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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必须否定土地私有化主张
点击:  作者:中华魂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3-09 08: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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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实施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征的土地经营责任制,该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这是一种排他性的土地制度安排,无法满足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要求,且越来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制约条件。所以在条件成熟时就应该允许、鼓励土地流转,以适应现代农业对土地资源市场化,及生产社会化的要求。但是农业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而是适度才好,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也并非常越快越好,而是有序才好。我们认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的根本前提,因而也是保障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

 

  何谓土地流转?土地作为最固定的生产资料本身并不能流转,土地流转实际指土地经济权流转。土地之所以成为最重要的经济权,一在于它非常有用,是人类最基本的劳动资料与生产空间力;二在于它非常稀缺性因而产生了排他性土地产权。广义的经济权,包括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因而土地流转既可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也可是土地支配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流转。何种权利的流转才是土地流转的实质呢?人们关心土地经济权及其流转,根本而言,那是因为它对人太有用。所以土地所有权只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土地使用权才是土地流转的实质。从土地流转实质看,土地流转可能是土地所有权在流转。这种土地流转显然意味社会已经实行了或将要实行土地私有制。但也可以是土地支配权、使用权与收益权的流转。这样的土地流转并不必然要求土地私有化。我国国家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指农村土地在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显然非常符合土地流转的本质。

 

  那么,私有化与公有制的土地流转,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呢?一些人认为只有将土地私有化才能明晰土地所有者,才能使人们可以自由地买卖土地,从而实现土地有序流转。这些土地私有化论者显然既没有看到,当然往往是故意不看到,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从所有权看,实际已经非常地明晰了。也没有看到土地私有制往往是土地有序流转的重大妨碍:私有制并不必然降低交易费用,相反可能增加成本,因为实现私有制而界定每件物品的归宿本身就需要很高的协调费用;私人所有权会妨碍对物品的集中统一调度,由此而增加经济活动的协调费用。如日本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实践证明土地私有权并没有促进土地的流动和集中,反而使土地分散经营凝固化。在我国,若实行土地实行私有化,此情况只能更严重。因为不少农民完全可能会由于有了土地增值的预期而将土地作为一种保值增值的资产加以保持,一些农民可能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出让土地,这势必会成为土地流转的障碍,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和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另外,在今天的中国,即便假设土地私有制适合中国农村的实情,其实施成本也难以估计,更可能在私有化给谁发生重大争斗使社会付出巨大成本。

 

  还有一些人认为土地私有化可使农民有了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积极性,因而有利于土地农业规模经营。其实,资本私有最多只能保证资本支配者最大化其净回报的动力,却无法保证资本支配者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最有效地保存和增加资本金,从而最大节约地使用资金和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这就决定了私有化未必能提升效率。土地私有化论者显然只看到私有化促进效率的一面,却忽视了此促进作用离不开一些严格条件,更忽视了提升效率必然要对私有化进行否定,及其这种否定的表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同时又错误地认定公有制必然阻碍效率的提升。实际上,只要使资本支配者的个人收入与其支配的资金净回报保持一定的比例,又保证他努力工作的预期收入高于个人的机会成本,即使资本支配者所支配的资本不归其个人私有,他也有足够的动力去争取尽可能高的资金净回报。按照这一思想,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能使承包经营权真正作为一项稳定的财产进入市场并产生应有的交换价值,就能促使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促使土地大规模集中,形成规模化农业经营,农民也能从中获得其应有的经济利益,提高收入水平。

 

  从人类土地所有制变更史看,土地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发展过程本身就是对土地私有化的否定过程。例如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相对于小农生产是历史进步,重要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了分离——这本身是对土地私有制的一定否定,因而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需要:伴随土地所有权关系革命而来的农业,是耕作方法的改进,协作的扩大,生产资料的积聚等等,而且为一种新的更高级的综合,即农业和工业在它们对立发展的形态的基础上的联合,创造了物质前提。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依然是私有的,结果土地私人占有者不费一点气力却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因而大多不愿进行一切不能在租期内收回的改良投资,租地资本家在租期内则对土地资源肆无忌惮的榨取和滥用,从而极大破坏土地质量。历史教训启示我们,我国的土地流转,流转的只能是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土地的所有权,更不能进行土地私有化。就中国的国情和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来看,也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特别是土地承包制度的创新,在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土地使有权的合理有序流转。

 

  土地私有化者还有一个非常道义的理由,那就是土地私有化才能有效保护人民,主要指农民的利益。如有人提出:农村的老年人,若有了自己的一份土地,就有了养老的本钱,子女则有了赡养老人的经济动力,土地私有化还可以减少土地领域的腐败现象等等。另一方面,他们提出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我国不少地方也经历过规模不同的的圈地运动。在圈地运动中,不少农民土地权益受损,极少数的阶层、社会集团,却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在土地私有化论者看来,出现这种“羊吃人”的现象,根本原因是政府把握了土地审批权,政府享有土地审批权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化论者显然没有看到,此种行为其实是公有名义下的不道德的私有化。实际上,现代国家都保留了政府为公共利益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力。有了这个借口,若存在严重的司法腐败和行政不公,即使农民对其耕种的土地拥有私有权,有权势者,包括官员掠夺农民土地几乎不可避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不把注意力集中在反腐败和惩治侵占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上,而是强力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肯定不可能起到保护农民土地利益的作用

 

  土地私有化论者更没有看到土地私有化必然会带来的人道主义灾难。如,土地私有化后将会有一些农民因种种原因,在没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的情况下卖掉土地盲目涌入城市,当失业人员在城市难以找到就业机会且花光了卖地的钱,又失去了回家种地这最后的退路,他们何以生存?某些学者当然可以说,这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是“正常现象”。但是一旦数以百万的贫困人口从四面八方聚集到一起,形成社会动乱的基础,到时又如何面对这种正常现象。可见,以保护人民利益作为土地应该私有化的理由显然是不恰当的。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也是城市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过程。其间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或城镇。其规模之巨大,可谓当代世界之奇迹,而规模如此之大却没有发生重大社会动乱,更可谓是当代世界之大奇迹。究其原因,重要的就在于广大农民工在农村还有一小块地可以作为最后的生命保障。马克思早已揭示:“资本主义所要的,正好是人民大众的奴隶状态,是人民大众转化为佣工,是人民大众的劳动手段转化为资本。”(《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27)如何实现这些条件呢?推动土地私有化,才可彻底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使农民自觉或者不自觉失去土地,从而成为“回不去”的雇佣劳动力。由此可进而想象,一旦真正实现土地私有化,土地究竟会落到谁的手中。答案很简单,那就是特别有钱的人。当今世界最有钱的私人的当然是国际垄断资本家。这就意味一旦土地私有化,我国将有大片国土沦丧到西方人士之手。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为事实证明国际垄断资本一直在筹划通过大量“购买”我国农村土地以获取暴利,进而控制中国经济的方案。只不过由于我国政府对农村土地出售的严格控制,以及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坚持,他们的狼子野心才迄今无法实现。由此看来,土地私有化论者的“人道”关怀,其重要意义恰在于提醒人们:土地绝不能私有化。

 

  (作者:笔名中华魂,教授、博士;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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