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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野:罗马真的是法治国家吗?——浅谈教科书中的罗马史
点击:  作者:鹿野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7-02-21 10:44:24

 

        当前,中学与高校的教科书中非常推崇罗马文明,认为罗马是人类法治的源头。然而,这种说法事实上是非常荒谬的。我们可以看一下人教版中学历史教学参考书的相关介绍(课本大体与此相同)

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

(1)早期阶段: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

(2)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起初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3)继续发展和完成阶段: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出现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万民法。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我们可以看出,教科书中对罗马法的概念就是混乱不堪的。它指的既不是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也不是罗马帝国的法律,更不是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如果要是说罗马法包括整个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到东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那么也可以自圆其说,可是教科书中硬是把罗马法的截止年限算到了公元七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前期。这种算法显然是不伦不类的。为什么要这样计算呢?是因为在西方人的眼里,东罗马帝国和俄罗斯等东欧国家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很难算是西方文明的一部分,所以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压。可是,在推崇罗马法治的时候,又会发现罗马的主要法典都产生于东罗马的查士丁尼时代,如果要是不把这个时代包括到罗马法的里边儿的话,就没法说罗马是一个法治国家了。所以,在定义罗马法概念的时候,就仅仅包括了东罗马前期,而不包括东罗马后期。这显然是一种粗暴的近乎无理的意识形态宣传品。可惜的是,这种意识形态宣传品却被当下的中学历史教科书全盘采纳。

如果要是我们摘掉有色眼镜的话,就会发现教科书中的宣传是完全与历史事实和逻辑相悖的。氏族习惯法并不独存在于罗马,而是几乎所有的部落国家普遍存在的。而成文法的形成,也同样是各民族普遍都存在的一种形态,而非罗马文明的独特贡献。诸如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法经》与后来秦汉时代的《秦律》和《汉律》,等等等等。所谓罗马法在产生的年代上这个古老文明中差不多是最晚的,而且内容上也和其他古老文明并没有什么质的区别。特别突出罗马法的作用,完全是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构建,而与历史的事实相去甚远。

而教科书中把罗马说成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的源头,更是荒谬无比。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打着罗马法的幌子,但是其具体的内容与罗马法没有多少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为减少阻力而鼓吹的托古改制而已。这就好像近代中国康有为喜欢宣传孔子,一部分革命党喜欢宣传黄帝,然而事实上我们很难说他们的政治思想和孔子与黄帝有多少内在的相同之处。把托古改制的宣传口号当作历史事实,是历史研究中的一种低级错误。

如果要是我们抛弃宣传认真的看一下罗马政治史的话,就会发现罗马与近代资本主义法学所勾画的法治没有多少相似之处。罗马所宣传的法,其实只是一种治民的工具,对于上层社会是几乎没有影响的。其法律较之上层政治的影响可能尚不及中国等一些其他的古老文明。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一直到东罗马帝国,始终贯穿的都是一种以践踏法律的军事政变为基础的军事独裁统治。其政治稳定性较之中国远远不如。例如,罗马帝国从来没有形成过像汉唐宋明这种长期稳定的长命王朝,其统治最长的安东尼王朝只不过存在了不到100年时间,经历了六位皇帝的统治。而且,和中国长命王朝实行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不同,罗马继承方式主要是以过继的养子作为继承。总的来看,整个罗马不过类似于中国历史上的魏晋南北朝或者五代十国这样的乱世而已。在这种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乱世之下,谈何法治呢!

即使是对于不问政治的下层民众来说,罗马的法治也只不过是一种虚幻。我们不要忘记,所谓法西斯其源头却恰恰是来自于罗马,这种大棒加斧头的法西斯统治如果说是法治。那么我们也可以说希特勒与墨索里尼实行的是法治。当然,严格意义上说这也没有什么错误。因为即使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他们所宣传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是一种真实的平等,而是一种基于财产基础的平等。他们通过律师辩护等一系列制度设计的不同财产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不过是停留在纸面上。相比之下,古代罗马与近代的法西斯,只不过是加上了一些武力与强权的因素罢了,其不平等的程度未必比完全基于财产的现代西方国家不平等程度更高,何况财产也同样可以转化为政治上的强权。可是,这尽管比较接近于法治的历史事实,却恰恰是那些拼命鼓吹罗马法治的自由主义学者不愿意看到与极力回避的。

总之,古代罗马的法律制度形成于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东罗马帝国时代,相较之其他的古老文明并不是特别的发达,而甚至由于军事政变的频繁与政治上的不稳定,其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与其他的古老文明比起来尚有不如。特别强调罗马文明是近代法治的源头,其实只能体现出教科书编写者严重的西方崇拜症,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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