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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被诉 媒体:司法勿违背常理
点击:  作者:记者    来源:观察者网 综合  发布时间:2016-11-15 10:25:05

 

            男子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据《厦门日报》1111日报道,近日,该男子蓝某(注:此前媒体报道是黄某华,有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福建漳州市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时间该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今年313日凌晨,家住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的蓝某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蓝某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陈某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蓝某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蓝某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陈某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方:尚处审查起诉阶段 还未提起公诉

福建检察机关近日针对有关报道向媒体作出了回应,据新华网13日报道,福建检察机关13日对记者表示,这起案件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

福建检察机关介绍称,今年329日,侦察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

1027日,侦查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某(现取保候审中)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福建检察机关还表示,将会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

媒体:司法不能脱离人的生活常识

针对《厦门日报》11日有关该案进展的报道,新京报14日发表评论文章称,小偷陈某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所致,蓝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新京报文章称,检察机关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雨天路滑人尽皆知,追赶并拉扯他人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常人都能预见。加之小偷确实倒地身亡,存在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于是套用传统的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已经板上钉钉。然而在司法领域,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根据文章,本案中,如果蓝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就会造成一个直接的后果,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但问题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后,公权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一定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吗?小偷一定会被抓捕归案,经济损失一定会被挽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文章称,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禁止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权救济并非随时随地都触手可及,而且是因为私力救济本身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自然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就媒体报道细节本身看,本案中蓝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蓝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蓝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蓝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蓝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新京报文章认为,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蓝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蓝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蓝某无罪。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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