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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毅:中国制度自信的基础 ——写入党章的“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政治体制模式分析
点击:  作者:林毅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0-05-26 09: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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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对抗新冠疫情战役,中外各国政府的表现尽收眼底,制度好坏一目了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得到验证,极大提高了广大国民的民族自信与制度自信。

 

当然,疫情的爆发终归是突然的,武汉政府初期的应对也暴露出了一些制度上的设计缺陷,对此,已通过文章《应对新冠疫情危机产生的公务管理改进机遇》进行了论述。所谓“危机危机,危中有机”,这可能恰恰是中国改进自身缺点的一大机会,而国家此次对于人民生命的重视对民众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这使得社会对于国家将来在改革之路可能产生的错误具有更大的宽容度,有利于国家进行更深化的改革了。

 

也正是凭借这种制度自信,我们可以来探寻一下为什么要坚持“党的领导”了。

 

毫无疑问,此次抗疫能够如此成功,“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制度功不可没,此时整个社会绝不会对其作用产生怀疑。但是,如果社会稳定,没有什么能够凸显此种领导力的事件发生,在整个西方势力的蛊惑、颠覆下,社会难免会出现对这一基本制度的质疑之声,有如公知、美吹,等等,那时,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设定,总会被其扣上“专制”的帽子。

 

所以,我们有必要从这一制度基础的初始本意出发,来理解其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由此才能使社会自发地接受这样的制度设定,并确保后续的相关改革措施不会对其原本的制度本意与根本目的产生误伤。

 

对于“党的领导”制度的曲解,是西方社会对“政党利益”合理存在的正常表现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之所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出于政党利益方面的考虑。

所谓“以己度人”,西方社会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时,难免会以本身社会的制度本性来理解中国的政治制度。在宣扬民主的旗帜下,西方社会往往以选举来作为实现“民主”的方式,并体现为多党竞争的政治制度。

既然存在多个政党,同时又处于竞争状态,那么政党政治生命的存续,就是其首要考虑的问题,也就是其存在的根本利益。而维护这一根本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取得某部分社会成员的支持,并以选票方式来形成政党的政治影响力。因此为了选票,政党就必须以政见、政策等方式为其支持者提供福利、收益,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这就是政党代表了特定阶级的利益。

显然,为了获得越来越大的政治影响力,政党就需要使自身兼容越多阶级、越多阶层个体的利益,这意味着政党基本盘的增加。但是,由于社会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其他部分个体利益的损失,社会各阶层之间实际存在着利益冲突,也就是阶级对立的存在,任一政党实际并无法同时兼顾冲突双方两者的利益。即使能够做到兼顾,其实际也就意味着对双方利益的妥协与压制,那么只要其他政党做出取舍,提出更为偏向某一方的政见,则对于想要兼顾的政党而言,就存在失去原有基本盘的风险。

这也就迫使任何政党必须对自身的阶级属性做出选择,并使整个社会的政治格局基于这种对立选择以及联合壮大的需求,从多党制向两党制逐步转变。在此基础上政党之间的党争更为激烈,而两者所代表社会面之间的数量差距则越来越小,每次选举总意味着对对立阶层利益的压制可能。

这产生了两种可能的结果。一种,是执政党切实履行了自己的竞选承诺,压制了对立阶层而确保了自身阶层的利益,从而造成社会的分裂;另一种,则是执政党部分违背了竞选承诺,以更为务实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这虽然避免了社会分裂,但是为政党内部的两级分化提供了可能,产生极端主义。但无论如何,政党总归会将自己包装成为特定社会阶层的代言人,并将该阶层个体的利益包装成为自身政党的利益,进而产生政治影响力,以进一步谋求以经济收益为表现的真正的政党利益。

所以,对于西方社会而言,政党利益的存在是合理的,也是制度必然的。因此,其也将基于此社会共识,来理解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作用,从而形成“专制国家”的印象。对其而言,不能实现政党轮替,将意味着其对立阶层的利益的全面压制,也就意味着该部分公民生活的困苦,这实际上是其社会现实在中国政治体制上的虚假映射。
 

“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实现方式


中国共产党实际上是不存在自身的政党利益的。

西方社会之所以存在政党利益,根本原因在于其无法形成一个代表所有阶层利益的稳定执政党。

而中国共产党以党章的方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同时,中国政治体制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决定了中国不会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进行政党轮替,这就是中国共产党不需要如西方政党那样考虑自身政治生命延续方面的问题,也就不需要屈从自己被动迎合特定阶层的利益,而可以按照自身章程所宣扬的思想那样,以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为基本考量。

这两种政治制度之间的优劣差异,从此次疫情的实际应对结果来看就十分明显。中国政府以人民生命安全为核心,牺牲经济来保护人民生命,最终以尽可能快的速度控制住了国内的疫情,进而得以尽快重启经济;反之,美国政府一昧想要保住经济,疏于防控,结果疫情爆发,枉顾生命同时也没能保住经济,同时两党党争激烈,疾病防控反倒成为其相互攻击,谋取自身政治利益的工具。

因此,要理解“党的领导”的制度设定本质,首先要将中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政体进行区隔,之后才能理解其所意图实现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含义。

这其中,“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都是党章中所设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重要组成。

可以这样理解四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需要维护贯彻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根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确保这一制度根本不会被动摇的制度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的基本实现方式,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则是确保中国共产党能够不背离制度初心的理论思想保障。所以从整体上来看,四项基本原则就是为了确保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不会被动摇的基本制度保障。

而通过将这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党章的方式,从制度上形成了一种闭锁,即,只要不放弃党对中国社会的领导,就能必然能够形成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形式,则中国必然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共产党是唯一在阶级上代表全体人民的政党,也就必然需要实行“一党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

由此可以看出,若是盲目引入西方所谓的“民主”,将会对中国社会产生多大的危害颠覆作用。其将以“多党竞争”的虚假民主方式,削弱共产党所代表的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决策影响力,实际破除了“党的领导”作用,破除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形式,最终达到以私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并将中国拖入如前苏联一样的泥潭。

所以,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维护中国政治体制稳定的基本保证。

但这明显带来一个问题——即使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党的领导”具有如此的必要性,但是对于社会个体特别是西方社会的个体而言,在缺乏政治经济学基本素养的情况下,其往往因为这种制度形式上无法形成西方社会所谓的“选举民主”,而将其直接视为“专制”。虽然此次抗疫已经完全可以成为一个正面案例,用于凸显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并不足以用于反击西方社会基于“民主”概念来对中国政治体制进行攻击。

为此,就有必要从“民主”角度,来论述中国所执行的“民主”方式,以及其可能的改进方向,这就需要对“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真正的民主


所谓的民主,其实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如西方社会那样,轰轰烈烈、热热闹闹地选举,按照一定的选举方式推举并产生胜选者,然后赋予权力,希望其如自己所希望的那样,能够关心自己所思所苦,按照自己希望地那样运用赋予的权力,来解决问题,最后收获皆大欢喜的结果。

表面上看,这种“形式上的民主”,确保了民众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了能够代表自身意愿的个体,来表达自身想要表达的意愿,但在实际运作中,结果却往往并非如此。举一个极端例子来说,希特勒也是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上台的。

这实际上说明了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天生具有“反民主”的本质。原因在于,其一,民众思维实际具有被社会舆论操控的可能性;其二,这种选举方式并非使群体意愿代替个体意愿,而反倒产生个体意愿逐步替代群体意愿的结果。

社会舆论对于民众思维的操控这点毋庸置疑,举例而言,西方社会之所以存在那么严重的反华思维,对中国存在那么严重的偏见,西方媒体的双标性报告功不可没。就如在此次疫情中表现那样,西方社会始终以一种偏见、歧视、丑化的态度来报道中国的抗疫过程,就连自身疫情已经爆发,世卫组织连番肯定中国的抗疫举措并确定中国并非疫情发源地,中国控制住疫情并开始尽力帮助其他国家抗疫的情况下,其仍然可以诬陷中国放任了疾病传播并据此向中国索赔。这种基于谣言的言论可以在社会上传播并为大众所接受,甚至是由其政府官员所提出并推广,其反智表现足以证明,此种舆论操控下的民众思维所产生的“民主”,绝非原本希望的那样通过汇集民意而推动社会发展的“真正的民主”。

而“形式上的民主”所实质上产生的个体意愿逐步替代群体意愿,则是其背离“真正的民主”的本质表现。在一个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总要提出自己的政见,以获取与之持相同看法的选民的选票,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民众意愿”的汇集方式,意味着民众意愿可以影响社会管理的可能性,但从本质上看,这一过程实际包含着两个彼此独立的过程——关注的社会问题的提出,以及对该社会问题的解决方式,这种混合形式使得最终的胜选者实际上并不代表着社会真实民意。

可以认为,任何社会问题,其总会存在着各种彼此相左的意见,而选举的基本规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因此实际上选举的过程就是不断漠视少数派意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社会基本民意不断被选择,实际上最终推选出的是那种社会各方面问题主流民意的共体,而不是社会民意的真实状态。

那么,这可以说是社会民意的汇集吗?或者说,该获选人在面对社会真实问题时,其决策就是完全依据社会民意来进行决策吗?这绝对不可能。只能说,其表现了民众在选举的关注点,但却不是民众决策的实时结果。因此,其在政务决策时,决定其最终判断的绝不是民众汇集起来的意愿,而是自身成长所形成的个体思维。所以,“形式上的民主”选举方式,实现的是“个体意愿逐步替代群体意愿”的行为本质。

这还是排除各种社会势力对个体思维所产生的影响因素下所做的判断。事实上,西方政体中所存在的政治献金、政治游说等方式,以及资本集团对于社会舆论的控制、对候选人的推选与影响,都已经是其社会公认并认为是合理存在的政治现象,而这些行为绝对影响了“民主”之所以存在的本意。

所以,可以确定的是,西方社会这种“形式上的民主”,绝对不是“真正的民主”所希望实现的本意。

那么,什么是“民主的本意”?

可以认为,“民主的本意”,在于使民众意愿可以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即,政府要关注到民众关注的社会问题,然后按照民众希冀的那种方式解决这些问题。而“形式上的民主”模式所存在的问题是,民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有极大可能受控于社会舆论的宣导,而其“通过选举推举领导者”的选举方式更无法按照民众意愿来解决社会问题。

而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则是实现民主的另一种表现,同时也可能是实现“真正民主”的有效方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广大人民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真实民主”实现方式


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中国实现“民主”的主要方式。

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以广大人民为主体,以广大人民利益为基本考量,以民主意愿以出发点,以不容篡改广大人民政治地位的“专政”模式为主体的政治体制模式。人民利益为基础,民主为形式,专政为实现方式,并进一步扩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派政治协商模式”,以及“人大代表制度”,围绕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基本原则进行制度实现。

但也因为其中的“专政”字眼,以及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国社会的绝对领导地位,其极容易为西方社会诟病成为“一党专制”。

而实际上“专政”一词在此的含义应该更为中性,其行为主体为人民民主政权,而非中国共产党本身。中国政治体制中采用“专政”这一词语,其目的在于强调“通过占据所有政治权力,来确保人民民主政权的政治地位不容篡改”这一政治制度要求,而并非使政治权力为中国共产党所全盘掌控。实际上中国是个多党派的国家,同时其他党派并非在野党或者是反对党,而是处于参政党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方针、政策都将通过“政治协商制度”,与其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代表等进行协商、征求意见。这种制度行为,如果按照“民主的本意”来看,可以认为这实现了汇聚民众解决问题的共识的目的。

而汇聚民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个“民主的本意”需求,则是通过“人大代表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其产生出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表现。而人大代表的职权,包含了提出提案权、提出建议品评意见的权利、调查提议权、提出人事罢免案等权利。利用这些权力,人大代表可以将社会事件、社会现象、社会焦点整理为提案,来要求政府关注、重视相关问题,监督政府必须切实处理并向人大反馈最终的处理结果。这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汇聚民众所关注的社会问题这一“民主本意”所进行的制度设定,具有确保落实提案的能力。

由这点来看,“人民民主专政”这种表达上“反民主”的政治制度,反倒是实现了“真正的民主本意”。

同时,中国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决策方式——“民主集中制”,来平衡民主形式与决策之间的关系。

出于对“人权”的盲目推崇,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在西方政体各种权利机关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掣肘关系,结合多党竞争的政治环境,这些权力机关往往成为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党争的工具,并直接影响了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而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其表现为可以通过相关会议和表决来对实际问题提出各种看法,但是最终仍是由高层对最终结果进行决策拍板这样一种决策方式。这使得整体的决策即能听取各方面意见,又避免了因为各方面意见间的矛盾冲突而影响了决策的产生与执行。同时,决策的确定并不意味着讨论的终结,而是代表着行动的开始,采用一种“试错的执行方式”,边执行边修改,在发现问题时立刻开会表决来进行再次决策,由此来确保事务处理的及时性与正确性。

这种“领导决策拍板”的决策方式同样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制度需求,当然,也因此被西方社会冠以“假民主”的帽子,而在过往的社会事务管理中也的确存在着相关负面实例,且整个公务体系中实际存在“按领导意愿决策”的潜规则,这都是社会公务体制中实质存在的客观问题。但是,在《应对新冠疫情危机产生的公务管理改进机遇》一文中也提到,此次疫情领导小组在抗疫过程的工作方式,表明了一种新的领导可能,即,政治方面的领导需求,可以通过资源分配的方式,来对公共事务治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而不用直接干涉相关技能人员的技术类决策。

也就是说,技术型公务员可以从技术角度对相关社会事务进行公务管理,而这些公务管理所需要的资源,则由领导型公务员依据当前政府的执政方针进行调配、供应。政府的执政方针,是需要征求人大与政协意见,并由人大批准的,这也就说明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使政府的工作重点与实际执政结果,与“真实的民主”本意相一致。

所以,无论从“民主的本意”哪方面来看,虽然中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民主专政”带有“表面上的专制”意味,但却在制度执行上实现了真正的民主。
 

当前政治体制与公务体制所存在的改进空间


虽然中国当前的制度措施从本意上实现了“真实的民主”,但其仍然不完善,存在改进的空间。

其一在于,是否能够认识到公务管理中“资源配置”与“技能决策”之间存在相互区隔又相互联系的关系,并从权力结构上将技术型公务员与领导型公务员相区隔。这决定了党能否进一步规范化和有效化党对于公务系统的领导能力,并解决到与之相关的许多问题。例如,公务管理系统的扁平化,公务管理行为的自发性,等等。

当技术型公务员与领导型公务员在权力结构上产生了区隔时,意味着现阶段所存在的领导对于下属的权力结构上的领导关系不复存在,技术型公务员可以完全依据自身的技能判断来决定社会事务的公务管理结果。如果从“民主本意”来说,这种不受主观因素影响的客观判断,正是“真正的民主”所追求的社会管理方式。

而当公务管理相关的技能判断成为影响公务管理的主导因素时,则任一技能公务员都获得了其相关技能范围内的无上权限,意味着其管理决策在其职能范围内都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不再受制于领导或其他主观因素影响,即使是对其具有管理职能的更高级技能公务员,也只是对其所做的技能判断的合理性进行判定,而无权直接强制其按照高等级个体的意愿进行公务决策。这就意味着将公务管理的决策权直接下放给进行实际管理的基层公务员,并由中层公务员对其行为合理性进行判定管理,最后由高层公务员依据社会实例,来对相关技能领域进行政策、法规的改进与设定。由此,也就有助于整个公务管理系统的扁平化与实效性。

在赋予技能公务员技能权力权威性的同时,实际也就意味着对于公务员个体公务责任的同时确定。技能从属于个人,并与个人所属的职能职位确定了职权范围,这意味着可以通过技能与职能的双重定位,来确定任一公务行为的实际负责人,这种权责无法推脱,也就迫使公务员个体必须为自己所做的所有公务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这些公务管理行为都有相关的技能准则作为判定依据,那么任何同技能公务员都可以依此来判定该个体公务行为合理性,这实际上使得任一公务员都处于同技能公务员的群体监督之中,迫使其完全依据技能原则来作为自身公务行为的行为准则,并积极主动地对自身职能范围内的公务事件进行管理,由此增加了公务系统管理行为的自发性与高效性。

这些措施,实际上都是在提高公务管理行为的客观性,以此使最终管理结果客观公正,也就更能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个人认为,单纯依靠人大代表来进行提案,这种方式存在着基于“人大代表”本身因素所带来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有效地来汇聚民众的实际意愿。这一局限性在于,“人大代表”本身就是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这产生两种可能——一种是能力出众,其本身就是因为优秀而被选举,那也就有极大可能其生活优于普通大众,那么其一般就难以碰到普通群众所可能碰到的问题,则其提案有可能高于社会现实,不是民众真正关切的问题;另一种则是能力普通,与普通大众相同,则提案就能贴近社会实际,但是这样的代表人,其一可能难以从大众中脱颖而出,其二其能力有可能无法代替公众进行有效决策,这实际影响了其履行人大代表在决策方面的职责。

所以说,人大代表制度实际在职能设定与产生方式之间就存在着先天性的矛盾对立缺陷。从现实结果来看,其在社会决策方面的职责应该来说更为重要,而选举方式也决定了其成分会更加偏重于社会精英这方面,所以,有必要以其他的制度方式,来补充其汇集民意并整理成提案这方面的功能。

这方面可能产生的改进,是将这种研究社会事务变化规律,预估事务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技能,归结为谋略技能,由其负责对社会实例的汇总与整理,发掘隐藏在这些社会实例背后的现象本质与行为共性,并提出可能的改进方向与方法,然后提供给社会、政府与人大,由人大据此进行提案,社会进行可能的讨论,最后交由政府进行决策与执行。这种改进方式,本身是符合技能-职能化公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其只是将现阶段由领导阶层所承担的谋略需求,抽离成更为独立的谋略技能,使领导技能的技能方向更偏重于资源调配方面,同时使谋略技能与最终的决策结果相隔离,以减少谋略者主观方面对于决策的影响因素(若是谋略者能够有权决策,其有极大可能直接支持自身的观点),而使决策更为客观化。

总之,如果公务体制、政治体制实现了这些相关方面的突破与改进,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务管理效率”与“民主本质”都将有极大的提高。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执政合理性基础


虽然从“民主的本意”方面来说,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模式实现了“真实的民主”,但这并不足以说明其具有执政方面的合理性,能够以“专政”方式来完全屏除其他政党对其在政治方面的取代可能性。也就是说,需要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模式寻找进一步的执政合理性,而这就需要从政府权利的构成来理解。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方式,已经确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唯一可行的社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唯一的发展方向,而这也就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法定的执政合理性基础。

原因在于,新中国以完全的革命方式,剥夺了旧社会一切的所有权关系,而由全体人民共同同意,以公有制的方式,由全体人民共同占有中国所有的一切资源。因此在甫一建国之时,全体人民就已经出让了自身对于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权利,形成全体国民共同占有国家所有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则中国之后的所有个体,也将继承这一关系,无权再获得任何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此处自然资源泛指土地、水利、矿藏等自然资源,以及现有与今后可能的如通信频道等资源)。

所以,除非全体人民共同决定,且以百分百的比例同意对这种所有权模式进行改变,否者“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就具有完全的合理性,“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来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整个社会资源的管理权利。

也因此,任何妄言引进私有制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此处指自然资源的私有化,而非个人财产的私有权),都有可能是对这一根本制度的危害,而直接损害到“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当前在衔接公有制和市场机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时最需要防范的错误。

但是,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如何衔接公有制和市场机制,对于这些问题又不能因为存在这种危害可能性而避而不谈,实际上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经济改革问题,特别是房改、医改、国企改革等等方面的问题,都是这种衔接方式、判定原则不明确所导致的结果。

公有制意味着对生产资源的全面掌控,市场机制意味着生产资源依托市场自由流动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基本制度,决无更改的可能,但不利用市场机制,社会生产力无法得到解放,也就难以实现对“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保障。虽然从表面上看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是矛盾的,难以调合,但实际上两者都只是基于社会行为原则所产生的制度设定,具有改进或者重新解释的可能。为此,我们就需要从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制度设定的根本原因入手,来寻找破解问题的可能性。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当前任务在于衔接公有制与市场机制


四项基本原则中有一项,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可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道路这些制度概念,都是根源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等一系列理论的。

而既然是理论思想,也就是人类对于社会、自然的认识与理解,其难免受限于研究者自身的社会、时代特征,具有历史局限性,实际上总会存在着改革空间,“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也是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对原有理论思想的全盘否定,而是需要根据时代、社会实情出发,在坚持其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对其不断进行改进完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都是各个阶段契合时代特征所产生的思想理论成果。

而结合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系列学科理论,就是当前阶段的重要任务。当然,实现这一阶段任务的首要前提要求,就是必须确保这些理论思想的改进与创新,都必须满足实现,或者说是服务于实现“党的领导”这一制度设定的根本要求,都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必须服务于确保四项基本原则不动摇,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底线。在此基础上,才能说是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效衔接。

衔接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这一课题,基本上是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而马克思主义在此方面的重要理论,就是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利用自身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利用“劳动创造价值”这一规律,通过提高劳动者剩余劳动时间的方式,来达到剥削、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以获取自身利润的目的。为了获得更大利润,资本家并不总是只生产社会所需的商品,且彼此间总是处于竞争而非合作的关系,这使得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出现剩余,并最终导致社会有效消费力不足的问题,产生危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危机。

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顽疾,马克思认为其根源在于资本家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也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由此才对应提出通过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通过无产阶级政权对于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来有计划地进行社会商品生产,以期消除商品生产剩余现象,并对可能产生的剩余价值进行再分配,从而避免经济危机的产生。

这种方式就是计划经济,其与私有制下的自由市场经济相对立,无法兼容,这导致我们在考虑如何衔接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时思维总会因此产生矛盾,认为难以调和两者。但如果回溯马克思本意,可以认为,计划经济只是其提出的一种解决思路,并非唯一可行性,其提出这一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剩余价值对于社会与生产力的负面影响,那么只要能够满足这一根本目的,则任何改进都具有被接收的可能性。

也因此,衔接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关键点,就是如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消除剩余价值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而非消除剩余价值本身。毕竟市场机制的基本运作原理,就是剩余价值(从来源上来说也就是对应于利润)对于市场相关者行为的激励作用,因此在市场机制中剩余价值的存在具有完全的必要性,无法消除。所以,衔接两者,关键点应当集中在对剩余价值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方面的研究之上,切换了这一解决问题的关注点,才具有解决问题的可能。

当然,为了更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马克思所可能存在的历史局限性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社会现实进行改进,超出本文论述的重点。相关问题,将另撰文分析。
 

总结——中国政治制度的制度合理性与改进可能

 

综合上述分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维护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不被颠覆、篡改的基本保障,也是维护广大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的最基本要求。通过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党章,就确保了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能确保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进而保障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只有共产党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闭锁,以维持中国政治制度的稳定。

由于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使得其与西方政党具有本质上不同,不存在自身的特殊利益。西方以“一党专制”眼光来看待中国共产党,是以西方固有思维来理解中国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中国采用的“政治协商制度”决定了共产党并非以执政党的身份进行单独执政,而是与其他有参政党身份的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团体一起,共同协商讨论执政方针、政策,统一意见后再由政府执行。同时,通过对人大代表职权的设定,中国的“人大制度”起到了征集社会焦点问题,向政府提交提案并监督政府执行的作用。因此,构成“人民民主专政”的两大基本政治制度形式—— “人大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其分别起到了汇集民生焦点与汇总社会意见的作用,虽然带有“专政”的字眼,却在本质上实现了“真正的民主”。

所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国策,实现了“党的领导”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等制度需求,以此为基础,党可以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考量,有效指挥、调配政府力量进行管理,而屡次领导全国人民抗击自然灾害,包括此次抗击新冠疫情就是其“制度合理性”的集中表现,极大提升了广大国民的制度自信、民族自信。

通过理解这些基本国策的制度作用,可以确定政治体制改革中绝不可触及的制度底线,同时,也可以由此了解当前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方向。

公务体制中的改进方向,在于将社会公务管理行为区分“资源调配”与“科学决策”两部分,并分别作为领导技能公务员与其他普通技能公务员的公务行为主体,以分别满足“党的领导”与“科学决策”这两方面需要。通过这一改进,将为解决公务确定权责,消除部门利益,破解关系网,提高公务管理效率,扁平化管理,精简部门,反腐防腐等方面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

人大制度方面的改进方向,在于结合公务体制的“技能职能分权原则”改革,提出一个“谋略技能”的概念,赋予其研究社会事务变化规律,预估事务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对策的技能职责,向人大系统提供提案线索,向决策层提供解决思路,由此消除了人大制度中因选举方式所必然产生的“代表性与决策性”矛盾,并分隔了谋略权与决策权,以避免主观因素影响了最终的决策结果。

在政治思想理论方面,确定了当前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系列学科理论的重点,在于研究如何衔接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而这一研究重点的突破口,应当集中在对剩余价值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方面的研究之上。为了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基本原则基础上实现这一突破,对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进行分析,理解其理论体系所欲满足的相关制度需求,再来结合当前时代特点进行满足,才有可能构建出即契合当前时代特点,又满足社会主义基本需求的科学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这些改进如何提出,如何突破,如何构建成可行的制度,都需要较大篇幅进行分析,将另撰文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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