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被热炒的董明珠事件中,著名法学家周大伟建议欧美同学会应该起诉董明珠以维权。
周大伟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如下:
董女士的言论,直接给中国大陆数百万海外留学归国人士贴上了“间谍嫌疑人”的标签。
间谍一词本身,是一个十分严重的刑事罪名。
董明珠的言论违反了就业法、劳动法,侵犯了就业者、劳动者权利,歧视了海归群体等。
笔者回应几点看法:
1、周教授的起诉理由是什么?董明珠说海归群体有间谍,有否?事实否?董明珠造谣污蔑否?海归者占间谍案发案率37%。
2、董明珠说海归中有间谍,是否等于周教授所言的所有海归者都被董明珠贴上间谍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标签?这是语文没学好,还是逻辑没学好?董明珠指的局部少数人,周教授扩大为全称判断,有这么用全称判断的吗?
3、周教授说董明珠把所有海归都贴上(认定)间谍嫌疑人标签。法学上,犯罪嫌疑人只有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监察机关才有权力才有可能把间谍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贴上标签(认定)。公民怎么可能把间谍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贴上标签(认定)?法学家该讲一点起码的法律常识,在法言法。欲加董明珠之罪,也该合法有据。
4、周教授说董明珠言论违反了就业法和劳动法,歧视了就业者,侵犯了劳动者的权利。
首先,董明珠言论是内部会议非公开或发表文章,且明确有限定条件、定语,是针对研发人员。
其次,就业选择与被选择,应聘与被聘都是双向选择。企业有自己的选聘标准、岗位胜任条件。尤其开发高技术高智商岗位更是。应聘者符合条件及岗位要求是就业应聘的基础条件。不符条件的不聘谈不上歧视。就像一个男人要娶刘亦菲,刘亦菲拒绝,谈不上刘亦菲歧视这个男人。或者一个人一直在等电话,对方不给电话,不能说不打电话的人是歧视等电话的人。
5、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企业判断海归质量下降,且有发案概率,核心尖端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待遇高,一旦背叛,损失惨重惨痛。此系列风险的或然性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考量因素很合理很正常。鉴于上述风险因素,企业聘人有所规避取舍,理由合理,且在法律保护的用人自主权范畴之内,合理合法。
对海归用与不用完全应该是企业自己有权选择。董明珠没有公开号召其他企业不用海归。
其他企业愿意高薪聘用海归也是企业自由。
6、用人风险事关企业战略风险、整体经营风险。跳槽者间谍者带走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于竞争对手,导致竞争对手大幅降价,逼死逼破产原企业,此类案例作为法学家的周教授应该不会不知道吧?
用人自主权直接相关企业经营权,企业经营权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企业生死存亡。
7、企业合规管理权也是法律保护重要内容。企业规避降低减少风险是企业合规管理重要内容。国内外公司法、合规管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此皆有要求。
我国近年合规法律法规,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18版、2022版,都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数据安全保护列入合规管理重要内容。
对此,法学家周教授应该有所知晓?
企业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合规管理的权力,企业捍卫自己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数据安全的权利,法律捍卫,不可侵犯,不可动摇。
最后,强调几点:
1、时代变了,海归褪去神圣,海归并无特权,那条法律说,海归优先录用,海归必须录用?
对企业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不为罪,即法无禁止企业就可以做,法律禁止企业不录用海归?
2、中国企业技术进步创新升级赶超领跑是时代逻辑、时代趋势,所以中国企业保护知识产权,防范商业秘密泄露被盗取,防范商业间谍风险是时代使然,时代任务,如此,必然影响企业用人政策。
3、像格力这样专利十万,顶尖顶流企业,涉猎国防军工航天航母潜艇等等高端领域,其用人政策的独立性为法律保护。
4、不是常说,包容民营企业家,营造保护营商环境,不要喊打喊杀吗?
请予践行。请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请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用人自主权 ,保护企业捍卫自己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数据安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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