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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鲁:如果没有国家力量做后盾,斗得过这些人吗?
点击:  作者:赵小鲁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6-08-21 09: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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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此文摘自2016年7月17日赵小鲁律师在“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的影响和意义的专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如果没有国家力量做后盾,我们心地善良的人们斗得过这些人吗?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感想和忧患(下篇)

 

  (接上篇:我们距离“完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要在法律法理上站得住脚

 

  实际上,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对方是志在必得。很多法律界的善良人士,对我们能否胜诉,也顾虑重重。这个过程,我需要很坦率地和大家说一说。我为什么说,这个案子的判决,将会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和以前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子都不一样,区别在哪里?在于这个案子,是第一次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完成了一个对民族革命英雄的名誉侵权案、一个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系中华民族精神和信仰的重大案件的审判。作为一名资深律师,我对自己的法学理论造诣十分自信。也正因为如此,仔细研究这个案件的判决书,我深深感到,在所有既往法院判决中,这是我见到的一个具有突破性意义的,非常经典的标志性判决。

 

  那么,对方当时处于什么态势?数年来,我们的很多革命英雄被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但是始终没有受到过法律制裁。如果大家关注一下的话,其实抹黑英雄不是最近开始的,至少数年之前就开始了。历史虚无主义者,他们抹黑中华民族的革命英雄,用的什么方式?我脑海里一下子跳出一句话,这是切身的感悟,叫做“水银泻地,润物无声”。本来这是很正面的词汇,我现在用于评价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革命英雄的方式。所谓“润物无声”,是在不知不觉过程中,我们的民族英雄,被搞笑、被滑稽、历史被一点点的消融和歪曲。不知不觉地,我们的民族,已经呈现了一种“去英雄化”的民族心态。

 

  我们的文艺作品,还有多少歌颂革命英雄的?我们现在给年轻人看的那些东西,有多少是传承我们的红色文化,培养人们的英雄情结?2006年,我写过一篇短文,后来在网上也发过,就是《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我说,世界所有优秀民族,都以自己的民族英雄为自豪,像保护自己的眼睛那样保护自己的民族英雄和民族历史。一个伟大民族的历史,无一例外都是一部英雄史诗。例如,世界五大史诗。例如,我国藏族的英雄史诗《格萨尔》。而最伟大的,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长征史诗。但是,我们中华民族,却已经淡漠甚至忘记了长征史诗和长征精神。我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有长征精神、红色文化,才能够真正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儒家文化、佛家文化,道家文化,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它不能振奋我们的民族精神。基督文化,我认为也非常好,世界上这么多人信仰基督文化。但是作为外来文化,不可能融入我们中华文明的文化母体,特别是在当前国际斗争如此尖锐复杂的情况之下,对基督文化的传播,也不排除有更多政治意义上的考量。

 

  那么,真正能够振奋中华民族精神的只有一个文化基因,就是红色文化。红色文化,从我们建党时期的红船精神,到井岗山精神、瑞金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抗美援朝精神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精神。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灵魂。

 

  红色文化是以革命英雄为代表的。但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革命英雄好几年了,没有受到过法律制裁,如果我们一些正直人士予以反击,反而被历史虚无主义者倒打一耙,“我告你”!比较著名的,影响比较大的,就是郭松民、梅新育名誉侵权案。他们无非就是反击了一下,居然被告上了法庭。我感觉,历史虚无主义者,怎么如此之猖狂?当然,那两个案子取得了胜利。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我们一审也取得了胜利。这两个案子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郭松民、梅新育的案子,解决的是郭松民、梅新育反击历史虚无主义,不构成名誉侵权;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则是解决洪振快诋毁英雄,就是侵犯了英雄的名誉,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关注了很多文章,作为一个法律人,从法律的角度,向大家汇报一下。很多文章说,历史虚无主义者,否定抹黑狼牙山五壮士是不对的,是应该反对的,但是很多文章,甚至是绝大部分的文章,在法律上都说,我们的法律,目前非常滞后,因此,无法判定洪振快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这种认识,是很多人的担心和忧虑。

 

  在这个案子中,对方提出了一些观点,也很能迷惑人。例如,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宪法原则算数不算数?如果判洪振快侵犯了五壮士的名誉,就直接破坏了中国的民主氛围、破坏了中国的言论自由。而要依法治国,你能破坏宪法原则吗?洪振快讲,我的文章当中,没有一句骂人的话,怎么构成侵权了?我的文章当中,没有自己的判断,只是质疑,怎么构成侵权了?洪振快及其支持者说,洪振快的文章,所有的观点,都有出处,证据充分,怎么能构成侵权呢?甚至干脆说,就是我们的观点错了,结论错了,立场错了,我们都错了,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那意思就是说,言论自由、学术争论,不允许我们犯错误吗?不允许我们犯大错误吗?我们一犯错误,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特别提出来,侵犯名誉权,需要证明有公然恶意,如果无法证明洪振快公然恶意,怎么构成侵权?

 

  洪振快说,我作为严肃的历史学者,研究历史,探寻真相,告诉社会公众事实真相,反而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违宪违法。

 

  所有这些言论,说实话,都是传达出一个强烈的信息,就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诋毁革命英雄,不可能构成侵权。

 

  我自己有时候感到很悲愤,这个悲愤的感觉,真的和当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授权仪式上,我们的几位退役老将军,含着眼泪说的,“我们解放军在孤军奋战”,那个悲愤感觉,心灵相通。我为什么感到悲愤?我觉得,在共产党的天下,社会主义的天下,人民的天下,历史虚无主义者完全是一副有恃无恐的嘴脸:“我就是抹黑狼牙山五壮士了,你能把我怎么着?!”因此,我们能否在法律上,真正认定它就是侵权了,这对我们来讲,实际上是一个重大挑战,也将是一个重大胜利。

 

  六、突破现有法学理论框架,确保公平正义的五个原则

 

  我执业三十三年,办过无数重大疑难案件。从无一例工作失误。律师实务经验,不可谓不丰富。但是,在这个案子当中,我确实遇到了很多问题,不是仅仅胜诉,而是如何大胜、完胜。将近一年,我殚精竭虑、如履薄冰。胜诉之路,来之不易。

 

  这个过程,反映了我们目前意识形态斗争的一个缩影。在法律上讲,这个案子,有一个障碍,是必须要解决的。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学理论框架,确立“五个原则”。这“五个原则”,是我在《问答录》中提出的,后来写在起诉书中,也是自2001年至今,我受北京律师协会和北京律协党委委托,一直在给我们年轻律师讲课,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以此指导自己办案实践的心得感悟。

 

  这五个原则是什么?

 

  第一,以有利于而不是阻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前提。到底是不是违法,看你是不是阻碍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局。

 

  第二,以宪法原则为办案指导原则。我们一些法学文章,明确提出了,宪法原则不能作为我们办案的依据。这就架空了宪法。实际上,宪法原则,有一些,需要再搭几个台阶,才能落地,但有些原则,已经有二级法,三级法,司法解释,但是需要宪法原则指导。

 

  第三,我们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我们的具体法律适用,不能以西方的法学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具体法律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我所研究的领域,集中在社会主义律师政治学。中国的和西方的,两个法治理论体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是主要的,是本质的。我所忧虑的,是这么多年,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我国的法学界,还处于十分弱势状态。

 

  第四,树立审查证据的第四个原则,证据完整性原则。过去我们审查证据,主要是三个原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就是这三个原则。实际上,还有一个原则,就是证据的完整性。你一定要提供完整的证据进行审查,凡是支离破碎的、被切割的、被揉搓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证据。我承办和指导了数千件案子,将证据如此处心积虑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始于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

 

  第五,要用历史唯物辨证综合分析证据的方法。我发现,所有的历史虚无主义者,要以历史研究为名,否定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人民斗争的历史,尽管可以列举很多证据,并经常从日本侵略者那里寻找证据,但有一个致命软肋,都是对证据断章取义,不敢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因为,第一,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就会暴露历史虚无主义者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第二,对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就涉及到各种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都是原始证据,也有一个比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职权做出的公文书证,具有证据优先的证据效力。

 

  这五个原则非常重要,也是我和立华同志代理这个案子当中,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同时这些原则,应该说,在一审判决书中,都得到了很鲜明的体现。

 

  七、如何认定洪振快的侵权主观故意

 

  名誉侵权,需要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洪振快说,他也没有骂人,他说的话好多都是有出处的,他也没说我自己的观点如何如何,他只是说质疑,不实,只是提出一个疑问。那么,如何认定他具有侵犯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名誉的主观故意?应该说,侵犯名誉权,主观上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当然,我们再细分,可以说有直接故意、有间接故意,但实际上,我们认为洪振快这样做,是明显的直接故意。

 

  那么,怎么认定?当时,我们确立了五个原则。我把代理词的这部分摘录下来:“本律师认为,判断被告的主观故意,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引用别人的材料,构成名誉侵权的,引用人依然要负法律责任。第二,以积极的默示行为,传播某些信息,意图使社会公众据此推断出传播人所要达到的结果,构成名誉侵权的,传播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相结合,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明示行为,是被告人直接以语言表示对原告的名誉侵权;默示行为,是以选择性使用证据和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希望诱导公众做出被告希望的,对民族英雄产生负面评价的行为。第四,主观和客观相一致,是本案中判断被告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原则。主观和客观相结合,是要看被告的行为引发的社会后果,是否被公众认为侵犯了民族英雄的名誉。判断社会后果,要坚持政治后果、社会后果、法律后果相统一。第五,以行为方式判断被告行为的目的。首先,本案被告,在其引用的所有证据信息中,对正面评判五壮士的信息,全部过滤,只选择和传播企图诱导公众做出对民族英雄负面评价的信息。其次,违背历史研究的基本常识,混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将不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弱的传来证据,作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而故意隐瞒掩盖证明力强和证据优先的原始证据;再次,对证据的分析,故意割裂打碎完整证据,以偏概全,曲解证据本意,以求误导公众判断。上述行为本身,就可以确定被告的主观目的”。

 

  涉及法律业务比较深的问题,在这儿我就不再多说了。例如,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例如,以行为方式判断主观故意原则,都很重要。你把一个人杀了,你说我不是杀人,跟他闹着玩儿,或者失手了,可能吗?从行凶人使用的刀具、凶器,从他刺的部位,以及行凶人的主观认识水平,等等等等一系列的行为方式,你就可以推断出这个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过去,这两个原则多用于刑事诉讼。实际上,很多法学原理,刑事民事案件,都是相同的。只是掌握的尺度有不同,而已。

 

  我很有体会的一点是,我们经常把法律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分解开来分析。实际上,四个构成要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个整体。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也要从洪振快的行为方式,来推断他的主观故意内容。这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点。这一点,在判决书中,也得到了最直接的体现。

 

  十个多月,我和立华同志,还有赵晓鲁所由7名律师组成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律师组,梳理了几十万字的资料,至少一百多份证据线索,把洪振快提供的每一份证据,都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敲骨吸髓,一查到底。回顾这一段工作,我有一个比喻。一开始,我们面对一团乱麻,好像没有头绪。于是静下心来,先抓住一根线条,一点点倒线索,越来越多,终于显现了一个蜘蛛网,我们顺着蜘蛛网的经纬一根根的梳理,终于直达那个蜘网的中心,这就是侵权人的主观故意。

 

  洪振快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以含沙射影、隐喻暗示一系列诡辩方法,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这是他最典型的行为方式,我在代理词中,一共总结了他十一种典型的方式。我坚信,邪不压正。“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这是从战略上说。从战术上讲,说句实话,在分析洪振快的这些行为方式的时候,我越来越感到触目惊心,越来越感到心惊不已。历史虚无主义者,他们抹黑狼牙山五壮士和抹黑一系列的英雄人物,真的不是一时兴起,也不是一个人的水平,他们太深谋远虑了,太谋划周全了,一步一步,都在布局,有很深的谋略,一直到最后,当他站到被告席的时候,他的各种答辩理由,都和他的行为方式,他预先设定的这些主观目的,遥相呼应。可见,这是一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系统性阴谋。很多鬼魅魍魉,都是我们善良的人做梦也想不到的。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觉得,这就是洪振快一个人的事儿,其实,我觉得,洪振快只是一个符号,在一个人背后,一定有很多人,在和他共同操作这件事情。当然,自己的这个感觉,我们就是在座谈会上说一下,不方便展开。如果深说起来,蛛丝马迹,实在是太多太多了。

 

  我想说,一审判决意义重大,二审胜诉,我们信心十足。这个案子的胜诉判决,将彻底将历史虚无主义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这个案子重大的意义就在于,我们树立了一个标杆,我们创立了一个模式,以后,你历史虚无主义者不管使用什么样的手段,以什么样的形式,抹黑我们的民族英雄,这个案子就是立此存照,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案子的模式,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我估计,这个案子二审胜诉以后,因为二审还没有开庭,二审胜诉以后,会有若干革命英雄的后人,要起诉这些历史虚无主义者。

 

  我们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已经形成了指导性案例的制度。将来,最高法院一定会将这个案子选编为重要的指导性案例

 

  那么,我们一审判决胜诉了,为什么说,我们胜诉判决,将彻底把历史虚无主义钉死在法律的耻辱柱上?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这个案件,对证据的完整性,做了抽丝剥茧式的历史唯物辩证综合详尽分析,树立了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我自己做诉讼这么多年,亲自承办的重大案件五百多起,指导的案件三千多起,没有一例工作失误。但是,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最重要的是,树立了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原则。因为所有的历史虚无主义者,他所谓的历史考证、细节考证,无一不是对有关的证据进行断章取义。我们讲,洪振快的诡辩手法,主要就是在证据上下功夫,做手脚。第一,是断章取义。很多正义人士说,这叫选择性使用证据。我个人有一些不同考虑。如果我是对方律师,我就会说,选择性使用证据,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从法理上讲,不完全这样。为什么?选择性使用证据,无非是说证据A,证据B,我选择A,没有选择B。只是研究方法错误而已。很难说,选择性使用证据,能够说明侮辱诋毁否定革命英雄的主观故意。但是,断章取义,甚至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就不一样了。第二,“将证据碎片化”,就是将一件件完整证据切割打碎,这个证据抽一点内容,那个证据抽一点内容,有的是一句话,有的是几个字,最后揉搓形成一个所谓的新证据,端给社会公众。洪振快当时说,公众需要知道历史真相,好像他代表的是公众。洪振快们说,共产党宣传的历史,我们老百姓不能说一说吗?公众需要知道事实真相。这是他们的口头禅。实际上,他们想让公众知道的历史是什么历史?就是将所有的证据打碎揉搓,然后歪曲,再向公众端出他们希望让公众知道的所谓历史真相。第三,是诡辩。我在代理词中,列举了洪振快十一种诡辩方式。

 

  在我们深挖洪振快们抹黑英雄的行为方式过程当中,对我们来讲,其实也是受教育,没有想到,历史虚无主义,他们抹黑狼牙山五壮士、抹黑一系列英雄人物,如此之处心积虑,如此之用心良苦,如此之阴险毒辣。所有善良人士,想都不敢想的损招,他们都熟练至极。我每每思之,不寒而栗。如果没有国家力量做后盾,我们心地善良的人们,斗得过这些人吗?

 

  八、判决书突破传统审判思维,是标志性经典判例

 

  这份判决书,非常经典。我们可以专为分析这份判决书写几篇博士论文,甚至出几本专著。我相信将来会有人这样做。我在这里简单说一说。手头没有判决书,仅凭记忆所及,顺序会有错漏,挂一漏万,抛砖引玉吧。

 

  第一,讲政治,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判决书的突出特点。什么是政治?在这个案子中,就是要坚持“五个原则”,将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高度结合。判决书给我印象最深的,特别是在法理上,分析了洪振快的言论,不仅侵犯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荣誉,伤害了他们后人的感情,而且侵犯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判决书从更高的角度,分析了洪振快的言论,认定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是我国人民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赴后继、努力奋斗的精神指引。并进而认定,狼牙山五壮士和一系系列英雄人物的事迹和精神,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因此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大家注意,判决书不仅肯定了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精神,也包括了一系列英雄的事迹和精神,升华到中华民族的革命精神这一高度;同时,将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精神,升华到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中华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洪振快抹黑狼牙山五壮士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葛振林宋学义的名誉和荣誉,不仅伤害英雄后人的感情,也伤害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并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解构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样,就将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高度结合起来了。

 

  说句实话,这个判决书,非常有水平,是法学理论的突破。在我国的审判史上,这份判决书非常经典,它的意义如何评价都不为过。

 

  接下来,我要说一下这个案子,争议的一个焦点,是关于政治和法律的关系问题。我在一审第二轮代理词中,一共讲了14个还是15个问题,其中有一个,就是法律和政治的关系问题,因为他们反复地说,“法院要讲法律不要讲政治,政治和法律不是一回事”,甚至当庭对立华同志提出来,“不要以为你说红色文化就什么都可以讲,法庭上不是你们宣传政治理想的地方,你们要讲法律”。至于洪振快在上诉状中,指责法院一审判决是以共产党的意识形态为依据,等等言论,更是十分露骨。

 

  法律和政治是什么关系?我们在这个案子中,浓墨重彩阐述了自己的意见。首先,法律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共同体现;其次,我们的宪法既是法律原则也是政治原则,首先是政治原则。又次,法律五大属性,政治属性是第一位的;再次,历史虚无主义者抹黑民族英雄,就是在进行政治活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活动。最后,我们提出的五个原则,其实都是政治原则,也是法律原则,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的统一。就是洪振快们口口声声讲的言论自由,首先也是政治原则。宪法将言论自由写进宪法,首先是因为言论自由是政治原则。

 

  所以,从来就没有脱离政治的法律。所谓法律中立论,本事就是为某一政治目的服务。大家只要看看洪振快的上诉状,就可以亲身感受到,洪振快是如何为某些“政治目的”服务的。

 

  第二,从洪振快的行为方式认定其主观故意。判决书紧紧扣住了法律责任四个要件,特别从洪振快的行为方式认定洪振快侵权具有直接故意,开创了在侵犯名誉权案件当中,以“其他行为方式”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的先河。判决书对行为方式的法理阐述,大家看看判决书就可以知道了。你不是没有骂人吗?但是侮辱诽谤,除了我们通常说的这些行为方式以外,还有其他行为方式。没有骂人,并非等于没有侵权。宪法法律司法解释对行为方式,是列举和概括相结合,并没有穷尽各种方式,为什么?侵犯英雄名誉、侵犯他人名誉,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手段是层出不穷的,所以法律规定也没有穷尽。你不骂人就不构成侵权?侵犯名誉权,没有和骂人划等号,不是说你只有骂人了才构成侮辱。这些法理阐述,具有开创性经典意义。

 

  实际上,中国老祖宗早就有“春秋笔法”一词。“孔子做春秋,乱臣贼子惧”。我一度说,洪振快对春秋笔法是“反其意而用之”。但是后来,我和立华同志商量,觉得春秋笔法,现在实际上已经多用于贬义了,我们就用直接以“春秋笔法”的贬义用法。

 

  孔子的春秋笔法是,“孔子做春秋,乱臣贼子惧”。孔子使用春秋笔法,是要弘扬一种正能量,我们现在说的“春秋笔法”,隐喻的手法,是负面贬义词,包括含沙射影,隐晦阴暗,暗示误导,等等方式。

 

  第三,判决书对洪振快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进行了综合辩证,由表及里、细致入微的分析,对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做了新诠释,这是非常重要的。过去我们看这些判例,都是很直白的,你骂了人了,这是侵权了,侮辱、诽谤,基本属于明示方式,一眼可以看出来。但是这个判决书,对于其他方式,结合这个案子,做了非常深刻的分析。特别是“透过现象分析本质”。这又是一个开创性经典。我觉得非常之好。判决书特别提出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侮辱诽谤的行为方式也在变化。

 

  第四,充分说理和言论自由问题。在判决书中大家可以看一看,一审判决对洪振快提及的所有问题均一一分析,没有回避任何问题。体现了判决的充分说理。特别是关于如何看待言论自由问题,这是对方反复讲的一个理由,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在哪?他们公开说,言论自由是宪法的一个原则,言论自由不能逾越的底线在哪里?判决书做了非常明晰的解答。言论自由以不违法为底线。所以,我觉得这份判决,在法理上有了更深的阐述,在审判思路上有了重大突破,同时也体现了充分说理的精神。

 

  第五,判决书对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事迹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做了大段描述和认定,赋予了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最高法律证明力。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作为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在法律上认定民族英雄的事迹,对这些英雄事迹赋予法律证明力。我们在代理词中,和在一些文章当中,都说,我们要求法院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在判决书中要给予完整的认定。为什么?我们在法律法理解释上,可以认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我们在文章理论中,可以认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但在法理上讲,这都叫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你在判决书中,最后生效判决,完整地认定了狼牙山五壮士的革命英雄事迹,说句实话,就是国家审判权,以最高的法律证明力,证明了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和狼牙山五壮士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真实性。以后再有任何文章在这儿胡说八道,说句实话,直接就违反了法律上已经证明的这种板上钉钉的历史事实。

 

  第六,一审判决书直接引用了宪法规定,开了引用宪法原则指导法律适用的先河,处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理念和精神。这一点我觉得真是非常之好。在我们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要想落实,有几个台阶,你需要一步一步,从二级法、三级法、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一点一点地走下来,才具有可操作性。这个观点大体不错。但是,这个观点又引申出,法院判决,不能直接引用宪法原则。这个结论我以为不妥。其实即使在西方法治社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原则始终是指导个案审判的最根本和重要的原则,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行?法理上,这点儿突破不了,宪法就永远没有可操作性。这个案子开了用宪法指导法律适用的先河。当然,以宪法原则指导法院判决,总体是对的,实际操作,需要具体分析。我专门写过文章。至于名誉权问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原则,规定的很明确,本身就可以作为指导原则。

 

  第七,判决书认定洪振快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里就有一个学术研究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问题。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个字,但内容丰富。在这个案子中,我觉得,最主要的是,“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否定载于宪法的,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的抗日战争历史,就是违反宪法。诋毁抗日英雄,美化日本侵略者,就是不爱国。其次,什么是中国人民的感情?中国人民的感情,具体到本案,就是建立在中华民族历史共同记忆基础上的中国人民的共同感情,对中国人民在抗日战争中受尽日寇凌辱的记忆,和对日本侵略者的痛恨,对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英勇抗战的记忆,和对抗日英雄的敬仰。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就是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再次,是学术研究还是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以为有三个标准。第一个,违反学术研究的基本原则,例如,综合分析原则,优先证据原则,证据完整原则。第二,将自己的错误观点积极利用互联网、媒体向社会传播,直接导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受到损害;第三,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挑战中华民族的道德底线,解构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就是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判决书虽然没有直接使用历史虚无主义这个词,但是在引用原告起诉书内容时,完整引用了原告的以下表述:“被告洪振快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进而否定中国革命斗争史,否定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是典型的历史虚无主义手法,也是近几年,一股历史虚无主义的阴暗势力,系统抹黑中华民族英雄计划的一部分”。实际上,判决书,完整采纳了原告关于反驳洪振快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的观点

 

  我们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过程中,对历史虚无主义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历史虚无主义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历史虚无主义者,都是打着历史研究、学术研究的旗号,并以历史学家自居。企图站在历史研究的学术制高点,恐吓怀疑反对他们的人,因不具备历史专业知识而望而却步。但是,他们都违背了历史研究最基本的原则和起码的职业操守。实质是打着历史研究的旗号,否定民族英雄,否定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和人民革命斗争历史。根子,是采取挖历史祖坟的方式,斩断历史,否定共产党共和国的历史正当性。

 

  第二,在行为方式上,基本采取对证据断章取义、甚至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方式,达到曲解历史的目的;所以,揭露他们对证据的碎片化断章取义,就使他们的言论不攻自破。

 

  第三,在证据运用上,千方百计回避综合分析证据的原则。选择性使用证据,就是为了回避综合分析所有证据。综合分析,就会暴露他们的立场观点方法和结论的荒谬。首先,坚持综合分析,就要讲立场观点方法。是站在人民立场,还是站在敌对势力立场,甚至公然站在日本侵略者立场?其次,坚持综合分析,对一件证据包含的各种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尊重证据原始制作者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而不是背离曲解证据原始制作者要表达的真实意图。再次,坚持综合分析,还要进行法律上的证据分类、证据比较,确定不同证据的法律效力。例如,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依职权出具的公文书证,具有优先证据效力。我们依据的《证据规则》,就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法律死穴。

 

  第四,鼓吹讲法律不要讲政治。讥讽批判历史虚无主义,都是为了“政治正确”。这就必须讲一讲法律和政治的关系问题。

 

  第五,以宪法的言论自由为挡箭牌。基本逻辑是:历史虚无主义者进行的历史考证是严肃的学术研究,是为了探求历史真相。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宪法保护。将历史虚无主义的活动,美化为学术研究,要求言论自由,混淆宪法保护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界限。

 

  第六,打着代表民意、公众有权利知道历史真相的旗号,为自己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辩护

 

  第七,公开把中华民族共同记忆,歪曲为共产党的宣传。把中华民族和港澳台同胞割裂开来。

 

  第八,充分运用法律形式和诉讼平台为掩护,公开肆无忌惮的鼓吹否定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中国革命历史的言论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一审判决,在审判思维、法律法理、指导思想诸方面,确实有多项突破,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标志性经典判例。我只是座谈一下体会。每一个体会,都可以升华写成一篇论文。

 

  九、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所引发的忧患意识


  我们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除了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方面的意义,还有我们的忧患意识。在授权仪式上,我有一个发言,题目就是《捍卫民族英雄,呼唤民族精神》。我又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回答了一些问题,然后整理成文,大概有一个15000字左右的《问答录》,现在看起来,虽是即席访谈,但那些想法,是多年思考的结果,实际上已经比较成熟了。

 

  我认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是反击历史虚无主义的“辽沈战役”,为什么说是辽沈战役?这很自然就联想到解放战争,我们打垮了蒋介石的八百万军队,首先始于辽沈战役,然后有平津战役、淮海战役,经过三大战役之后,说句实话,蒋家王朝,基本上是穷途末路了。但是当时最难打的,其实就是辽沈战役。我们看到历史资料,我记得,当时毛泽东至少有十几份、二十几份,甚至更多的电报,具体指示林彪怎么打这一仗。林彪作为一线统帅,当时也是反复权衡,处处踌躇。当时打辽沈战役,不但没有经验,其实也处处利害权衡,一时难以下决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顺便说,看看辽沈战役毛主席和林彪的各种判断,就可以体会到,林彪是出色的将才,但毛主席则是帅才,是不世出的战略奇才。

 

  如果辽沈战役我们打赢了,意义重大,后面虽然还有平津战役、淮海战役,还有很多大大小小的战役,但是有了辽沈战役的胜利,说实话,我们的方向就明确了。要打好这场辽沈战役,我们的标准是“完胜”。就是借助法律上的胜诉,扩大到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胜利。这就不是我和立华“过河卒子”的力量所及,也不是一些坚决支持我们的同志的力量所及。所以,我们日夜盼着“正规军”投入战场。

 

  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最深的体会,不是彻底取得案件胜诉,而是深感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严峻局面,足以堪忧。历史虚无主义已经在不知不觉之间,以润物无声的方式,占领我们意识形态领域的很大一部分舞台,甚至是很多舆论的制高点。而我们还茫然无知。

 

  我是山东人,天生直率直言。五十九岁时,写过一个座右铭:“不辨毁誉,直道而行”。有一次,我在一个座谈会上发言说,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节节败退了三十年。当我脱口而出的时候,心里一惊,真的是这种感觉吗?仔细一想,真的是这样。办这个案子,在意识形态方面,我和立华同志,接触了很多人很多事,没想到,在共产党领导之下,我们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怎么遇到了这么多的歧途泥潭和障碍!这方面,真是甘苦自知!所以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实际上,不仅胜诉来之不易,而且有很多目前不大好说的,背后的艰辛和苦涩的故事。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网络斗争领域,基本上是处于节节败退的状态。我们还不自知。足以堪忧啊!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西方霸权主义国家,必然全方位遏制中国崛起,对中国实行和平演变,这是几十年没有改变的基本战略。对这一点,我倒是有很清醒的认识。早在2001年,我在英国留学的时候,就写过一篇文章,我说,西方霸权主义国家,不愿意看到中国崛起的国家,几十年来,采取各种方式对中国、对共产党的红色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各种形式的和平演变,这一遏制中国发展的战略目的,从来就没有改变。

 

  如果我们回顾西方对中国和平演变的几个历史阶段,从来自西方的腐朽生活方式,到鼓吹西方的政治制度,到鼓吹西方的普世价值,到和西方的人权斗争,现在,直接短兵相接,干脆利用中国内部的历史虚无主义力量,直接挖共产党人民军队共和国历史的“祖坟”。这才是“图穷匕首见”的锥心之术。我写过一些文章,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到网上搜一搜。我们看到,改革开放三十年,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和平演变,其实是和我们改革开放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针锋相对,丝丝入扣。你改革重点是什么,他就设计出一套方式,来鼓吹他那一套,甚至直接接过你的口号,切割扭曲填塞他们的内容。西方敌对势力对于我们国家的和平演变,如何应对,我们其实经验不足,甚至认识还不够。西方敌对势力,人家瓦解苏联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多年松土推墙,条件成熟了,一天之中,苏维埃政权就崩流四散。人家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所以,我们对于和平演变,如果再没有很强烈的警醒意识,我真觉,......足以堪忧啊。

 

  我们的思想文化领域,确实有一些人,深受全盘西化思想的影响,我们的大学教育,确有很多教学内容,深受全盘西化思想的影响,无庸讳言,西方敌对势力长期未雨绸缪,精心培植了一批掌握话语权的所谓公知大V,站在舆论制高点,打着舆论自由、学术自由,公众需要知道事实真相的幌子,公开松土推墙挖祖坟。

 

  我在承办这个案子的时候,遇到很多事情,每每思之,不寒而栗。为什么不寒而栗?我觉得,第四条战线的战斗,如果我们打不赢的话,共产党绝不可能长期执政,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这个话,都说到这个份儿上了。那么,我自己感觉,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本身,就是严峻的政治斗争。

 

  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最终实现,聚焦于意识形态斗争鹿死谁手

 

  作为这场斗争的过河卒,我和立华,经常以“过河卒”自居自励。我们作为诉讼第一线的过河卒,,有几个深刻体会。

 

  第一,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节节退让三十年,说败退也好,说退让也好。意思一样。可惜我们还没有意识。

 

  第二,当前我们的中华民族,面临着最严重的精神危机,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去英雄化”。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英雄,这个民族还有灵魂吗?这个民族还有希望吗?这个民族还能够为世界上的优秀民族所认可和接纳吗?实际上,你别看中国现在GDP到了第二,我们很多中国人走出去以后,一些善良的,正直的外国人,依然瞧不起中国人。为什么?连自己的民族英雄都抹黑,你们算什么优秀民族?所以,我们民族经历着最严重的精神危机。

 

  第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能否实现,根本不取决于我们的GDP,不要以为我们GDP世界老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要成功了。物质复兴是基础,但是,如果说,只有物质复兴,没有精神复兴的话,我们民族将失去灵魂,失去民族精神的希望,我们也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已经取得的物质成果,也将付之东流。

 

  所以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终能否实现,根本不取决于我们的GDP,不是说GDP不重要,而是聚焦于第四条战线,意识形态斗争鹿死谁手。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我们很多同志都耳熟能详。我想说的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对经济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积极或者消极的决定作用!这就是,意识形态斗争决定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十一、我对目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形势的几个基本判断

 

  第一,基本态势是,红色文化始终处于劣势守势弱势。2006年,我写了《寻找失落的长征精神》。2013年,我写了《中国律师行业的政治文化研究》,提到,政治文化五大要素,首要元素,就是红色文化。我们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凡是我们请那些开国元勋,革命老前辈的后代,给我们讲革命先烈事迹的时候,总是坐无虚席,很多人都流下眼泪。律协党委几次组织我们的律师去井岗山、去革命胜地,进行红色文化教育,说句实话,每个人回来,都说灵魂受到了震撼,情操得到了升华。所以,我们要抢救红色文化,传承红色文化,张扬红色文化。

 

  现在我们红色文化是处于劣势、守势、弱势,我们的正义之士经常人单势孤,我们的红色网站经常经济拮据,甚至难以为继,我们的同志们,就是在十分恶劣的条件之下,艰苦卓绝的奋斗着。网络斗争,红色网站是重要力量,我们需要大力呼吁中央对红色文化红色网站,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第二,我们缺乏应对和平演变的有效手段,我们的宣传过于滞后僵化,在普通群众当中,很少有感召力,更无法应对目前西方意识形态和平演变,润物无声的周密计划和浸淫效果。人家几十年如一日,一点一点的,不停给你采取各种方式灌输影响(列宁的“灌输”理论,西方敌对势力已经运用的很好,而我们反而忘记如何运用了)。只要打开电视,打开报刊杂志,我们听广播,很多信息,无形当中,都是在灌输一种西方的价值观念,都是在诋毁我们心目中的英雄形象。

 

  第三,当前意识形态斗争,我觉得,既表现在体制内,也表现在体制外,内外结合,相互呼应。但客观分析,目前意识形态的主战场,是在体制外。历史虚无主义,以散兵游勇的方式,和共产党打游击战,和中国人民打游击战渗透战,学习共产党的方法,“孙悟空钻进铁扇公主的肚子”。所以,当前意识形态斗争的重要力量,不仅是党刊党媒,而且是在民间、在体制外,特别是在我们硕果仅存的红色网站。这一点我感受极深。网络斗争,实际上是现在意识形态斗争的主战场,主阵地。你不要看我们的报刊杂志,没有多少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你看看网上,铺天盖地的,无孔不入的,全是这些历史虚无主义的东西。我觉得,从狼牙山五壮士这个案子以后,最近历史虚无主义言论少一些了,但不过是蜇伏起来,以图东山再起。

 

  第四,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是当前我们和历史虚无主义斗争的一个主要特点。敌对势力,接过依法治国的口号,利用法律形式和诉讼平台,和共产党斗争,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斗争特点。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实际上,大雨已经来了。我们还没有绸缪。

 

  第五,如果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失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将有可能失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有可能失败,我们必须有忧患意识。我们有准备吗?我们正在准备着,但是我们还没有准备好。

 

  这是我作为狼牙山五壮士代理人之一的一些感受。谢谢大家!

 

  (作者是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昆仑策研究院首席法律顾问;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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