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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呼唤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点击:  作者:赵小鲁律师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2-20 11: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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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需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最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就是开始唤醒了全社会全民族对保护国家英烈名誉重要性的认识,开始唤醒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使我对意识形态斗争的艰巨复杂有了来自斗争第一线的深刻认识。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战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重要意义,有了切身感受。利用法律形式,和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是现阶段意识形态政治斗争的一大特点。意识形态斗争的本质,是敌对势力和共产党争夺人心的政治斗争。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成败,聚焦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

 

  因为,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是打着历史研究、细节考证和言论自由的旗号,利用法律的形式,公开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和人民革命的历史。这是敌对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和共产党斗争数十年,终于图穷匕首见的“锥心之术”,是在挖共产党、人民军队、共和国和人民革命的“祖坟”。

 

  我深感,革命历史是共产党和人民血脉相连的精神纽带。如果革命历史被否定了,也就彻底割断了共产党和人民血脉相连的精神纽带。而我们的革命历史,就是由无数革命英雄的鲜血和生命组成的。革命英雄是革命历史的载体和精神符号。没有了革命英雄,还会有革命历史吗?!

 

  我深感,当前振奋民族精神,根本是要呼唤英雄情怀。数十年来,敌对势力对中国的和平演变,表现在各个方面,例如,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资本主义的普世价值,思想理论的全盘西化。但是,我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更深刻的感受是,中华民族已经缺失了英雄情怀。这才是意识形态领域所有斗争的核心所在!数十年来,敌对势力通过潜移默化,已经成功消解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这才是令我极为痛心和震惊的。我们的民族精神已经到了丧失英雄情怀的崩溃边缘!中华民族正在经历两千年来最严重的民族精神危机!中华民族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我们还不警醒吗?!

 

  为什么历史虚无主义长达十年不懈的、放肆的污蔑我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同志和所有的革命英雄,而没有受到任何谴责和惩罚?!

  为什么《狼牙山五壮士的故事》从小学课本中被删除?!为什么很多人对污蔑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表现得如此麻木不仁,甚至当做茶余饭后的笑料谈资?!

  为什么我们的主流媒体多年来几乎没有一篇反驳历史虚无主义诋毁否定革命英雄的文章?!

  为什么那些污蔑诋毁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者长期占据舆论高地,呼风唤雨,风光一时?!

  为什么解放军的高级将领含着热泪说,“保卫我们的革命英雄,解放军在孤军奋战”?!

  为什么狼牙山五壮士所在七连连长,老红军刘福山的后代刘宏泉同志多次大声疾呼:“英雄保卫了我们,谁来保卫英雄”?! 

 

  我深感,一个民族最深厚的生命力,在于这个民族的英雄情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经济振兴是基础,精神振兴是灵魂。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基因,是英雄情怀。一个没有英雄情怀,不懂得保护英雄、崇敬英雄、追随英雄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也绝不可能受到世界优秀民族的尊敬和接纳。

 

  我深感,“不忘初心”,从哪里来?我们的初心,从学习革命历史中来,从学习革命英雄的事迹中来。没有了革命历史,没有了革命英雄,没有了英雄情怀,我们还能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初心”吗?还能找到共产党立党为公的“初心”吗?!

 

  我深感,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如果我们的民族没有了英雄情怀,一旦国家有事,我们还有虎狼之兵吗?!但是,如果我们唤醒了民族的英雄情怀,一旦国家有事,我们就会有万千虎狼之兵!

 

  我深感,自己的忧患意识,深深来自于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年零二十二天的不懈思索。中华民族没有了英雄情怀,“四个自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华民族有了英雄情怀,“四个自信”,就是每一个炎黄子孙人生信念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深感,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胜诉,虽然来之不易,但只是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政治斗争的第一个重大胜利,历史虚无主义亡我之心不死,绝不会甘心失败,还会以各种方试继续诋毁污蔑否定我们的革命英雄。我们迫切需要用一部法律建造一座革命英雄主义的精神殿堂,将革命英雄的在天之灵安放在这座民族精神的圣殿中,供炎黄子孙世代瞻仰崇敬学习追随,将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作为民族精神的基石,民族信仰的圣火,世代传承,千年不息。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振奋民族精神,呼唤英雄情怀,亟需制定一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二、保护民族英雄,是所有优秀民族的民族信仰

 

  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是现代法社会的必然要求。

 

  民族英雄历来是一个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财富。世界各个优秀民族,无论大小强弱,都会象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民族英雄是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民族精神的基石,是民族信仰的圣火。无数民族英雄的事迹,通过史诗的形式,由游吟诗人世代传唱,用文学艺术广泛传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任由一些人肆意污蔑诋毁本民族的英雄而无动于衷。很多法治发达国家,更通过法律形式,保护本民族的英雄人物。

 

  例如,在标榜言论自由的美国,却非常重视通过立法保护民族英雄,绝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诋毁污蔑。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使英雄精神成为美国民族的民族信仰。美国先后颁布了《爱国者法案》和《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不受侵犯。任何对民族英雄不敬的行为,都会遭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

 

  例如,前苏联在解体前,几乎所有的革命领袖和民族英雄均被诋毁否定,结果是,民族精神被解构,成为前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痛定思痛,连续颁布多部法律保护英雄名誉。包括《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甚至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诋毁英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从有利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局”,高度重视这部法律的制定

 

  现在仅有体制外各界群众的呼吁,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希望,在两会期间,社会各界广泛联络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形成提案和议案,促使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将《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且,应该特事特办,时不我待。 

 

  四、关于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和言论自由相互关系的问题

 

  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历史虚无主义的重要观点是,“共产党树立的英雄,我们就不能说说吗?”“言论自由没有禁区”。实际上,保护英烈的名誉和言论自由,并无相悖之处。我们的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名誉的义务。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在判决书中,对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充分说理和明确阐述。

 

  五、关于运用国家权力保护英雄名誉的问题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在保护“死者”名誉方面,起诉主体,只能是名誉被侵犯的死者近亲属。过去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近亲属的理解,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最近,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扩展为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是一个巨大进步。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是,


  第一,在战争年代,我们的很多英雄牺牲时非常年轻,只有十几岁,二十几岁。绝大部分英雄都没有结婚,也没有留下后人。他们的名誉受到侵犯,依据现行法律,没有任何一个主体可以作为追究侵权者责任的原告。

 

  第二,即使有英雄后人,或旁系血亲,以个人力量对抗势力庞大的历史虚无主义,往往过于弱小和力不从心。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深感如果单靠个人力量,没有党和国家的支持,要对抗历史虚无主义的阴暗势力,极其艰难。这也就是为什么长达十年,历史虚无主义一直在不停的糟改诋毁我们的革命英雄,而没有受到法律追究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绝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六、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时,开始,葛振林和宋学义的后人,都非常不理解地说,我们的先辈是为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的英雄称号是国家赋予的。当历史虚无主义者对他们肆意抹黑、造谣污蔑、诋毁否定的时候,为什么国家不出面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这些英雄后人发出的悲愤反问,给党和国家,给我们的立法机关,提出了一道必须破解、无法回避的课题。

 

  七、关于追究侵犯英雄名誉者法律责任的起诉主体问题

 

  我们的法学理论,开始,基本移植于西方,很多带有浓厚的全盘西化的痕迹。起源于古罗马,确立于十八世纪的西方法学理论,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调整的是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力量。私法,调整的是公民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主体平等和契约自由原则。按照传统的公法私法理论,保护名誉权,属于私法范畴,国家力量不能介入。目前这一法理上的障碍,由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经典判决,在法律法理上实现的重大突破,已经解决。

 

  《判决书》的表述内容:革命英雄的名誉,属于民族精神的一部分,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内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按照《判决书》阐明的法学原理,保护英雄名誉,就涉及到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共秩序,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理所当然,应当由国家力量来加以保护。这就解决了一个重大问题,国家机关,首先是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追究侵犯英雄名誉者法律责任的起诉主体。侵犯英雄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排除,可以考虑,因侵犯英雄名誉在局部地区造成后果的,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保护英雄名誉,也应当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当然,在立法上具体如何考量,则应该是立法机关专门研究的问题。

 

  八、关于对革命英雄名誉特殊保护的问题

 

  英雄也是人,人无完人。在英雄成长过程中,也会有各种缺点错误。但英雄之所以成为英雄,就是在关系到国家民族兴亡大义的关键时刻,舍弃“小我”,成就“大我”。个人的精神,升华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我们要保护民族英雄名誉,就是保护民族英雄的“大我”精神。所以,对我们的革命英雄,一旦列入国家民族的精神殿堂,就应当给于特殊保护,而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对他们的英雄形象进行诋毁和污蔑。

 

  九、关于保护对象范围

 

  我个人觉得,要以中国人民英雄纪念碑所列明的,1840年以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抛头颅洒热血的英雄为时间范围。同时,要考虑到英雄人物在中华民族精神的影响程度,而主要选择具有全局性代表意义的重要历史人物,作为《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并可以采取分批选择,逐步确定名单的方案。

 

  十、关于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问题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将是保护中华民族历史和民族精神的一部重要法律,必然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有几个立法原则是应当考虑的。 

 

  第一,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基本方针政策为指导。 

  第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为指导。

   第三,以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为指导。

  第四,适应当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践的需求。

  第五,充分吸纳法治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和立法技巧,经过“扬弃”,为我所用。

  第六,建议《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先形成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立法过程,和草案讨论过程,成为弘扬民族精神,培养英雄情怀,宣传英雄事迹,敬仰学习和追随英雄的过程。

  第七,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很多人士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例如,保护“名誉”,保护“名誉荣誉”,保护“荣誉”,以及其他等等。最终,由立法机关征求广大群众意见之后,加以确定。 我唯一的强调的是:形势严峻,刻不容缓,时不我待!

 

  (作者系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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