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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慧艳: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与当代价值探析
点击:  作者:侯慧艳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9-07-12 09: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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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把权力视为基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二是把权力视为一种实践的社会关系;三是把权力视为客观的人对人的支配与服从。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力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鲜明展示,这种展示对于当代中国权力理论和权力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权力问题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权力问题的科学武器,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问题的基本理论指南。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对权力问题进行直接、系统的论述,而非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又广泛流行,扰乱了人们对权力问题的认识。

 

习近平明确指出: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1](P206)

 

要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首先要探清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明确马克思主义在权力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以更好彰显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在当代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时代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第一个逻辑起点:权力是一种上层建筑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观点。认识人们的一切社会生活,应首先从决定其存在的经济活动中去考察,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2](P1002)马克思主义对于权力问题的探讨也必然从分析人类社会经济生活开始。在原始社会的生产中,人们为了在大自然中求得生存,必须组织起来,与一切恶劣条件做斗争,这种组织性就是权力产生的根源。权力,是人们为求生存而组织起来的必要社会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必须将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到维持生存的经济生产活动中,因此很难看到存在于经济生活之外的权力。随着生产力的日益进步,人类生产活动的规模日益扩大,权力也随之日益加强,并从一般的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有专人负责掌管的部门,由此,权力开始取得了独立于经济之外的形式即政治权力形式,并通过这种独立的形式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支配性集中表现出来。尽管如此,权力的本质仍深深地扎根于经济基础之中,这种“扎根”深刻地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是决定着政治权力产生、发展和灭亡,而政治权力也要为其相应的生产关系服务始终。因此,权力决不是一个单纯政治的产物(政治权力只具有相对独立性),而是一个源于人类社会生活、基于一定经济基础并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服务始终的上层建筑。这一立场或者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考察权力问题的第一个科学逻辑起点。

 

是否首先从经济层面去探寻权力的根源,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最根本的分歧。古今中外,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家大多脱离了经济问题(当然经常也脱离其他社会问题)而仅仅在政治层面讨论权力的本质,原因不外乎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认识上,受到认识水平的限制,人类长期不能透过权力的形式独立于其本质之外的表象,探寻到权力的真正本质;另一方面是在阶级上,由于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权力就已经取得了独立的形式并由剥削阶级所垄断,而各种剥削阶级出于愚弄和压迫被剥削阶级的目的极力掩盖权力被垄断的事实,同时也掩盖了权力的阶级性质、不断增加着权力问题的神秘性,更加模糊了人们对于权力的政治形式与经济基础之间关系的认识。数千年来,人们总是将权力等同于权力的政治形式,将权力研究的主要精力集中于上层建筑领域,集中于政治权力的分配和运行等微观具体问题方面,使得权力的经济性与政治性一步步分离。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错误的权力学说在现实的权力问题面前变得步履维艰。一些人发现,权力问题总是与经济问题密不可分,权力研究不可能脱离经济而进行,于是提出将权力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文化权力等不同的类别,并承认经济权力相对于其他权力的决定性地位。表面上看,这个问题似乎得到了解释,但这只是一种简单化的理解,实际上混淆了权力根源、权力形式、权力功能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权力的根源即经济性与其形式即政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类别关系。

 

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要了解权力,必须深刻考察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必须看到它基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本质,必须看到它源于社会经济生活、高于社会经济生活又回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部循环历程,必须看到任何割裂、哪怕是部分割裂经济与政治关系的理论都不可能真正说清楚权力的本质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第二个逻辑起点:权力是实践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科学。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批判地指出:

“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139)

把权力置于实践的社会关系当中考察,并从中抽象出权力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考察权力问题的第二个科学逻辑起点。

 

马克思指出: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3](P137)“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他们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3](P137)

正像马克思所批判的那样,一切非马克思主义者在考察权力问题时,要么从旧唯物主义观点出发,仅从自己的直观去理解权力,或者干脆把权力当作一个实物去认识,把权力当成了可以争来夺去的实物;要么从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把权力抽象化和神秘化,将其看作附着于主体的一种不可琢磨的东西,把权力看作是“一个人或一些人……的能力”,[4](P926)即将权力理解为属于人的特质(能力或禀赋)。

 

首先应当说明,权力不是一个实物,因为实物可以脱离人独立存在,而权力不可能脱离人独立存在。其次,权力也不是人的特质(能力或禀赋),因为人的特质(能力或禀赋),是以单个人的存在、而不以主客体双方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但是,权力只有在主客体同时存在、并在社会实践中发生支配与被支配活动(包括潜在的)时才存在。世界上没有一种无主体或无客体或主客体皆无的权力。权力是存在于正在发生支配与被支配活动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各种权力斗争,说到底不过是在争取改变自己同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掌权者的权力,也不过是在展示着其在社会关系中相对于他人的地位。

 

虽然不是一个实物,但权力仍然具有工具性,即权力可以被主体加以利用(作用于客体),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服务。人们常说“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是描述了权力的工具性。作为客观工具的权力,必须通过人的运用来发挥作用,因此,选择什么样的人来执掌权力非常重要。另外,由于权力是一种上层建筑,权力的主体只能是人的共同体(在阶级社会里是统治阶级),个体的掌权者只能作为权力主体的“掌权工具”而存在。掌权工具与权力之间是推动与被推动的关系,并非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一旦掌权工具将权力视为己有,以权谋私,必然受到权力主体的排斥。因此,历史上所有的政权都反对腐败,只不过剥削阶级政权反腐败维护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而劳动人民的政权反腐败维护的则是广大劳动者阶级的利益。

 

三、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第三个逻辑起点:权力是客观的人对人的支配与服从

 

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提出了著名的“历史合力论”,他指出: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5](P605)“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5](P605)

 

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指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指导人们到客观发展的人类社会历史长河中去考察一切历史问题。马克思主义者考察权力问题,也应当首先将权力从各种人的主观束缚中解放出来,把它看作是客观的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种客观存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考察权力问题的第三个科学逻辑起点。

 

许多政治学家从人的主观动机出发,试图用“影响”“制约”“干涉”“约束”“压迫”等概念描述权力,但都没有说清楚权力到底是什么。但将权力还原为一种客观存在之后,人们便可以清晰地观察到:权力,是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发生在主客体之间的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支配内在地包含着服从,并与服从互为存在的前提,无论是积极主动的服从,还是消极被动的服从,总之,在主客体之间,以一方服从为前提的支配一旦发生,就形成了权力。

 

在权力的支配性问题上,历来存在一些争论。有些人认为,权力只存在于阶级社会,其理由是无阶级社会中不存在阶级压迫。这种观点其实是将“压迫”与“支配”混为一谈,将阶级压迫看成权力的本质,从而以权力的部分功能代替了权力的深层本质,并进而得出无阶级社会将不存在权力的错误结论。

 

从产生根源来看,组织生产活动的功能是权力的最基本功能,只要人们还在进行经济活动,权力就不可能消失。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经济活动不但进行,还要扩大规模、高度组织,权力也会与之相应地愈益走向完备。但是,阶级社会里和无阶级社会里的权力是有本质区别的。在阶级社会里,经济上的剥削关系造成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间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了权力支配的压迫性;在无阶级社会里,权力被剥去了压迫的外壳,只保留了服务社会的功能,经济利益的一致性使得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处于平等地位,从而使人们都能够积极主动地服从权力的支配。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当代价值

 

权力问题是人类社会科学领域里最复杂、最难解的问题,同时也是人类社会实践领域中最重要的问题。新时代党治国理政必须正确面对权力问题。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体现着马克思主义在权力问题上最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厘清这些问题,至少可以使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在三个方面融入当代中国权力实践,在新时代焕发生机。

 

1.正确理解权力的性质,理顺权力、权力主体与用权工具间的关系

 

“权力究竟属于谁”,是一个始终都绕不开的问题。只有真正明确了权力主体,才能理顺权力运行中的各种关系。近代以来,随着封建专制逐渐退出人类社会历史舞台,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公共权力”的概念被世人广为接受。但是,所谓“公共权力”概念就权力谈权力,又极具超阶级色彩,既不能具体解释权力的根源,也不能明确权力主体的准确内涵,实际上掩盖了不同权力的性质问题,并没有真正说明“权力究竟属于谁”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基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观察权力,揭示了阶级社会里不同权力的不同阶级性质。在阶级社会里,不管剥削阶级统治者如何吹嘘权力的公共性,权力也不属于人民,所谓“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必然只存在于统治阶级的内部,相对于广大人民来说,阶级社会的权力始终都是统治阶级的私权。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即使你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词联接一千次,也丝毫不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2](P373)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从根本上实现了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因此我国权力是真正属于人民的,只有人民是权力的主人,所谓“权为民所赋”、[1](P206)“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6](P35)所讲的正是这样一个道理。

 

然而,“权为民所赋”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权为民所用”。要实现“权为民所用”,最关键的是要处理好掌权者与权力的关系。早在1944年秋,毛泽东就在张思德同志的追悼会上向全党发出“为人民服务”的号召,他说:

“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7](P1004)

党的七大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写入党章,作为党的宗旨。可见,对于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主体这个问题,我们党是十分明确的。但是,权力的工具性决定了权力运行离不开个人的作为。人民对于权力的抽象驾驭,实际上是通过一个个干部对权力的具体推动来实现的。如果党的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就会很快产生“大权在握”的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主义的老爷作风。习近平多次强调的“关键在党,关键在人”,[8](P336)就是这个道理。因此,要使“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真正实现“用权为民”,还必须使每一个执政干部正确认识自己与权力主体和与手中权力之间的关系。

 

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提出了著名的“党是工具”的理论,他说:

 

“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9](P218)

 

“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9](P218)

 

这两段论述充分说明了党、干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明确了党和党的干部都是人民群众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其中党的干部是党的组成部分,可以视为“工具的零件”。党的干部与权力一样都是工具,但二者又有区别。权力是客观工具,而干部则是主观能动的工具,人民使用干部这个工具来执掌权力工具,要求干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推动权力工具的运行。干部是人民的“用权工具”,干部与权力之间不是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而是推动与被推动的关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现的“为官乱为”“为官不为”等问题,究其思想根源都是因为干部没有正确认识自己与权力的关系问题,而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权为民所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2.清晰梳理权力功能,明确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任务

 

“我们掌握的权力究竟是用来做什么的?”这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必须回答清楚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逻辑起点出发来看,权力的功能主要包括组织、控制、服务和协调四个方面。

 

第一,组织功能是权力的最基本功能。权力的组织功能区分为两个主要层次,一是组织生产的功能,二是组织生产以外其他社会生活的功能。其中,组织生产的功能更为基本,一切组织其他社会生活的活动,从根本上都要服从和服务于组织生产的这个活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建设的过程中,党必须充分发挥权力的组织功能,特别是要重视发挥权力在组织社会生产方面的功能,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使用权力维护好公有制生产关系在整个社会经济基础中的主体地位。

 

第二,权力的控制功能在其所有功能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阶级社会里,权力客体对权力要求的服从往往是被动的,权力的控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统治功能,往往是通过强迫的方法来实现的,内在地包含着严酷的压迫性;而在无阶级社会里,权力客体对权力要求的服从主要是主动的,权力的控制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功能,往往是通过由民主到集中的方法来实现的。当前,我们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但还远不能消灭剥削现象,阶级斗争必将长期地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剥削阶级仍在整个人类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现实,因此,权力的统治性一时间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有的时候还要特别加以重视。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与剥削阶级国家的权力性质有本质不同,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阶级地位调换过来,由少数人使用权力控制多数人转变为多数人使用权力控制少数人,因此,权力控制功能的发挥将更多地以民主的方法来实现、而更少地以压迫的方法来实现了。

 

第三,权力的服务功能并不是一般地服务社会,而是指权力要对其所由产生的生产关系负责。权力要对某种生产关系负责,必须具体地表现为服务于某种生产关系的利益代表,在阶级社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在无阶级社会则是为具有利益一致性的全体人民服务。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要服务人民,这种服务是通过服务个人来实现的,但权力为个人服务的前提是个人利益与人民整体利益的一致性,一旦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权力必然摒弃个人利益而顾及整体利益。

 

第四,权力的协调功能是指权力对于统治阶级内部各种不同的利益层次之间关系进行调整以维护整体利益的功能。在阶级社会里,权力协调功能只作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虽然有时也十分激烈,但总体上属于非对抗性质,因此根本上说是可以协调的;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的利益冲突,即使有时也十分缓和,但总体上属于对抗性的矛盾,因此根本上说是不可能协调的。在现实中,权力协调不仅关注统治阶级,也关注被统治阶级。这是因为,在阶级社会里,权力主体所强调的“协调”,一般是超阶级的协调,内在包含对统治阶级内部利益的协调和对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控制,是同一表象之下的不同本质。我国虽然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但不得不承认在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P36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进行至深水区、进入利益调整期的关键时刻,特别要注意正确发挥好权力在社会利益协调方面的功能。既不能完全按照未来无阶级社会的协调原则处理利益问题,也不能按照以往旧的阶级社会的协调方法处理利益问题。遇到复杂难解的利益问题,要在充分调研、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发挥权力的协调作用,既不能简单处理,掩盖矛盾,又不能过分处置,激化矛盾。

 

3.科学认识权力运行,设计当代中国权力体制机制


就存在方式来说,权力是一个以各个权力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为前提的动态运行系统整体,组成权力系统的各权力环节必将按照一定机制组织和运行。然而,权力环节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是由人在实践中,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现实条件设计和推动运转的,现实权力系统运行的流畅程度也十分依赖用权人在权力认识上的进步程度。因此,在现实的权力实践中,必须按照权力运行的客观规律,不断加强权力体制机制建设。习近平反复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0](P392)就是要求科学设计、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使权力系统运行进入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解决当代中国权力问题的科学武器,要正确使用、用好这一科学武器,必须首先明确其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厘清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即是对这一系列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鲜明展示,这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权力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党校十九讲(内部使用)[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Three volumes[M].New York: Bedminster Press, 1968.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 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7] 毛泽东选集,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9] 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作者系盐城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博士后;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原载《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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