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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太:要破除外资技术控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点击:  作者:周志太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5-12-06 10:02:35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和关键支撑。然而实证分析发现,近年来外资对中国的科技控制率逐年上升,中国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巨大,出口产品量大利微,专利量高质低。若任由外资自由并购,发展其优势品牌,中国有关国计民生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控制权将逐步丧失,必然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引擎,是核心经济优势,是增强国力的根本。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根本战略是建立国家协同创新网络,振兴知识产权创造,创新品牌跨国企业与品牌体系,尽快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迈向知识产权强国的跨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今世界,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和关键支撑,成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进步的强大引领。科技创新是经济与社会变革的巨大推动力量,赶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科技能够以更高的水平、更快的速度驱动和引领生产力发展。然而,改革开放的30多年以来,中国采取的“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并没有取得如期的成功,中国科技贡献率与发达国家相差30%,科技拉动经济能力的空间还十分有限。中国目前不仅面临如何赶超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问题,还面临着由于科技的相对落后而引发的日益严重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破解这些难题,需要中国走出一条破除外资技术控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之路。

 

一、警惕外资技术控制的风险

 

据统计,全球目前年投人研发资金1. 3万亿美元,撬动60万亿美元的GDP,回报率是1 : 50 ,技术驱动经济日趋凸显。全球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技术贸易的60% -70%,产品研发的80% -90%以及外商直接投资(FDI)90%。从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内部化理论”到克鲁格曼的“技术转移的均衡一般理论”,都说明技术优势已成为跨国公司获取垄断优势与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并且,一方面西方跨国企业的技术垄断要求已明显上升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中国正面临发达国家的“压迫式”竞争,表明FDI与国内自主创新间存在着矛盾。巴西经济学家多斯桑托斯在《帝国主义与依附》中也指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形成对东道国的技术垄断统治。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新自由主义投资自由化的推行,中国采取了“市场换技术”的策略,吸引了大量外资(含港澳台资本,下同)。随着外资注人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垄断、品牌优势及资金优势、管理优势等所有权优势迅速垄断市场,加之它们享有税收优惠及其他诸多超国民待遇,形成内外资企业差别巨大的竞争格局。外资强强合作并购、知识并购如火如茶,逐渐取代绿地投资而成为FDI的主要模式。具体表现为:并购战略由最初的零散性逐渐转变为计划系统性、“分步到位、逐步拖垮”;并购对象为中国效益好、知名度高、竞争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垄断企业;并购程度为绝对控股。在并购较多的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外资股权控制率甚至高达95. 79。一般说来,外资股权份额超过20%,即达到对企业的相对控制,超过50%,即达到对企业的绝对控制。从以下各表中可以看出中国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从表1不难看出,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控股率从20世纪90年代起逐年上升,进入本世纪已经达到惊人的高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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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即使外资不拥有绝对控股权,也能通过掌控核心技术拥有实际控制力。通常可以使用研发费用控制度、发明专利控制度和新产品产值控制度三个指标来反映中国产业被控制情况,这三个比重越高,说明外资企业对中国技术的控制力越强。从表2中计算出,中国2005年一2013年各年专用设备制造业技术对外依存度的平均值为67. 57%,表明中国技术对外依存度过高,已严重威胁中国产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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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3的数据看,中国的外资技术控制率似乎并不高,但考虑到中国专利的质量层次(详见后文“专利量高质低”部分),问题仍然严重。

 

3与表4虽均为外资技术控制的产出指标,但两者分别从“因”和“果”两个角度表明外资对中国技术的控制程度。

 

4中各年外资高科技新产品产值占全部新产品产值的平均值为60. 38%,表明内资对引进技术的依附性增强。如在计算机制造业中,中国利用世界第二大的市场仅仅换到了主板、音箱、鼠标等模块的部分技术,而中央处理器(CPU)、显示器等关键部件几乎全部需要进口,微软公司提供的桌面操作程序占比高达95 %

 

由于外资股权控制率较高,跨国公司实施集体采购和定向销售模式,使得其在东道国的前向后向联系双双收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外资企业间的“联系效应”,弱化了外资技术外溢效应,使“市场换技术”战略所交换或引进的“真正先进技术的转移少之又少”,“未见其对中国技术进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国内有些人仍然沉溺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买技术成果=获得技术能力、引进应用性技术=引进核心技术、引进二流技术=引进一流技术”的幻觉,“以我为主”的自主创新意志薄弱、创新能力难以提高,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专利量高质低

 

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2)》指出,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量迅猛增加,质量却有所下降,基础性、原创性、高价值的核心专利少,维持时间短,2012年国内维持时间10年以上的仅有5. 5%,而国外则有26. 1 % ;专利效益“权”多“利”少,目前中国专利产业化率仅为5%左右,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则为80%左右;2008-2013年,中国与美日来华专利申请间双向引用数据显示,在专利引用“贸易”中,中国逆差凸显,处于技术低位态势(参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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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量大利微

 

中国制造业占全球的比重,2010年为19. 8%,连续5年保持世界第一,2010年以来220种重要产品产量保持世界第一,2009年以来货物出口保持世界第一,也因此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以多年来一直秉承“市场换技术”发展战略的汽车行业为例,2010年以来中国汽车产量一直保持世界第一,但创新却较为缓慢,世界前百名知名汽车品牌中没有一个是中国品牌。可以说,中国已沦为跨国公司的汽车组装工厂及产品倾销地。国际价值链分工已成为全球国际贸易投资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又是决定国际价值链分工地位和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据世界产业利润链评估,约80%的工业产品利润集中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专利、商标许可上。美德日等国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居于高端地位,收取专利、商标许可费与转移定价,把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贸易投资优势,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中国制造”的“优势”更多地体现在成本低这一模式上,大部分缺少核心技术和品牌优势,处于全球价值链“微笑曲线”的底部。这一“优势”不但难以为继,而且面临“低端锁定”的风险。如在苹果手机iPhone的生产链上,中国工厂所得价值仅占产品价值的1. 8%,而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苹果公司获得产品价值的58.5%,占总利润的80%以上,苹果、三星等公司获得全球智能手机99%的利润,英特尔公司即使在经济不景气时,销售利润率也高达30%,而中国工业的销售利润率仅为5%,差距巨大。

 

3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巨大

 

2008年以来,世界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年均增长保持在15%左右,但中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2011年一2014年的4年间占比分别约为10. 3% , 10. 8% , 11. 5% , 12. 3%,虽然每年都有所提高,但距世界平均水平13. 3%还有差距。2013年美国知识产权(特许和许可费)贸易顺差高达884亿美元,而中国知识产权逆差达200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一大知识产权贸易逆差国。

 

社会经济中普遍存在“二八定律”,发达国家只要控制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最需要的20%高尖端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技术秘诀,即可制约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最终形成发展依赖和路径依赖,使得本国产业总是落后于先进国家一代或几代,甚至代差越拉越大。因此,若任由外资自由并购,那么原本在中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被外企兼并收购后,原有专业技术人才也会一并为外资所用,引发逆向技术溢出。跨国公司锁定核心技术,内资企业陷人“引进一落后一引进”的恶性循环,有关国计民生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逐步丧失,国家精英人才大量流失,自主品牌逐步消失,国家创新能力下降,最终必然威胁到中国经济发展与经济安全。

 

中国目前虽已掌握一批具有主导地位的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知识产权规则体系逐步健全,但在经济转型中,科技与经济脱节仍然较为严重,政出多门,研发重复,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品牌体系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协同,加强品牌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二、知识产权创造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法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的专门法律制度”。该定义虽没有提及知识产权的创造,但只有知识产权创造更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手段,“创造”才是目的。因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指关于创造、保护和利用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规则体系。这体现知识产权制度是创造和保护的统一。“理想的知识产权制度应是持续激励创新制度”,“知识产权法以基于创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知识经济市场秩序的主旨”。在现代法学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学说是最具科技含量、最多创新要素的”。“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激励与保障作用”。

 

1知识产权创造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后,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创新体系,成为创新型国家。十七大则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十八大进一步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的讲话也提出,要防范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保障科技安全和主动权。可见,知识产权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要途径。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社会价值。只有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制度,才能促进中国生产力发展,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马克思认为,“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而“智能磨”产生的则是劳动者为首的社会,从根本上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马克思主义的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力的理论、资本理论、相对剩余价值理论都为知识产权创造与运营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马克思的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的理论,其根源就是科技进步,相对剩余价值的根源也是科技进步。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经历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两个阶段后,人类社会必然进人自由的全面发展阶段,而技术的自由发展又是人类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根据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科技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可见,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科技对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

 

品牌等知识产权的形成和成长源自技术创新,两者具有显著正相关联系,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作为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知识产权是摆脱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转变发展方式、掌握发展先机及主动权的内生动力,是保障中国经济安全、政治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的根本举措和战略布局,是实现和增进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手段和基本路径。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并向现实生产力转变,将推动中国经济从制造走向创造、从技术追赶走向技术跨越,实现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跨越。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创造性成果的激励和调节机制,体现了尊重创新、保护智力成果、规制市场秩序的功能,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追求,表现出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和无比重要的分量。这在制度功能与价值目标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代表一种先进发展方向,即已完全出于自身发展的需求而不再是对外国压力的反应。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人权价值。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经济学家洛克提出著名的劳动产权论:劳动创造了一切,是衡量产权多寡的唯一合理尺度。劳动财产权在今天已表现为知识财产权,拥有知识成为劳动者掌握社会权利的根本途径和基本手段。进一步分析,与其说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不如说知识产权是一项人权,因为它“体现了尊重知识创造活动和智力成果价值的人文主义精神”,具有人的发展权属性。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将有利于调动劳动者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快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公益性”到“私益性”的否定,不断动态协调知识产权的公益性与私益性之间的关系,最终将完成从“私益性”再到“公益性”的否定之否定,这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原则的反映。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产权权能的分离,通过与激励相容的权利界定、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对价机制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协调的利益平衡机制,平衡知识产品创造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后续创新者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创新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人们主观为自己,客观为社会,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竞争,进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及扩散传播,从而增进社会利益,最后实现社会各个集团的共同获益。

 

2知识产权创造能够促进自主创新

 

自主知识产权理论是指运用自主创新手段,实现创新激励与成果商业化激励机制的统一,发展中国独有和可掌控的知识产权,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打造原始创新力,发展先进和关键性生产力,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种战略性学说。二战结束以来,由于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作为一种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超过劳动力、货币资本和能源,成为生产力的第一和关键要素。发展经济的基点是以知识资源替代自然资源,避免对环境的破坏,保障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引擎,通过赋予创新者一定期限内对其创新成果的专有权、有偿转让或许可创新成果的使用获得收益,激励各个领域的创新主体不断地投身到创新活动中去,诱发创新竞赛,以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成果。知识产权伴随着投资和贸易整个过程,在市场需求导向下,知识产权倒逼企业进行“二次创新”,从而满足进口国、东道国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创新”。此外,通过开展内外资双方技术成果融合,还能够刺激和促进双方优势互补互动的协同创新。同时,一个部门的知识产权贸易投资与相关产业部门将产生纵横向联系,扩大技术扩散的范围,产生纵横向创新的乘数效应,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的技术进步。知识生产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或外溢效应,一种知识形成、内容披露和知识转化的成功将会对外部产生灵感启发,并激发出一系列新的知识进步。

 

知识产权的经济优势,是以自主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为主要内容的,是相对于比较优势、竞争优势而言的第三种优势。它是在既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更核心层次的优势,能够为国家和创新主体带来现实、长远的经济利益。目前,知识产权优势是西方跨国公司的绝对优势,体现在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巨大价值上。发展中国家(地区),一般仅仅拥有比较优势,从拥有比较优势到拥有绝对优势,是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高的过程,亚洲“四小龙”崛起的经历正是如此。

 

3知识产权创造能够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市场经济及其竞争既是科技的推动力,又因为市场失灵而对科技进步具有制约性。市场化和全球化无法超越国家利益,更无法完全自动地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经济安全问题一直为经济学家所关注,如重商主义有关税保护思想、历史学派有幼稚产业保护思想、19世纪的美国有产业保护思想、发展经济学有独立发展本国产业的思想,等等。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人们对经济安全问题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截至2015926日,在中国知网CSSCI期刊中搜索“产业安全”,就有647篇相关论文。关于产业安全的概念界定,现有理论体系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产业控制力说,二是产业竞争力说,三是产业发展力说。产业控制力说的支持者强调外资对本国重要产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的控制能力;产业竞争力的研究者强调重要产业对外来不利因素的抵御力、抗衡力;产业发展力的支持者则认为控制力是对产业安全的静态描述或表象体现,发展力则是对产业安全的动态刻画或其本质体现,因此更强调在国际意义比较下的发展力。其实,无论是产业控制力、产业竞争力,还是产业发展力,最终都决定于知识产权的水平。

 

有效的国家经济安全战略,应该是经济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增强,因而是科技经济实力增强下的可持续发展的、相对的经济安全。因此本文提出,保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战略应该是:知识产权创造为主,保护为辅。

 

总之,无论是应对外资的技术控制,还是经济下行的压力,抑或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知识产权创造都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需要国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予以重视,积极促进。

 

三、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为了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国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规划健全,实施支持性政策,创建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

 

1创新国家协同创新体系

 

实证测算,2001年一2010年间,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国际化程度指数从14. 7%提高到49%,其中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比例、外企科技经费占比等指标迅速提高,说明中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国际化程度正在提高。面对经济科技全球化的大背景,中国当前创新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破除外资技术控制为导向,突破地域和传统分工模式的局限,更加积极地坚持需求牵引,高标准、大范围、跨领域地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对内、对外“双开放”,外资引进和内资走出的“双联动”,促进内需与外需、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平衡,促使全球经济和国内经济“双平衡”,促使世界和中国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双受益”。

 

以产业发展非均衡为出发点,动态调整创新的重大方向、知识产权布局和创新结构,精准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制定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引导性、协调性和可行性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研究建立知识产权创造与产业发展协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能力的提高,促进知识产权质量和知识产权实施转让数量以及知识产权竞争力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各个方面协同,整合集成全球的创新资源,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将是中国今后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方向。此外,知识产权战略还应与时俱进,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从强化保护转向促进创新,尽量减少相对于市场快速变化所产生的“时滞”。在关键性产业领域,必须果断放弃“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的协同,围绕经济建设重大产出的核心目标,明确创新重点和研发难点;选准产业急需的项目,实施目标顶层设计和任务全程分解;分别组建相应创新团队,鼓励专利申报与共享,构建上中下游一条龙、产学研用即时有效、紧密对接与深度融合的产业化转化和广泛应用平台,稳步提升知识产权层次。

 

以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为目的和核心,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畅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技术流,优化经济环境,健全国家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知识产权协同创新网络,以帮助企业应对互联网环境下的创新不确定性和单个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及创新能力的有限性,促使创新要素整合放大、创新功效协同倍增,获得知识溢出、知识增值的乘数效应和竞争优势,从而带动技术外溢和累积增值,创造“合作剩余”和“交易剩余”等社会福利的知识产权协同效应。协同创新网络同时兼有协同组织和网络组织优点,核心是各个创新因子“互动、互惠”的集成整合。知识产权主体在双向或多向的商务往来和信息交流过程中,任何一方都不是单纯地接受而只能是一种物质或信息的交换互惠、分享利益,不是把自己的利益单方面地建立在其他主体单纯付出的基础上,只能是在互动过程中实现知识产权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些都要求我们以开放促进改革,提高以外资企业促进内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将专利创造、品牌打造与运用嵌人产业发展,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拓展市场链,促进知识产权强国目标下的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市场链的“四链”相互祸合、有效衔接、协同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质量的提高与产业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增强对重要产业的控制力,进而获得关键生产的控制权,主导产品的定价权和产业标准的制定权,使知识产权成为外贸和“走出去”的新优势。

 

以知识产权为“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市场相协同,以国家调节矫正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促进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活力激发相协同。《反垄断法》限制除知识产权以外的垄断,最基本、最直接的目标就是保护竞争,促进要素市场管理的优化,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为内外资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它有利于发挥竞争激励创新、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和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资源的配置效率。它还有利于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动力,为相关诉讼的提出、应诉、裁决提供明确依据。

 

以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效益性为目标,全国人大与国外立法机构沟通、协调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衔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双轨保护模式。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主导性,保护私权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在维护个人利益。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则具有主动性,其程序简便、效率较高,重在维护公共利益。这两者虽然优势互补、殊途同归,但两者自身的水平和运营效率则需要在双方协同的过程中不断提高。

 

以大数据促进知识产权进步,即以更快捷、更广泛、更综合、更睿智、更深人的视角,挖掘、整合、利用海量、全面、客观、真实、实时的资料,获得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核心要素和技术支撑,而知识产权是大数据的应用载体和最终归宿,知识产权与大数据具有彼此融合、相互促进的特点。知识产权为大数据的运用提供方向和用武之地,将碎片式、相互独立的“信息孤岛”和“应用孤岛”连接起来,建立大数据产业联盟,打破目前各自独立的数据藩篱,形成信息共享的知识产权新业态,从而成为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信息化融合的重要手段。

 

以政府与商会、行业协会的互动协同,提供成本最低、效用最大的信息服务。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通过对知识产权登记、知识产权案件执法、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国外知识产权保护动向和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动态的监测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和研究信息,建立出口前、投资前、开展业务前的知识产权调查机制,以重点技术、核心专利为重点和基础进行风险评估,建立知识产权的信息发布平台,在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技术研发动态与障碍、行业技术密集度和技术研发可行性等方面,为企业打造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分析,及时识别与鉴定可能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国际业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建议和意见,制定出相应的风险转移规避措施,提升知识产权预警应急能力。还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反制措施和国家利益平衡机制,促进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与知识产权的增进。

 

2创新品牌企业和品牌体系

 

通过增加投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促进内资企业做大做强,使其成为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跨国企业。对于商业化前景好的产品,组织优势科技与推广部门,引导、促成知识产权资源向企业有序流动、集聚,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使创新成果快速向企业转移。创新以奖代补、项目委托等财政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人,提高配置创新资源的层次,增强企业创新成果产权化能力、产业化能力和知识产权贸易化能力,缩短产业化周期,加快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使创新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密切协同。

 

协同创新网络是以创新资源和创新行为大跨度集成整合、系统叠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价值链,维持和改善所有创新动力要素和运行要素的经济关系、组织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协同关系总和。其本质是打破各个创新因子和创新主体之间的各种壁垒和边界,有效整合资源,使更多的创新主体为一个共同目标进行协调运作,创造整体协同效应。我们需要以知识产权防御、进攻或攻防兼备的策略运筹为手段,包括掌控知识产权对技术的垄断与反垄断、对市场的控制与反控制,以提升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与水平;同时加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以提升企业的产业链地位,从而赢得市场竞争的优势。一定意义上讲,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已由传统的发挥自身优势转变为充分利用国内外竞争对手创新体系提供的创新资源,以知识共享或优势互补、益损与共为前提和基本内容,实现占领市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目标。国家应该基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各个主体需求的互补互动性和资源互补互动性,基于充分的信息沟通与交流,鼓励企业利用国际交易开展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积极推进内外资企业平等互惠的竞争与合作交流,加快知识产权资源和成果的商业化,并努力建立一个促进内资企业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综合体系,尽可能多地创造外企通过前后向产业关联向内企转让技术的条件,畅通外资技术溢出的通道,充分放大外企技术转移效应、竞争效应以及需求效应,以提高内资企业模仿、吸收和消化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同时促进企业之间采用团队方式进行知识生产,以实现共同创造、共同拥有。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协同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研发战略、保护战略、营销运营战略之间连续多次的协同运动。国家应该在知识产权规划的指导下,注重并购资产与现有资产的相关性和互补性,在最有价值的环节重点投人,以获取目标企业所拥有的关键无形资产和特异性资源,并使之与现有的组织要素和资源察赋有机结合。同时应注意将自主品牌、购进品牌与贴牌生产进行某种程度的组合,推进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间的知识产权互动、转移、融合与创造。此外,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和营销部门要有机协同,促使知识产权研发获取、布局、积累、维护和更新的动态化同知识产权市场运营战略的提升化有效结合,并与其他战略相互配合与支持,环环相扣,相辅相成,从而促使要素属性间的匹配性协调,支配系统向有序方向发展,进而增强系统的整体功能。另外,还应发挥双方或多方的组织整合和学习能力、消化能力,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优化配置,以期形成一股合力,共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的系统工程,最终将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转化为并购企业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生产出高附加值、差异化的产品。最终将发挥和放大知识产权资产的创造、运用所带来的协同效应,获得高额收益。 国家应以提升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目标,构建更具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标体系和战略规划,以加快产品产值由数量取胜向质量取胜的转变;加快建立一套全球公认、科学公正的品牌创造与评价制度,加快实施知名品牌培育、品牌价值提升工程,以加快推动企业从产品竞争、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品牌竞争;促进资本向品牌集中、人才向品牌集合、技术向品牌集成、资源向品牌集聚,并进而发挥品牌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带动一个产业、一批国际水准的品牌带动国家由大国向强国转变的发展格局。此外,国家还应鼓励、推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制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计划,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发明专利和驰名商标,以此推动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的产业化、规模化,并积极争取将其上升为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国家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内专利申请免收相关费用,对在国外的专利申请给予补助,对授权专利给予奖励,并将专利、专利投资作为国家创新资金申请、项目申报验收的重要绩效指标、以促进研发,打造高水平的自主专利品牌,提升国产自主专利的市场地位。国家还应提高易于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层次,提升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自主标准对于新兴产业的经济贡献率,进而提升国内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应积极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设立海外研发中』L}等途径获取国外企业的专利、品牌等,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公司和品牌企业向国外输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品牌、版权和实施跨国经营。对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高铁设备、航空航天、生物制药、集成电路、智能精密机械等关键成套设备,国家应采用整合措施,优先支持鼓励出口和对外投资。此外,今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还应提供更多、更便捷、更高效率的服务,制定更为严格的专利标准,推出更具竞争力的发明奖励措施,以激发人们知识产权的创造热情,从而使国家获得一批原创性、高价值性的知识产权,以引导专利发展由数量规模增长转向质量效益的提高。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掌控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在宏观上要有战略规划和系统安排,优化举国体制;在微观上,要创造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主体的条件,促成各个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创新因子协同的格局,进而促使企业逐步建成知识产权的品牌体系,打破并最终破除外资的技术控制,实现中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的历史性转变。

 

参考文献:

[1]仲伟周、邢治斌:《我国制造业“市场换技术”有效性分析—基于产业安全视角》,《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2年第12期。

 

[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

 

[3]程恩富、廉淑:(比较优势、竞争优势与知识产权优势理论新探—海派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原理》,《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

 

[4]王分棉、程立茹、王建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与品牌成长—基于门槛面板回归分析》,《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

 

[5]刘晓音:《“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合作趋势》,《海派经济学》2015年第2期。

 

【 摘录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0期】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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