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国策建言 > 政策法规 > 阅读信息
高为学:全面准确地把握“基本经济制度”
点击:  作者:高为学    来源:《中华魂》  发布时间:2019-04-18 09:00:57

 

1.webp (7).jpg

 

全面准确地把握“基本经济制度”

——学习《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的一点体会

 

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他在“讲话”中,反复强调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他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五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重申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一次讲话中,接连七次出现“基本经济制度”,而且特别强调“我们党在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上的观点是明确的、一贯的,从来没有动摇”,可见其分量之重!

 

对此概念之内涵,究竟应该作何解释呢?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明确指出:这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党的十五大是怎样“确立”的昵?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讲到“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时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习总书记在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其他什么阶段的“制度”。可是,有的媒体却认为,习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坚定不移贯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学习时报》2018年11月16日第一版《坚决支持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这就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任意地改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符合“全面准确把握”习近平思想的要求的。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个媒体的任意改动,就不只是“毫厘”之“差”,“失”之又止“千里”啊?!为了探究这个问题,正确理解习总书记讲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必须弄清以下三个问题。

 

一、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

制度”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区别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六条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清楚地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而这里讲的“基本经济制度”则不同,它的特定内容是指“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它的特定条件是指“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区别开来,不能把具有特定限制的“基本经济制度”,混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社会,成为贯穿社会主义社会始终的“经济制度”。按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当然是不能混淆的。如果混淆了,就会误认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全过程,直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实际上等于承认“私有制万岁”了!

 

“讲话”指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写入了宪法、党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任何否定、怀疑、动摇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这里讲的“写入了宪法、党章”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当然是指“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前面引用的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而且党章也是如此,在“总纲”讲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明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清楚地表明,写入宪法、党章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都是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是某些媒体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当然是不会变的。因此,“任何否定、怀疑、动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行都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都不要听、不要信!”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结束之后,它就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这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讲话”又接着指出:“总之,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对于习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我们也必须根据宪法精神,全面准确地予以把握。这里讲的“长期”,根据宪法规定,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而不是指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这里讲的“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民营经济当然不可能成其为“内在要素”。关于“自己人”,也应根据宪法精神来理解。宪法序言写道:“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爱国统一战线中的“团结的力量”,当然是“自己人”。但《学习时报》在2018年12月3日发表的《怎样认识自己人》一文中宣称“自己人相当于依靠力量这个政治概念”.把“团结力量”变成了“依靠力量”。这种公开散布篡改国体的违宪论调,是极其荒谬的!

 

二、弄清“两个毫不动摇”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联系

 

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了全面准确把握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就来看看党的十六大是如何论述“两个毫不动摇”的。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谈到“两个毫不动摇”时,首先强调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紧接着就论述了“两个毫不动摇”的重大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这一大段论述中,既论述了“两个毫不动摇”是为了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又全面重点地论述了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重大方针,在肯定各种所有制经济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同时,特别强调“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要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可是,有的媒体完全违反党的十六大精神,否认“两个毫不动摇”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联系,而是把它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妄图把本来只适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方针政策,变成适用于整个社会主义时期。不仅如此,他们在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时,只是落实到“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根本不讲“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样,实际上只是坚持后一个“毫不动摇”,使前一个“毫不动摇”成为陪衬。更有甚者,有的媒体在谈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不仅“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而且强调“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样,他们在否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同时,还要实行国有企业的变相私有化。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背离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和发展的改革目的,从而“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三、弄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处于过渡状态的阶段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指出:社会主义在一定时期要巩固,但不能“彻底巩固”。他认为“一切事物总是有‘边’的。事物的发展是一个阶段接着一个阶段不断地进行的,每一个阶段也是有‘边’的。不承认‘边’,就是否认质变或部分质变。”①

 

党的十三大报告在解释为什么“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时说:“正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它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章“总纲”也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在原本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

 

这就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有“百年”时限的,是一个处于过渡状态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的情况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可以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讲话”强调指出:“我国公有制经济是长期以来在国家发展历程中形成的,积累了大量财富,这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必须管理好、使用好,让其不断保值升值,决不能让大量国有资产闲置了、流失了、浪费了。我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惩治国有资产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同时,我们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然而,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会向高一级阶段过渡,那时私营经济的积极作用就会逐渐衰退以至消失,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但这是未来的事,现在还远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九十六岁高龄的首届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特邀顾问刘国光学部委员在文中指出:“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有一个时限的问题,不可能是无限期的。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谈话’中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这是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遵循的重要的时间界限。从中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的1956年算起,到21世纪五六十年代后,就要着手向中级阶段过渡。但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一百年的初级阶段期限是有可能缩短的。提出这一点就是为了提醒当代的共产党领导人,不仅要埋头赶路,而且要抬头望远,时刻不要忘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远景目标。”“可以设想,初级阶段结束,非公有制经济不会立即被公有制所取代。进入中级阶段,将是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壮大,所占比重不断提高,而非公有制经济则逐渐减退,所占比重减少的过程。到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趋于成熟,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将最终退出历史舞台”。②

 

注 释:

①《毛泽东文集》第八卷,第108页。

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6-57页。

 

(来源:《中华魂》2019年4月刊)

 

2.webp.jpg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