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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棒: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点击:  作者:千钧棒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3-03 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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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说:“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欲灭其族,必先灭其文化”

 

  哲人说:“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民族,而一个拥有英雄而不知道爱戴他拥护他的民族则更为可悲。”

 

  国内外敌对势力欲灭亡我中国,灭我中华民族,同样要灭我们的历史,灭我们的文化。但是,他们也知道,如果要一步到位做到,是不可能的,于是他们就从微观层面入手,采取渐进式的、拱卒式的灭我们的历史,灭我们的文化的方式,他们坚持不懈地做这种“量变”的努力,到一定的时候,量变到质变,我们的历史和文化被灭,那么灭亡我中国,灭我中华民族就变成了现实。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烈士是一个群体,如果烈士被一个个泼污和否定了,那么英雄烈士就成为一个空壳。某些人采取的就是不抽象的否定英烈,而是一个个对具体的英烈进行否定的方法。因此,维护国家英烈名誉不仅仅是英烈本人及其家属的私事,而是维护一个国家的“国魂”、“军魂”、“民族魂”的大事。如果一个国家的英雄生前为国捐躯,死后被肆无忌惮地泼污,那么这个民族离灭亡就不远了,因此,应该通过立法维护国家英烈的名誉。

 

  这些年来某些人通过灭我们的历史,灭我们的文化来灭我们国家,灭我们民族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从宏观方面,他们宣扬历史虚无主义;从微观方面,他们一个个地泼污从领袖到英雄模范,造去世的人的谣,甚至造活着的人的谣,一个个地为历史上的大奸大恶的群体和人翻案。用这些具体的做法为他们宣扬的历史虚无主义提供佐证。虽然并没有完全得逞,但是在民众中造成极大的思想混乱。

 

  某些人打着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幌子大搞历史虚无主义,肆意抹黑、侮辱、诽谤和亵渎。从伟大的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到张思德、刘胡兰、杨子荣、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所有著名革命英烈,几乎无一幸免。

 

  仅仅是去年,就发生了某企业用“作业本”侮辱邱少云的帖子做广告的事件,发生用所谓“科学考证”质疑黄继光事迹的事件,在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的大背景下,发生“历史细节考证”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等抗日英烈,玷污诋毁否定中华民族抗日英雄的事件,发生某姓孙的女作家捏造领导人对话诬蔑某军人群体的家属都是妓女的事件,等等……

 

  具体的事例不胜枚举。

 

  外国对此又是怎么样做法的呢? 世界多数国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保护立法。叶利钦1993年签署《卫国烈士纪念法》。1995年俄国家杜马通过联邦法令决定将2月23日“苏军建军节”更名为“祖国保卫者日”。 普京2006年签署“卫国烈士纪念问题”总统令,2007年3月1日批准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法律修正案,修正案将每年的12月9日定为“祖国英雄日”。 2012年12月,俄罗斯又通过法律,将8月1日定为一战阵亡军人纪念日。上述法规皆有对英雄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全面保护。苏联解体曾在俄罗斯社会引发震荡与裂变,而缅怀英雄的传统却未曾因此发生断裂,俄罗斯人的“英雄记忆”反而得到了加强,这为俄罗斯的民族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欧美国家没有发生辱骂英雄的行为和言论,不仅是因为国民素质高,国民尊重历史文化,且因欧美国家也有大量有关英雄保护、爱国主义方面的立法。如美国2001年10月26日颁布的《爱国者法案》。曾有一美国女子在阿灵顿公墓前竖中指卖弄,激起众怒,遭到网络抨击,国民唾骂,几年内都得不到公众原谅,很多公司不录用,也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

 

  那么,如何确定英烈名誉权的法律地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这一条可以作为参照。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对英雄的名誉侵权案件的审理也可以参照执行。

 

  由于英烈的名誉已经不仅仅属于英烈本人及其家属,更是属于一个国家的无形的精神财富,跟非物质性文化遗产相似,却比后者重要得多。所以对英烈的名誉侵权所侵犯的客体应该首先是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侵犯的后果是可以通过累积的方式逐步威胁一个国家的安全,所以不应该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应该建立维护英烈名誉权的司法制度,应该作为特殊的民事官司处理

 

  国家应该责成民政部或者成立专门的英烈认定的权威机构,对英烈重新认定并且向全国公布,在认定期间,学术研究机构有权利和有责任向此机构提供推翻某一个具体的英烈的资格的证明材料,由该机构最终确定。

 

  在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公布英烈名单以后,仍然有人以公开的形式损害英烈的名誉权的,只要有公民举报,并且提供侵权的证据,相关机关应该立刻启动司法程序,由全国的英烈认定的权威机构或者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委托当地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侵犯英烈名誉权的被告人必须为其的言论提供确凿的证据,如果证据确凿,负责审理案件的机关负责将有关材料转交国家的英烈认定的权威机构处理,考虑除名还是公开真实情况,毕竟在战争年代,有时候出现个别误差也不奇怪,实事求是地纠正反而赢得民众的信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使用虚假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散布的言论,那么被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这种侵权行为与学术探讨的边界在哪呢?既然是探讨就未必一定是事实,法律允许和保护这种探讨,但是在国家相关权机威构重新公布英烈名单以后,任何学术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有责任把研究结果上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在没有得到权威机构认定并且公开之前,他们无权公开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与媒体报道的关系如何呢?媒体的文章如果涉及对英烈的评价的,首先要有学术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提供的研究结果作为依据并且经过国家相关权威机构认同,在此之前,他们无权在媒体上公开这样的信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与个人言论自由的边界又在哪呢?凡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将信息广泛传播,只要形成对英烈名誉侵权的事实,不管其有没有恶意,一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公开传播而是私下谈论的不属于此范围。

 

  综上所述,这样做既保护了公民的学术研究、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又保护了英烈的名誉权——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不受任何侵犯。

 

  通过立法保护英烈的名誉权已经成为关乎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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