正是因为有一大批国企性质的被改变,才有了今天“民企”的“占经济总量的60%”。

1:9的国企民企比例、10年内民企翻两番,不客气地说,国企目前已呈现屈指可数的状况,这就是笃律师所指责的“无限长大的国企”?又哪里来的“无限长大的国企迟早会把国民经济推向崩溃的边缘”?

显然,笃律师是对目前仅剩“1”的国企恨之入骨,大有不将国企消灭到0誓不罢休的阵势!

第四,中国企业不当赚钱问题究竟出在哪?

同中国经济发展一样,中国企业赚钱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当,甚违法的现象,这里面不分国企还是民企。这个问题在前面第一点中已有简论。

那么,这些不当问题究竟出在哪?真是笃律师所指的“国企壮大”带来的“转包赚钱”?

当然不是,绝非如此!

从目前已暴露出来的各类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之所以能不当得利,关键的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一是利欲熏心,见利妄为。谁才会这样做?当然是老板。而真正有老板的企业,只存在民企。国企无论是董事长还是总经理都不过是打工的,企业赚钱与否,说到底与这些国企负责人的个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仕途)。而对于民企来说则完全不一样了,企业的赚钱直接意味着老板个人财富的增加。

由此可见,在企业赚钱过程中最有可能出现利欲熏心、见利妄为的是民企而非国企(当然这并非说国企不会出现,但相比较民企,国企的可能性比民企小得多)。

二是监管不到位。企业不当得利自然与监管有直接关系,而监管缺位是企业不当得利所有案件中最重要的因素。

以上两个方面造成企业不当得利,而这种不当得利一旦数额巨大必将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非常的损失。而这种案例一旦越来越多,势必对经济造成巨大影响,甚至就会出现“把国民经济推向崩溃的边缘”。从目前发生的案例来看,这种现象几乎都发生在民企,如恒大、中植等,笃律师是否列举一两个相同案例的国企来?

第五,必须正确对待和认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修订后的《宪法》写明: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上述宪法条款明确了中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成分——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等。

简单地说就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明文确定:国企与民企共存,国企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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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已明确了国企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可作为法律人的笃律师在视频中的言论观点却与宪法背道而驰。是笃律师在发表这条视频时忽略了宪法,还是笔者的认识没达到笃律师的高度?

最后还有一点要特别说一下,那些在这条视频下留言称赞的人,请你们先读一读宪法,再看一看、想一想当下的社会现实,看看这位笃律师说的话是否是事实,是否值得你们叫好?!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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