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静了几个月的贺卫方微博突然在这两天诡异解禁,但是贺卫方仍不知悔改,大放厥词称:“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只能是生者享有,不能溯及死者。”似为洪振快案和作业本诽谤诋毁邱少云烈士为“烤肉”被判败诉鸣冤叫屈。
贺卫方的这条微博在发出后不久,自己又删除了该条微博。
微博截图
在民法范畴,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人格权则属于社会个体自然人一种基础性权利。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贺卫方的言论,混淆了权利和利益的概念:所谓名誉权,包含了二个概念,“名誉”是一种权益,“权”则是一种权利。
公民死亡后,在法律意义上,也即丧失了部分民事权利和义务,但并非丧失全部的利益,其生前已经取得的具体民事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著作权、物权,以及名誉权。逝者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能力,并不意味着丧失实体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其具有继承权的近亲属主张该部分权利,极为恰当。
贺卫方在微博上发出这一言论,即刻引起了网友的围观
早在2011年贺卫方就在微博宣扬过此论调,结果被网友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打脸。
随后贺卫方狡辩道:“多谢提供权威资料。不过,这种保护逝者名誉权的做法确实在法理上说不过去,也是我看到的世界其他国家中没有的一种规则。”
其实,世界其他国家保护死者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少见。
1、德国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名誉权可由继承人维持十年”。
2、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第15条规定:“公民死亡后,请求保护他的人身权利属于他的配偶和子女,没有配偶和子女的,属于父母。”
3、匈牙利民法典第86条规定“:死者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由死者的亲属或遗嘱收益人提起诉讼,如果损害死者名誉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检察长也有权提起诉讼。”
4、韩国刑法第308条规定:公然编造虚假信息毁损逝者名誉的行为可“判处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5、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颁布《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
英雄烈士为共和国的安全与建设流血牺牲,他们的名誉绝不容肆意诋毁!若寒透人心,江山谁守?
(资料来源:平民王小石、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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