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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城:厉以宁鼓吹的股份制是个什么东西?
点击:  作者:周新城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3-13 09:10:36

 

 

   我国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果。成绩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取得的,然而有那么一帮子著名经济学家恬不知耻地宣称:中央接受了他们的主张改革才取得成功的,这是他们的功绩。厉以宁就是其中一位。

 

  最近,厉以宁作为大家手笔在人民网上就30多年的改革发表意见说:他主张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在北京大学的礼堂做了一场报告,第一句话就是中国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中国改革的成功必然取决于所有制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不改革,光放开价格有什么用?一定要进行产权改革,明确产权,走股份制的路。这些话引起了一场论战。经过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又经过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我们明确了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的实践为发展经济学作出的有开创性的贡献。”[1]

 

  这就是说,他提出股份制道路,进行产权改革,中央按照这个路子进行改革,才取得成功的。这是他对我国改革的有开创性的贡献

 

  看到这里,不由得人们浑身起鸡皮疙瘩,天下竟有这样会吹牛的人!

 

  不错,厉以宁是鼓吹股份制的人,江湖人称厉股份嘛。然而,第一,中央是按照他的建议进行改革的吗?我国改革的关键、也就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实行股份制吗?股份制有那么神奇吗?真的一股就灵了?第二,厉以宁鼓吹的股份制是什么货色?究竟是新公有制还是产权私有化?他自己也没有准说法。一会儿一个说法,我们信那个?第三,中央提倡实行股份制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厉以宁说的那个意思?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简单地推行股份制,不要想像一股就灵

 

  回顾30多年的经济改革,概括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事情。一是调整所有制结构。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关系的原理,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而且发展又不平衡这一国情出发,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纠正了单一公有制局面,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30多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改革,好像同股份制没有多大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并不是听了厉以宁的股份制这个主意才发展起来的。谁都知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来说,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这同厉以宁没有什么关系。厉以宁提到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从上下文看来,好像视察南方的谈话是受到了他的启发,提出了股份制为改革主要方向似的。然而这个谈话只字未提到股份制,也没有提到产权改革,不知道厉以宁是怎么说明邓小平南方谈话同他的主张的内在联系的?拉大旗当虎皮,这是学术界所不齿的。只是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我们没有见到过厉以宁有一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来分析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文章。

 

  二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机制的变化,就涉及国有企业的改革了,也涉及股份制、产权改革了。对此,我们必须分析一下。   

 

  过去,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都是按照计划经济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的,现在,整个经济运行机制变了,从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机制来说,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方法必须随之进行改革。

 

  说到国有企业改革,厉以宁就吹牛了:这是他提出来的。这不是事实。早在1984年,我们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那次中央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决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原有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管得过死,企业缺乏应有的自主权,严重压抑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过去国家对企业管得太多太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全民所有同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混为一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改革就是要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2]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沿着这一思路开展的。厉以宁提出股份制、产权改革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事,可以说,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同他的主张毫无关系。

 

  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有一整套措施,包括领导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管理办法,也包括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之一)。所有改革措施都是围绕着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能够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提出来的。十五大提出股份制,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措施,而且不是最主要的措施。绝不能把国有企业改革仅仅归结为推行股份制。记得十五大提出股份是公有制的是一种实现形式以后,在以厉以宁为代表的著名经济学家鼓噪下,全国掀起了一股股份化的浪潮,限时限刻进行股份制改造,一些人更是把推行股份制当作侵吞国有资产的饕餮大餐。许多私营企业主的第一桶金就是这样搞到手的。这件事情搞得老百姓意见很大,怨声载道。当时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批评了这股浪潮,明确指出,不能一股就灵一股就化(普遍搞股份制)、一股就了(把改革归结为推行股份制,其他改革就不搞了),不能搞运动似的推行股份制,而且在一个文件上指名道姓地批示:绝不要听像厉以宁这样的经济学家的话。事情过去快20年了,但人们记忆犹新。现在厉以宁仍然坚持一股就灵,还把失误当作成绩来夸耀,真不知能对他说些什么!

 

  厉以宁说股份制是新公有制企业,那是十分荒唐的

 

  我们会回过头来看看厉以宁是怎么说他的股份制的。他前后说法不一样。记得2006年他提出一个观点:股份制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当时曾引起舆论哗然。

 

  厉以宁说:“‘新公有制企业这一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从理论上解决了中国改革的核心问题,即所有制改革问题,这将加速国企改组的步伐,加速民营企业的成长,从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他认为,当前影响改革的一大问题,是许多人顾虑重重,生怕被人扣上私有化的帽子。因此亟待理论突破。怎么突破呢?必须从理论上重新界定公有制,即重新对公有制下定义,这就是他提出的新公有制企业这一概念的缘由。  

 

  这就是说,他要为私有化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论依据,证明搞了私有化仍然是公有制。办法就是给公有制重新下定义,于是他提出了新公有制企业这个概念。真是煞费苦心哪。

 

  那么,什么叫新公有制企业呢?他说:新公有制企业有四种形式:第一,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与之前相比,最重要变化就是政企分开了,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国家独资股份公司形式或者几个国家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第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类企业是由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第三,没有国家参股的公众持股企业。这类企业中的公众持股,可以分为公众直接持股和公众间接持股两类。第四,公益性基金所办的企业。这种公益性基金的资金来源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一般的投资人。但是,这类资金一旦被捐赠出来并形成财产后,就具有公有的性质,属于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不但国有企业经过资产重组成为新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也是如此。

 

  这四种形式中,第一种形式本来就是大家公认的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谈不上什么新公有制企业;第四种形式,现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它是不是新公有制企业,至少在目前还不是亟待突破的理论问题。所以,所谓新公有制企业,他要说的实际上是第二、第三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说到底是这样一个意思:凡是股份制企业,不管它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也不管它是国有资本控股的还是私有资本控股的,都是公有制企业,不过是的公有制企业。

 

  这是什么样的理论突破呢?概括说来是这样两点:第一,无论是公的、还是私的,只要采用股份制形式,性质都是一样的。在股份制的旗号下,什么姓、姓,一切区别都消失了。第二,只要是按股份制形式组织起来的企业,都是公有制企业。这两点,当然是他的理论创新。如果你说股份制有姓的区别,那是传统公有制企业的观念,是思想僵化的表现。按照新公有制企业的理论,在私有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股份制企业也是公有制企业。在股份制形式下,国有的固然是公有制,私有的也是公有制,换句话说,只要是股份公司就都是公有制企业。这种理论一旦被确认下来,那就给卖国有企业的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放心大胆地卖国有企业吧,不要怕扣上私有化的帽子,因为只要按股份制形式去卖,企业的公有制性质不会发生变化,那不是私有化,只是从传统公有制变成新公有制。按照这种理论,即使把国有企业卖光了,也仍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不过改制成了新公有制为主体而已。这种理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是不难想见的

 

  新公有制企业概念,本来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十分荒唐的。然而它一经提出,却受到强烈的响应,不仅报刊上到处转载,而且得到某些地方领导人的赞扬,一时间,到处请厉以宁去讲新公有制企业这个新理论。看来它是适应了一定范围的人们的需要。这也是厉以宁的高明之处,他摸准了那些既想搞私有化又怕扣上私有化帽子的人的脉搏,开出了一个药方:既搞了私有化,但仍能打着公有制的旗号。这不是两全其美了嘛!

 

  从理论上讲,新公有制企业概念的错误在于把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所有制性质混为一谈。股份制是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企业的组建可以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独资企业),也可以由几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合伙企业),也可以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由数目众多的法人(或自然人)出资(这叫股份制企业)。而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股份制与所有制是处于不同层面的经济范畴。同一种所有制关系可以采用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既可以采取独资、合伙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而同一种组织形式也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所有制关系,例如,股份公司既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股份制与所有制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等性。

 

  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看问题,仿佛只有一个人独自占有生产资料(独资企业)才是私有制企业,几个人或一大帮子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就不再是私有的了,就已经是公有制企业了。资本的组织形式不能决定企业的性质。说到企业的性质,关键要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所有制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光从资本组织形式上去讨论公有制的概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寻找某些形式上的共同点(例如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模糊和抹杀两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从历史上看,股份制也不等于公有制。股份制最早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出现的。早在18世纪初,股份制就出现于欧洲,至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有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所需要的巨额资本。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很快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的资本集中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制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出现虽然使私人资本变成了社会资本,但它改变的只是资本的存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性质,因为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伙私人的资本,因而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没有改变私人资本的本质。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制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工业资本集团用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手段。金融工业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通过参与系统,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层层控制,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股份制成为金融寡头实行垄断统治的重要形式。可见,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姓不姓,姓不姓。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建立了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由私有变为公有、由资本主义变成了社会主义了,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的性质;在实践上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近100多年来,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发展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加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统治,扩大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

 

  在西方国家的文献中,也没有人主张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原理成立的话,那么,在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占主要部分(有的国家甚至占80%),这些国家早已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了,也就是说,早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了。这种结论是西方学者不能接受的。所以,当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家、理论家提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论点,西方经济学家在理论上是嗤之以鼻的。但在实践上他们对这一论点的提出却是十分赞赏的,因为他们深深地懂得,假如这一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站住脚的话,就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尤其是为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开辟道路,而私有化却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事情。这种理论上不赞成但实践上赞成的矛盾心理,生动地表现在80年代末发生的下面一件事情上。

 

  大家知道,戈尔巴乔夫就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驻苏联最后一任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会晤时,戈尔巴乔夫就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3]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公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俄罗斯改革的实践表明,股份制的确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一个便捷途径,俄罗斯正是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卖给外商和私人,变成地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

 

  我们说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这并不等于社会主义国家就不能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股份公司了,就不能利用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了。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也曾出现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而且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股份制日益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党的十五大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股份制的性质以及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作了全面的、科学的分析。

 

  十五大明确指出: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这一段话至少说明了以下三点意思:

 

  第一,股份制是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的资本组织形式,它本身不能说明是姓还是姓,姓还是姓。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是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私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他们是利用股份制扩大资本对劳动的剥削范围,为巩固资本的统治服务的。但也不能认为股份制就是私有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企业就不能采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了。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也可以实行股份制,换句话说,也可以利用股份制这种形式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二,股份制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例如,几家国有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制企业,是社会主义的,因为它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这时,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由个别资本家变为一帮子资本家,并没有改变资本与雇佣劳动的经济关系。在既有公有成分又有私有成分的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织的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公司今后会越来越多),其性质就比较复杂,关键要看由谁控股。按照十五大的说法,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公有股占主要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含有私人资本,因而只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相应地,如果是外商、私营企业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即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可见,对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司的性质要作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类股份制企业不能等同于公有制企业,即使是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也不能简单地说就是公有制企业,而只能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具有积极意义,所以我们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根据十五大文件的精神,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可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股份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筹集资本,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面向社会筹资,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改制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国有资本控制外资、民间资本的能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一切反对公有资本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理论(如反对一股独大经营者应该持大股等等)都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让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控制了国有企业,那么情况就反过来了,变成了扩大私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国有资本就变成了外资、私企和私人控制国民经济、发财致富的工具了。这种情景是与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目的相悖的。少数国有企业这样做,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无伤大局,但如果把这种设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并普遍推广开来,甚至在理论上把外资、私企以股份公司形式控制和支配国有资本还称之为新公有制企业,那么发展下去,国有经济就会逐步失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就会丧失主体地位,其后果将会是十分严重的。

 

  二是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摆脱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我们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目的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股份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搞股份制而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说是成功的。离开了这一目的,实行股份制就是毫无意义的。

 

  顺便说一下,股份制只是资本的组织形式,它只能解决组织形式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说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是就资本组织形式这一领域而言的。不能说一搞股份制,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就都解决了。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等等。那种认为一股就灵一股就了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达不到股份制改造应该达到的目的。

 

  毋庸讳言,股份制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的工具。对于后面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国际上,苏联东欧国家在剧变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私有化的。在这些国家里,股份制是大私有化的主要途径。在国内,也有人竭力鼓吹以股份制的形式把国有企业出卖给外商、私企和个人。他们从新自由主义出发,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国有企业)完全丧失信心,认为国有企业注定搞不好的。他们宣扬人间正道私有化,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私有化最方便的形式是股份制。他们主张靓女先嫁,越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越应该先出去即先卖掉。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全国各地在相当大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通过股份制改造(即所谓改制)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所以,在谈到股份制的时候,必须明确,我们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利用股份制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而决不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的工具。必须警惕在新公有制企业这一类制造混乱的概念掩盖下推行私有化的图谋。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我们实行股份制的根本目的。

 

  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这说出了厉以宁鼓吹股份制的真实目的

 

  如果说2006年厉以宁说股份制是新公有制企业,是为私有化打掩护的话,那么到了2015年,他大概觉察到时机到了,可以公开说出来了,不需要掩掩盖盖的来,于是他明确说,实行股份制是产权改革,而产权改革就是产权私有化。我们引用他的原话吧。

 

  厉以宁在2015531日的《光明日报》上刊登一篇文章,自誇他领导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成立30年来取得的成绩。其中最扎眼的是,他自夸抓到了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提出了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而产权改革就要通过股份制来实现。他说: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搞股份制,为什么搞产权私有化,所以一段时间虽然我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最后,终于认为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4]

 

  这就是说,搞股份制就是搞产权私有化,而且这是最重要的改革,是改革的突破口。这就把他鼓吹股份制的目的说出来了

 

  他忘记了10年前他还说股份制公有制,只不过是新公有制罢了;今天却说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人们不能不问一下厉以宁,股份制企业究竟是个什么东西?是新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化企业?自相矛盾的说法,叫人不知道该信哪个。也许在厉以宁那里,私有制就是公有制。连公有制与私有制都分不清楚,这样的经济学家也就可怜了。不过他对股份制定义的变化倒证明了我们上面的判断: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理论的目的不过是为私有化打掩护罢了。私有化才是他提出股份制的真实目的。股份制就是产权私有化,这就把他长期掩盖的底牌露出来了

 

  这里,需要对产权问题作点分析。这是一个被著名经济学家搞得混乱不堪的问题。厉以宁正是利用产权来做私有化文章的。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在谈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曾提到产权清晰的问题,使用了产权这个概念。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决议中所说的产权清晰的含义呢?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产权就是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权利是法律概念,产权是有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财产权利,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多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果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来考察,产权这一概念至少可以包含两组权利,即财产的所有权(这是根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也就是经营权(这是由所有权决定的,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此外,还有收益权,那是从所有权、使用权派生出来的。

 

  从财产所有权这一层次上来考察,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应该说是明晰的。谁都知道,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并按照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对国有企业的财产行使所有权,所以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我国的法律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例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指出: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在具体工作中,这种所有权仍需要落实,不仅要清产核资,从数量上界定产权,而且要明确哪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财产所有权要进一步具体化。但不能由此笼统地得出结论说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是不明晰的。

 

  从财产的使用权、支配权,即经营权来说,从当时情况看,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确实需要明晰化。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国家不仅拥有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拥有其使用权、支配权。全民所有制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这种体制虽然有它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甚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行改革,相应地财产权利也应改变。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指出,必须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经营权交给企业。这一思路是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的,因为它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公有制,又为市场经济创造了基本前提——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然而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这个问题仍没有完全得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管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应该拥有的14项权力,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国家机关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即经营权仍不明晰。这表明市场主体还没有完全形成,这种状况是与建立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因此,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产权清晰的重点应该是确定国有企业应该拥有的财产使用权和支配权,把企业的各项权利和责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由于对产权清晰的理解不正确,有些阐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文章,把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归结为产权清晰,继而又把产权清晰归结为财产所有权问题,说什么公有制所有权不明晰,人人所有,人人皆无,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这就把中央提出的产权清晰引导到私有化方向去了。厉以宁鼓吹的股份制就是这样干的

 

  厉以宁说,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产权改革就是产权私有化,他这么说,不管对错,是他的学术观点,言论自由嘛!但不要吹他关于股份制、产权改革、产权私有化等等观点是对改革的开创性的贡献,暗示中央接受了他的主张,改革才取得成功的。查遍中央文件,我们也查不到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这种提法。更没有产权私有化的提法。恰恰相反,中央从来都是坚决反对私有化的。厉以宁能列举一下,哪个中央文件讲过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要实行产权私有化的?恐怕他列举不出来吧。

 

  应该说,产权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把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实际上就是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刨掉了。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厉以宁,理当带头遵守宪法,捍卫公有制经济,反对私有化。现在,他不仅不为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公有制鼓与呼,相反却把产权私有化当作自己的功绩来鼓吹,这是与他的身份满拧的!

 

  注释

  [1]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的启示》,人民网2016022504:15

  [2]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5655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上卷,第315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

  [4] 《光明日报》2015531日。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附一:

  厉以宁:中国经济双重转型的启示(摘录)

  (原载人民日报  2016-02-26

 

  第三,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我在北京大学的礼堂做了一场报告,第一句话就是中国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中国改革的成功必然取决于所有制改革的成功。国有企业不改革,光放开价格有什么用?一定要进行产权改革,明确产权,走股份制的路。这些话引起了一场论战。经过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又经过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我们明确了股份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把产权改革放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的实践为发展经济学作出的具有开创性的贡献。

 

  附二:

  厉以宁回忆光华学院30

  (原载:光明网-《光明日报》2015-05-31

 

  光明日报北京530日电(记者王庆环)在30日举行的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30周年院庆庆典上,著名经济学家、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回忆了光华建立30年来所经历的与国家建设有关的十件大事。

 

  厉以宁说,十件大事他个人都有参与,他回忆说:第一是教育支出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问题。这是我们经管系刚成立的时候就承担的一个国家项目。当时教育经费占国民收入的比例3%左右,我们认为标准应该定在4%,经过很多年的努力,我们终于超过了4%。这是我们光华的前身经管系在国民经济建设中作的第一项贡献。

 

  第二,中国经济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当时经济学界都提出要放价格,但光华不是这个看法。当时经管系一些教授都认为产权改革是最重要的,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搞股份制,为什么搞产权私有化,所以一段时间虽然我们压力很大,但照样在推进。最后,终于认为产权改革是重要的。

 

  第三,我们参加《证券法》的起草。当时经管系即后来的工商管理学院一直承担着这个任务,最后在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了,这是我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经济改革作的一项贡献。

 

  第四,进入21世纪以后,民营企业处在一个不公平的地位,我当时在政协,就带领光华师生参与了政协的一些研究项目。最后给中央写了报告,这就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后来又出台了非公经济新36条。这件事情是全国政协起的作用,但是北京大学的师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作了贡献。

 

 

  第五,扶贫开发。在贵州毕节试验区,光华的教员做了很多事情。

 

  第六,区域发展的新思路。这是一个国家社会科学的重点项目,主要是中国经济在不平衡条件下,怎么能发展起来呢?我还有其他一些教授,再加上地理系的,再加上社会系的,大家共同来研究这个问题。提出新的思路,就是城市联网辐射。

 

  第七,我们参与了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一个难题,就是国有企业规模都比较大,我们当时采取的办法、建议就是存量不变,增量股份化。两种形式并存的股权分置在全世界是没有的,所以,从国外回国的一些学者,就说你们搞得不伦不类。我说你不在中国,你没发言权。到21世纪的最初几年,股权分置,一部分流通,一部分不流通,就成了世界规律。这样中国正在走向股权分置改革,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又向国家提出了很多建议。

 

  第八,我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又能够适应世界潮流的现代工商管理的教育体系。

 

  第九,我们参加了林业的改革。很多教员参加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国有林场的改革,为国家作出了贡献。

 

  第十,现在还没有完成的,正在做的中国经济的低碳化。中国经济必须走低碳化的道路,现在由我、朱善利教授、黄涛教授等成立一个专家组。

 

  光华30年,十件大事折射出的正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


  附三:

  厉以宁:混合所有制就是新公有制

  (转自:新浪网新闻中心 2006-04-30

 

  厉以宁,中国经济学界少有的几个响亮名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厉以宁在我国经济发展的每个关键时期都有声音。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梅颖评价他说,他总是站得高,看得远,是我国最早提出股份制改革理论的学者之一。他提出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理论,并对转型经济有深入研究和解说。他出版的《中国经济改革与股份制》、《非均衡的中国经济》、《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等代表性著作,应和着改革开放不同阶段的时代节拍和需要,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厉以宁将混合所有制定位为新公有制。他说,从长远来看国进民退绝非一种态势,中国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并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民营经济不断壮大,国有资产不断增值,除了极少数行业是国家独资和控股以外,混合所有制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背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它直接关系着改革的方向与方式。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化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如何看待混合所有制经济等新生事物,很多人并没有深入、全面地考虑。厉以宁教授提出了新公有制,它到底是个什么概念?能为人们接受吗?有些什么不同看法?读者不妨浏览一下。

 

  著名经济学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教授日前在贵州省一个联谊会上指出,混合所有制是中国经济今后发展的趋势。他将这种混合所有制定位为新公有制

 

  国有、民营应并行发展

 

  他说,从长远来看国进民退绝非一种态势,中国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并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民营经济不断壮大,国有资产不断增值,除了极少数行业是国家独资和控股以外,混合所有制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厉以宁分析,所谓新公有制即少数仍是国有和国家控股,大量存在混合所有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各种基金的所有制。

 

  贫困地区尤其要发展民营

 

  厉以宁同时指出,贫困地区尤其需要民营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与东南沿海地区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民营企业发展晚、规模小,民企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去,尤其利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T技术帮助传统产业技术更新与改造。他说,中国的民营企业是在特殊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改革是不可逆转的潮流,转轨时期的民营企业家应有信心,化不利为有利,不断做强再做大。企业家还应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道德自律、有信念、有社会责任感、关心国家建设。

 

  新公有制包括四种所有制形式

 

  关于新公有制这个概念,厉以宁早在2003年就有所阐述。当时的媒体报道说,在厉以宁看来,新公有制包括四种所有制形式: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又称为混合制企业);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公益性基金所办的企业。他认为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重组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的含义是把传统公有制企业改造为新公有制企业。

 

  厉以宁在他的一篇题为《论新公有制企业》的文章中认为,民营经济本身正处于不断演变、不断发展之中。从动态的、发展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营企业,只要规模扩大了,向公众持股的企业形式的演变将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他说:中国并非实行私有化,中国正在新公有化。

 

  争鸣

 

  新公有制概念提出以来,不同声音一直不断。有批评者指出,新公有制只是炒作概念。早在半个多世纪以前,西方经济学界就提出:既然人人可以购买股票成为股东,那么,就可以认为股份制使资本主义成为人民资本主义。在经济理论方面,这个看法就叫作人民资本主义学派。厉以宁提出的公众持股就是新公有制,跟人民资本主义如出一辙。中国法律已经承认个人财产拥有权,为保护这个拥有权,还制定了不少具体法规。个人拥有股票股份,就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不管在名义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受法律保护。如果按照厉以宁提出的新公有制理论办事,那就意味着这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无效。更危险的是,明明是个人私有财产,却戴个公有制的帽子,那就会导致进一步的公私不分和政企不分,进而加剧利益冲突。

 

  附四:

  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

  (转自:爱思想-厉以宁专栏  2010-10-27

 

  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

  

  现阶段,在企业改制和发展过程中,理论界有必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其新形式的研究,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我国下一阶段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关系到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

 

  首先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新形式究竟新在何处?它们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区别何在?由于多年来人们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观念的束缚,往往不承认新公有制的存在,甚至认为新公有制无非是私有化的变种。这种看法亟待转变。

 

  毫无疑问,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是企业传统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实,在这种国家所有制之下,投资主体是不明确的,产权也是不清晰的。没有具体的投资者对国有资产负责。至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人民公社、供销社、信用社以及所谓的大集体企业等,名义上财产归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实际上这个集体由哪些成员构成,哪些成员对归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处置权、转让权等都是不明确的,也无法使之明确。因此,人们不能不提出:为什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只存在政企合一的国家所有制,而不存在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按照当时领导人的设想,国家所有制优于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只是一种过渡形式,若干年之后将转变为全民所有,所以不宜把集体落实到一个个具体成员身上。另一方面,所有制中最核心的是所有者能处分、转让自己的财产,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实现不了这一点,所以这种集体所有制只是徒有集体之名而已。

 

  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入市场经济体制后,随着集体财产的股份化、证券化,这才有了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但人们已经不把它称做集体所有制,而称之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公众持股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国家所有的企业今后仍然存在,但主要存在于少数特殊行业中。即使如此,企业的形式也会改变,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政企分开了;在经营形式上,采取国家独资股份公司形式,或几个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公司形式。因此,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一种形式就是经过改制的新的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今后大量存在的是公众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可能有国家参股,也可能没有国家的投资,而是纯粹由公众参股建立的。如果是由国家控股或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那么可以称为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二种形式。现在通常把这一类企业称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大量存在的没有国家投资的公众持股企业,是新公有制企业的第三种形式。在这种新公有制形式之下,还包括了像工会、商会这样的社会团体,或像街道、居民区这样的社区,用公众集资的钱所举办的企业。再如,合作是一种投资方式,它以一人一票制为原则而不像股份制那样以一股一票为原则,如果以这种投资方式集资办起了企业或经营单位而形成公众的财产,那么它们也是公共持股的企业,而不问这些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名称上是否冠以合作二字。

 

  公众持股可以分为公众直接持股或公众间接持股两类。公众直接持股是指:个人直接投资于股份制企业,持有股份。

 

  公众间接持股是指:公众投资于各种公共投资基金或加入社会保障基金,而由公共投资基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再投资于股份制企业。

 

  可以采用董辅衽教授的说法,把公众持股的企业称为公众所有制企业。这种企业之所以是公有制企业,因为公众持股不仅具有集体所有的性质,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新的集体所有,因为过去的集体所有徒有虚名。换一种说法,也可以把新的集体所有制称做共有制。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持股的企业是不是真正成为公众所有,还取决于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是不是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只要公众持股的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能反映股东们的意愿和维护股东们的利益,监事会起着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作用,那么这种形式的公众持股企业就属于公众所有制企业。已经由公众持股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的企业,必须朝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方向努力,这才符合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公有制企业中,除了新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公众所有制企业这三种形式以外,还有第四种形式,即公益性基金所有制所办的企业。这种公益性基金的资金来源既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一般的投资人,而是来自私人的捐赠。比如说,某某人或某些人生前捐赠或死后其家属根据遗嘱捐赠出一笔资金作为公益性的基金,除了用来办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孤儿院、老人院或其他公益事业而外,也可能用来办企业,如用来建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对家乡建设投资而举办企业等等。由此形成的财产,不是政府投资形成的,也不吸收国家的投资,所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由于它们不是一般的投资人集资、参股而形成的,不存在公众持股的状况,不归众多投资者选出的代表管理,所以不属于公众所有制。这笔公益性基金是某某人或某些人捐赠出来的,一旦被捐赠出来成为公益性基金并形成财产之后,就具有公有的性质,不再属于任何私人了。既然它不是国家所有制、混合所有制和公众所有制,当然属于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

 

  在我国,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公有制企业的第四种形式,尽管目前为数很少,但从发展趋势来看,将来肯定会增多,即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公益性基金所有制形式的公有财产以及由此建立的公有制企业。

  

  民营经济和新公有制的关系

  

  民营经济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各种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包括在内。根据现有的资料,可以看到民营经济中至少包括了以下六类企业:1.个体工商户;2.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3.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制的企业通过改制而形成的股份制企业;4.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企业;5.合伙制企业;6.由公众集资而建立的企业。

 

  理论界在讨论民营经济时,有人主张不用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概念,而要正名为私营经济或私营企业。这是不妥的。这是因为:如果把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改称私营经济或私营企业,上述第一类(个体工商户)、第四类(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怎能包括进去?

 

  也有人主张一律称为非公有经济或非公有企业。这同样不妥。如果那样改,上述第四类企业(通过国家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既有国家投资,又有个人、家庭或家族投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显然不能包括在内。此外,上述第六类企业(由公众集资而建立的企业)也不能定性为非公有企业。

 

  所以我的看法是,目前可以保留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的概念,不要急于改动。对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要从动态的角度来观察,从发展的角度来观察。

 

  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即上述第二类企业),在规模扩大以后,面临着改制的必要。封闭式的产权是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这些企业,如果希望继续发展,迟早会走上产权开放的道路,即走向股份制,吸收外界的投资者参股,包括改制为上市公司,从而成为公众持股的企业。

 

  合伙制企业(即上述第五类企业)规模扩大以后,同样有改制的必要,即从无限责任制的合伙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的股份制企业,从而也成为公众持股的企业。或者,它们会从无限责任制的合伙企业改为一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和一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的两合公司,这同样是一种公众持股的企业形式。

 

  根据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公众持股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新的公有制企业,即公众所有制企业。

 

  这表明:民营经济本身正处于不断演变、不断发展之中。从动态的、发展的角度来观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营企业,只要规模扩大了,向公众持股的企业形式的演变将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严格地说,真正属于私有经济的,只是那些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仍然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真正属于非公有经济的,除了还不准备进行股份制改革、保留个人、家庭或家族所有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而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但所有这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规模小和资金有限的。一旦规模大了,迟早会改为股份制企业,否则不仅难以继续发展,甚至不易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生存下去。

 

  既然从动态上看,改为股份制和演变为公众所有制是一种趋势,那就不宜把民营经济一概称为私营经济或非公有经济。民营经济这个概念,尽管有些模糊,但模糊有模糊的好处,太精确反而不精确。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前面讨论过的第四种形式的新公有制———公益性基金所有制———上来。

 

  投资于民营企业的个人、家庭或家族,或者民营企业本身,为了公益事业,是有可能捐赠一笔财富成立公益性基金的。创业,积累财富,捐赠一部分财富发展公益事业,继续创业和积累财富……这是社会进步的趋势。第四种形式的新公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同社会进步的这一趋势相适应。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民营经济同新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新公有制企业的四种形式中,除了第一种形式(完全由国家投资的企业)以外,其余三种形式(通过国有资产重组而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公众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由个人捐赠而形成的公益性基金所建立的企业),全都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关。

  

  新公有化

  

  1986425日,在北京大学五四科学讨论会上,我做了一场题为《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报告,一开始我就说:经济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但经济改革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价格改革,而取决于所有制的改革。

 

  19871月出版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一书中,我对所有制改革作了更为明确的表述:公有制的完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公有制的完善是指突破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把传统公有制改为新型公有制。我还强调说:经济学界有自己的社会责任,要为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而贡献力量。因此,经济学界要广泛宣传公有制改善的意义,转变人们对公有制的模糊看法,使人们逐步建立新型公有制的观念。这是无可推卸的义务。这些年来,我一直坚持上述观点,因为我相信中国的经济改革必然走向新公有制的建立。

 

  在国外讲学时,经常听到某些学者在议论,说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就是私有化。我对他们讲:你们太不了解中国的情况了。要知道,在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国有资产重组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它的含义是把传统的公有制改造为新公有制。

 

  我说,中国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大体上有以下五种结果:1.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成为政企分开的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经过改制并出让一部分股权给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3.国有企业经过改制,成为上市公司,吸收民间资本加入,这仍然是混合所有制企业;4.国有企业转让给职工,成为职工持股的公众所有制企业;5.国有企业转让给已改制为公众持股的股份公司的民营企业。

 

  可见,这五种结果中的任何一种,都意味着新公有制的建立。

 

  最后,我对那些国外学者说:中国并非实行私有化,中国正在新公有化。这就是结论。

  

  2003920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综合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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