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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良 何秋娟:应对西方“网络自由”必须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点击:  作者:张卫良 何秋娟    来源:《红旗文稿》  发布时间:2016-05-15 17: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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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空间也是国家的安全空间,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全天候全方位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这一讲话对实施我国网络安全战略工程提供了基本遵循和重要指导。

 

  在网络安全中,意识形态安全是第一位的。没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就没有国家政治制度安全。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网络自由”之名,大肆输出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极大冲击。应对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挑战,必须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打造网络强国。

 

  一、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张的“网络自由”是侵犯别国网络安全的最大威胁

 

  “网络自由”的本质是网络霸权主义。关于网络空间主权的适应性问题,一直存在争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的先进科学技术,主张“先占者主权”,即“网络自由”。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因而网络自由只能是西方国家的自由,而不可能是平等的自由。当然,西方国家并不是不承认网络主权的存在,只是在网络主权问题上执行双重标准,在关乎自身利益的时候,就宣示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屡次借各种理由对中国等进行指责和提出维权要求;而在无关自身权益的时候,就高调地抛出 “网络自由”论调,宣称网络空间没有边界,不受限制。这种双重标准就使其网络霸权主义的实质暴露无遗。自从2013年美国情报部门雇员斯诺登出走爆料以来,美国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他国的行径就不再是秘密,美国国务院对此事件也并不避讳,而且还极力辩护,并借机对其他国家进行指责。特别是2015年上半年以来,美国持续热炒所谓“中国黑客对美发动网络攻击”,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国防部长也曾明确表示,“网络攻击已成为美国遏制某些敌国的重要手段”。可见,美国这个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叫嚣最大声的国家,其实却是对世界各国进行间谍活动最猖狂、对别国网络安全构成最大威胁的国家。“网络自由”只是其在网络空间推行霸权主义的幌子。

 

  主张“网络自由”的目的在于借助网络推行意识形态战略。互联网时代,美国等西方国家将其意识形态战略的重点放在网络空间,借助网络向其他国家大肆推行其价值观。为达成这一目的,西方国家就必然要极力维护其在网络空间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于是就抛出了“网络自由”主张。“网络自由”说到底就是西方国家为实施意识形态输出战略排除障碍而定制的概念,其目的决不是促进各国网络自由平等发展,而是为西方意识形态战略在网络空间的推行提供合法性的依据。

 

  二、网络主权的国际公认性使得“网络自由”无以立足、不攻自破

 

  网络主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客观事实。首先,网络主权的存在具有客观逻辑。信息时代,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已发展出了包括网络经济领域、网络政治领域、网络文化领域以及网络社交领域等完整的网络生态体系,各国都在加紧建设网络服务系统和网络基础设施。网络空间的客观存在就决定了网络主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其次,网络主权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物质支撑。任何一个空间,只要存在价值和利益,就必然会引起纷争,而有纷争则就意味着存在所属权的问题。在网络化的今天,各国的利益诉求越来越集中于网络空间,导致网络空间硝烟四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甚至开始策划“互联网大战”。因此,网络空间必然存在网络疆界,有疆域自然也就必然有国防,网络边疆和网络国防就是网络主权存在的物质支撑。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行使网络主权,网络主权的客观存在已成为国际共识。再次,网络主权的存在具有法理上的依据。早在2003年,由联合国提议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就对“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属于一国主权范围”有了明确说法。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尊重网络主权,不搞网络霸权”的主张,更是得到与会各国的一致认同。所以,网络主权不仅在现实中真实存在,而且还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是各国发展网络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网络自由”缺乏理论支撑和事实依据。首先,网络主权是网络自由的前提,没有限制的自由只是谎言,只不过是强权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普遍主张绝对自由,并且以西方的自由尺度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指责社会主义国家限制自由、干涉人权。网络空间只有限定各国自由的范围,才能保障各国自由发展的同时不侵犯别国的权益。当前国际网络社会之所以存在诸多网络争端,与西方国家网络霸权主义行径密切相关。网络霸权主义导致的一系列网络摩擦事件无不说明,没有主权,自由就是妄言。其次,西方国家的主张和行为自相矛盾。西方国家一方面倡导“网络自由”,另一方面无论是不断通过加大网络科研经费的投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筑牢网络国防,还是采取监视、监听以及网络制裁行为,其实正是承认网络主权的存在和网络主权对于国家安全极为重要的行为。因此,西方国家“网络自由”主张的虚假性不攻自破。

 

  三、西方国家的“网络自由”对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

 

  虽然我国一直强调网络主权,谴责美国的网络侵权行为,并大力加强网络国防建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网络技术相对落后,依然处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攻势之下。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已逐渐平民化和世俗化,一些西方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渗透已不再局限于知识分子的学术议题或政治精英的政治议题,而是逐渐成为广大普通网民的生活议题,波及和影响到了更广泛的人群。

 

  意识形态安全挑战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文化和价值观在我国网络空间的传播和煽动,严重冲击着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舆论阵地的话语权。国内一些网民多年浸淫互联网,深受西方所兜售的那套“普世价值”所迷惑,逢中必反,逢美必捧,高举 “言论自由”旗帜,大肆攻击和抹黑政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习惯性地归因于体制、制度,在网络空间极力散布悲观论调,鼓动消极情绪。国内个别学者沦为西方民主政治的追随者与信奉者,在网络上公开散布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行宪政民主等各种反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观点,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否定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主导地位。西方敌对势力栽培和收买的所谓“公知”“大V”、网络写手等极端反体制分子长期在网络空间兴风作浪,试图搅浑网络舆论场,搞乱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判断。一些网络媒体淡化甚至故意放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大肆传播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极尽宣扬奢侈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西方媒体更是精心设置议题、恶意炒作,操控舆论,助推历史虚无主义在我国网络空间扩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消解了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的影响力,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优秀传统文化遭到侵蚀,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

 

  面对网络舆论的乱象和意识形态的不利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互联网管理作出重要指示,国家互联网主管部门、各级宣传部、主流媒体一同发力、积极作为,打响了一场网络意识形态反击战,网络空间变得清朗了许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互联网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一日都不可懈怠马虎。

 

  四、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必须既加强技术防卫力量,又强化“心防力量”

 

  严正申明网络主权是我国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网络主权”原则的践行绝不可能一帆风顺,应对西方以“网络自由”之名所施加的意识形态压力,把握我国网络舆论空间的话语权,就必须敢于理直气壮地谈网络主权,把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特别是主流媒体要理直气壮地坚持网络主权,在新闻报道、评论尤其是对外宣传中要表达维护网络主权、捍卫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坚定态度,并对商业网络媒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要引导商业网络媒体端正利益观,摒弃唯点击率、唯收视率为尊的做法,对屡屡在意识形态问题上触犯规定、挑战底线者,要作出硬性处理。

 

  打造网络强国。我国网民数量之众、网络空间之大、网络发展之复杂性等都是其他国家无可比拟的,但是我国网络发展大而不强。在网络基础设施,尤其是在网络软件设备和网络核心技术等方面还都受制于人,存在不小的差距,这也是我们在意识形态话语权方面还受制于西方国家的重要因素。因此,维护我国网络安全,就必须继续巩固我国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强化对网络硬件设施的控制权,着重提升网络软件技术水平,加强网络核心技术的科研和开发,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只有掌握了网络核心技术,才能从网络大国变成网络强国,才能有能力、有手段筑牢我国的网防,从而有效地将各种有害言论、错误思潮拦截在我国网络疆域之外,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其中必然包括网络领域。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法治建设是巩固我国网络疆域防线,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入侵的强制性保障措施。网络法治建设要在完善和巩固现有网络法律体系的同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网络法律体系;坚持重点立法,以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为核心,切实维护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传播的双重安全;坚持开放立法,增加我国网络法律法规的适应性,适应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互联网发展的需要;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要加强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建设,又要加强各级、各层次规章制度的协同性建设等。只有形成健全完善、操作性强、适应性好、不断与时俱进的网络法律体系,不断推进网络建设的法制化进程,才能用法律维护我国网络安全,打击各种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意识形态的恶性入侵。

 

  大力培育广大网民的网络素养和对错误思潮的“免疫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纵观各国在网络空间的争端事件,可以看到,仅仅依靠技术升级来应对网络空间的安全威胁还远远不够。现阶段我国一方面要加快提升网络技术发展水平以抗衡美国等西方网络强国的入侵,另一方面,必须强化“心防”力量,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战略的网络攻势。要看到,西方意识形态的外部入侵最终主要还是通过我们国内的商业网络媒体以及持极端化倾向的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来发挥作用的,我国网防的裂口是在外部腐蚀性的意识形态攻击和内部缺乏主权意识的网络媒体、自媒体的双重作用之下才撕开的。为此,需要大力培育广大网民的网络素养和“免疫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占领国内网络意识形态阵地,并改进和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使广大网民受到耳濡目染、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在思想深处认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党的领导,自觉抵制错误思想、不良言论的侵害,并与之开展斗争,成为捍卫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一支常备力量。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来源:《红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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