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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论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点击:  作者:郝贵生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9-03-26 1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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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按】马克思1845年春天所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被恩格斯称之为“包含着新世界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也就是阐发了唯物史观的最基本的观点。整个《提纲》共11条,其中第3条主要是批判法国唯物论的“环境决定论”思想,实际是批判其唯心史观中的英雄史观思想,阐述唯物史观中的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群众史观思想。笔者2004年写了一篇解读《提纲》第3条的文章《论马克思对法国决定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一文,该文发表在当年《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第6期上。近日笔者又翻出旧文,感到“法国环境决定论”的唯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英雄史观思想当代中国仍然很严重。拙文阐发的马克思对其批判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将未做任何修改的拙文发到有关网站,供网友们学习参考,也望批评指正!

【提要】马克思1845年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深入解剖和批判了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的环境决定论的思想,阐述了环境正是由人改变的,教育者也是受教育的,人民群众是改变社会环境的主体等群众史观的思想。马克思的这些思想对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1845年所写的被恩格斯称为“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提出和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许多最基本的思想。本文这里着重对“提纲”的第三条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和其中所阐述的群众史观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18世纪法国 “百科全书”派哲学家狄德罗、拉美特里、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在自然观和认识论方面都是杰出的唯物主义,同时他们还力图把他们的唯物论观点运用到社会生活方面来。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提出和阐发了他们的环境决定论思想。

 

所谓环境决定论的思想,一是认为环境决定人们的精神、道德、善恶观念。他们认为,人的智力、情感、品德、才能等不是天生的,是后天的。爱尔维修说:“儿童在离开母胎、打开生活的门户之际,是毫无观念、毫无感情地投入生活的。……在摇篮里是感觉不到骄傲、慳吝、妒忌、野心、欲望、尊严、荣誉等感情的。”[1](P500)二是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品德、才能、情感千差万别的原因是社会环境造成的,是后天教育的结果。霍尔巴赫说:“他之变成或者对自己、或者对他的同胞们有益或有害,乃是由于环境把他引得向善或向恶;也就是说,乃是由于人们给他的教育、他所见到的榜样、他所听到的言语、他经常接触的人、他自己形成的或受别人灌输的观念、他所养成的习惯、尤其是支配他的行为的政府使他从自然获得的那个基础受到好的或坏的培养。” [1](P645)

 

他还说,一个邪恶的父亲只能造就堕落的女儿;一个腐败的社会只适于腐化心灵和精神,一个不义的政府只能造就一批不义的、不和的奴隶,不满意自己,也不满意自己的同伴,不但地彼此争夺,同尽心机互相谋害。三是认为,这种社会环境主要是指政治、法律、教育、舆论等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教育具有决定的意义。爱尔维修就明确地指出,人的才能和美德的来源,“既取决于支配人们生活的法律,也取决于人们所受的教育。” [1](P478) “为了培养出道德的人,就必须有赏有罚,制定合理的法律,建立一种出色的政治形式。” [1](P506)在他们看来,国民的美德靠的是法律的完善,而法律的完善则是以人类的理性的进步程度为转移的。对于法国哲学家的这种思想,马克思在他1845年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把它概括为 “有一种唯物主义学说,认为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因而认为改变了的人是另一种环境和改变了的教育的产物”。 [2](第1卷,P59)

 

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思想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他们反对人本性善恶先天观点,主张后天观点,他们看到了社会环境对人的巨大的制约和影响作用,特别是国家制度、法律、教育对人的作用。而且这种观点也是法国资产阶级反对和推翻封建政治制度的哲学理论依据。马克思从来不否认法国哲学家的合理之处。但是马克思1844年底和1845年初把他的整个着眼点放在批判以费尔巴哈为总代表的旧唯物主义哲学家的唯心史观思想时,就有必要把法国哲学家的环境决定论思想作为一种典型拿来进行认真的解剖,剖析其中所包含的唯心史观的内容。这对于认识费尔巴哈哲学在内的整个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实质和创立唯物史观思想有极其巨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这里直截了当地指出了环境决定论思想的两个要害错误:

 

第一,马克思说:“这种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 [2](第1卷,P59)马克思认为,在人与环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问题上,固然有环境对人的作用,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作用。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的相互的关系。因此,人还可以作用和改变环境,受教育者也可以教育教育者。而这种学说只是看到环境对人的作用,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作用,而没有看到人对环境的作用,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作用。

 

第二,马克思说:“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 [2](第1卷,P59)马克思这里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环境决定论的唯心主义的英雄史观思想的实质。环境决定论主张环境对人的决定作用,但并不是简单地认为,环境是永远不变的。他们认为,环境也在改变,也应该由人来改变。但改变环境的“人”与环境决定的“人”并不是同一者。前者是教育者,是思想家、是理论家、是大人物,是权力者、统治者,他们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是历史和社会的主宰者。而后者则是受教育者、是小人物、是群众、是劳动者,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他们在主宰者面前,只能任其宰割和支配,而无任何的主体性和支配权。如霍尔巴赫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产物,执政者和立法者,只要摆脱宗教偏见,发扬理性,思想清明,就会政治修明、法律公正,就会使社会面貌为之一新,从而导致一个良好的社会。爱尔维修则公开说:“必须有天才,才能用好法律代替坏法律”[1](P549)显然这是典型的英雄史观思想。

 

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对法国环境决定论做出如此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马克思社会实践的结果。马克思大学毕业后,投身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在《莱茵报》做编辑和主编期间,经常深入到工人和农民群众中去。他亲身接触和观察了贫苦农民对《林木盗窃法》的激烈反对立场,他坚定地站在贫苦农民一边为其辩护。马克思离开《莱茵报》后所写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在批判黑格尔国家、法决定市民社会阐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的观点的同时,也阐发了国家权力以人民为基础的思想。他说“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家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3](第1卷,P279)1844年6月,德国爆发了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马克思非常关注这场斗争。他说,纺织工人起义在他们的那首歌中“一下子就毫不含糊地、尖锐地、直截了当地、威风凛凛地厉声宣布,它反对私有制社会。西里西亚起义一开始就恰好做到了法国和英国工人在起义结束时才做到的事,那就是无产阶级的本质。” [3](第1卷,P483)

 

其次是马克思恩格斯合作进行理论研究成果思想的延续。1848年8月,恩格斯从英国回国途中在巴黎拜见了马克思,从此开始了两位历史巨人的一生合作。其实,在此之前,他们之间已经有所了解。《德法年鉴》创刊时,恩格斯的两篇论文都被马克思采用。其中《英国状况》一文所阐发的恩格斯对英国工人阶级的历史作用的高度评价的思想对马克思也发生了巨大影响。所以,当他们第一次真正合作完成《神圣家族》一书时,恩格斯承担了较多的批判鲍威尔等人鼓吹英雄创造历史,贬低和诋毁工人群众的言论的部分。他们在这本书中用大量篇幅驳斥了鲍威尔等人的谬论,阐述了“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4](第2卷,P104)“无产阶级能够而且必须自己解放自己。” [4](第2卷,P45)《提纲》中的思想是《神圣家族》思想的继续和深化。

 

最后是科学实践观思想的逻辑的必然产物。《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第一条针对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哲学的主要缺陷,提出和阐发了科学的实践观思想,以及实践活动在人类认识和社会生活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正是以科学的实践观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批判旧唯物主义哲学家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思想的批判武器就是科学的实践观思想。马克思在第一条中指出,旧唯物主义对现实、事物、感性只是从客体或直观的方面理解,马克思提出还要从人的实践活动方面从主体方面理解。实际上指出了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实践关系,而实践关系所揭示的主客体关系是双向的相互的关系。人与自然物的关系如此,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也是如此。

 

因此在承认环境对人的影响、作用的同时,也必须承认人对社会环境的作用。社会环境也是由人来改变的。每个人在与环境的关系中,从实践的物质特性讲,他必然要受到客观的社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但从实践的主体性特征来讲,他又能够改变社会环境,能够把自己的意愿深烙在社会环境中。马克思认为,任何人同环境的关系都是实践关系,大人物、权力者是,小人物、无权无势的普通群众也是实践关系。受环境制约的主体和改变环境的主体是同一主体。而环境决定论在大人物与环境的关系中,只是看到大人物的 “意见支配世界”,而没有看到大人物也要受环境的支配和制约。而在小人物与环境的关系中,则只是看到环境对人的作用,看不到小人物的主体作用。实质上都没有把他们同环境的本质关系看作实践关系。所以马克思认为,环境的改变和人本身的改变不应该看作是两个过程,而是一个过程,其同一的基础就是人的实践活动。

 

同时,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是实践的,而社会实践的主体是绝大多数的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工人、农民和广大劳动者。他们不仅能够改造自然,也能够改造社会。他们在改造社会的过程中也在改造和清除自身落后和错误的因素。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讲:“推翻统治阶级的那个阶级,只有在革命中才能抛掉自己身上的一切陈旧的肮脏东西,才能建立社会的新基础。”[5](第3卷,P78)无产者“非常清楚地知道:只有改变了环境,他们才会不再是‘旧人’,因此他们一有机会就坚决地去改变这种环境。在革命活动中,在改造环境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 [5](第3卷,P234)

 

 

马克思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已经过去150多年了。今天社会生活中,直接宣扬和鼓吹法国哲学家的言论不存在了。但是法国环境决定论中所包含的片面夸大社会环境和个人作用的思想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却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片面夸大社会环境对自身的制约和支配作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包括我们每一个人的周围不同程度地确实还存在着许多腐败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生活中的许多人对这些现象虽然有时也予以谴责,但也常常表现出无可奈何的状态,还有的人甚至片面地引用黑格尔的“凡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的思想为依据,把这些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当作“正当”、“合理”的因素,以“适应”社会为由,盲目地迎合、迁就、照办、模仿,甚至包括相当多的学者和领导者。

 

二是片面夸大制度建设的社会作用,导致制度万能论。人们在认识和分析社会生活中许多丑恶和腐败现象的社会原因时,常常从制度建设方面进行分析。所以常听到一些人说,关键在制度建设。似乎有了一定的规章制度,一切社会腐败和不正当行为都可以得到彻底的根治。制度健全与否成为制约和治理社会问题的万能药方。

 

三是片面夸大权力者的社会作用。握有一定社会权力的人在其行使权力的社会范围内对改变社会环境确实起着较大的社会作用。但这种较大作用并不是最终决定作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权力者完全漠视下级和群众的作用,把权力和权利划等号,自觉不自觉地削弱和剥夺群众应当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对权力拥有者的批评和监督权利。他们听不得下级和群众的批评意见,更容不得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他们常常利用手中的权力对敢于批评和揭露他们错误和腐败行为的群众打击报复。一些领导决策者在反腐败斗争中,也常常把自己打扮成“救世主”,不敢发动和依靠群众。

 

四是片面夸大学者、媒体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作用。面临着社会生活中种种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学者、知识分子、宣传媒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也确实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种错误倾向,就是过分夸大这些学者、宣传教育工作者、媒体的社会作用,以为依靠媒体的揭露、学者的研究、教育者的教育,一切社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五是贬低和完全否定群众和多数人对社会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权力拥有者、学者、教育者在看到自身社会作用的同时,却看不到甚至有意贬低和完全否定其地位低于自己的下级和普通群众的社会作用。他们看到更多的是群众身上的落后、消极因素,甚至指责群众这也不是那也不是,认为群众只有被动地接受权力者、教育者教育的权利,而没有主动批评、教育、监督权力者和教育者的权利。而下级和普通群众也看不到自身的社会作用,特别是普通群众在遭到权力者的打击报复之后,更不敢行使自身的正当权利。在生活中常常听到人们这样说:“你说了有什么用,最后还落得自己这不是,那不是。”有些群众也极端愤恨腐败和丑恶现象,但是他们自己不愿付出努力,付出代价,总是盼望和寄托在新的“清官”、“皇帝”、“救世主”身上。

 

产生上述现象和问题的最主要的社会根源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官文化”的影响,特别是以剥夺和扼杀人的主体性,把人变为“奴才”为主要特征的被鲁迅称为“吃人”的文化在今天中国的土地上仍然根深蒂固。同时思想文化领域中有些人自觉不自觉地也还会以各种形式变相地宣扬这种文化如一些影视作品。这种观念已经成为制约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的严重的思想桎梏。马克思主义学说从历史观特别是从人的角度认识其精髓,实质上是使大多数人真正成为社会主人的学说。马克思当年对法国环境决定论的批判,正是阐发了这样的内容。因此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讲,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既要看到社会环境对人的制约作用,更要看到人对社会的改造作用。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正视社会环境的客观性及其对人的影响。但我们是实践唯物主义者。任何人在受到社会环境对自身的制约和支配的同时,也能够作用和改造社会环境。人在社会环境面前不是奴隶,不是让外界环境牵着自己走,而是在承认其客观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区别其正确与错误,在最大限度地吸取社会生活中的积极因素和抵制其消极因素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最大限度地改变周边的社会环境。黑格尔的“现实即合理”并不是“存在即合理”。黑格尔这一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不是盲从现存,而是强调要对现存进行分析,强调适应符合必然性的进步的向上的事物。我们今天强调的“适应”社会,也决不是“适应”一切存在的现象和事实,而是要对其分析,去适应合乎规律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事物和现象,同时还要主动去改造那些腐败丑恶现象和错误倾向。

 

第二,在重视社会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人自身的发展和人对制度建设的作用,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制度建设和改造社会环境的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史时期,加强制度建设包括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党内的各种制度和监督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也确实与我们的各种制度的不完善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但是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由人来执行和遵守的。如果没有更多的人提出和要求改革旧的和制定新的制度,没有人来遵守和执行制度,再完善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不是完全出在制度上,而是出在一些执法人员在私利驱动下,知法犯法,出在一些人的规范制度意识淡泊。这样的事例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我们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重视人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而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根本动力和源泉是大多数的人民群众。2003年,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对《收容法》的改革和刘涌案件的改判再次证明了人民群众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决定作用。

 

第三,权力的实质不是单向关系,而是双向关系。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分析,人类的领导活动实质上也是一种实践活动,是以人为对象的实践活动。实践是物质性和主体性的统一,体现了主客体的相互关系。领导者行使权力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同样既有领导者对群众的支配关系,也有群众对领导者的制约关系。

 

固然在权力关系中,直接行使权力的少数领导者的社会作用要大于作为个人的被领导者。但任何权力都是受制约的权力,不受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而制约权力的主体就是被领导者,就是群众。从领导者角度,群众在领导活动中处在客体地位,但从群众的角度,群众也是主体。离开群众在领导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领导活动。

 

特别对于当前的各级领导者来讲,更需要自我教育和接受群众的再教育。江泽民同志1996年在一次重要讲话中,指出当前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干部。

 

第四,任何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必须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中。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活动固然也是社会生活中发挥社会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任何一个新的思想理论的提出和社会舆论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说,往往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但这种关键重大作用,决不能归结为唯一作用。马克思认为,任何教育者也是受教育的。理论研究的源泉和动力是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任何理论研究工作者、媒体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都必须自觉主动向群众学习,自觉地接受群众的教育。毛泽东说,只有首先做群众的学生,才能做群众的先生。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

 

第五,群众作为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极其微小的,但群众作为整体作用则是极其巨大的。社会生活中群众的社会作用作为个体来讲确实不如权力者、思想家、教育者。他们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微乎其微的作用并不等于零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并不是讲群众的某一个成员创造了历史,而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体的群众所组成的合力、集体力量创造了历史。正是一个个的微乎其微的作用,才会有巨大的合力和集体力量。反之,离开了一个个的微乎其微的作用,也就没有群众的集合力。即使杰出人物的历史作用是巨大的,他只不过是同作为个体的群众比较而言,他对于作为集合意义上的群众的历史作用而言,也是微乎其微的。

 

而现实生活中,不仅权力者把群众的个体的微乎其微的作用看作零作用,因而把群众的集体作用也看作零作用或微乎其微的作用,甚至许多群众自身也这样认为。所以才会出现“群众个人说了有什么用?”的疑问。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有可能扮演强者和弱者的地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其处世原则就应该是:对上是主人,对下是仆人。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人都有权利教育强者,他们对于强者的教育、监督、制约正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巨大的历史作用。如果更多的弱者都能够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职责,并都在努力发挥自身的微乎其微的作用,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鼓励、相互合作,群众作为一个集合的力量才能真正体现。

 

当一个群众的个人作用较比其它群众个体大一些的话,他就会成为杰出人物,但对于更大的人物来讲,他的社会作用仍然体现了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而相对处于强者地位的人更应该看到弱者的社会作用,自觉地向弱者学习,自觉地接受弱者的监督,自觉地为弱者发挥社会作用创造更多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商务印书馆,196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第2版,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5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57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第1版,1960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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