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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 依宪执政与“宪政”具有本质区别
点击:  作者:陈志刚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5-12-21 09: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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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为了切实推进依法治国,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的方向,必须对依宪执政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警惕西方“宪政民主”的话语陷阱。

 

  在中国,最早使用“宪政”一词的是梁启超,他用这个词来概括黄遵宪所提出的效法英国而不是美国的君主立宪政体。黄遵宪认为,美国的政治浊秽不堪,官吏贪诈,每到总统选举时,两党竞争往往导致“大几酿乱,小亦行刺”。因此,他认为中国应该效法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实行君民共主,用宪法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所以,“宪政”一词,在其最初的意义上,所强调的是君主立宪的制度安排。这显然与我们现在所主张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具有本质区别。如果把我们所推行的“依宪执政”简单地缩写为“宪政”,难免会造成概念的混淆。

 

  当前学术界流行的“宪政”一词,不同于梁启超所说的“宪政”。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宪政”已经打上了独特的烙印,它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指代的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体现出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所以,“宪政”在当前已经不是普通的名词,而是有着强烈意识形态色彩和具体制度安排的特殊名词。它与我们党提出的依宪执政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法治道路具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对于“宪政”,我们不能在一般意义上理解它,以为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如同“普世价值”、“极权主义”等词一样,人们一提到它们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西方意识形态的话语陷阱,以西方的标准来剪裁现实。为了避免概念的歧义,陷入西方的话语陷阱,也为了促进中国特色话语体系的构建,我们不应该把我国所推行的“依宪执政”简单地缩写为“宪政”。

 

  近年来,国内一些人鼓吹的西方“宪政民主”,其实质就是要照搬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搞“三权分立”、“多党制”、“议会制”以及鼓吹“司法独立”,其要害在于把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实施对立起来,以制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真正的宪法,就需要进一步“制宪”的理论陷阱。很显然,这种主张的目的是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依宪执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是所有现代国家趋同的政治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依宪执政,都必然实行完全一样的政体形式。西方的所谓“宪政民主”,虽然在其最初的设计上是为了维护人民主权,以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来限制君权和贵族的权力,但它后来在约束国家权力的安排上,并不重视执政者、法治规则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推动权力制衡的资产阶级,只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与无产阶级是同盟军,在利益上有一致之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和广大无产阶级的矛盾日益尖锐,而和贵族阶层的关系则日益缓和,从对手变成了同盟。出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资产阶级和贵族阶层有竞争有合作,而且贵族阶层也逐渐成为资产阶级的一部分。西方“宪政民主”所鼓吹的国家权力的分权制衡、轮流执政,不过是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权夺利,无论哪一个党派上台执政,代表的都是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不仅体现在选举上,而且广泛体现在人民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之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民主”所倡导的“普选制”,只关注了选举民主,而且是表面上的选举民主,却忽视了决策、管理、监督上也应该具有的民主。说到底,这种“宪政民主”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实质上,西方的民主是“金主”,是有钱人的游戏。美国最高法院取消个人对联邦候选人及政党参与竞选活动最高捐款总额的上限要求,更加坐实了金钱选举的本质,也说明曾经是人类制度文明象征的西方民主在日益倒退和衰朽。虚假的承诺使广大群众越来越厌倦这种有钱人的游戏,不断降低的投票率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如果把这种日渐衰朽的“宪政民主”照搬到中国来,这无疑是不可行的,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传统所铸就的独特历史条件,以及我们正在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先进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政民主”。

 

  中国的依宪执政,与西方的“宪政”具有本质的区别。在我国,坚持依宪执政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我们不但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开创了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特有制度,它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深化了民主的内涵,使人民当家作主得到更加切实的体现。我们有能力有信心走出一条具有强大活力的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道路。

 

  总之,我们所讲的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决不能把依宪执政简称为“宪政”,落入西方“宪政民主”的话语陷阱中;也决不能照搬西方“宪政”,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统一。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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