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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五一:“教族一体”论的危害
点击:  作者:习五一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发布时间:2016-05-30 08: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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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有自由,不信教也有自由,不能只讲信教有自由,不讲不信教也有自由。从全国情况看,东部地区信教群体属于少数,而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则相反。当前,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基层地区、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更要重视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其中,应当包括科学无神论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对于世界观尚未形成的青少年而言,尤其重要。

 

  2013年8月,我在和田地区调研。据来自基层的同志说,近些年,在少数民族地区宗教氛围很浓。新疆稳定看南疆,南疆稳定看喀什、看和田。在八十年代以后,境外传入的原教旨主义瓦哈比派迅速增长。其中,极端宗教分子是九十年代以来新疆恐怖事件主导者。伊斯兰教瓦哈比派以改革名义强调男子蓄胡须、女子蒙面、引导圣战思想,改变了南疆地区朴素温和、传统的伊斯兰信仰习惯。

 

  目前,稳定形势严峻原因之一就是清真寺激增、放纵瓦哈比派扩张的后果。宗教的升温、狂热,让一些地区被宗教气氛控制,村委会形同虚设,摘面纱、剃胡须的活动周而复始,始终未能除根。

 

  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领袖,一方面可以从信徒的捐献中获得利益和尊敬,另一方面还可以从政府获得按月发给的补贴和节日慰问,这就使阿訇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明显高于普通群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丰收”,使得不少少数民族群众希望成为阿訇,因此,便设法把孩子送进经学院学习,希望孩子将来成为一个物质上有保障、精神上得到满足的阿訇。这种情况和青少年内心追求幸福的愿望相结合,很容易被地下经文学校所俘虏,因为官方开办的经学院有名额限制。与此相反,如果有谁不信教,则会被舆论指斥为叛徒,在普通群众中就没有威信,甚至在生活中被边缘化,有的还会受到宗教极端份子的威胁,使基本的生存权受到践踏。

 

  在边疆农村基层地区,宗教势力强大,基层党员干部生存困难。在少数民族地区党员干部信教的问题,特别是离退休干部重新信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人估计,大约占60%以上。它不仅仅是干部个人的思想品德问题,而是一个生存、生活方式问题。如果我们的干部不信教,那么就会沦入阿訇指导的“六不”困境。即“见面不握手,有病不看望,有事不帮忙,过节不拜访,死后不送葬,相互不结亲”。这样浓厚的宗教氛围很容易把党的干部吸引到宗教的怀抱。也有少数民族干部自始至终地坚持着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但是他们一直孤立和压抑地生活在他们的民族群体中。是否应在物质上给予宗教人士一定的补助,一直有很大的争议。至少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少数民族党员干部的权益保护。我建议,在基层建立党员生活室,经常组织一些有意义的组织活动,建立相应的生活圈,帮助他们摆脱生活中的孤立感。比如在“死后不送葬”的困境下,政府是否能出资出力为少数民族党员举办更加体面的葬礼,是否可以修建党员干部公墓,逢年过节让学校组织学生去扫墓祭奠。让他们比阿訇更加有尊严。

 

  根据学者的调研,在新疆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基层地区,宗教干预行政、教育、婚姻现象,经常出现,应当引起重视。日前,我审读一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书稿,题目是《新疆维吾尔族女性宗教信仰现状调查研究》。项目负责人是维吾尔族女学者。她们新疆地区,特别是在南疆地区,进行大量的田野调查。调查报告反映出,伊斯兰教干涉维吾尔族女性婚姻是普遍现象。依据教义,相同的信仰是穆斯林女性择偶的首要条件。在全国56个少数民族中,维吾尔族是族际通婚率最低的民族。调查报告说:“2008年前后,政府曾组织部分维吾尔族群众到内地省份务工,老百姓对此并十分不积极”。被调查者说,如果“女儿要到内地务工,一定在出发前给她结婚。”对于这种以宗教信仰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位维吾尔族女学者认为:“体现了维吾尔族家庭对未婚女性声誉的重视。”

 

  其实,这样将某些少数民族与特定的宗教捆绑在一起,不仅仅是这位少数民族学者的观点,也是当前社会主流的思维方式。多年来,官方发布中国宗教信教人数的统计,把某些少数民族视为全民信教,所以民族的人口也就等于信教的人数。这样的统计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十分有害的。民族由先天血缘等等因素构成,而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后天的自由选择。“教族一体”论最大的弊端就是导致民族的封闭,因为宗教的一大属性就是排他性,一神教尤其强烈。“教族一体”论的现实危害,就是用特定的宗教捆绑特定的民族,让民族浸透宗教的特质。以宗教作为民族核心价值会增强对其宗教发源地的凝聚力,出现离心和异化迹象。跨境民族的民族宗教认同意识减弱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极端主义为精神支柱,制造暴恐分裂活动。

 

    “教族一体”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影响,就是使得宗教人士以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会习俗”为名义,直接影响世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民族宗教的法律条文有249条、250条、251条。举例分析:刑法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条款就是根据云南省人大代表马开贤阿訇的提议增加的。这位马开贤曾经担任沙甸大清真寺的教长,在伊斯兰教界很有影响。批评者指出,少数民族宗教领袖将这样的条款放入刑法,目的就是为了让那些批判宗教的人闭嘴。这实际就是伊斯兰教沙里亚法的变种。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条法律涉嫌推行种族歧视,严重的歧视汉族文化,是不符合宪法的违宪条款。依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侮辱汉文化是犯罪,为什么与少数民族在一起时,永远要求汉族遵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那么岂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基本原则吗?

 

  (本文选自习五一教授2015年3月18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院座谈会的发言稿;来源:作者微信,昆仑策研究院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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