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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策网专访】赵小鲁:胜诉道路来之不易
点击:  作者:昆仑策网专访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6-06-30 0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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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起诉洪振快侵害名誉案27日一审宣判,原告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的代理人,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第一时间接受了昆仑策网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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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左自右:王立华、赵小鲁、宋福宝、葛长生、刘宏泉

 

  昆仑策网: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当日开庭及判决书的情况吗?

 

  赵小鲁律师:6月27日下午3时,西城法院开庭,公开宣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原告,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的代理人,是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赵小鲁律师和解放军退役大校、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先生。 被告洪振快没有出庭。

 

  这是一份中国审判历史上罕见的,长达数千字的判决书。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仅“本院认为”部分,即长达半个小时。判决书记载了原告起诉状的主要诉求、起诉事实和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观点,原告提供的27份证据,被告提供的62份证据,法庭质证情况,审理情况和法院查明事实。判决书以充分证据,认定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是真实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必须维护,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必须弘扬。判决书认定被告洪振快的文章言论,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严重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和形象。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振快在主要报刊公开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绝不再犯。判决书结尾,告知双方诉讼权利,原被告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宣读完判决书,一声法槌,宣布闭庭。至此,这场中国历史罕见的维护民族革命英雄名誉的案件,自2015年8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历时近一年,一场全国瞩目,国际媒体广泛报道,共和国历史上最重大的维护革命民族英雄名誉案,以被告洪振快一审败诉,暂时告一段落。

 

  昆仑策网:法院宣判,应该说,原告全胜。您当时是什么心情?

 

  赵律师:原告狼牙山五壮士葛振林后人葛长生,宋学义后人宋福宝的代理人,还有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王立华先生。立华在俄罗斯,没有出庭。

 

  我们从自2015年7月24日正式接受原告委托,2015年8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到2016年6月27日法院判决,历时将近一年。我全部身心都投入到这个案子中。几乎没有承接其他业务。我接受代理时,就对这个案件一定会胜诉,充满信心。洪振快诋毁我们的民族英雄,违背天理,只要情理上我们站得住脚,法律上就一定能赢。胜诉结果,意料之中。当然,现在说,很轻松,当时下这个判断,并不容易。很多人,很长时期,都认为我们的案子赢不了。事实上,实现胜诉的道路,也是一波三折,艰难曲折。就像大浪淘沙。胜诉结果,是金子。我们知道金子就在河里。但要淘出金子,必须将砂石淘干净。淘沙的过程,就是追求胜诉的过程。这个过程艰辛不易。

 

  我举几个数字。在长达一年的诉讼工作中, 针对被告提出的一系列言论,我和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七名律师组成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先后十七次集体研究案情,到广东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红一团调查取证,到狼牙山实地考察。从解放军档案馆、解放军报和力所能及找到的历史资料,广泛收集证据。先后梳理了数十万字历史资料和报刊资料,分析了上百份证据资料,向法院提交了二十七份证据。形成三轮数万字代理意见。

 

  为了在法理上彻底站住脚,我买了十几本最新的前沿法学理论著作,仔细研读。了解近些年法学界的前沿理论研究成果。针对洪振快提出的质疑疑点逐一分析。我的代理词先后九易其稿,形成数万字的三轮代理意见。王立华同志反复修改,形成一万余字的代理意见,并夜以继日,整理了七万多字的《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斗争大事记》。到开庭时,我们对所有的资料数据,已经烂熟于胸。

 

  这个过程,就是大浪淘沙的过程。工作的辛苦,其实不值一谈。律师的工作就是如此。但是,你知道我们是在什么心态下工作吗?有时间再深谈。我们把自己比喻为“过河的卒子”。这是一句很俗的比喻。但我们的甘苦是:第一,过河卒子,要勇往直前,有进无退;第二,过河卒子人微言轻,但一过河就要发威,见炮吃炮,见车杀车。第三,过河卒子,此时此刻,是孤军奋战。我的重点,是在第三点。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我们怎么可能孤军奋战?实际上,有数不清的战友在支持我们。例如,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虽然在法律上不能做委托为人,但是,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就是研究会发起和推动的。研究会的会长,原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会长,已经七十岁了,副会长尹金田,也已经六十七八,都拖着久病之躯,为我们的战斗摇旗呐喊,跑东跑西,不分昼夜。这次诉讼的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还有代理人之一的王立华,都是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副会长。还有很多退役的老将军,很多开国将帅的后代,老大哥老大姐,经常关心我们,鼓励我们。我们并不是孤军奋战。但是,从大局看,很多人,并不认为捍卫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还有很多心地善良的人,对历史虚无主义认识并不清楚......。这方面的酸甜苦辣,只有自知。我现在说句心里话,很久以来,我和立华一直觉得心里很憋屈。这是一种什么感受?!

 

  等到宣判时,其实,沙子已经淘净。胜诉是必然的结果。本来,我一定以为自己会欢喜若狂。因为,一年的辛苦努力,就是为了这一天的结果。然而,宣判之时,我自己反而变得十分平静。因为,我深知,这场官司,其实只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格局中的一个局部。还有更多更多的问题和困难,等着我们去解决。

 

  昆仑策网:您是以什么指导思想办案?

 

  赵律师:我在2015年8月4日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问答录》一文中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不能就事论事,要以小见大,放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最终实现的大格局。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完胜。完胜的标志,第一,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是一切斗争的基础。一定要在法律上取得胜诉;第二,在法律原则法学理论上,取得突破,经受住历史检验;第三,在打好法律仗的基础上,始终不忘政治仗,舆论仗。要借助法律仗的战果,在政治战线和舆论战线,扩大战果,最终,全方位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振奋民族精神,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我们应该以五项原则为审理本案的基本原则。第一,以宪法精神为指导原则;第二,以社会公平正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为指导原则;第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原则;第四,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为指导原则;第五,以全面辩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为指导原则”。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与五壮士案件有直接关系的,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五大基本原则: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第二,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第三,法院审判案件要讲三个效果的统一。在本案中首先要讲政治,政治因素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体现,关键是什么样的思想理念,来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

 

  我们分析五壮士案件,一定要把五壮士名誉被侵权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临的思想战线看不见硝烟的战斗联系起来;和历史虚无主义者、以历史考证为名否定颠覆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中华民族奋斗的历史联系起来;和民族英雄作为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民族价值、民族信仰的载体和符号联系起来;和宪法基本原则联系起来;和社会公平正义,本质上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联系起来。要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分析案件的基本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直接抓住事物的本质。表面看,洪振快是诋毁贬低五壮士,实际是伤害了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和民族感情。所以,审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定要讲政治。法律和政治,从来密不可分。

 

  昆仑策网:洪振快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要维护言论自由。在这个案子中,如何理解言论自由?

 

  赵律师:本案在原告起诉、法院立案之后,被告发表了《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共和国言论自由第一案》,公开提出原告起诉被告,就是企图以案立威、钳制人口,就是扼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并提到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问题。在这篇文章中,被告直抒胸臆,更加直白的表露了自己的目的。

 

  我认为,本案涉及到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言论自由,首先是政治权利。所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和名誉权辩护,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站在不同立场,对言论自由会有不同解读,对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的相互关系与平衡界定,会有不同理解。

 

  不论法学界对于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有各种评论和说法,从中国宪法而言,既充分保护言论自由,又严禁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实际上这个问题,在西方国家的所有宪法性文件中,都早已得到了明确的解决。我们决不允许,也绝不同意打着学术自由、言论自由的旗号,肆无忌惮的侵犯革命先烈的名誉。既然被告将本案诉争提高到了宪法高度,那我们就应该以宪法为解决诉争问题的指导思想。

 

  我觉得,我们应该注意宪法的以下内容:

 

  第一,宪法序言,阐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阐述了抗日战争的历史,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在八路军、新四军浴血奋战中,最终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这是不容否定的历史事实。而污蔑、诋毁并且否定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其深层次动机目的,就是要否定人民军队的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抗日战争的历史。否定历史,从否定英雄开始,将使中华民族成为一个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而一个没有民族英雄的民族,将失去自己的民族价值和民族信仰,将无法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第二,以宪法原则作为解决诉争问题的指导思想,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价值观,这既包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包括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统一的原则,法律与政治相统一的原则,公平正义与人民意愿相统一的原则。被告多次在其言论中提出:官方舆论、官方报道能够体现人民意志吗?谁能够代表社会公众?公众需要知道事实真相。那么公众,应当是指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广大群众,最广大群众对被告的言论持何种态度,是衡量被告是否构成对抗日民族英雄名誉侵权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标准。

 

  第三,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任何方式,就包括了明示、积极的默示,和可能采取的任何行为方式。我向合议庭提交了39000字代理词,王立华同志提交了10000字代理词。在我们的代理意见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被告采取的曲笔隐讳方式、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偷换概念的方式和一系列诡辩方式,直接证明被告具有千方百计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主观故意。

 

  第四,我认为,本案应当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理念,作为指导本案具体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言论自由是一个基本宪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也是一个基本宪法原则。所以,只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任何言论和学术研究,历史研究,都享有充分自由。但如果逾越宪法和法律边界,侵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也必然受到法律制裁。这个宪法边界,法律边界,就是司法裁判的结果。

 

  昆仑策网:洪振快说自己没有骂人,就不能追求其侵犯名誉权责任了吗?

 

  赵律师:这涉及到名誉权的侵权形式。被告在四次庭前会议中,多次表示,我的文章没有一句骂人的话,怎么算侮辱?。我们显然不同意这一说法。所谓骂人语言、侮辱性的语言,可以有多种形式。包括直接间接的侮辱性语言,明示默示的侮辱诋毁贬损方式。

 

  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侮辱,一种是诽谤,侮辱和诽谤都不是和骂人划等号。以骂人语言代替对侮辱诽谤的理解,显然又是偷换概念。骂人可以不带脏字,可以指桑骂槐,可以恶意中伤,可以含沙射影,可以旁敲侧击,可以曲笔隐晦。所以,被告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完全可以不用明示的骂人语言,而恶语伤人,反而更加恶毒。

 

  我们在已经提交给法庭的代理词文本中提出,被告侮辱、丑化、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用的一个基本笔法,就是曲笔隐讳。无论在普通法系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中,还是在英美法系的若干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曲笔隐讳的方式,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和降低,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常见方式。所以,以为在文章中没有一句骂人的话,就不构成侵权,就可以回避恶意中伤、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给狼牙山五壮士造成了负面影响,显然是徒劳的。

 

  昆仑策网:洪振快说,被告的历史考证全部有出处。您怎么看?

 

  赵律师:被告多次说,我的全部历史考证,均有来源出处,没有一句话是我的观点,甚至我只是讲分歧而已,疑点而已。

 

  且不说被告的目的,是通过明示方式和积极的默示方式表达出来,就是被告所说的历史考证全部都有证据,也不能摆脱被告抹黑诋毁狼牙山五壮士的法律责任。

 

  被告以历史学家的专业口吻说,“我们研究历史,史实考证要有严格的史料依据,这个搞历史学的人非常清楚。这里我归纳了史学研究运用证据的五条基本原则:论从史出、多重证据法、证据优先性、分辨证据的真伪、注意反证。五条原则当中,对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尤其重要的是第三条,即证据优先性的原则:对同一史事,不同的证据价值不一样,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价值越高,第一当事人比第二当事人的证据更有价值,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采用证据时要分析、比较,优先采用价值更高、更可靠的证据。根据历史考证的严格规则,可以对历史事实进行考证”。

 

  这里,被告强调证据优先,并反复强调他的研究成果“证据充分”。但回避了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证明力高的证据,哪些是断章取义的证据。而这些都是证据审查的核心问题。在涉案文章中,被告将大量传来证据,甚至是主观臆断,断章取义,望风捕影的信息,也作为证据。用传来证据,推测信息,否定原始证据。

 

  所以,仅仅说,被告的所有观点都有出处,并不能否定被告侵权责任。关键是,这些出处,是否是传来证据,是否断章取义,是否将证据碎片化,有意模糊曲解历史本来面目。

 

  随手一例:被告说,越接近事件核心的证据越高。狼牙山五壮士的事件核心,本应该是历史的最基本事实。包括五壮士掩护群众和主力部队撤退转移;一路阻击敌人,给予重大杀伤;将敌人引向绝路;摔毁武器,跳崖殉国。但被告说,“三跳二溜”是事件核心。因为被告关于“三跳二溜”的研究成果,就是为了证明“五壮士也不是那么英勇”。在这里,被告将“证据优先”,偷换成“传来证据”,将“事件核心”的基本事实,偷换成“三跳二溜”。

 

  被告声称,历史考证应循序五大原则。然而恰恰在如何使用证据方面,在如何分析证据方面,被告完全违背了自己所称的五大历史考证原则。我在向法庭提交的39000字代理词文本中,专门阐述,凡涉及本案法律证据的各种分析,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学的基本原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分类,主要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特别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及证据优先等原则。我特别强调,在证据审查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之外,我还特别提到,第四个原则,本案应当树立证据审查的完整性原则。

 

  我们详细梳理了被告提供的62份证据,发现,

 

  第一,被告所称的历史考证全部有证据,而62份证据90%以上是传来证据,即第二手、第三手,甚至道经途说,望风捕影,无中生有。

 

  第二,被告在使用这些传来证据时,又通过碎片化传来证据,揉搓断章取义,使传来证据的只言片语,相互连接,企图形成对虚假事实的证明。碎片化断章取义,比选择性使用证据性质更为恶劣。例如,葛振林回忆,有一段描述跳崖经过的文字。第一句话就是,我看到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也跟着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接着,回忆跳崖之后,被半山腰树林拖住,一路“滚”,“窜”,最后被半山腰的几个伸出的树枝拦住,几尺远的地方,就是看不到底的深沟。对于这段回忆,被告紧紧抓住“滚”、“窜”两个字,说这就是葛振林溜崖。但对于一开始葛振林说,“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至今一字不提。我们发现,几乎所有的证据,都被被告碎片化切割揉搓,弄得面目全非。我们还能相信,被告这样做,没有抹黑诋毁贬损英雄的主观故意吗?!

 

  第三,即使对传来证据也极尽歪曲。比如,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一份关键证据,我们强调,原被告都认为原告提交的这份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其中提到,3500名日军携千名民夫、牲畜进攻狼牙山地区,被告由此得出结论:“民众也帮助日军”。这难道不是对传来证据的严重歪曲吗?这种歪曲俯拾皆是。

 

  第四,杜撰传来证据。我们在详细梳理证据过程中,发现,即便是传来证据,其实最初,也是采访英雄,以歌颂英雄为目的,当传来证据不能为被告美化日寇、抹黑英雄的所谓历史考证服务的时候,被告不惜杜撰传来证据。比如,被告说,狼牙山五壮士的核心情节是“三跳二溜”,“三个人跳崖,两个人溜下去”,“溜崖”就是为了活命,“溜崖”才能够活命,“溜崖”就使教科书宣传的狼牙山五壮士“并不那么英勇”。“溜崖”一说是从哪来的呢?一个,是根据地文艺社团编写的一个唱本,“三个跌下去两个溜下去”,还有,就是当时一团政委的夫人陈逊,首次提到三跳二溜。其实,很多证据材料都显示,陈逊作为当时的宣传队指导员,和其丈夫一团团政委,已经随主力团转移,最后担任断后掩护的9月25日战斗,陈逊根本不知情。但是,被告对其他可以相互印证的材料视而不见,在自己的文章中说,陈逊后来是广州党校的副校长,因此“推测”她是知情人。于是这个被告“推测”的知情人说的“三跳二溜”,就成为被告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一个主要论据。而陈逊是在什么场合什么时候说的“三跳二溜”,前后语境是什么,要表达的意图是什么,至今竟无一字说明。

 

  被告还有一个反复强调的观点,即我引用的材料都有出处,我并没有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多的谈到分歧、疑点而已。且不说他的一篇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多处不实》,“多处不实”四个字,本身就是一种论断,而不是所谓的分歧疑点;即使被告以为,引用第三方的传来证据,自己就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也显然徒劳。这里有必要简单提一下民誉侵权的司法解释。“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凡是主动引用他人的新闻材料,就应当预见这种新闻材料的传播,可能给其他人带来名誉侵权,因此,如果传播的这些新闻材料对其他人造成名誉侵权,传播人本人,也构成侵权法律责任。

 

  昆仑策网:我们注意到,您的一个主要观点,是说洪振快采取了“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手法,并在代理词中详尽分析。

 

  赵律师:是的,洪振快采取了“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手法,是我们详细梳理了每一份证据资料,得出的结论。知道我的感受吗?我是触目心惊!实际上,被告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积蓄已久,手段隐蔽缜密,不是我们心地善狼的人所能够想象的。我在代理词中,分析了被告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十一种诡辩手法。这里举个例子。

 

  被告洪振快提供的证据31,是由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被告在该词条划出重点,原文照录如下:

 

   “狼牙山五壮士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战士在狼牙山被日军围困,宁死不屈、英勇跳崖的壮举。前后发生过两次。①1941年9月25日,日军2500余人,兵分六路围攻晋察冀易县狼牙山,企图消灭晋察冀第一军分区第一团。该团七连六班扼守险要,掩护主力转移。该班战士同敌人整整搏斗了一天,杀伤日军五十余人。最后该班只剩下马宝玉等6位战士,弹药用尽,石头扔完,当敌人逼近时,副班长吴希顺举枪投降(旋被日军挑死),其余五人砸毁枪支,高呼“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等口号,一齐跳下万丈深谷。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人当场壮烈牺牲,宋学义、葛振林被树枝挂住,负伤遇救,其后被誉为“狼牙山五壮士”。②1944年5月23日,日军再次“扫荡”易县狼牙山地区。冀中军区第二十九团三连四班担任掩护撤退任务,最后被敌包围,战至弹尽粮绝。班长耿五华带领战士孙红喜、刘金、苏士文、贾振武砸毁武器,跳下悬崖。贾振武受伤生还,其余4人壮烈牺牲”。

 

  被告的证明目的,是狼牙山五壮士不是五个人,是六个人。其中一个吴希顺在战斗中投敌,被日军杀死。同时,也呼应了《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中的观点,即“我们所知道的“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一个观念,他们在棋盘坨顶峰跳崖了,非常英勇、壮烈,这是在大家头脑当中的一个观念。这个观念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也有可能不完全符合事实。”“洪振快研究的结果也没有否定“五壮士”跳崖的事实,而是五壮士的情节也许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但更加真实,让我们觉得更加可信,甚至更加亲切、更近人情。”

 

  我们在核实这份证据时,发现被告引用的1995年4月第1版,章绍嗣、田子渝、陈金安主编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于2015年修订。我们多次给武汉出版社打电话联系未果,决定从当当网购买一部新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我们的判断,被告洪振快自诩为历史学者,长于细节考证,并千方百计对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已经经过修订,洪振快不可能不知道。但洪振快提交证据时,仅仅引用老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合理的推论是,修订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或许对洪振快观点不利。

 

  于是,我们订购了2015年武汉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经查,“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内容有了重要修改。照录如下:

 

  “在河北省易县城西南狼牙山棋盘陀莲花瓣顶峰。1941年9月25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一分区一团七连六班班长马宝玉、副班长葛振林和战士胡德林、胡福才、宋学义,为掩护主力部队转移到外线打击日军,保证地方机关、群众安全转移,在险峻的狼牙山棋盘陀阻击“扫荡”数千日军的进攻。战至26日,毙敌百余,胜利完成任务,弹尽路绝后,又在悬崖绝壁用石头砸敌,宁死不屈,五人毅然纵身跳下悬崖。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树枝挂住受重伤,后脱险。为纪念狼牙山五壮士事迹,1942年4月晋察冀边区军民在此建立纪念塔。后该塔在日军“扫荡”中被毁。1958年人民政府重建纪念塔,塔为五角五层、寓意五勇士。塔身正面有聂荣臻手书“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九个鎏金大字。塔门上有杨成武等署名的三烈士碑文刻石;塔内墙壁上和周围台阶上,刻有罗瑞卿等的题词、塔左右各有五角亭一座。四周有半人高的石墙互绕。整组建筑呈白色,十数里外可见。为第一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原告提供新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的证明目的:被告在提交证据材料时,故意选择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是一贯对证据碎片化和断章取义的做法。本证据反而证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

 

  同时,从证据分类的法律意义看,被告引用旧版《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词条。显然认为《词典》是权威证据。原告对此不持异议。修订后的《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关于“狼牙山五勇士纪念塔”词条,当然具有权威证据,优先证据的效力。我们要求法院对这份证据的证据优先性,予以认定。

 

  这只是数十个例子之一。

 

  昆仑策网:洪振快说,被告没有提出自己的结论性意见,您怎么看?

 

  赵律师:被告曾多次说,我在文章中,从来没有谈到自己的结论,我最多只是讲到分歧而已。不错,被告在很多地方讲到分歧,讲到疑点,但同时也直言不讳的明示自己的目的,刚才提到,“多处不实”四个字,就是被告的判断性结论。

 

  在《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这篇文章中,其支持者说,洪振快的研究成果证明五壮士三跳二溜,也就是证明“狼牙山五壮士并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被告在他《细节分歧》这篇文章中,多次提到“狼牙山五壮士的每一个历史环节都充满疑点”。 

 

  在被告发表的第三篇文章《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和第四篇文章《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中,都反复强调,越深入研究狼牙山五壮士,疑点就越多。在第四篇文章,干脆说,不是我们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而是官方自己的说法,就颠覆了狼牙山五壮士。所谓“官方自己的说法就颠覆了狼牙山五壮士”,恰恰暴露了被告运用自己歪曲事实的分析方法,得出了完全错误的结论,而这一结论就是,要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

 

  所以,被告处心积虑隐瞒自己的观点,可见其很有考虑,但总是在不经意间,直接表露了自己的观点。

 

  昆仑策网:如何判断洪振快历史考证抹黑五壮士的主观故意呢?

 

  赵律师:我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以积极的默示行为,传播某些信息,意图使社会公众据此推断出传播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传播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相结合,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明示行为,是被告人直接以语言表示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默示行为,是以选择性使用证据和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希望诱导公众做出被告希望的,对民族英雄产生负面评价的行为。第四,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被公众认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誉。判断社会后果,要坚持政治后果、社会后果、法律后果相统一。第五,以行为方式判断被告行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证据信息中,对正面评判五壮士的信息,全部过滤,只选择和传播企图诱导公众做出对民族英雄负面评价的信息。其次,违背历史研究的基本常识,混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将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弱的传来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而故意隐瞒掩盖证明力强和证据优先的原始证据;再次,对证据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证据,以偏概全,曲解证据本意,以求误导公众判断。上述行为本身,就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观目的。

 

  我特别注意到,被告以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抹黑诋损贬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使用的是“曲笔隐晦”笔法,即,是以积极追求的明示行为和歪曲事实的默示行为,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但是,法律早已为其设定了“囚笼”。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之规定,其中的“任何方法”,“等方式”,就是专为被告所采取的曲笔隐晦方式所设。在本案中,应该确立“以宪法规定指导案件审理和法律适用的原则”。

 

  进一步分析。

 

  第一,从被告直接表示看其目的,其一,被告称张姓网民谈论历史也可以获罪,张姓网民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在被告眼里就是谈论历史。而在在被告提供的62份证据中,在肆意歪曲这些证据过程中,说明被告要证明的目的,和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遥相呼应,丝丝入扣。其二,直接说狼牙山五壮士不过是夸大宣传;其三,狼牙山五壮士不像教科书说的那么英勇;其四,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其五,狼牙山五壮士的所有历史环节都有疑点。所以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历史真相还需要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第二,从被告直接言行看被告目的。在第一次庭前会议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调取1941年9月晋察冀八路军死亡名单,称,如果跳崖的那三个人死了,就应该在死亡名单上,如果不在阵亡名单上,那么这三个人死没死就有疑问,所以我们要研究三烈士到底死没死,到底牺牲没有,何时牺牲的,在哪儿牺牲的,怎么牺牲的。在很多地方,被告都说,要考证狼牙山五壮士何时牺牲的?是中午十二点,还是下午两点?还是傍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是“疑点”,就是“不实”。可见,他们是要从本质上、从根本上,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

 

  第三,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被告的目的。如前述,被告发表了大量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以细节否定本质,以捏造的事实、混淆的事实,希望诱导公众对于狼牙山五壮士产生错误的看法。我们不要看被告自己怎么说,关键要看引发了何种客观效果。在我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人民群众、诸多网民的强烈反对,有狼牙山八路军后代的强烈反对,有狼牙山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的强烈反对,特别是狼牙山红色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他的父亲刘福山就是当时一连连长,在9月25号那次战斗中,刘宏泉的父亲为了掩护主力转移,被打瞎了一只眼,打折一条腿,伤愈复原后,一直留在狼牙山,陪伴牺牲在那里的一千多革命烈士。刘宏泉同志非常悲愤地说:“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红一团,这个被张姓网民视为几个土八路的部队,是毛泽东上井冈山带领的英模部队,是在长征中屡立战功的英模部队,是在解放战争中,党中央专门调红一团保卫留在陕北的毛主席和党中央的英模部队,是一直打到海南岛的英模部队,是九三阅兵第一支通过天安门接受习近平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检阅的“狼牙山五壮士英模部队”。就是这样一支人民解放军的英模部队,狼牙山五壮士所在部队的红一团,居然被张姓网民描绘成“几个土八路”,并被被告以言论加以支持。再有,我们需要关注社会主流舆论,解放军报、人民日报、新华网和数不清的舆论阵地,众口一词,痛斥被告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红一团专门发表了《严正声明: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人民的反映就是判断社会效果的最高标尺。

 

  第四,辩证分析,抽丝剥笋,看被告的目的。我刚才提到了偷换概念是被告经常使用的一个方式,转移命题、人为制造疑点、以细节否定本质、机械类比、以偏概全,等等等等,我们总结了被告采用的十一种诡辩手法,上述只是一部分而已。

 

  第五,从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看目的。我们仔细梳理被告提供的62件证据和我们提供的27份证据相互比较分析,被告证据涉及到数百份信息内容,无一不是经被告碎片化断章取义、精心罗织,以追求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效果。所以,从这种行为方式和行为过程来看,被告不仅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昆仑策网:讲主观故意的目地,不是也有动机问题吗?

 

  赵律师:这要从本案争议起因说起。本案争议,起因于《南方都市报》张姓网民传播的一篇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谣言。随后,被告人发表的三篇文章,公开为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撑腰张目。一直到本案审理之前的2015年12月22日,被告又发表《“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始终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互为呼应。所以,我们分析被告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的动机,一定要紧紧扣住被告一系列文章与张姓网民传播的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遥相呼应这一主线。

 

  《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8月27日0时27分,新浪微博有张姓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这一段言论,把日本鬼子说成是当地村民的救星,而八路军成为欺压当地村民的土匪。该信息经过多次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众多网民怒斥张氏网民散布的是“汉奸言论”。越秀警方通过网络巡查,发现该不实信息后,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29日21时在越秀区文化里某居民楼将信息发布人张某(男,广州人,46岁)抓获。经审查,张某承认自己虚构信息、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

 

  张姓网民被行政处罚后,被告接连于2013年9月9日公开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于2013年11月8日在《炎黄春秋》刊出自己撰写《“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公开为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五壮士的谎言撑腰张目。

 

  被告在《多处不实》一文中说:据《南方都市报》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狼牙山五壮士”是一件历史上的事。......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当时的实际情况如何,公众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如果说当时为了激励军民抗日意志,夸大宣传可以理解的话,但时过境迁,历史条件完全改变之后,人们更想知道历史真相。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见原告证据一)

 

  被告所说的:所谓“污蔑狼牙山五壮士”的“谣言”其来有自,(注:“谣言”二字被告特意加了引号,表明“谣言”并非谣言。),就是来源于《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相》。《真相》是一篇什么文章?

 

  《真相》这篇文章借村民之口说:“这五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这几个人也不是故意把日本人往绝路上引,而是有村民故意告诉他们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几个人真的上当了。 
 

  5个人中有三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了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

 

  网民痛斥这篇的文章很多。我们为了节省时间,不对这篇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在此评论。只是指出:

 

  第一,这篇文章在网上登出后,立刻在某些境外网站疯传。这些境外网站,包括《看中国》、《人民网》、《大纪a元》、《新生》等等。我们知道,这些网站,都是法a轮功和反华民运分子办的网站(原告提供证据第二十六号)。

  

  第二,张姓网民几乎原汁原味的复制传播了这篇文章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

 

  第三,被告称,“越秀警方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直接抓人,这开了一个谈论历史有可能获罪被抓的先河。”(摘自原告证据一:被告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第四段第一行)。被告将张姓网民传播《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上述汉奸言论,归结为“谈论历史”,这显然是为上述汉奸言论撑腰张目,也是为被告多次声称“谈论历史”的最好注释。

 

  第四,被告最新发表的一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仍然在和上述张姓网民张姓网民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谎言相互呼应(见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十六)。

 

  被告人在他发表的《细节》和《不实》两篇文章中提出:公安机关对张姓网民进行法律制裁“开了谈论历史可能获罪的先河”,可见被告人以历史学者自称,一再讲是在谈论历史,而“谈论历史”的本质,就是张姓网民和《真相》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散布的谎言。这段资料,为我们分析被告先后发表的四篇文章和一系列言论的动机目的,做了最好的注释。

 

  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详细研究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近一百份证据,涉及到数百件信息内容。我们发现,本案被告的一系列言行和设定的所谓疑点分歧,竟然都和张姓网民在最初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论,和《被吹的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这篇文章所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论,居然遥相呼应,环环相接,丝丝入扣。这就使我们不能不指出,被告发表的一系列侮辱、诋毁、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言论,和张姓网民与《真相》一文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谎言,如出一辙。其动机目的,昭然若揭。

 

  例如,张姓网民和《真相》谎言说,“这五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本案被告考证说,五壮士吃老百姓的萝卜,吃了一个还要吃第二个;

 

  例如,张姓网民和《真相》谎言说,“由于几个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了日本人,于是日本人就来围剿他们”。本案被告考证说,在狼牙山反扫荡中,日寇胁迫“上千民夫和牲畜”给日军搬运物资,得出结论,老百姓和八路军关系不好,“民众帮助日军”。

 

  例如,张姓网民和《真相》谎言说,“这几个人也不是故意把日本人往绝路上引,而是有村民故意告诉他们这条绝路是一条逃跑的好路径。结果几个人真的上当了”。本案被告考证说,当时五个人的退路被日本人截断,没有退路,是被日本人一路追杀,逼到绝境,不存在将敌人引入绝境的问题。

 

  例如,张姓网民和《真相》谎言说,“五壮士只是几个土八路,散兵游勇”。本案被告就考证说,根据日军110师的战报,两个月的扫荡,数百次战斗,日军仅仅被打死84人。狼牙山五个人怎么能够打死一百多个鬼子呢?“日军是蠢货吗”。

 

  例如,张姓网民和《真相》谎言说,“5个人中有三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了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从此就有了“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本案被告考证说,五壮士的故事多处不实,每一个事实环节都有很多疑点。跳崖地点不能确定,跳崖时间存在争议,不是五个人跳崖,是三个人跳崖,两个人溜崖活命。最后干脆说,五壮士的事情,已经被官方文件“颠覆了”。

 

  凡此种种。

 

  被告的上述行为,在社会上引起极大愤慨。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英模部队“红一团”,发表了《严正声明:让诋毁英雄的言行成为众矢之的》(见原告证据十八)的严正声明。葛振林的后代葛长生、宋学义的后代宋福保,和狼牙山五壮士红色文化发展研究会、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老连长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委托我们起诉被告侵犯革命英雄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名誉。

 

  在本案立案以后,被告及其支持者,又发表了《共和国言论自由案--言论自由及其宪法边界》一文(见原告证据三)和第四篇文章,《“狼牙山五壮士”关键档案出现:颠覆原有说法》(见原告证据二十六)。在我们提交法院的39000字代理词文字版中,我们详细分析了这些文章的内容,再次揭示了被告抹黑诋毁颠覆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目的。

 

  本案庭审证据和基本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被告打着“历史研究”,“细节考证”和“言论自由”的幌子,诋毁侮辱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行为严重违法,已经造成恶劣社会后果,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华民族革命英雄,否定人民军队历史,否定共产党的历史,否定中华民族革命历史,否定共和国的历史。被告的上述言论,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葛振林、宋学义和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

 

  昆仑策网:洪振快说,历史研究,即使观点错误、立场错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赵律师:被告称,我们搞历史研究,就是观点有部分错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即便我们的观点都错了、立场都错了、结论也都错了,我们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钳制人口、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设置历史研究禁区,这是在本案中,被告经常讲到的三面挡箭牌,我们在这里直接表述原告的观点。

 

  第一,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研究历史有充分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党和国家,历来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是,无论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都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触犯法律。宪法在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所以,如果讲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在哪里,就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就在于不能违反宪法。

 

  第二,即使观点错误、立场错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不一定,要具体分析。立场、观点错误,只要不违法,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侵犯他人名誉,就一定是立场、观点错误,也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我们并不涉及立场、观点错误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本案被告以错误的立场、错误的行为、错误的观点 引发的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昆仑策网:关于本案所涉及历史研究的证据问题是怎样的呢?

 

  赵律师:第一,在法院审理中,如何使用判断审查证据,要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分类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在本案中,特别涉及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要高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实际上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在没有形成完整的排他的间接证据链条之前,不能作为历史研究结论的支持;

 

  第二,审查证据的完整性。我们审查证据不单要强调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还有强调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在本案中,我强调审查证据要确立完整性原则。证据分析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因为本案被告在采用所有传来证据的时候,无一不是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这种事例比比皆是。

 

  例如,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引用了北京青年报的一篇报导,其中谈到“三跳二溜”,这篇文章因为有一千五百多字,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传言,第二部分是调查,第三部分是结论。这篇文章的目的,恰恰是反对“三跳二溜”,是反对对狼牙山五壮士一些细节的误解。然而在本案被告引用这篇文章的时候,只引用了“三跳二溜”这句话。这难道不是将证据碎片化,然后断章取义吗?

 

  例如,被告提供的葛振林的回忆,葛振林讲,“我看到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在离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接着葛振林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用了一段话来描述如何被树枝挂住,他跳下去以后,双手乱抓,碰到了树枝,于是他不停的抓,一路翻滚下去,突然间腰上硌到重物,停了下来,他睁眼一看,被山崖间的几棵小树挂在了半山腰,再往下两三尺,就是万丈深渊,这段话最重要的是什么呢?是“班长白衬衣一闪跳下去了,我在离他四五步的地方也跳了下去。我是第二个跳下去的”。然而,被告却从这段话仅仅摘取了两个字,就是“滚”和“窜”,既然可以“滚”、可以“窜”,就说明他这不是跳下去的,而是溜崖。

 

  第四,证据综合分析原则和综合分析的立场和方法。我们只要将被告所引用的各种传来证据,顺藤摸瓜,找到他的完整传来证据,我们都会大吃一惊,我们确实难以理解,被告为什么挖空心思,从每一件传来证据中,只挑选其中的几句话,甚至一两个字,重新编织起来,形成支持自己错误观点的所谓证据。所以我们讲,所谓被告以历史学者的专业口吻,大谈历史研究的五个原则的时候,他恰恰过滤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历史证据的综合分析原则。而综合分析,不同的立场、不同的分析方法,在同样的材料面前,将会导致不同的结论。我们从一开始本案诉争的起因,就可以看到,本案被告所摘取的所有证据、所意图端给公众的所谓历史事实,无一不和张姓网民散布的美化日寇、抹黑抗日英雄的言论,遥相呼应、环环相接,丝丝入扣。

 

  昆仑策网: 洪振快说,公众有权利知道历史真相。您怎么看呢?

 

  赵律师:这句话,被告在不同文章的多次地方,反复的提到,“公众有权利知道历史真相”。但是实际上,被告所希望的,只是经过歪曲、断章取义、编造证据,企图告知公众的虚假事实真相,我在这里仅举一例。

 

  被告在2015年12月22日发表的第四篇文章中(原告已经将这篇文章作为原告提交的第二十七份证据提交),被告说,原告提交的晋察冀军区发表的四一年九月到十月二十七号反扫荡战报中的资料,是本案的一件关键证据,他的题目就是《关键证据出现,颠覆原有说法》,不是被告颠覆狼牙山五壮士,而是官方记载就颠覆了狼牙山五壮士的事实。被告一气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我在39000字代理意见的第九个问题中,已经逐一进行了驳斥。我只讲一点。我想,既然被告认为我们提供的编号第二十七号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我们也同意这份证据是本案诉争最原始的关键证据,具有无可辩驳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份关键证据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呢?被告在分析这篇证据的时候,提出了七个方面的问题,即六班是七个人不是五个人?五壮士作战目的是把敌人引向棋盘陀显然不实?跳崖地点不在棋盘陀。五壮士跳崖是因为退路被敌截断并非是完全主动。是掩护主力转移还是掩护群众?“民众也帮助日军”。日军是蠢货吗?但是被告恰恰回避了这份证据的关键内容:“五壮士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获救归队)”。

 

  这份双方都认为是关键证据,双方都引用的关键证据,仅仅是226个字。其中,直接记载六班掩护主力撤退的文字,共163个字,我在这里原文念一下。这份”晋察冀军区司令部做出的1941年8月13日至10月17日反扫荡战役总结”称:我在该地活动之部队,于敌开始活动时,即向外县转移,仅一团之第七连第六班因掩护主力转移,退路被敌截断,该班当即占领有利阵地顽强抵抗,将敌诱至我预设之地雷群,敌触地雷,毙伤指挥官以下五十余名,嗣敌四次冲锋均被击退,敌负伤亡四五十,我阵亡二,终于弹尽,该班长乃率剩余战士四名先将武器破坏,跳断崖殉国,亡三伤二(敌退后得救归队)”。这是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的,在本案中最关键的一份证据的关键内容,然而恰恰是这一段关键内容,被被告完全过滤掉了。

 

  我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历史事实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接受任务,掩护主力和群众突围转移。第二,奋勇杀敌,毙伤日本鬼子一百余名。第三,且战且退,将敌人引向和主力转移相反方向的山顶绝路。第四,子弹打光,用石块砸向敌人,最后一刻,摔毁武器;第五,宁死不屈,“跳断崖殉国。三死二伤”。

 

  这就是历史的真实事实。也是公众应该知道的历史事实。原告要求法院在判决书中,采信原告提供的数份原始证据,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宣示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赋予法律上的最高证明力。

 

  昆仑策网:赵律师,最后问您一个问题,你在开始说,您办这个案子,感觉很憋屈。从法律上说,有什么原因吗?

 

  赵律师:这个问题提得好。我深刻感到,洪振快诋毁侮辱狼牙山五壮士,不仅是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也不仅是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群体的英雄形象,更是直接伤害了中华民族的集体历史记忆和民族感情。坦率说,这就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本来需要国家以公权力名义,运用公权力资源加以调整,说白了,保护中华民族革命英雄的名誉,应该是我们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现在的法律,只能由英雄的后人提起诉讼,一个人力量对抗被告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这就有一点小马拉大车的感觉,经常人单力薄,人微言轻,诸多挫折,一波三折。我们设想,很多民族英雄牺牲时年纪轻轻,并无后人。难道他们就只能被历史虚无主义者肆无忌惮的诋毁贬损,而无可奈何吗?

 

  深思之。法律为什么没有将保护烈士名誉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由国家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民族,可以任由某些无良文人侮辱诋毁自己的民族英雄而熟视无睹。在世界将近二百个国家中,这种情况,仅仅发生在前苏联和我们国家。前苏联,诋毁民族英雄的结果,是民族精神丧失殆尽,民族精神家园轰然崩塌,前苏联解体。中国呢?!我们中华民族,不感到羞愧、耻辱和警醒吗?!

 

  所以,我们多次呼吁,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涉及到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不被侵犯,民族精神有所寄托。也希望媒体,多加呼吁。

 

  昆仑策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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