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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雪飞:"文登事件"——颜色革命势力对中国的严峻考验
点击:  作者:何雪飞    来源:深察智库新浪博客  发布时间:2015-07-30 10: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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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其统治阶级意志的固定化、普遍化、专门化、国家化的表达。纵观历来各国颜色革命的发生,其深层次原因在经济层面,但其直接原因一般都是没有处理好法律和政治的关系。

   所谓的颜色革命,其主要特征是不采取传统的武装暴力革命手段,而是利用呈现严密组织化特征的政治力量(公开的和秘密的),动员和绑架大批普通民众,通过街头政治和软暴力的方式来颠覆国家政权。严密组织化的敌对势力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并绑架普通群众,关键原因是它是以非暴力和软暴力为主的合法方式发展自己的力量,在现代国家法治环境下一般都被视作享有合法政治权利的公民及团体,在表面的法治形式层面,其活动是得到具体法律法规保护的。

   在美式政治模式中,异常强大和组织严密的垄断资本,除了直接控制经济和金融外,对整个社会的警察、情报、军队、教育、媒体乃至关键性的行政、立法、司法权力都形成了严密的控制。这使美国的政治和法治(及宪治)高度融合,使法治在表面上形式上高于政治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服务于政治,使美国的表面宪政服务于资本的专政,使美国的整个国家机器在资本(一小撮人)和民众(绝大部分人)这两类所谓公民尖锐对立的时候,立场鲜明地站在前者一边,而非按照表面的法律形式保持中立。美国历史上尤其是二战后对历波社会主义工人运动的镇压,以及近期对占领华尔街运动事前严密监控和事后残酷镇压,都生动体现了上述美式政治模式的实质。

   然而,美国和西方为第三世界所设计的以宪政和法治为名的现代国家政权组织模式中,法治和政治高度割裂。其国家机器在国内政治矛盾中呈现出实际上的中性化、中立化的趋势,然而却在国际层面依附于美国和西方的垄断资本。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机器就丧失了识别非暴力化的、披着合法外衣的颜色革命势力的能力,更难以形成成熟的遏制其发展壮大的制度惯例。而网络时代的到达使颜色革命势力的组织模式和活动运作模式完全实现了无形化、隐性化,从而使其更容易披着合法公民的外衣。这给很多试图摆脱美国和西方控制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带来了异常严峻考验:往往等到国家政权发现颜色革命势力已经成为心腹之患的时候,已经没有足够力量将其遏制和镇压了。

   在当代中国,所谓宪政民主军队国家化警察国家化等等错误思潮出现和泛滥,是直接归属于所谓颜色革命的整体设计的。其直接目的就是麻痹公安、军队等国家机器对颜色革命势力的警惕,使颜色革命势力举着人权、民主、自由、法治等所谓普世价值的旗帜,披着合法公民和团体的外衣发展壮大。

   近期文登722事件的发生及其演化结果,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各方面在应对颜色革命问题的短板。

   一、一次形式上合法却引发广泛政治争议的治安处罚决定

  722日,在网络上十分活跃的文登爱国青年、自干五侯聚森在校园门口遭到千里迢迢奔赴文登的4名外地反共反党青年的围殴。4名外地青年使用了辣椒喷雾器和甩棍。

  72220:30,文登警方公布的初步查明情况是双方约架:【当事人侯某在网上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相约文登师范门口并发生肢体冲突。目前,公安机关正全力对案件进行调查、侦破。】

  724 17:58 文登警方公布了这样的事件查证结果:【2013年以来,侯某某与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经常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并经常在网上互称要和对方见面理论。案发前,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4人来到文登,梁某某同时准备了甩棍等作案工具。案发当日上午,陈某某数次通过QQ约侯某某见面理论,侯某某均作出见面理论的回应;1340分许,侯某某同孙某(男,20岁,系侯某某同学)等人员从文登师范学校校内走到校门口,侯某某先与陈某某互殴,后梁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等参与斗殴,致侯某某、张某某轻微伤。】

  文登警方的处理结果是:【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对涉案双方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梁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对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对孙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其中,梁某某、侯某某、张某某因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项,行政拘留不执行。】

   文登警方处理结果出来后,舆论场出现了极大反差:传统上拥护党的领导、长期支援、维护公安工作的爱国阵营,都对处理结果广泛不满。而文登警方史无前例地获得了舆论场中一切敌对势力和反华势力的喝彩。

   二、文登722事件并非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恶劣的刑事犯罪和一个典型的政治事件

   上述奇特局面的出现,体现了这次案件处理中,法律和政治的割裂和脱钩。警方依法处理,表面上没有什么失误,但是舆论场中对此次处罚结果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却都是从政治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因为案件双方都不是普通民众,而是高度政治化的群体,一方坚定支持党的领导,另一边坚决推墙,在案件发生前,双方都和网络上彼此阵营的大V们密切联系和互动过(打人团伙打人之前就曾与老榕等大V密切互动)。因此这个案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几乎把中国民间所有政治敏感群体都牵涉进来了。

  打人团伙主谋梁某某,在网络上的公开账号有:風車下的鬱金香(QQ空间)DAF—阿列克謝、DAF—阿列克谢(百度贴吧、纳吧)等等,自称三代都是军人,其爷爷参加过朝鲜战争,但是他却匪夷所思地拥有香港户籍身份,其背景异常复杂。梁还在网络上公开宣称自己的后台是日本防卫省,其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大量不明资金的支持。梁某某在网络上极端亲日,经常用各种恶毒字眼如共匪“SB”等等攻击中国军队和警察。例如,他污蔑嘲讽中国海军最终命运也跟北洋舰队一样”;攻击执政党中共完全是垃圾”;攻击习近平去问俄罗斯乾爹呗”(指俄罗斯与中国的历史领土问题);PS丑化抹黑攻击习近平头像;攻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是德国法西斯主义一样的境外势力”;攻击中共政权当天朝每次说起自己的武器是多么的天下无敌的时候,我就想起当年的伊拉克吹飞毛腿导弹……我看萨达姆政权的覆灭也是天朝政权覆灭的前奏,等等。值得关注的是,梁某某还在网上经常攻击中国警察,例如在百度纳年纳兔纳些事吧,某人发了一张侮辱中国警察(望风披靡)的图片,梁某某的跟帖则是PS了一张国军的图片代表自己称:你这共匪,哥当年也是跟着蒋委员长闹过革命的,会怕你这SB?”。梁某某团伙其他人员的政治观点则如出一辙,乃至更加恶毒。

  梁某某团伙为何要攻击侯聚森呢?在打人团伙所公布的所谓侯聚森罪证中,有这样的言论:“(与台湾建交的国家)图瓦卢活该被淹,而打人团伙则认为这是反统战反人类。侯聚森发言称:共军才是抗日主力……国军一年时间就逃跑到大后方重庆,这又被打人团伙认定为反人类;侯聚森称:国军不是没贡献,你要看多少,如果你国军当年有打共军那个劲头去打鬼子,那如今也不至于龟缩小岛出不来,这也被打人团伙视为反统战挑拨离间反人类罪证公布,打人团伙要在网络上和现实中攻击侯聚森,归根结底是侯聚森发表了类似上述倾向的言论。

  我们可以看到,梁某某打人团伙在中日战争、中日矛盾中赤裸裸地站到日本一方,在国共矛盾中又赤裸裸地站在国民党一方,所以,其归根结底的目的是反对和颠覆中国共产党,反对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

  文登722事件的背景如下:侯聚森虽然是高中生,但是是资深军迷,历史、军事、政治知识在同龄人中属于佼佼者,又拥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所以在网络上尤其是95后活跃的百度贴吧、QQ空间等领域表现出很强的战斗力,这就成了颜色革命推墙势力的眼中钉、肉中刺,而梁某某团伙正是颜色革命推墙势力的冲锋队,在之前他们通过非法收买公安人员获得户籍信息后施加网络暴力的行为,已经迫使一大批优秀的爱国学生停止在网络空间发言。然而,侯聚森却死不低头,即便是侯聚森女友因不堪梁某某打人团伙侮辱被迫与侯分手,即便是人身安全面临严重威胁,侯仍然不服输。由此,梁某某团伙实施了肉体暴力攻击。

   三、处理文登722事件必须考虑的十一个事实

   根据双方公开的相关信息和事实,警方对事件的判断存在若干盲点。从722日当天的表面情况看,警方的处理是合乎法律法规的。但是如何深入分析文登722事件的本质,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文登警方认为,此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即认定侯聚森也参与结伙斗殴从而对其处罚。然而,抛弃政治背景不谈,即便把此案认定为民事纠纷,从纯粹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看,此案实际上更接近于第()项,即侯聚森被梁某某打人团伙非法威胁、围堵、拦截,侯聚森在躲不过去的情况下被迫出面应对自卫,他没有结伙斗殴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不应受到处罚。

   当然,即便是不考虑其案件本身的政治属性,此案也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稍微了解基本案情就能够做出判断,此案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罪,其适用于刑法第293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梁某某打人团伙拦截、辱骂、恐吓侯聚森及其同学、女友、父母,情节恶劣,并且恶意、随意、刻意、精心策划去袭击和殴打侯聚森等人。

   如果考虑其政治属性,此案还涉及宪法、刑法(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国家安全法。等等,这里不再一一解读相关条款。即便是按照法治原则,警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此案时,不得违背宪法、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相关的基本条款和原则,否则就不是依法处理。

   做出以上判断,是依据文登722事件中如下十一个基本事实:

   1、梁某某团伙因为反对侯聚森发表的爱国言论,通过收买公安人员的方式,非法获得了侯聚森等一批高中生爱国青年的户籍信息、真实身份,并威胁对他们进行暴力袭击,梁某某曾对下属下命令:侯聚森,梁盛皓,李炎城和蒋刚讷是必须要彻底干烂。他们前后对侯聚森(连带其女友)等人进行了长达一年的网络人肉搜索、恶毒攻击和侮辱,用非法持有的枪械进行公开的挑衅和进行死亡的威胁,肆意侵扰、损害侯聚森的私人正常生活学习空间(如把侯的个人资料上传到同性恋网站、用短信轰炸机骚扰谩骂侯的女朋友和同学等等),并迫使侯的女友与其分手,对侯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极大的干扰和侵害。而侯的反应只是复制粘贴用对方骂自己话回复过去,没有用其他方式自卫和反击。

  2、梁某某团伙之前已经成功地迫使一大批爱国青年远离网络战场,这次威胁侯聚森等人的目的,也是迫使侯聚森等人停止在百度贴吧、QQ空间发表正能量的爱国舆论。这是一种有组织化的系统性的政治行为。梁某某团伙威胁、围堵、殴打侯聚森等人的原因,也绝对不是警方所公布的在网上发表不同言论,进而形成纷争、谩骂,除了侯聚森外,梁某某团伙这次要殴打的其他人都不曾与之对骂过。

  3、遭受梁某某团伙威胁后,侯聚森虽然在网络上表示不畏惧,但是没有真正同意与对方见面。722事件之前,梁某某打人团伙已经做好殴打准备并向侯聚森展示其从公安系统非法获得的户籍信息后,侯聚森感觉到公安系统已经无法保护自己安全。随后,梁某某打人团伙又用非法的公安手段找条子搞你父母玩了威胁侯聚森,为了不殃及父母,侯聚森此时才被迫与对方见面解决问题,并说这样吧,你先放我一马。”“等我一个月,高考完了咱们再说。侯聚森是在被对方逼的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才最终被迫口头上同意与对方见面。如果把这种被迫的见面,视作侯主观上主动约架斗殴,并对其惩罚,是存在问题的。

  4、事发当天,梁某某打人团伙从外地奔赴侯聚森所在地,首先在火车站约架,但侯聚森没有去,这足以证明侯聚森没有主观主动约架斗殴的意图。证据资料显示,梁某某团伙曾到侯的家庭住址即家门口进行威胁、堵截。最后由一人堵在侯聚森校门口,另外三人埋伏在附近,要求侯聚森出来。梁某某团伙的这些行为已经客观上对侯聚森产生了精神伤害和肉体威胁,侯聚森只能走出校门,想把门口之人拉入学校进行理论,但是遭到梁团伙的暴力殴打。

  5、警方认定侯聚森主观上主动在校门口与对方约架(即见面理论”),这不符合实际和常识。因为在校门口约架打架,即便是警方没有关注到,肯定有被学校惩罚的后果。侯聚森如果真要与梁某某约架,肯定不会选择在家门口和校门口,而是双方所在地之外的第三方。文登722事件之所以发生在侯聚森校门口,完全是梁某某团伙百般围堵、拦截的结果,如果侯聚森侥幸躲过了校门口,那么事件就会发生在家门口。

  6、之前网络上曾经出现多次爱国青年被暴力团伙威胁,但报警无用的案例。更何况侯聚森本人的身份信息就是由公安系统的内奸泄露的。因此,面对威胁,侯聚森只能选择出面应对。侯聚森在受到威胁情况下,虽然在QQ上被迫做出过多次同意见面的回应,但是没有主动与梁某某团伙进行约架斗殴的意图,对约架行为也是屡次躲避,直到最后躲不过去才被迫出面应对。很明显,如果侯聚森不从校门口出来的话,那么后面发生的就是他在回家路上或者在家门口被梁团伙袭击,侯聚森更担心的是自己父母被对方找条子搞你父母玩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被迫出面。支持侯聚森的舆论普遍认为,警方仅仅依据侯聚森在QQ上同意见面的口头回应,不仅不考察这种回应是主动还是被迫,更不考察侯聚森本人的真实意图和真实行为,而将侯聚森和梁团伙双方都视为结伙斗殴的违法人员,这对侯聚森一方是不公正的。

  7、在虚拟的网络语言冲突中,弱势一方的字面表达和内心的真实想法即实际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梁某某打人团伙作为强势团伙,屡次威胁要殴打侯聚森,而事实证明他们言行一致。但侯聚森遭受威胁时为表示自己不屈服,在网络上曾说出来来来……威海欢迎你们等言语时,只是在口头上表示自己不屈服,并没有要求对方来自己家门口和校门口斗殴的主观意图和现实行为,侯聚森本人也根本没有料到对方真的会打到家门口和校门口。仅仅根据侯聚森类似的若干网络语言,就认定侯主观上同意约架甚至主动约架,这是不能成立的。陈毅当年曾说,欢迎美苏都打过来,我等的头发都白了。按照上述某些逻辑,这也等于主动发动战争?因此,将侯聚森和梁某某团伙等而视之视作打架斗殴的肇事者,实施同样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8、梁某团伙之前通过警方系统获得了侯聚森等大批爱国学生的户籍身份信息,支持侯聚森的舆论普遍认为此案如果秉公彻查,将导致当地警方声誉和利益受损,认定这是文登警方没有秉公办案的原因。笔者认为,文登警方也可能是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按照通常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来处理的,更没有意识到事件的本质是政治事件。因此,不管情况如何,此案需要超越公安系统的国家安全层面的调查和督导。

  9、侯聚森与梁某某等人之间发生的网络冲突和现实肉体冲突,根本原因都不是源于侯聚森要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权益。侯坚持与对方战斗到底,目的是为了捍卫党、捍卫国家,捍卫国体,捍卫政体。而对方之所以要殴打侯聚森,也不是因为侯的个人利益和权益妨碍了他们,而是因为侯捍卫党和国家的言论和行为影响了大批学生,成为他们搞推墙、搞颠覆的障碍。所以这个事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也不是简单的刑事犯罪,而是一个典型的政治纠纷。侯聚森与梁某某打人团伙之间的矛盾,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是带有敌我矛盾性质的政治斗争。因此,不能仅仅用治安条例来处理,也不能仅仅用刑法(寻衅滋事罪条款)来处理,必须联系宪法、刑法(颠覆国家政权条款)和国家安全法,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和复议。

  10、如果侯聚森因为个人利益和权益与人主动斗殴,那么他即便是多么爱国爱党,也应遭受法律的惩罚。但是,实际情况是,侯聚森因为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被敌对势力团伙残酷威胁攻击,即便女友因此与自己分手,侯聚森也毫不屈服、坚持战斗。当对方威胁到自己父母情况下,侯聚森被逼无奈,被迫答应与对方见面并被对方围殴,这种情况不属于约定斗殴,侯也不应受到法律惩罚。

  11、种种迹象显示,梁某团伙呈现高度政治化和组织化的特征,其活动模式已经不仅仅是在网上散播反共舆论,还包括通过非法收买公安人员的途径,获取爱国网民代表人物的真实身份,然后通过网络空间的语言暴力侮辱攻击迫使对方停止在网络上发表爱国言论,如果达不到目的,则直接实施暴力恐怖主义的肉体攻击。这和当年纳粹夺权前的冲锋队、各国颜色革命(如乌克兰)、及港台反共活动中的先锋冲锋队的行为模式如出一辙,他们不仅非法持有大批仿真枪支对爱国青年进行公开的死亡威胁,其背后更有源源不断的大批不明资金(梁某自称某著名公知团伙)的支持、鼓励。因此,无论是从网络言论上还是具体行为上,梁某团伙既有明显的推翻中国共产党的动机,也犯有明显地有组织化的危害国家安全和颠覆国家政权罪行。

   四、警惕文登722事件成为颜色革命的催化剂

   自互联网时代到来之后,因网络冲突走上肉体冲突的民间政治力量的纠纷发生过多次。但是,只有在文登722事件中,梁某某团伙才第一次表现了史无前例的严密的组织性、彻底的反动性和肆无忌惮地猖狂性。从网络定点清除到肉体定点暴力袭击乃至清除,这体现他们推墙颠覆活动的长期性、系统性、全面性。梁某某本人的香港户籍身份背景,更加值得关注和警惕。

   而以侯聚森为代表的另一方(爱国青年学生群体及其网络同盟军),毫无疑问则是执政党未来战胜颜色革命推墙势力的决定性的基础力量。

   文登警方的处理在表面上貌似是合法的,但是这种把攻击者、袭击者(即反共暴恐势力)和受害者(即爱国学生青年),等而视之同样进行惩罚的做法,事实上不仅仅损害了政治,也在法治上带来了很大争议:首先,在理想状态,文登警方了解案情前因后果后,应该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意识到案件的政治属性,要求其他部门介入,这是上策。其次,即便是缺乏基本的政治素质,文登警方也应将案件定性成梁某某一方犯有寻衅滋事罪,这是中策。最后,即便是将案件错误定性成了纯粹的民事纠纷,也应将梁某某一方认定为主动滋事挑衅一方,侯聚森等人是被动的受害者和自卫者,不予惩罚,这是下策。

   然而,案件的处理结果,既不是上策,也不是中策,也不是下策,而是下下策:认定侯聚森和梁某某打人团伙都是结伙斗殴。

   更可怕的是,伴随着警方的这次处理,梁某某团伙为代表的网络反共暴恐势力和第五纵队更加肆无忌惮,其网络暴力行为和现实暴力行为某种程度上也实现了合法化:文登警方的现有处罚决定客观上认定其行为只是民事纠纷,而非寻衅滋事罪,更不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未来类似案例将光明正大地层出不穷,由此先例,后面不少地方警方的处理模式也可能会参照文登警方在722事件中的做法。毫无疑问,爱国的学生青年阵营则可能由此产生巨大的分化、分裂乃至崩溃。这种局面下,网络反共暴恐势力和第五纵队必然迅速发展壮大绑架中间群众,西方颜色革命战略将在中国成功实施。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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