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昆仑专题 > 国资国企改革 > 阅读信息
宋方敏:落实国企改革意见必须防止几种偏向
点击:  作者:宋方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10-22 08:51:20

 

 1.jpg

 

  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改革做过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强调:要坚持国有企业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不动摇,坚持把国有企业搞好、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动摇;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深化国企改革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要搞好经济、搞好企业、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即“三个有利于”标准,为深化国企改革提供了基本的目标指向、工作遵循和检验依据。中央关于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部署要求上做出了全面安排,是对总书记有关讲话精神的系统体现,我们应该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从一个时期改革实践和舆论影响看,理解和贯彻中央国企改革意见,必须注意防止几种偏向。

 

  1.不能偏离改革主旨,为混而混、硬性混改

 

  国企改革指导思想表明,改革目的在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其关键在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企改革可选择的一种形式和途径,但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不是目的,不能指望“一混了之”、“一混就灵”。中央对“混改”强调的重点,一是以“转换机制”、“放大国资功能”为出发点;二是要“稳妥推动”;三是从实际出发,“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目前一些省市将“混改”当成国企改革主要目标,不顾实际、不讲条件地下达硬指标、硬任务,规定完成“混改”时间进度表,搞“混改大跃进”的做法,应该尽快纠正。

 

  2.不能偏离混合本意,让私资外资单向混国资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很重要的一条,是为了通过各种资本相互混合、交叉持股,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中央确定的基本原则中,表述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显然是指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国有经济主导的前提下,促进各种资本平等互混,而不是只混国资,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排在“非公有资本”前面,也说明国有经济及整个公有经济在我国地位重要,没有任何理由把“混改”等同于“国退私进”、“国退外进”。应看到,目前各地已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几乎毫无例外都是要求国企向私资外资敞开大门,而对国资混出去不做部署、不提要求,这就会在事实上把“混改”搞成“单向混国资”,使“交叉持股”沦为空话。这次中央意见非常明确,既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又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发挥国资运作平台作用,不只是为“退”,更是为“进”。鼓励国资以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保、战略性产业为重点领域,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实现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这是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可不能把这条当作说说而已,漠然置之。

 

  3.不能偏离功能定位,在竞争领域搞国退民进,放弃控股

 

  国企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这是根据国资战略定位、国企实际作用和发展目标做出的基本功能界定,以便分类改革和监管,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但绝不可理解为公益类企业才需要国资控制,商业类企业国资就可以放弃控股,甚至全面退出。我国国企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经济要发挥主导和支柱作用,必须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备有效控制其他社会资本的实力来实现。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国企一旦放弃控股权,就成为私有性质的混合经济体,就不再是国企。因此,中央要求商业类国企,总体上按照市场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独立经营、优胜劣汰;具体则进一步区分不同功能定位,把握不同力度的控股要求。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企,确保国资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企,可采取国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参股三种形式,如何选择,也应当依据“三个有利于”。显然,这种导向就是要国企在改革中以积极进取的姿态参与竞争,越是效益好的领域越不能撤出,有条件控股就应坚决控股,绝不要犯傻,搞什么“见利就让”、“只混不控”、“不设底线”。

 

  4.不能偏离中国特色,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同于照搬西方

 

  习总书记强调,对国有企业要有制度自信,要沿着符合国情的道路去改。“制度自信”如果不落到企业微观制度基础上,那就成了空话。这些年国企管理暴露出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企业改制中生搬硬套、食洋不化、机制脱节带来的制度性漏洞。一些国企引入公司制后,在现实管理中党委集体领导被边缘化,民主管理监督也被严重削弱,权力制约出现“真空”。国企高管腐败、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吞、贪污、输送、挥霍现象大量发生,问题触目惊心。这说明,西方那一套服从私人资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可能自动适应公有财产维护、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相反,一旦与利益集团结合,极易变成“公权私用”的制度工具,为财产化公为私提供便捷之径。国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把适应市场运行和发挥社会主义优势结合起来。中央意见在企业制度建设上的突出特点:一个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独特优势。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确立国企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其政治核心作用和选人用人、反腐治吏等权责。再一个是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调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包括“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等在内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国资国企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说,这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两条底线,一保国企“不变质”,二保国资“不流失”,对国企改革及其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关键性的制度保证。中国国情不同于西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能削足适履、自废武功,应当树立雄心壮志,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国企制度,用规范、民主、廉洁、高效的形象影响世界,显示强大生命力。

 

  5.不能偏离实体经济,片面导致只管资本,不管企业

 

  有种流行说法,今后国家将由过去管国企变为管国资,只要资本运作有效益,企业不用管也管不着了。这是一种令人担心的倾向!习总书记强调,搞好国有企业,把实体经济抓上去。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基础和关键在实体经济,不能光看资本增值数量,更要看资产实际质量。资本富国,不等于经济强国。只重资本价值形态,不顾实物形态,一国经济岂不成建在虚拟世界的空中楼阁。中国是13亿多人口的大国,靠炒股票是炒不出中国梦的。在资本市场上,无论是让国资被人家玩于股掌,还是为了国资保值将关系国计民生的实体经济拋之不顾,都是对国家对人民不负责任。中央意见所讲“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是专门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提出的职能转变要求,“为主”不是一概不管,更不代表国家对国企放任不管。国资监管机构转变职能,要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处理好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活力与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关系,该管的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依法放权、决不越位。从实质上讲,以管资本为主,是为了从价值形态更加集中有效地加强对国企整体结构、经营发展方向和效益的调节、监督和管控。相应地,通过完善国资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属于企业自己的管理事项由企业分级管理解决。国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全面推进依法治企;通过加强和改进党对国企的领导,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保证企业的正确方向。所以,不能把“管资本为主”演变成国家不管国企、放弃国企。说到底,抓好国企,才能抓好实体经济,才有我国经济立于不败的支柱和基石,靠别的是靠不住的。

 

  (本文基本内容发表于10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报》,题为《国企改革必须防止几种偏向》,此为全文;作者是昆仑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高级研究员,国务院国资委国企理论宣传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gy121302@163.com

  昆仑策网: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com

责任编辑:昆仑侠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kunlunce@yea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