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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汉成|马树山老人的遭遇恰恰说明要将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点击:  作者:徐汉成    来源:“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01-21 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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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迁西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书记、组织部长被逮捕一案,好消息接踵而来,先是以唐山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唱主角、而后半路杀出程咬金,最高检为配角演绎了一场精彩纷呈、跌宕起伏的大戏。既令国人眼花缭乱,目不暇接,而又瞠目结舌。
从2023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到12月9日马树山被刑事拘留。又到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仅时隔8天的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在收到迁西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5天后,即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以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
迁西公检法的办案速度,不能不让人惊叹,然而,恰恰由于雷霆的办案手段,陡增了人们“老虎屁股摸不得”之感,俗语云:身正不怕影子歪,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敲门不吃惊!这种急促浮躁的办案速度的背后,是否有法外强权的干预?
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报对该案作出报道,事件一经披露,迅即引发舆情震动。网友们纷纷提出质疑。短短3天后的1月15日,案情终于迎来转折,最高检作出了回应。
从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以马树山构成诬告陷害、诽谤罪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到1月15日以“无犯罪事实”撤销公诉,短短13天,弹指之间,马树山由身陷囹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罪人还原了“无犯罪事实”清白之身,迁西县检察院的态度与马树山的命运发生了惊天逆转。
固然,我们应该为马树山老人庆幸,为在最高检的高度重视雷厉风行点赞!但众怒并没有平息,舆情亦未能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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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马树山老人庆幸之余,则又让人陷入遐想与沉思,谁是这宗案件的始作俑者?是谁人侦查的,是谁批准逮捕的?是谁审查批准公诉的?无疑,一件件、一桩桩的问号,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做出回答!
马树山是因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被逮捕与公诉的。按照正常逻辑,马树山无罪了,那么,他所举报的对象是否有罪呢?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批准公诉的人又该当作何处置呢?迁西县公安局、检察院,汝等如此作为,岂不是作茧自缚,将自身置于进退失据之地,岂不是将县委李书记置身于烟熏火烤之中,终究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反误了卿卿性命!本来,县委办公室为县委书记报案该就显得扑朔迷离,但未经审查、侦查,县委办公室有什么依据断定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这个事件的怪异与诡谲还在于,从2023年12月8日马树山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到2023年12月28日,短短的20天,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须知,这个“侦查终结”不仅是对马树山的侦查,还必须包括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的侦查,因为侦查报告确认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无任何问题,才能反证马树山有罪,因为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具有天然的因果关系与必然的关联性,试问迁西县公安局,你们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进行侦查了吗?
县委书记李贵富是省管副厅级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迁西县公安局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侦查,岂非越俎代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如果迁西县公安局仅对马树山的行为事实实施侦查,而没有对县委书记李贵富与组织部长郑艳华实施侦查,这个侦查终结报告书岂非无效的标准的夹生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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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钱交易、权色媾合已是司空见惯,任人唯亲,用人不察,带病提拔屡见不鲜。这些皆为腐败的重灾区。此案之所以引发公众关注与社会舆情震动,因该案已经不是举报人马树山和被举报人李贵富及郑艳华个人的问题,也不单单是迁西县公检法的问题,而是涉及党和国家能否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的问题,具有极大的广泛性与代表性,或许在中国的法治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法律不是特权与公权的保护伞,而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治如果堕落为强权者站台张目,对弱势者嚣张跋扈,那么这样的法治岂不让人胆战心惊。
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治是全社会的法治,然而,我们在唐山市迁西县公检法联手演绎的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这出大戏中,已经看到一些地方官员已将国法视为“家法”。
不可使为众人抱薪者冻毙于风雪,不可使为众人开道者受困于荆棘,决不可让护党为民者蒙羞,让滥用公权者逍遥,大潮退去必见裸泳者,禾秆盖珍珠真相易见。
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案如果未经媒体披露,如果不是广大网友的一边倒的质疑与问责,如果没有最高检的高度重视与干预,马树山老人必将陷入牢狱之灾!马树山老人的遭遇恰恰说明要将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国法岂能成“家法”?对于该案的后续追责,国人拭目以待!

来源:“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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