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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阳:警察与私有制律师的主要区别--贺卫方与陈有西们为何大吵大闹?
点击:  作者:黎阳    来源:察网  发布时间:2016-12-20 0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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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的工作实际是牺牲自己保护别人,律师的工作实际是发别人的倒霉财。警察的对手是罪犯,律师的对手是警察。警察整天挖空心思捉摸如何对付罪犯,律师整天挖空心思捉摸如何对付警察。只见投诉警察,不见投诉律师。警察越奉公守法日子越难过。律师越胆大妄为日子越好过。警察希望罪犯越少越好;律师希望罪犯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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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公有制,律师是私有制。警察的职业宗旨本质为公,律师的职业宗旨本质为私。

 

——警察的工作一言一行都是义务,都免费。律师的工作一言一行都是买卖,都收钱。

 

——警察无权嫌贫爱富,律师有权嫌贫爱富。警察免费为穷人提供服务是司空见惯,无需大肆宣扬;律师免费为穷人提供服务是偶尔的施舍兼广告,恨不能嚷嚷得全地球无人不知。

 

——警察的工作实际是牺牲自己保护别人,律师的工作实际是发别人的倒霉财。

 

——警察的工作又苦又累又危险还默默无闻,律师的工作又轻松又舒适又安全还名利双收。

 

——警察的责任是保护社会安全。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客户(包括罪犯客户)私利。

 

——警察的对手是罪犯,律师的对手是警察。警察整天挖空心思捉摸如何对付罪犯,律师整天挖空心思捉摸如何对付警察。

 

——警察以战胜罪犯为成功标志,律师以战胜警察为成功标志。警察以战胜罪犯为荣,律师以战胜警察为荣。

 

——警察放跑了罪犯要受处罚,律师放跑了罪犯能拿奖赏。

 

——警察出错会被大肆宣扬,律师出错从无人宣扬。

 

——警察办错案要追究责任,律师办错案实际不受追究责任。

 

——对警察的监督和制约一重又一重,又是法律又是纪律。对律师没有任何专职的监督、任何严格的纪律约束,唯一的制约是刑法第306条。

 

——只闻“遇到坏人、遇到危险赶紧找警察”,不闻“遇到坏人、遇到危险赶紧找律师”。

 

——只见律师动不动就说“你也会有需要律师的时候”,不见警察动不动就说“你也会有需要警察的时候”。

 

——“你也会有需要律师的时候”隐含威胁与诅咒,“你也会有需要警察的时候”则没有。

 

——普通人危难时想到的是找警察而不是找律师。罪犯落网想到的是找律师而不是找警察。但律师总告诉人们“出了事找律师”。

 

——只见警察中出英雄烈士,不见律师中出英雄烈士。但“公知”大V的口中笔下,警察英雄烈士不是被歪曲就是根本不值一提,仿佛根本不存在;律师反而个个简直比英雄烈士都崇高伟大。不仅烈士,凡是警察的成就不是被丑化妖魔化就是被淡化封锁,凡是律师的“成就”必定获得大肆吹捧百般美化;仿佛警察没好的,律师没坏的;专职为公的警察净干以权谋私的事,专职谋私的律师净干舍己为公的事;宗旨为民的警察是野蛮和邪恶的代表,宗旨谋私专发别人倒霉财的律师才是文明和正义的化身;总之仿佛白即是黑,黑才是白;公即是私,私才是公;维持社会正义不能靠公有制警察,而必须靠私有制律师。

 

——警察的收入有限,律师的收入无限。警察发财违法,律师发财合法。

 

——警察收罪犯的钱犯罪,律师收罪犯的钱正当。即便定了罪、证明罪犯付给律师的服务费是赃款,律师也不会退钱——哪个律师在罪犯定罪之后说,罪犯付给我的律师费是带血的肮脏钱,不是罪犯的合法财产,罪犯无权支配,无权付给我,我不能收,应物归原主?别人收了赃款都得退还,唯独律师从来不退,也从来不准把这个问题作为问题提出来。世界上能明目张胆地把罪犯沾满血腥的不义之财变成自己的合法利润还理直气壮的只有律师。

 

——只见投诉警察,不见投诉律师。警察越奉公守法日子越难过。律师越胆大妄为日子越好过。

 

——警察加班家人悬心,律师加班家人开心。

 

——警察工作越积极家庭做出的牺牲越大,越不容易过上正常的家庭生活。律师正相反。

 

——警察希望罪犯越少越好;律师希望罪犯越多越好。警察惟恐天下有事,律师唯恐天下无事——警察爱说“下次别让我遇到你”,律师爱说“下次请再找我”。一旦有事,警察巴不得乱子不闹大,律师巴不得乱子闹大——警察爱说“别闹别闹”,律师爱说“死磕死磕”。

 

——美国律师的执照只在本州有效,不能跨州。中国律师的执照全国通用。因此中国的律师可以吃遍全中国,只要叫嚷受了委屈就可以从全国各地招来一大帮同伙群起而攻之,警察不能。

 

——警察干坏事,受害的人数、地域、时间都有限;律师干坏事(尤其立个恶法、开创个恶判例),受害的人数、地域和时间都无限。

 

——警察说自己为公,律师也说自己为公。“警察为公”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有目共睹一目了然;“律师为公”是“皇帝的新衣”——谁说看不见谁的智商和品格就会被否定。

 

——警察不追求指挥律师,律师却追求指挥警察——陈有西们说,依法治国就是“法指挥枪”、“法院和法律人要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应该学西方,律师当总统。

 

——靠律师维护社会治安必定大乱。但社会治安恶化人们只骂警察,不骂律师。

 

——警察不乱,律师再乱天下也未必乱;警察若乱,律师再不乱天下也必乱。

 

——历史上没有律师的社会能存在,没有警察的社会不能存在。

 

萨苏的一篇文章有如下描述:

 

——这位退休的老警官曾经破案无数,有一回谈起几个案件,有人评价说关键是案犯不懂法,老人家摇头,说他们不懂法?中国人里头最懂法的就是他们。

 

——“现在他们找我回去办案我都推了。跟我们那会儿不一样了,你找一个刑满释放的问点儿事,三句话还没说完呢,他掏出手机来开始投诉你了。你说,我们还怎么干?”说到这儿苦笑一声,“一开始设投诉的时候,一般老百姓都不懂,投诉我们的全是这帮带案底儿的。”

 

——这句话让我哑然,因为想起来当年看的《神探亨特》和《警察故事》,投诉亨特麦考尔乃至成龙的,几乎都不是好人,让人恨不得把他们一个扫堂腿踢到银幕外边去。

 

——不止一个北京警察跟我说:“我们警察是弱势群体”。

 

——笔者认识的这几位警察,都是尽忠职守,有功于民的好警察。

 

评注:“我们警察是弱势群体”决非笑话。警察在硬暴力面前是强者,在软暴力面前是弱者。往往越是奉公守法的好警察越容易受到软暴力的伤害摧残。

 

……

 

所有这些不公平让“法律人”一忽悠就全变了味:“在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各类成员中,只有律师是不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向公权力要好处,靠自己的法律服务养活自己的群体”——真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警察里有坏人,律师里有坏人,官员里也有坏人。毛泽东时代发动群众监督权力,坏人占不了上风。如果否定群众路线,坏人就会到处占上风,警察里也不例外。不恢复群众路线,不管是谁也制约不了权力,靠私有制的律师更不行。

 

贺卫方、陈有西们如今大吵大闹,一定要去掉对律师唯一的一条制约——刑法第306条,理由是这条被拿来迫害律师制造冤案:

 

——“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大陆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时,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陈有西:“北海‘7.18’围殴律师事件综述”)

 

任何武器都可以被滥用错用。能因为武器被滥用错用杀了人就取缔武器吗?能因为吃饭噎死了人就禁止吃饭吗?法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被滥用错用。能因为哪条法律被滥用错用造成了冤案就废了哪条吗?比如根据陈有西的资料,10年中有108名律师被引用刑法第306条起诉,平均每年10.8人。据说其中有5.4人冤枉。假定20万律师每人每年经手三件案子,那一年就是60万件。60万件案子中5.4人受冤枉,比率为十万分之0.9。如果刑法第306条造成了十万分之0.9的冤案就要不得,那13亿中国人每年因偷窃罪被起诉的人有多少?如果其中被冤枉的比率高于十万分之0.9,是不是规定偷窃有罪的刑法条文也要不得了?

 

刑法第306条是对律师的唯一一条制约。去掉了,律师就有了绝对权力。如果不是贼喊捉贼、借口反“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那就只会要求修改,要求加强监督防止被滥用。武器被滥用错用不是武器的错,需要的是加强管理。刑法条文被滥用错用不是刑法条文的错,需要的也是加强管理。闹着废除制约律师唯一的一条制约而不拿出任何替代性制约方案,却借题发挥叫嚷“律师辩护期间,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这不是明目张胆要求“治外法权”、要求有权无法无天逍遥法外吗?如果警察也要求“警察值勤期间,为履行岗位职责所进行的任何行为不受刑事追究”呢?

 

陈有西说:“检察认为,我是公共权力,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国家安全;而你律师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你跟杀人犯、强奸犯立场差不多。你的意见不能同我的平起平坐”——这话也对也不对。在私有制条件下确实如此,而在公有制条件下就不是这样。斯伟江说:“92年我刚开始从事律师业时,面对国家公诉人时,我们是国家辩护人,都是国家编制,国家发工资。在小平画圈后,随着市场经济深化后,才需要律师为经济建设服务,才有律师下海。”——这点出了要害:公有制条件下的律师是“国家辩护人,都是国家编制,国家发工资”,不围着钱转,真正是在监督权力、维护法治。一旦变成了私有制的律师,其根本利益就不在维护法制而在赚钱,谁出钱为谁辩护。律师整天买卖法律产品,成了法律买卖人,用不着对社会治安负责,社会越乱刑事案件越多越赚钱,实际就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就是跟杀人犯、强奸犯的立场差不多——在老百姓眼里刑辩律师就是整天跟坏人打交道,就是专门为坏人帮忙,就是专门跟老百姓捣乱,就不是好东西。这不是某个律师个人的品质问题,而是律师私有制决定的利益格局造成的结果,什么花言巧语也改变不了。代表着罪犯的利益还要求绝对权力跟公权力抗衡,不管怎么说也是以法治的名义破坏法治,以反对“绝对权力、绝对腐败”的名义搞自己的“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在私有制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不可能不以谋私利为根本目标,不可能不是一切为赚钱,不可能不遵循“谁给钱为谁服务”。只要是私有制,律师就不过是一群狗——谁给钱替谁效劳的走狗。更确切地说,是有钱人花钱雇来的专用走狗——法律走狗、法律打手、法律娼妓、法律奸商,法律流氓,带执照的法律无赖,强词夺理、胡搅蛮缠的专业户,谁给钱就说谁有理,没理搅三分,得理不饶人。婊子认钱不认情,谁给钱跟谁上床;律师认钱不认理,谁给钱替谁帮腔。二者在认钱不认人这一点上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婊子不会声称自己卖身是“为了道德,为了我们心中那一份爱情”;律师却死死咬定自己买卖法律商品是“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婊子拿了钱卖了身之后不会给自己立“贞节牌坊”;律师拿了钱卖了嘴之后还非要给自己立“正义牌坊”。私有制下律师的操守连婊子都不如,更休想跟警察相提并论。

责任编辑:天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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