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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
及其说明(专家建议稿)
点击:  作者: 韩大元等    来源:北京市经济法学会  发布时间:2016-12-12 09:21:29

 

       【编者按】2005年底,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国家行政学院、首都师范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研究。2009年,《宪法解释程序法》课题组以司法部课题“宪法解释程序法理论与实践”为基础,草拟、公布了该法初稿。2011年,课题组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2015年5月,课题组向部分专家书面征求了意见,对原稿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15年11月,课题组在京举行“宪法解释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探讨了世界不同国家宪法解释的基本制度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问题,并逐条对建议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目前的稿本。现将该“建议稿”及其说明公布,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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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

(专家建议稿)

 

第一章    

 

1条〔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规范解释宪法的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条〔忠于宪法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宪法秩序。

 

3条〔人权原则〕

解释宪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二章  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

 

4条〔解释的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主动解释宪法,也可以依请求解释宪法。

 

5条〔宪法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研究、审议和拟订与宪法解释相关的议案。

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宪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6条〔解释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解释宪法:

(一)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宪法实施中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需要明确宪法的规定的含义的;

(四)其他需要解释宪法的情形。

 

第三章  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

 

7条〔请求解释的主体〕

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8条〔预防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9条〔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宪法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建议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研究、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10条〔具体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程序,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当事人认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相抵触,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的,人民法院认为存在抵触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程序,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解释宪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受理。

   

11条〔个人请求解释的条件〕

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需要解释宪法的规定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12条〔请求解释提起的方式〕

解释宪法的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宪法解释请求书应当载明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由,请求解释的宪法的规定,请求解释宪法的理由等内容。

宪法解释请求书可以以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直接送达。

 

第四章  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

 

13条〔接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宪法解释的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宪法解释的请求予以登记、出具接收回执,并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提请资格、宪法解释请求书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宪法解释请求书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十日内转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同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请求人书面作出受理通知书。

宪法解释请求书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十日内向请求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14条〔请求的处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接受解释宪法的请求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三十日内不能提出意见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15条〔决定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提出的是否需要解释宪法的书面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委员长会议应当自宪法解释请求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是否解释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认为没有必要解释宪法的,应当作出不予解释宪法的决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不予解释理由书面告知请求人。

 

第五章  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

 

16条〔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

 

17条〔解释案的起草〕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解释宪法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征询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拟订宪法解释案。

 

18条〔解释案的提请审议〕

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19条〔解释案的提出〕

宪法解释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七日前印送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

宪法解释案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宪法委员会以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因对解释宪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终止审议该宪法解释案。

 

第六章  宪法解释案的通过与效力

 

20条〔宪法解释案的通过〕

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1条〔宪法解释的公布〕

宪法解释由编号、主文、理由、公布时间等部分组成。

宪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宪法解释文本为标准文本。

 

22条〔宪法解释的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宪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23条〔生效时间〕

本法自二〇一×××××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说明

 

一、《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

稿)起草过程

 

 

        2009年,《宪法解释程序法》课题组以司法部课题“宪法解释程序法理论与实践”为基础,草拟、公布了该法初稿。2011年,课题组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了《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课题组根据中央精神和宪法实践的新情况,征求了若干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了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2015年5月,课题组向部分专家书面征求了意见,对原稿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2015年11月21日,课题组在京举行“宪法解释的新发展”专题研讨会,国内15位中青年专家用一天时间,探讨世界不同国家宪法解释的基本制度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问题,并逐条对建议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目前的稿本。

 

 

 

二、《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定位和性质

《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一部关涉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法律,它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宪法的命运和前途。

第一,《宪法解释程序法》是一部法律。之所以要立法而不是制定一部内部的议事规则,是因为解释宪法的活动涉及国家的根本法,其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解释活动并不是对内发生效力,而是会影响到国家权力的运行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故而,制定法律是妥当的。

第二,《宪法解释程序法》的立法意图在于,既能让宪法解释有可能运作起来,又不会因为宪法解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冲击。故而建议稿对于提请解释宪法的条件、审议宪法解释的程序均做较为严格的限制。

第三,《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框架主要是按照解释宪法的过程而设计的。首先是请求解释宪法的提起,然后是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宪法解释案的审议,最后是宪法解释的通过。

第四,《宪法解释程序法》主要是一部程序法。草案中着重规定了解释宪法的程序,力图使各种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当然,《宪法解释程序法》虽名为程序法,但也不可能不涉及到一些实体的问题,例如,解释的请求权、宪法解释的效力等问题。故而,建议稿中没有严格区分程序和实体,这也是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立法的普遍现象。

 

三、《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

稿)的主要内容

《宪法解释程序法》建议稿共分为七章、二十四条。这里简单地作出说明。

第一章总则:规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宪法解释应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忠于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秩序和程序法定原则。

第二章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重申宪法关于宪法解释主体的规定,并依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的事由。同时,在这一章中还区分了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方式。对于前者,应适用本法后文中规定的较为复杂的程序;对于后者,也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认为需要解释宪法的,其程序只会有审议和通过两个步骤。

第三章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规定提请解释的主体、提请解释的条件、提请解释的方式和宪法解释请求书等内容。提请解释的主体是生活在宪法下的任何人,但是为了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负担,应将在不同情形下的各种主体有所区分,赋予其不同的请求效果。第一是预防性解释的情形,也就是国家在立法时,对宪法规定有疑义的,请求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第二是抽象审查性解释,即虽然并没有个案的发生,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一个代表团发现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而提出请求的,应当受理。其他主体提出的,只能作为一种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第三是具体审查性解释,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抵触的,应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受理。第四是个人请求的情形。原则上个人不得请求解释宪法,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这相当于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诉愿制度。

第四章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规定接受解释请求的工作机构和决定解释宪法的相关主体与程序。这里区分了接收请求书、受理请求书、决定解释三种情形。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接收请求书,对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就是否需要解释宪法提出意见。最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解释宪法。

第五章宪法解释案的起草与审议:规定如何起草宪法解释案以及如何对解释案进行审议。其中,为了增强宪法解释的科学性,规定了宪法解释咨询委员会,其具体的组成、任免程序等可以在详细论证之后再作规定。

第六章宪法解释的通过与效力:规定解释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以及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地位。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提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建议稿严格规定了通过的程序,要求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生效时间。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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