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忞䜣:​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在逻辑的共时性和历时性阐释
点击:  作者:忞䜣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0-09-07 08: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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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进行了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层级分类,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根本制度是贯穿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始终的深层的决定性制度体系,基本制度是根本制度在具体时代或发展阶段上的变通形式,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时代性特征,重要制度是根本制度或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或服务于前者之不断巩固、发展的体制形态,具有灵活的策略性、工具性。三者具有共时性的层级结构和自上而下统摄及自下而上服务的关系,在历时性上后两者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逐步趋向于根本制度的完善形态;最终将在整个人类社会进步完善的过程中,趋向于共产主义的制度形态。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我国的制度建设和治理体系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和战略部署。如何理解这些制度安排?如何理解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这三层制度体系及其内部关系?由于《决定》原文表述方式的特殊性,各界对这三层制度的理解歧见纷呈,以至给阐释解读和具体落实留下了不同的想象和发挥空间,很多显然是不符合中央精神的。如何理清这些关系呢?笔者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领悟,产生了从共时性和历时性两个维度理解这个制度体系的初步想法,供大家讨论参考;有些表述可能不够准确或存在逻辑漏洞,欢迎同仁们批评指正。

一、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概念


为了更好地理解制度体系,笔者首先梳理下《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提到这些概念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大致界定下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概念,界定的原则和方法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社会基本矛盾原理和方法,既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又立足现实远望未来,用发展的观点和矛盾分析的方法来理解。

(一)《决定》和《说明》以怎样的方式论及这几个概念

在这一《决定》稿的《说明》中三次出现这三层制度的说法,《决定》稿原文出现过一次,而且并没有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每一个方面都层次清晰、逻辑明确地分别表述或指定它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

《决定》第一部分讲到指导思想说“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1】。《说明》四次提到这三个概念:起草过程中第一次征求意见,其中大家关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必须坚持重大原则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重大任务”;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决定》稿时形成统一意见,认为《决定》稿“坚持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相衔接”;说明《决定》稿总体考虑中,包含“重点阐述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第二板块“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2】。用语上似乎越来越强调这三个概念及其所指代的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决定》稿只是在这几个分论的地方提到这三层制度的不同概念:第二部分开篇讲“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3】,这虽然没明说,但也可理解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三部分第一条明确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4】;第六部分开篇就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5】;第七部分第一条明确说“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6】,这说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文化制度;第十一部分第一条指出“坚持人民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党中央”,“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实现形式”【7】,这是说我党对军队的根本领导制度;第十二部分开篇就说“‘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8】,这是《决定》稿分论中唯一一次明确单独提到“重要制度”的地方;第十四条开篇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9】,这个“重要制度保障”也大致可理解为一个“重要制度”吧。


(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概念分析

从上面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决定》稿对这几个概念的使用是比较谨慎的,而且有些说法也比较模糊,这既为阐释和解读留下了相当广阔的空间,但也容易造成一定的思想混乱。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分析基本概念上下点功夫。

所谓“根本”,就是根本矛盾,即决定事物性质和基本发展趋势并贯穿事物发展始终的矛盾;所谓“根本制度”就是处理根本矛盾以推动事物发展趋于理想目标状态的规范、规则和法律章程、组织设施等。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就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之社会主义本质并贯穿它的发展始终、规定其共产主义发展方向、趋势和目标的制度体系。在一般的科学社会主义的意义上,这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性的制度,是专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规定性。

所谓“基本”就是起码、必要(但并不一定充分)、适度的意思,是“根本”衍生出来的次级本质性和规律性的矛盾或因素,既体现底线思维(规定了“根本”的“规矩”边界,亦即底限和界线),也具有鲜明的个性化(比如时代性、阶段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色;没有“基本”就无法保证“根本”的存在和作用,通过“基本”来实现“根本”。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就是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社会主义不仅具有中国特色、而且凡属中国特色的东西又必须从属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实际上,在哲学层面,根本和基本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根”和“基”都是在“本”(而非“末”)的层面上存在并起作用的;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不仅在字面上而且在实际操作上把这两个“本”作适当区分,把“基本”当作是“根本”的较为直接的实现形式和实践形态,便于具体地、针对性地转化和解决矛盾,旨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朝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和目标发展。

所谓“重要”是事物发展中具有历史阶段性、现实针对性、问题导向性、目标引领性、手段工具性的矛盾、因素或成分;“重要制度”就是具体地处理这样一些矛盾、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完成这样一些历史任务、达成这样一些战略目标的制度体系。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就是基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及其各个具体时代或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具体矛盾、战略任务和发展目标等而制定的操作性制度体系,其大多数由具体政策、举措、规范性操作等沉淀演变而来,并在中微观的具体体制和机制层面产生并发挥作用,也随着阶段性国情社情党情民情等的变化而改革、完善和更新。重要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手段工具性和对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价值依附性,直接服务于基本制度,隶属于根本制度,是基本制度的更为具体的阶段性表现形态,最终受到根本制度的最高监控和规制,确保重要制度规范下的社会各领域、各方面朝着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所内在规定的方向和目标运行。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具体制度在中观和(更多的是)微观主体层面的盘活、激励、规范和保障,社会就会一潭死水,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也不会自动形成社会的规律性运行和价值性发展。

(三)三层制度体系内在的辩证关系和历史关系

三层制度体系既有共时性的各层次各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也呈现出共性个性的转化制约及其发展跃迁的历史梯度性。

三个层次的制度体系,可以用一个比喻来表明其内在的辩证关系:根本制度就是树根,基本制度就是树干,重要制度就是树枝(直接决定叶花果的方向和目标),它们形态各异却又从下到上衍生繁茂,但都服从于树之整体的本质和规律,不会改变其生物物种之质。言外之意,重要制度再怎么特殊、具体、丰富多样,也不能让人难辨雌雄、难以识别社会之历史性质或形态之质,而是能够让人比较准确地辨识这是什么性质或形态的社会。确实存在不同树种的嫁接或转基因之类,但是主体或本质的东西应该是清楚的、确定的。比如转基因玉米,是转进了别的物种基因的玉米,而不是成了别的物种;对于社会制度而言,可以嫁接或适当转进一些别的社会制度的“基因”(重要成分或因素),但是这个社会的根本制度不能被“转基因”。嫁接或转基因的目的是使这个物种具有更加优良的性能,而不是为了消灭这个物种;同样,嫁接或转进别的社会制度的“基因”也是为了这个社会制度自身的完善和发展,而不是为了消灭这个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

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看,这里所讨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三个层次中,随着“根本-基本-重要”的逻辑阶梯而逐渐“去普遍化”或特殊化。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性制度,是绝对不可动摇的,否则就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可能具有一定的示范性意义,可被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民族或国家所效法,并改造成符合其民族特质和具体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具有中国的特殊国情和民族特质,尤其是其历史阶段性——或可说目前所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只适用于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乃至到了它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就必须进行改革和转型、进行更新换代甚至革命性改造,这需要根据历史进程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共时性理解


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笔者认为,仍然要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结构的三领域(经济、政治和文化)理论来理解,在此基础上,拓展阐述“五领域”(加上“社会”和生态)制度体系。这实际上是一个对制度体系之横断面的理解。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

经济是基础,经济制度也是基础性制度、前提性制度(尽管社会主义革命首先是从政治或上层建筑领域开始的,但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建立却是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确立为标志的);经济制度、经济形态对于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具有最终决定性。因此,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也首先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入手【10】。

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之“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制度是以劳动人民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11】。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成员(以劳动人民为主体)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资产阶级这一非劳动人民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或所有者)的最根本之处,两种制度、两种社会形态的其他一切区别均根源于此,这是毋庸置疑的前提性判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乃至中级发展阶段的表现形态;在国家的政治功能尚无法消除的国内条件下和国际环境中,全民所有制通过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发挥作用——国家所有制即全体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授权给由它选举组成的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来代为行使全社会全体人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相关的一系列经济权力【12】。因此,在国家所有制和真正属于社会主义之社会所有制之间必须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人民性的制度保障、桥梁纽结——在政治上确保人民代表大会之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根本性质,对于确保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广泛存在于农村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无论其具体经营管理制度如何调整,切实确保全体农村居民对于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是最根本的,农村居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体现村民集体意志的议决机制来行使对自己土地的承包、经营、受益乃至处置等权力。这些都是决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的根本内容。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可以表述为劳动人民公有制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即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其他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因素或特点都由此衍生出来。

与此相对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计划调配为主体和主导、按劳分配为主体和主导的制度体系,即作为经济制度结构主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调配和按劳分配的“三主”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其中国家所有制又是公有制体系中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的部分。这种基本经济制度既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行之有效的经济制度,也是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探索的制度性成果之一。事实证明它是科学的、合理的,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社会正义性,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并不断予以完善。特别指出的是:第一,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处于初级乃至中级发展阶段的制度形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基本经济制度的结构和形态也不能固化,必须与时俱进地扩大和提高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实现范围和程度,以利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彻底实现。第二,最有争议的是“计划调配为主体和主导”的说法,以为这又“回到封闭僵化的老路”上去了,其实并非如此,一直以来人们对计划经济有着深深的僵死的教条化理解,以为“计划”就只是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苏联式计划或中国以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宏观统筹和资源配置形式或机制,其实首先必须明确国民经济按比例有计划发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普遍规律,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划的历史形式和内在机制也在不断变化,特别是智能化生产力逐渐成为生产力结构的主体和主导,信息化、数字化的新型计划会越来越多地对生产或供给起到强有力的调节作用;加之我国政治与经济的历史性关系及其特殊性质,政府的宏观调节和战略规划等也都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大优越性就是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核心利益和民族复兴的战略需要,建立“新型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这都属于“计划调配”的范畴,它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定位、定性和发展方向都有根本的调节、引导、规制和导向作用。我们认为这是“中国特色”之一,决不可随意否定。这在政治制度体系中也有“政府导控作用”制度与之相对应。

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级阶段,由于国内生产力发展比较落后或不平衡不充分等原因,特别是国际上资本主义及其市场经济依然占据统治地位并依然主导着世界经济和政治、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又必须采用较为灵活的中观和微观经济制度即经济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这就是市场经济。因此,可以确切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相应的多样化所有制和分配制度【13】。在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乃至中级阶段,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最发达国家依然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国家采用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体制)具有世界历史的必然性和中国社会主义成长完善的特殊必然性,因此它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制度,特别是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制度。而作为带有社会主义性质、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经济制度,冠之以“社会主义”而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表明这是我们对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探索成果,市场经济作为有效的中观-微观资源配置手段,是作为“非社会主义”的工具性因素嵌入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体系中的,因而它从属于、服务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表明我们发展市场经济是践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实现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这个初心,并使之承担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使命;因此,必须明确:中观-微观的市场调配是在宏观-中观的计划调配主导下运行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对应、相适应,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就表现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之主体和主导前提下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共荣)、多种分配方式共同发挥作用(并行)的重要经济制度【14】。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经济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相应的多样化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方式)。重要经济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的根本和基本经济制度的框架内、前提下、主导下、约束中发挥作用的,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最具有与时俱进的阶段性、时代性特征,其基本方向和目标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实现彻底的为人民服务。可以预想,至少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这一重要经济制度将发生历史性的变化或质的飞跃。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

从逻辑上看,一旦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下来,相应的政治制度也就跟着确立并稳固起来了。可以简单地说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经济制度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5】“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就整个社会形态的制度性质而言的,其基础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其显著标志是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劳动人民的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即国体。只有在国体的意义上才能充分理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优势”及“党领导一切”的社会主义政治学原理【16】;习近平总书记一以贯之强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说的就是国家性质或国体,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之国体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说到党的领导一定要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框架里来把握,说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定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灵魂的统帅下来落实。与国体相适应的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17】,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政党制度和执政方略,直接反映并实现国家性质和政党制度、法治体系的性质。其他方面的制度,比如爱国统一战线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一国两制、独立自主和平外交制度等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制度。

另有一个重要政治制度的范畴,可称之为重要经济-政治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相适应的政府的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体制。也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18】;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对应的一切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多是为了实现这个“更好”。什么是“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呢?【19】为更好地理解这个“更好”,笔者认为,与市场的决定作用相对应的应该是政府的导控作用,核心是前述“计划调配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因为政府实际上是代表国家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所有制中所有者的实际代理人,它要引导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调控和优化国家整个的经济结构、制订宏观政策和规则,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和保障的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以便有效地引导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朝着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增进人民利益、助力民族复兴的方向发展;简言之就是政府对经济的领导、指导、引导和调节、监督、规范、控制等作用,一直称之为“宏观调控”。因此,“更好地”这一状语可以前移,把我们的改革目标界说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导控作用【20】;与此同时,为了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政府必须具有在危急和关键时期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公共资源乃至各种市场资源的功能,这个功能不能市场化,更不能私有化、“社会化”,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后者可以成为目前阶段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在成熟的过程中逐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中,即政府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导控作用制度【21】。这个重要经济-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直接桥梁和通道,体现了计划主导和市场决定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关系。

不能忽视的是,民主作为社会主义之国体和政体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生命力之所在、优越性之根源,是“人民创造历史”基本原理和“人民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现象与本质的高度统一,体现了劳动人民的主体性和对象性、手段性(工具性)和目的性、创造者和享受者的辩证统一。但这种统一的最为深厚的现实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人民在经济领域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人民只有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的主人,才能最终在政治上成为真正的主人。因此,全民所有制的根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主体、国有制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政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之基本政治制度的物质基础、经济根源和根本保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体系

与上述经济和政治制度体系相对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体系也包含了三个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文化制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制度【22】,基本文化制度就是“马魂”“中根”“西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传播践行制度【23】,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具有文化传统的历史性、世情国情党情的现实性和实现中华文化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导向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文化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文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制度【24】,则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问题导向性,具体说是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并举,文化事业普惠兜底、文化产业高端多样,公益性主导、公益性和营利性相统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文化发展制度;把公益性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人民性。在现实的文化发展中,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是文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制度表现,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则以灵魂的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形式发挥作用。但是必须明确,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文化商品化产业化制度,如果缺少党和政府强有力的“导控”作用,必然发生偏离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方向的偏差和失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意识形态工作是极端重要的工作,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放松意识形态工作,放松对商品化产业化的文化发展过程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和引导规范,必然导致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的扭曲变质,因为文化商品化产业化会把市场经济固有的弊端加以放大并扩散到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能动反作用的意义上看,这也会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产生难以估量、不可预测的潜在危害性。

(四)其他方面的重要制度

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之外,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改革建设中还探索了相对独立的社会-民生领域和生态领域的制度建构,并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制度,统统都可以归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制度的范畴。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与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理念相对应的充分就业和共同富裕制度(按劳分配制度、廉租房居住制度等包含其中)、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文化制度相对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实际是国家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其核心和灵魂是共产党领导、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制度);与全民共享理念相对应的基于公有制的全民医疗和养老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构成民生要素“按需分配”制度体系(把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环境、养老、生态、安全等作为人性的内在需要及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需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项基本民生制度予以建设和完善,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直接制度保障。这毫无疑问要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公有主体、人民中心的核心思想,体现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的实践形式、路径和现实表现,是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和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从广义政治制度范畴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中,应该包含人民政府对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导控制度及对社会和谐、民生幸福、生态平衡的建设、服务和保障制度,健全、完善人民政府的这些公共职能,使之制度化,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总体而言,从共时性的视角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呈现出从“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金字塔结构,“根本制度”自上而下逐级统摄各层制度,“重要制度-基本制度”则自下而上逐级服务、巩固、发展和完善上一层级制度。

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历时性理解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横面理解较为现实和具象,比较容易把握。而站在历史发展的立场,从过去到现在再到未来,不断地往前看,并且把它放在21世纪甚至更长时期的世界历史进程中来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不同层次上也会发生递级跃升的公有化、人民化和全球化(普遍化)的历史变迁。这里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的粗略划分,来简单地演绎下这个问题。首先参见下表。


由此表可以看出:

第一,各层制度变化具有鲜明的历史方向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各方面、各领域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都有一定的变化。单纯从制度意义上看,重要制度-基本制度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整个社会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中,最终将以根本制度的完善形态为自己的发展完善目标;也就是说,在这个不断改革和革新的历史进程中,重要制度逐渐趋向于基本制度,基本制度逐渐趋向于根本制度,低层次制度逐渐趋向或服务于更高层次的制度。这些变化总体上朝着更加社会主义化、更加人民化、社会主义更加普世化的方向发展,也就是朝着全世界共产主义的方向发展这是基本的发展趋势,也是符合世界历史必然性、符合共产党人远大理想的发展趋势。

第二,各层制度变化的性质和程度有显著差异。在所有的变化中,相对而言,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变化较小,这是因为它们是内在地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社会主义”之质的因素,因此,原则上不能变化,这也是底线思维所要求的。但是没有一点变化也不符合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变化只能是社会主义的成分越来越多、社会主义的范围越来越大、社会主义的成熟和完善程度越来越高。比如最显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的变化,公有制总体上沿着国有制——全民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的方向发展,国家越来越把自己的经济职能转移到全体人民和社会层面;基本经济制度层面则是从“三个主体”的主体性、主导性也会越来越强化。政治和文化领域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除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内容和因素会愈益凸显,还无法看出会有什么显著的变化,但其内涵深度、在实践层面的落实程度、在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的行为自觉和习惯规范方面会有很大的变化。

第三,在所有的变化中,最先起变化的是重要制度,特别是重要经济制度。在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作为其重要组成和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共起作用,且与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并存共荣,这就是目前我们正在通过改革逐步强化和完善的重要经济制度,它具有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新时代”新国情的特点,并在与资本主义制度和单纯自由市场经济的比较中呈现出显著的制度优势,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重要制度,以便更好地支撑基本和根本经济制度。但根据目前的生产力和智能化科技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决定的未来经济结构和水平的可能状况,可以设想,最迟到中级发展阶段(根据科技界和经济界一些知名人士的预言,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下述情况很可能于本世纪30年代之后到来),重要制度就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在基于智能化科技生产力和大数据的个性化订制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行,但是作为多样性的所有制和分配形式则逐渐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补充地位,并发挥必要的、辅助的作用;也就是说,智能化、物联网化所增强的生产力的社会化质量和程度都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而类似于计划经济的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个性化订制化供需结构及其不断强化,则逐渐使单纯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信号和自由竞争调节供需关系的作用开始趋于弱化。而到了社会主义的高级发展阶段,这一趋势几乎占据主导地位,逐步由基于大数据的个性化订制化、计划经济主导的市场体制,多种所有制和分配方式趋于统一,那时候由于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侧和消费方的存在,市场还在,但是市场机制或市场经济可能就不存在或不发挥显著的作用了,经济的计划性(基于智能化高科技的自觉能动性)、公有制、按劳分配等便成为普遍的经济制度了。此外,政治和文化领域的重要变化,也是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改革和调整,具有逻辑的和历史的必然性,在此不予赘述。显然,这些变化都是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基本和根本经济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和基本制度的方向和目标变化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世界历史进步的大方向、大趋势。

第四,这些变化是中国社会主义发展和世界历史进程复杂地相互作用的结果。这些变化除了自身发展的原因之外,还有不可忽视的21世纪及之后世界历史进程的状况和趋势,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乃至中国社会主义三个发展阶段的界定也受到世界历史进程的显著影响。在中国的国情自身,主要是智能化高科技的迅速广泛发展和应用所引起的生产力的革命性变化。科技革命比如引起生产力的革命,而生产力的革命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变革;而经济制度的变革遵循着从重要经济制度(从微观经济机制到战略性、时代性的中观、宏观经济体制等)到基本经济制度、再到根本经济制度的逻辑路线,根本制度是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最为稳定、最后变化的因素,它的变化意味着事物之质的规定性的变化,亦即社会制度或形态的质变,比如从社会主义蜕变成了资本主义,或者从社会主义跃升为共产主义了。而基本制度作为中介和桥梁,直接受到重要制度急剧变化的影响,并把这种影响传导到根本制度上来。相对而言,重要制度的变化,则更为直接地体现了智能化高科技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的最为切近的要求,因而它最为活跃,时代性、阶段性、变化性也最为显著。同时,未来世界历史进程中人类整体的生存发展状况、经济资源状况、社会政治状况等,特别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对人类和平发展自由幸福之美好前景的比较优势和力量对比的变化,都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乃至基本制度,特别是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划分标准和时间-实践节点。

第五,不可忽视中国之外的国际社会负面因素的影响。以上均从正面来阐述和演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变化发展,而不可忽视的反面视角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那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国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相对更为复杂有时甚至比较尖锐,加上国际上反对中华民族崛起、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各种势力依然十分强大,或者借助一些特殊事件(所谓“黑天鹅”)与内外不利因素叠加,也还存在着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朝着与前述的相反方向变化的可能性,即由于在重要制度中未能把握好多样化所有制和分配方式的结构及其内在主辅关系,不适时、不适度、不适宜的私有化、自由化、市场化、虚拟化、开放化等(所谓“灰犀牛”),导致有些辅助、补充或多样化、暂时性、策略性和局部性的因素对基本制度和根本制度之统一性、长远性、战略性和全局性形成颠覆性冲击和挑战,导致一些重大的非社会主义因素喧宾夺主、主辅颠倒、手段和目的倒错、形式和内容倒置等,这就有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危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初级阶段经由中级阶段再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进程就会被打断,这必然给中华民族、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巨大的灾难。因此,多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一再强调要有忧患意识和危机感,要承担起防范化解一切安全风险的责任。既要高度警惕并防控“黑天鹅”的灾难性,更要深刻觉悟并防范“灰犀牛”的危险性,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安全及各方面的安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朝着共产主义方向和目标前进。

注 释:
【1】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4页。
【2】参见: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39、41、42、43页。
【3】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5页。
【4】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8页。
【5】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14页。
【6】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17页。
【7】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26页。
【8】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27页。
【9】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9年,第30-31页。
【10】决定稿第六部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分别从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市场经济体制、科技创新体制、经济开放五个方面来阐述,只提到“基本经济制度”,未明确规定“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和“重要经济制度”。对此,笔者进一步细分为这三个层次,使之更为明确;但在逻辑上可供大家批评研讨。
【11】之所以称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因为“公有制”还有原始(共产主义)公有制和未来更为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形态,以作为历史阶段性的区分;乃至在资本主义的不同发展阶段还出现了表现为资产阶级“公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法人集体所有制,以及带有某种社会主义性质的工人股份合作制(合作社)等。本人理解马克思之所以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所有制”,应该是相对于资本主义的资本私有制而言的,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社会”是相对于“私人”或“个人”来说的,比如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显然,这里作为所有制主体的“社会”应该是跟生产社会化的“社会”在含义和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12】国家所有制自古就有,并非天然的公有制,更非天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所有制是一种委托代理人所有制形态,其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即执政者的阶级属性——这个阶级是否实质性地占有和支配国家的基本生产资料。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取决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执政者是否始终是全国人民的忠实代表和勤务员或公仆、是否始终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始终为人民谋利益;相反,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公仆的质的规定性,蜕变成了凌驾于人民利益之上的特殊利益集团,那么国家所有制就蜕变为官僚所有制,所有制的性质就转变为官僚垄断资本主义了。对此要有高度的理论自觉和政治敏感性。
【13】尽管我们可以从概念上、表达上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区分开来,但是在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乃至在现实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很难将二者像区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那样很清晰地区分开来。事实上,区别于资本主义之前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经济是基于社会化大生产、劳动力也被商品化了因而市场决定一切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之微观效率化(所谓“最优化”)配置的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典型、发达或成熟形态即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无非是价格、供求、竞争等机制,是基于所有权多样化而非均一化才能发挥作用的机制;多样化的非公经济和按要素分配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也是其客观要求。由于劳动力的商品化,“资本”及其收益“剩余价值”范畴也历史地普遍化、绝对化了,进而必然地把商品经济的一切优点和全部弊端推向了矛盾的极端或历史的巅峰。两者的本质区别仅在于,资本主义经济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的经济形态,市场经济是从资源配置方式角度界定的经济运行机制;资本主义经济的一切矛盾都可以从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内在矛盾中找到萌芽或源头。世界历史已经并正在证明,凡采用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所有的矛盾、冲突和危机等,都具有非常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原因乃至发生机理和后果,而且很难区分这是只有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的特殊矛盾造成的,其显著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令人困惑,但又客观存在。
【14】决定稿第六部分第四、五条关于科技创新和开放型经济体制可涵盖在这个重要制度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颁行)总纲第一条;决定稿第三部分开篇即重申这一宪法规定。
【16】决定稿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就是在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层面做阐述的,其中前三条可视为这一根本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制度,后三条为重要制度。但遗憾的是它并没有明确表达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阶级基础,在完整的国体表述上存在缺陷。
【17】这个关于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涵盖了决定稿第三、四两大部分“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18】参见决定稿第六部分第一段引语内容。
【19】这个“更好”是个定性的描述,有没有一个量化的指标或标准呢?在目前所见的官方文件中,尚未发现对“更好”内涵及其相应表现和机制的论述,以至于让人感到,市场的决定作用与政府的“更好”作用,并不对称;困惑正在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到底起什么作用?“更好”是对作用程度和效果的描述,而非对其作用内容和性质的规定(比如:对谁好?以什么标准看是好或更好?),这就留下了对“更好”一语复杂多样的解读和操作性规制,其结果却未必是“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依然可能导致政府作用的无度弱化(比如无政府主义或自由主义认为这样“更好”)或者强化(比如指令性计划或垄断性统制,有人认为这是“更好”),那就必然是对某些特殊人群“好”,或在某些非社会主义或非人民中心的标准面前是“好”或“更好”。
【20】关于政府“导控”作用的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程恩富教授关于政府“规划配置作用”的论述,大致包含四个要点:一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共同矫正某些“市场决定性作用”;二是政府对地藏资源等特殊资源的直接配置及许多一般资源的长期配置;三是政府主导下实现对教育、文化、医疗等具有全局性、长期性智力支持功能和文化传承、文化凝聚、文化导向功能的非物质资源的高效配置;四是政府为促进共同富裕而对初次分配特别是再分配的较大调节。(参见:程恩富、高建昆《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兼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双重调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4年第1期)程恩富教授也常称之为政府的“主导”作用。
【21】这项重要制度涵盖了决定稿“第五部分”主要内容,就是行政体制改革及行政和政府治理体系。
【22】决定稿原文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此处从社会主义文化之根本制度的视角来表述。
【23】决定稿原文为“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没有明确说这是否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此处加以细化明确,并赋予其实践效能,符合《决定》文本宗旨;《决定》中“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工作引导机制”可纳入这一条,包含在“传播”之中。
【24】这一条作为重要文化制度,包含了决定稿这部分的第五条和第三条,即“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及“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

(作者系独立马克思主义学者;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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