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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中国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还是“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来源:昆仑策网编发  发布时间:2016-06-22 0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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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丛斌在宁夏调研当地清真食品与穆斯林用品产业。丛斌强调,以食品安全法为基本遵循制定清真食品行业标准,做好科学宣传。一流国家定标准,二流国家搞研发,三流国家搞生产。宁夏不仅要搞生产,还要主动作为率先垂范把清真食品产业标准建立起来。同时,从科学宣传角度,清真食品作为伊斯兰教特有的饮食文化品牌,在其传承和发展中有着其独特优势,遵从伊斯兰教义,从食品选材到制作过程都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追求合法、洁净、卫生、安全。这一特性既是基于对宗教信仰的虔诚,也是清真文化的积极因素。

 

  作为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丛斌院士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考察宁夏清真食品与穆斯林用品产业时,弘扬“伊斯兰教义”和“伊斯兰教法教律”,无可厚非。然而,丛斌院士在宁夏调研时,第一位身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院士对中国清真食品的界定是否应当与国家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保持一致呢?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问题答记者问。这位负责人信誓坦坦地指出:“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五一评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丛斌院士关于清真食品的界定,遵从教义教法。他指出:“清真食品作为伊斯兰教特有的饮食文化品牌,在其传承和发展中有着其独特优势,遵从伊斯兰教义,从食品选材到制作过程都须符合伊斯兰教法教律”。然而,丛斌副主任对清真食品的界定与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的意见相左。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强调,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肩负立法重任,副主任丛斌院士在公开场所发表关于清真食品的界定的高论时,是否应当与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宣布政策法规的解释保持一致呢?

 

  【附录】国家民委:严格界定清真食品的概念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新华社记者崔清新)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国家民委有关负责人就清真食品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近期,“清真食品不清真”“清真食品泛化”等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为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在介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同时,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

 

  问: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

 

  :在我国,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主要涉及10个民族,人口超过2300万。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清真食品的生产供应和监督管理。从中央来看,2014年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民委、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商总局等五个部门在对“清真食品泛化”“清真食品不清真”等问题多次进行联合调研和沟通协调的基础上,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了各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就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民族事务、工商管理、食药监督、商务贸易等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机制。

 

  从地方来看,地方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部分地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发挥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实现清真食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各地民族事务部门在清真食品安全与管理工作中,注重引导和发挥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各族群众的积极作用;全国大部分民族事务部门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普查、排查、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管机制,对发现的违法案件和违规现象及时进行查处。

 

  随着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的快速发展,清真食品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包括“清真不清”、擅打或滥用“清真”品牌的问题和现象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在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引发影响民族团结事件的重要隐患,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问:当前我国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状况如何?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专门对清真食品管理和服务做出规定。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清真食品的规范管理。

 

  截至目前,有20个省(区、市)将清真食品管理写入《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天津、河南、山东等4个省(市)制定了政府规章,此外,呼和浩特市等9个有立法权的市出台了清真食品管理单行条例,西宁、广州等2个市出台了政府规章。这些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清真食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地颁布实施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和规章,在市场准入方面,许多地方建立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生产经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或备案;在日常监管方面,对清真食品的招牌、标识、名称、包装以及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储藏工具等,明确规定禁止有禁忌的内容;在监督检查方面,有的地方立法明确了民族事务部门及工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以及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等措施。此外,各地建立完善清真食品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部门在处置因清真食品引发、诱发的矛盾纠纷中的分工职责,为政府依法监管清真食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多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加强清真食品管理法制建设中,牢牢掌握3条原则:首先,在方向上,主要是针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而不是对清真食品本身;其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针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管理规范,建章立制,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而不是针对普通消费者;第三,在清真食品的概念上,严格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群众的生活饮食习俗,而不是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伊斯兰教教义的食品,为防止宗教干涉世俗生活建立了一堵防火墙,为促进我国清真食品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问:下一步将如何推动清真食品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推进清真食品管理工作,2016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大了清真食品管理工作的力度,要求各地妥善应对“泛清真食品化”问题。近日,国家认监委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联合签署了《新西兰输华肉类清真认证安排》,加大了对进口清真食品认证监督管理的力度。

 

  据了解,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继续指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自身职能职责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就辖区内清真食品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泛清真食品化”、“清真食品泛化”、违法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问题和现象进行摸底调查,并适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清真食品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和政策措施,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假冒清真食品等严重侵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的查处、追责力度,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族群众风俗习惯和合法权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科学与无神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无神论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来源:作者微博,昆仑策网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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