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云舒报道】 10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少峰涉嫌严重违法,向公职人员行贿,已被留置,配合调查;同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北京市两家药业公司各罚款50万元,两家公司的负责人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杨硕涉嫌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案,被提起公诉。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利益链,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对受贿行贿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重金行贿、隐匿行踪的行贿人受到严惩
“我认罪,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都没有意见。”近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潘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时,被告人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1999年,潘某注册成立一家地产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主要负责人。为了获得时任领导对企业的支持和关照,潘某在经营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动起了歪脑筋,多次向其送钱“打点”。
经查,潘某于2002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向时任顺德区几位领导干部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港币52万元。通过这种利益输送,潘某经营的企业得以在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划、加快行政审批及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等方面得到“特殊关照”。
2016年,闻知行贿对象被查的消息,潘某仓皇出逃至境外。2018年12月,顺德区监委对潘某立案调查;2019年,潘某主动向顺德区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潘某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顺德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严肃查处行贿行为,构建良好政商关系,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顺德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他们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营商环境。
2018年以来,顺德区纪委监委查处行贿案件15起21人,对“围猎者”形成强烈震慑。
与主动投案得到轻判的潘某不同,曾重金贿赂佛山市原副市长宋德平的行贿人张国栋,则因妄图逃避惩罚受到重判。
经查,2005年6月,张国栋为某公司获得佛山市三水区某地块的开发机会,请托时任三水区领导宋德平给予帮助。事成后,为感谢宋德平的帮助,张国栋决定将其股份的一半送给宋德平,但股份未实际转让。
2013年4月和8月,张国栋以股份分红的名义将9个商铺、4套商品房和2个车房送给宋德平,并登记在宋德平指定的相关人名下。经佛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房产价值人民币828.37万元。
2016年,宋德平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作为涉嫌行贿的人员之一,张国栋为躲避惩罚隐匿行踪,直至2018年6月25日才被抓获。
法院认为,张国栋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最终,张国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佛山市首例因行贿罪被重判的案件,释放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佛山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主动行贿者“围猎”目标特定、手段多样
因手握权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很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和“围猎”的对象。
党员干部最终是否堕为“猎物”,其根本在他们自身。然而,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围猎者”作为市场规则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者、干部变质的“腐蚀剂”,同样值得重视。
根据以往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主动行贿者“围猎”的目标特定,且手段多样、花样翻新,甚至量身定制打造“诱饵”。
一些行贿人为掩人耳目,以借款、投资分红、房产交易优惠等方式,试图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
浙江省丽水市原副市长林康在“围猎者”的鼓吹诱惑下,先后参与了多名商人在省外的“集资”,领取高达50%的年利率、巨额“红利补贴”,还以“正当投资”为由让自己心安。
许多“围猎者”绞尽脑汁打探领导干部的爱好,并将其作为拉领导干部下水的突破口,伺机而动,见缝插针。
玉石、虫草等可以用来讨好领导、打点关系,文玩字画、文物古董等也可能成为行贿人的“诱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安局原副调研员董龙痴迷玉石,他收受下属、商人送来的和田玉籽料、玉碗、玉筹码等,心甘情愿走入不法分子用玉石编织的“围猎圈”。
“受贿与行贿是长在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互为滋长,只有让受贿行贿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形成震慑,从而真正遏制此类问题的发生。”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荣表示。
对受贿和行贿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至2019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9233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322件。
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雷勇看来,对贿赂犯罪中受贿和行贿的关系认识存在误区,传统观念认为,受贿者在贿赂犯罪中处于主动地位,而行贿者有求于人,处于弱势被动的地位,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从实践看,贿赂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犯罪,如果行贿人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就会导致案件很难推进。目前办案机关可以运用电子证据来证明,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不过,在很多情形下仍需要行贿人配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时延安表示。
从现行刑法规定看,并非所有行贿行为都要予以刑事处罚。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才能被作为犯罪处理。
刑法对于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如何适用刑罚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行贿者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对受贿和行贿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刑法修正案(九)》及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强。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明确,对于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手段恶劣、围猎公职人员的,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的,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对受贿行贿一同打击,才是对腐败的零容忍。”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
通过制度方式让行贿者得不偿失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要从根子上破解行贿和受贿交织的问题,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只惩戒受贿者却让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发生,要通过制度方式,让行贿者得不偿失。
今年9月,湖南省13家企业、36名个人因行贿等问题被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第一批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予以通报。黑名单中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陕西省在省级层面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将“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广东省深圳市对政府项目实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企业和个人如有行贿记录,便不得参与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资金扶持等政府项目。
江苏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方案,要求发挥纪委监委职能,严肃查处涉嫌贪污贿赂的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以扬州市邗江区为例,该区纪委监委重点关注贿赂案件中出现的“围猎”问题,逐一摸清行贿人的社会背景、行贿动机等,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不断完善行贿信息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制作行贿人“黑色清单”,并运用到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日常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廉政查询等工作当中去。
在查办受贿行贿案件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纪委监委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行贿案件的当事人真正实现观念转变,达到“处理一人,警醒一片”的效果。
在严肃查处行贿行为的同时,为支持企业健康发展,该区纪委监委还积极推动《佛山市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落实落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同时,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办事程序,吸引投资创业者落户顺德。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严惩受贿行为的同时,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才能营造不以贿赂获利的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号;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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