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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常胜:大同“强奸”案的出笼是封建买卖婚姻和现代性开放相融合的必然结果
点击:  作者:王常胜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5-04-30 10:55:24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强奸”原判的结果,至今仍广泛热议、余波未平!

 

人们之所以对这次的大同订婚“强奸”案关注不减、热议不断,根本原因在于每家每户的孩子很有可能在适婚年龄搞对象、谈婚嫁时遇到这个问题或发生这个结果。简而言之一句话,也就是说大同订婚强奸案的走向和影响,与每家每户都有长远或潜在的利害关系。

 

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结果发布后,网上舆论基本分成赞同和反对两派。截止目前看,反对者居多,认同者寥寥。

 

反对者从朴素的传统情感、潜在的习惯俗成和默认的订婚常态等立场和观念出发,认为当事双方是已经订婚关系,这与常见的拦截强奸、入室强奸、抢劫强奸等行为有很大区别,即使男方有错,也不该以“强奸”罪论处。

 

寥寥的几个认同者,以女性为主,则还是搬出“女权主义”者的一套说辞,认为不管任何情况和状态下,无论当事双方有无订婚关系,甚至夫妻关系,只要女方认为男方违背其意志或说自己不愿意,那法官就应当以“违背妇女意愿”而定性男方犯有“强奸”罪。

 

上述的对立观点,不能说都没有道理,但都没有切住问题的要害。

 

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发生或判决出笼,实质是封建买卖婚姻和现代性开放交织、融合和碰撞的必然结果!

 

一个是,当事双方存在和认可买卖婚姻的事实。

 

女方向男方索要订婚彩礼、婚前已购置的房子房本上加写自己名字等,这本身就是认同自己是买卖婚姻的当事人一方;而男方同意给予女方彩礼等,则表示男方接受买卖婚姻,也是买卖婚姻的当事人一方。

 

再一个,正是由于当事双方存在和认可买卖婚姻的事实,所以在男方看来,他既然出了钱财,且已经订婚,那女方就应当是属于自己的人或自家里的人。由于受现代性开放性解放的思想影响,男方故认为,既然女方已经属于自己或自己家的人,那提前行洞房之事未尝不可。

 

而女方一边,开始是接受买卖婚姻的,否则她不会和男方订婚,更不会和男方一起到两人的婚房独处。

 

具体两人独处的情况和状态,别人不得而知,各说各有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女方作为已经谈婚论嫁的正常成年人,无论是出于对男方的信任,还是其它原因,她既然愿意和男方一起到婚房独处,那她应该会想到可能会有“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发生,为防意外,那她应该不单独去或不去,而事实是她单独去了。退一步讲,如果说女方不能考虑到二人独处可能会有叵测发生,那她家里人也应该会不时提醒她不要和男方独处。作为正常的谈婚论嫁年龄的成人女方,考虑不到男女双方独处可能会有不测或“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发生,那说明女方还处于天真的幼童时期,不具备结婚能力和条件,而作为家长,没有经常提醒女方结婚前不要和男方独处,那是女方家里大人的失职,如果提醒了,而女孩不听,那是女孩自身的问题。

 

在女方愿意和男方一起到婚房独处的情况下,似乎女方已经和男方传递了一个错误信号,她已经答应男方了,否则她不会和男方一起到婚房独处。所以男方做出了非礼性举动,导致被法院法官判罚定罪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罪。

 

从事后的客观情况看,女方代表妇女贞操的标志性体征还在,且将男方举报,说明女方并没有像发出的信号那样,默许让男方顺利完成提前行洞房之举的动作。

 

为啥女方突然生变或反悔,是否是男方说的男方没有答应在房本上写上女方名字而引发?外人不得而知!是这个原因也好,不是这个原因也罢,总之,一切的结果都由买卖婚姻思想引起、由现代性开放意识引发!

 

如果在旧社会,即使买卖婚姻,女方也只能在入洞房后献出贞操,因为旧社会的妇女是被束之绣楼禁足的,家里人不会随便让女人和男人独处,即使男女双方订了婚也不行,要不那个张生夜半爬墙会莺莺的西厢记故事也不会被传为反抗封建婚姻的美谈;在旧的封建社会,女人即使被“违背意志”也只能忍气吞声、羞于启齿。

 

现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封建买卖婚姻思想死灰复燃,而女性却没有像旧的封建社会那样而禁足,且美西方社会的性解放性开放的思想在不断渲染、渗透和加持,导致女性贞操随时随地随人就可能献出;光明正大地喊出被他人“违背意志”的现象也司空见惯、屡见不鲜。

 

正如笔者预言,特别是发生在京城的那个夜店女被“违背妇女意志”而将一个未成年人判罚强奸罪的最高刑期开始,“违背妇女意志”的事件大肆兴起!

 

试想,一个凌晨两点还在夜店里泡着,然后高高兴兴挽着男人的胳膊、坐上男人的车到宾馆开房,那个夜店女没有想到到了房间里会有“违背妇女意志”的事情发生?如果说没想到鬼都不信,只有僵化的律条和法官想不到。如果夜店女也想不到,那凌晨三点多了,和几个异性男人到宾馆开房干啥去了,目的和意志何在?难道不是去默许自己的意志了吗?为啥事后反悔了?不用问,买卖金额没有达到目标意志!

 

当一个夜店女凌晨自愿和男人到宾馆开房,然后还能成功报案为被强奸,并得到大额赔偿,岂不为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借鉴、榜样和范例?所以,壮胆效仿者群起不绝,不足为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的地位远远高于脸面、名声和尊严。

 

所以,现在在处理强奸案时,要真正弄清楚当时的“妇女意志”是什么,也就是要准确界定当事妇女的真正意志,决不能把妇女的性买卖交易目标意志和妇女的保护贞操或性权力的意志混为一谈!

 

可见,不论青红皂白、不问是非长短,只要有妇女说被“违背妇女意志”,便裁定当事男方犯有强奸罪!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婚姻家庭的破坏、是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阻碍、是对社会信任的瓦解、是对新时代妇女形象的玷污!

 

可见,在买卖婚姻思想死灰复燃、性贿赂性交易行为大行其道、性开放性解放观念深入渗透、女权主义甚嚣尘上的今天,准确界定“妇女意志”和强奸行为至关重要。如果简单粗暴地一刀切,只要女方说被“违背妇女意志”,便将另一方定性为强奸,那对社会信任、公序良俗、家庭和谐、婚姻观念,结婚恋爱,甚至种族繁衍等,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和破坏!

 

王常胜,2025428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转编自“常言胜道”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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