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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景胜: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立法研究报告
点击:  作者:吕景胜    来源:昆仑策网,根据作者微信编发  发布时间:2017-02-21 10:44:50

 

 

  近年发生多起造谣侮辱丑化诽谤英雄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此类问题虽有主流媒体发表一些文章予以政治道义批评谴责,但并未形成良好完善常规长效法律机制规制此类事件,此类问题的防范与治理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通过重新立法以完善我国英雄名誉法律保护机制。

 

  一、现实问题严重及社会影响恶劣

 

  2006-8期《大众电影》杂志上刊发了一篇题为《董存瑞:“真实”创造的经典》的文章,怀疑董存瑞英雄事迹的真实性。此文一出,国人愤怒,舆论哗然。此后,在中国影协召开有其所属的中国电影出版社、大众电影杂志社及机关各部门参加的中层干部全体大会上,中国影协党组某领导竟然当着全体与会干部公开放言:董存瑞舍身炸碉堡这件事就不是真的!其不负责任的言论引起了在场很多有正义感的干部的极大不满。

 

  2013年5月22日,有900万粉丝的网络大V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有影响力的大V和著名企业联手侮辱英雄。

 

  2013年8月27日,网民张广红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则信息:“老师袁腾飞拍‘狼牙山五壮士’电影编剧,刑野去当地了解实情,村民说:这5人只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土八路,来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几人手上有枪,村民们也不敢惹。后来有人想出了个办法,偷偷地把他们的行踪告诉日本人。日本人就来围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绝路逃跑。”

 

  至2013年8月29日,该微博在网上被转发2000多次,评论300余条。接群众举报后,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以张广红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张广红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决定,维持越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2013年11月13日,张广红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越秀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13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广红的诉讼请求,张广红遂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随后《炎黄春秋》杂志公开发微博支持造谣网民张广红,发表文章用所谓的细节考证全面妖魔化“狼牙山五壮士”。《炎黄春秋》前主编洪振快发表两篇文章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通过强调与主要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的细节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

 

  近年来在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的引领误导下,国内各种恶搞戏说、侮辱诋毁烈士之风愈刮愈烈,上演一幕幕“摧垮高尚、消灭英雄”的“狂欢”。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对历史表现出莫名的“热衷”,打着“学术”的幌子,考证细节“真实”,对英雄人物诋毁中伤;翻历史旧账,下“解密”功夫,解构历史抹杀正义公论,并借着互联网将种种奇谈怪论大肆传播。

 

  北京教师袁腾飞在课堂上侮辱“毛岸英被打成壁炉烤鸭”,北大教授阿忆“考证”出“刘胡兰被乡亲们亲手铡死”,大V@老榕公开质疑雷锋精神煽动远离雷锋,炎黄春秋刊文将狼牙山五壮士描述成欺压百姓的“土匪”,一些别有用心者广泛制传“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董存瑞炸碉堡系虚构”,“刘胡兰是小三”,“左权是因党内斗争自杀身亡”,“张思德是烧鸦片时死的”,“雷锋是假的,让雷锋把花木兰肚子搞大一定很好”等诸多抹黑侮辱亵渎丑化诋毁诽谤英雄烈士的谣言恶语流行网络泛滥社会。

 

  英雄人物常常被“戏说”和“恶搞”,这种“戏说”和“恶搞”实质上就是丑化、矮化中国历史上的英雄,颠覆人们正确的历史认知。

 

  比如,“黄继光是摔倒了才堵枪眼的”、“董存瑞为什么牺牲?因为被炸药包上的两面胶粘住了”,从炒作雷锋的初恋女友到恶搞短片《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再到《铁道游击队之青歌赛总动员》,江姐被说成是出卖色相的女人。有些文艺作品改编革命小说,对革命人物去英雄化,将革命英雄人物庸俗化,甚至色情化。比如《沙家浜》被改编成“一个女人和三个男人之间的关系”,阿庆嫂被塑造成“潘金莲”式的人物,郭建光被描写成胆小鬼,而胡传魁则成了民族英雄,方志敏被抹黑为拯救中国杀死亲叔和美国传教士等等。

 

  近年一些新兴媒体(自媒体)业界,一些不法新兴媒体(各种讲坛、论坛、微博、微信、博客以及新兴视频网站、社交网站)和影视媒体网络大V、媒体大V,充分利用掌握着一些新兴媒体舆论工具资源和电台、数字报刊、电视、杂志等舆论阵地,没有底线,不惜良知,在“时尚元素”包装粉饰下堂而皇之的粉墨登场。一些新媒体还纠集社会上一批无良(文人)写手或网罗职业写手或水军,利用口中笔下,捏造事实、歪曲历史或胡编捏造、撰写诋毁诽谤党和国家英雄等。一些历史虚无主义内容文字作品质疑、调侃、侮辱、恶搞国家英雄,或肆无忌惮攻击历史人物(伟人)或党和国家领袖和爱国志士。还有网站制作丑化、滑稽化历史人物(伟人)、历史事件和英雄的视频,一些历史虚无主义内容影像,在网站或微博、博客、视频等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进行制谣、造谣、传谣;发布亵渎、诋毁英雄言行,并以耻为荣、为乐、为趣,并以此吸引眼球,提高网站点击率、收视率或网站知名度,以期拓展隐性商业利益,这些网站从中捞到了太多政治和经济利益。

 

  近10年此类言论及行为社会危害巨大,表现在以下方面:

 

  1、网络环境传播迅速,波及面广冲击力强,社会影响力巨大。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孙杰当时已有6,032,905个“粉丝”。 2013年5月22日孙杰侮辱英雄的博文在31分钟后转发即达662次,点赞78次,评论884次。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截止2015年4月17日11时20分,相关微博被迅速转发10000多次,让邱少云烈士家属的精神再一次受到严重的伤害。

 

  2、严重误导青少年(3.7亿的青年队伍,占全国人口达28%),甚至会影响几代人。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践踏社会良知,解构英雄精神与信仰。如董存瑞事件中因该杂志《大众电影》的官方性质,给党和军队光荣历史和光辉形象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加剧了国人尤其是青少年普遍存在的信仰危机。很多中小学生纷纷向老师发出疑问:董存瑞和其他课本上的英雄是真的吗?不少高校学生也认为如董存瑞、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不是真实的,是当时为鼓舞士气虚构伪造。诋毁丑化调侃英雄和牺牲在青年人心中留下极其负面阴影,甚至会影响到青年人参军服兵役的积极性,将来国家有难谁为国家而战?谁为国家牺牲?由于有些公知大V、公众人物人拥有特殊身份、职业影响力,往往会引起误导国民,极具精神破坏力,摧毁人们心中的“偶象”,失去国家精神坐标,损坏国家精神和思想大厦,有造成大规模精神信仰坍塌的巨大风险。“去英雄化”,已经在我们的民族心理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仰严重缺失,道德急剧滑坡。

 

  3、诋毁中共宣传的英雄个人的目的,是为了毁灭中共宣传的信誉。暗示中共的历史是宣传的谎言,进而诋毁中共的历史。不断造谣,向多数人灌输中共宣传的英雄的负面印象,便不难影响多数人对中共的印象。历史是由人物和事迹组成的,如果中共宣传所有的英雄人物都是负面的,事迹都是值得怀疑的,那么中共的历史还可能是正面的吗?以此否定中共领导的合法性。他们在反复暗示:中共宣传的人物,都是虚假的。中共的历史都是虚假的宣传。

 

  4、消解当代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历史根基,侵蚀国家主流价值观、执政党精神遗产、民族文化魂魄及宪法理念。否定中国共产党流血牺牲的奋斗历史,侵蚀党、军队、国家发展壮大及政治制度的根基。宪法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宪法理念内涵着铭记英雄流血牺牲的功绩和缅怀敬仰英雄的价值观。如此污蔑诋毁英雄,不仅是污蔑诋毁英雄本人,更重要的是诋毁污蔑英雄们身上所体现的信仰和精神,英雄一个个倒下,继而是国民文化人格的扭曲和精神信仰的坍塌,随之便是整个国家的解体、分裂和动荡。

 

  5、诬蔑诋毁恶搞英雄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是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思想工具。抹黑诋毁革命英雄,根本目的是否定共产党、共和国人民军队和人民革命的历史。诋毁诬蔑否定英雄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幕后深层动机是消解国民心理,也是颜色革命的一种技术路径和手段。亡其国先去其史,灭其党先诛其心。西方敌对势力通过网络“文化冷战”和“政治转基因”工程,瓦解我们的民族信仰、懈怠我们的民族精神、泯灭我们的民族气节,企图从根本上动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前苏联对此有深刻教训,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中国家喻户晓的苏联女英雄卓娅则被描绘成一个精神病人,诬蔑她烧毁的是苏联的民房而不是德军的马厩,舍身堵枪眼的马特洛索夫被描绘成一个“少年犯”。以卓娅、马特拉索夫、奥列格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英雄被颠覆,继而苏联党史国史被否定,国家也随之分崩离析。任由历史虚无主义之风吹开,抹黑英雄人物之论泛起,国家和民族就会处在危险边缘。历史虚无主义网上“任性”的背后,是西方“和平演变”的图谋,而且已经成为“阳谋”。从颠覆苏联,到“玫瑰花革命”、“栗子花革命”、“郁金香革命”、“天鹅绒革命”,西方这些年以所谓“非暴力”方式挑战、颠覆目标国家的政权,在鼓动这些国家的民众进行“街头革命”之前,通常都把历史虚无主义作为一把利器。

 

  二、目前我国应对这类事件的法律困境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自身不完善,目前及今后我国遇此类问题仍显英雄名誉保护的法律尴尬与困境,其表现为:

 

  1、宪法对辱骂侮辱英雄言论及行为无法追责。

 

  此类事件言论与行为虽然与宪法条文或宪法价值观违背与冲突,但无法追责规制。宪法虽有弘扬讴歌敬仰缅怀英雄及公民遵守公德的规定,但只有当违宪言论及行为严重到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程度才可能由国家安全法、刑法等其他法律制裁,即一般情况下公民违宪言论及行为无法律可诉性,无法律追责机制,法院也不可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判案。二是一般认为,宪法只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并不约束公民言论及行为。三是目前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仅是审查公权力是否违宪作出解释,不可能就公民言论与行为作出什么解释。

 

  2、民法保护英雄名誉权的局限。

 

  民法保护英雄名誉权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原告资格,英雄名誉权的起诉方一般应是英雄后代、亲属等,但年代久远许多英雄已无在世亲属、后代,谁来代表英雄维权目前仍属法律空白,虽有人建议由民政部、公益律师或社会团体做原告起诉替英雄烈士维权,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英雄烈士为国家流血牺牲无私奉献,英雄烈士是国家认定的英雄烈士,英雄烈士属于人民和国家,英雄烈士被亵渎侮辱侵犯时由家人后代自己维权极不公平且难实施。英雄烈士家人后代均年老体衰多病且无经济能力,甚至没有家人后代。如狼牙山五壮士两位近亲属一位在广州,一位在河南,邱少云胞弟邱少华在重庆。让垂暮之年的老人“原告就被告”到北京,或是异地奔波,无论是旅途劳顿还是经济重负都有不能承受之重。原告邱少华因为哥哥邱少云维权呕心沥血,邱少云案胜诉判决作出不到一个月,邱少华老人因劳累病痛便在重庆病逝。国家袖手旁观于情于理说不过去,甚至令施害者有恃无恐,所以社会上有很强的呼声要求以国家的名义捍卫英雄名誉权。而国家如果介入,如由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或检查机关公诉,仅有民法名誉权保护条文和诉讼路径不够。

 

  第三个问题是民法虽可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权以道歉赔偿结案,但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条文不能界定辱骂亵渎英雄的言论及行为违反宪法价值观及社会秩序的性质。这类事件侵犯宪法价值观,潜在或已实际损害社会利益、宪法价值观。只有行政法规、刑法这样的“公法”才能对此类言论及行为违反宪法价值观、侵犯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做出判断。

 

  3、刑法侮辱诽谤罪门槛过高,多数情况下不可能适用刑法。

 

  首先,侮辱诽谤行为发生,受侮辱诽谤一方告诉才处理,即原告起诉才立案,又面临英雄烈士无后人谁来做原告的问题。

 

  其次,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会认定辱骂亵渎英雄烈士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最后,侮辱罪诽谤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如手段特别恶劣,如当众羞辱扒光被害人衣服;后果严重,如被害人受到刺激不堪忍受而自杀。从“情节严重”行为特点来看被害人多指现实中人,而英雄烈士不是现实中人。

 

  4、现行英雄保护行政法规缺少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最重要的英雄烈士保护的法规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此两部法规重在英雄烈士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的物质保护。法规制定者在当时无法预测辱骂亵渎英雄烈士的言论与行为后果,所以没有考虑并涉及英雄烈士精神层面的法律保护,即没有考虑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国民对英雄烈士敬仰敬重缅怀的精神权利及精神需求、以及宪法所确认的英雄价值观和历史观的法律保护问题。

 

  三、国外弘扬英雄精神维护英雄权益的管理、立法及司法经验

 

  世界部分国家皆有充分健全的的英雄权益保护管理、立法和司法实践。其他国家在英雄保护方面的管理及法律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

 

  如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多个国家通过了保护英雄权益的立法。有些国家虽然没有直接的英雄名誉保护单行法规,但在有关爱国主义条款的法律法规中间接地规定了敬仰纪念为国捐躯阵亡将士的内容。凡是为民族、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方面做出贡献的人物,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他们的宣传,并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重要的精神财富加以珍惜,为他们建纪念馆、树纪念碑,出版著作或拍成电影、电视,让人们瞻仰,让青少年一代以英雄人物为榜样,学习英雄们为国奉献的精神。以下主要就俄罗斯和美国英雄保护管理、立法及司法经验做一些梳理。其中既有对英雄物质权益的保护也有对英雄精神权益(名誉、肖像等)的保护。

 

  (一)、俄罗斯英雄权益保护管理及立法

 

  苏联解体曾在俄罗斯社会引发震荡与裂变,俄曾掀起一股抹黑列宁、卓娅等英雄人物的声浪,一些人试图全盘否定苏联历史,特别是否定卫国战争时期的英雄们,俄罗斯出现过诋毁历史英雄的言论或破坏长明火等行为。但俄罗斯民族整体缅怀英雄的传统却未曾因此发生断裂,俄罗斯人的“英雄记忆”反而得到了加强,这为俄罗斯的民族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护英烈名誉,俄罗斯先后出台多部法令,并加强对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教育。

 

  俄罗斯政府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等法律文件。其中,《卫国烈士纪念法》确认了属于保卫祖国烈士的情况、明确了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并在最后强调,损毁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侮辱英雄声誉的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列出了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应享受的地位和优待。《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列出了法定的军人荣誉(战争胜利)纪念日。《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单列了对于纪念反法西斯斗争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牺牲者而建立的雕塑和建筑物或反法西斯战争参加者的墓地进行侮辱和损坏行为的刑事处罚。

 

  1993年,时任总统叶利钦签署《卫国烈士纪念法》,规定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包括:

 

  1、保存和修缮墓地和军事建筑,保存和修缮保卫祖国中发生伤亡的遗址,设置墓碑,纪念碑,石碑,方尖碑和其他纪念物来纪念烈士;

  2、保存和修缮历史上发生过保卫祖国战争的遗址;

  3、寻找无名墓地和未埋葬的残骸,确认无名烈士的姓名并登记在册;

  4、在有历史纪念意义战役遗址修建纪念馆;

  5、发行纪念烈士的宣传材料,通过文学和艺术的形式歌颂他们的伟大事迹;

  6、用烈士的姓名命名街道、广场、公园或者教育机构;

  7、将烈士的姓名永久登入其所在部队或军事院校的名录;

  8、以烈士的姓名设立纪念日。

 

  该法还全面规定了:烈士下葬程序,确认烈士下葬和烈士墓重新和修缮的费用由国家负责;列出了寻找烈士遗体和战争遗迹和遗留物(武器)的程序;规定了具体负责卫国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和机构,国家提供财政保障和后勤保障的项目,包括举办纪念活动等,所有卫国烈士墓地、纪念碑和其他纪念设施均由国家保护;以及这些设施的破坏者将被追究行政、法律或其他责任等。2000年,俄上院议员普拉托夫建议,禁止在施工等活动中破坏英烈墓地等设施,同时要求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

 

  1993年1月15日,俄罗斯时任总统叶利钦通过了《关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地位》的联邦法,该法规定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得到服务,保证他们的经济和社会福祉,保障他们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应享的权力和优待。该法在1998-2013年间被修订近20次,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应享有最高荣誉,是履行俄罗斯宪法规定的公民和军人义务的楷模。本法涉及的与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相关事宜拥有优先处理权。针对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的公益组织将享有优待措施。

 

  2、规定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光荣勋章满级获得者在退休保障,缴税,医疗保健,购买、建设住房或者获得公共住房,使用交通工具和支付票款,使用通讯和文体娱乐服务,就业、休假和接受教育等其他方面享受优待,并按等级每月领取津贴。

 

  3、违反本法者将依照俄罗斯法律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1995年俄国家杜马通过联邦法令决定将2月23日“苏军建军节”更名为“祖国保卫者日”。1995年2月10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军人荣誉日和纪念日》的联邦法,该法在2004-2014年间经历了近20次修订,修订后的最新版本确立了下列军人荣誉(战争胜利)纪念日:

 

  1月27日解放列宁格勒纪念日(1994年1月27日,列宁格勒大围困彻底结束);

  2月2日斯大林格勒保卫战胜利纪念日(1943年2月2日,苏联军队粉粹德国侵略军);

  2月23日祖国保卫者日;

  4月18日楚德湖战役(冰湖大战)纪念日(1242年4月18日,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大公带领将士击败十字军);

  5月9日卫国战争胜利日;

  7月7日切什梅海战纪念日(1770年7月7日,俄国海军打败了土耳其海军);

  7月10日波尔塔瓦战役纪念日(1709年7月10日,彼得一世指挥俄国将士打败了瑞典军队);

  8月9日俄罗斯第一次海战胜利(甘古特会战)纪念日(1714年8月9日,彼得一世率领俄国海军战胜了瑞典海军);

  8月23日库尔斯克会战胜利纪念日(1943年8月23日,苏联军队粉粹德国侵略军);

  9月8日博罗金诺战役纪念日(1812年9月8日,库图佐夫率领俄国将士击败了法国军队);

  9月11日坚德拉岛海战纪念日(1790年9月11日,乌沙科夫率领俄国舰队打败土耳其舰队);

  9月21日库利科夫战役纪念日(1380年9月21日,德米特里•顿斯科伊大公带领将士击败金帐汗国的军队);

  11月4日民族团结日;

  11月7日红场阅兵纪念日(1941年11月7日,红场举行了纪念十月革命24周年的盛大阅兵式);

  12月1日锡诺普海战纪念日(1853年12月1日,纳希莫夫率领俄国舰队打败土耳其舰队);

  12月5日莫斯科保卫战苏联进攻德国战役开战纪念日(1941年12月5日,苏联军队开始进入进攻战役阶段);

  12月24日伊兹梅尔战役纪念日(1790年12月24日,苏沃洛夫率领俄国将士攻下土耳其堡垒伊兹梅尔);

  2月15日在祖国境外尽职军人的纪念日;

  6月22日纪念日和哀悼日(1941年6月22日卫国战争正式爆发);

  6月29日游击队和地下工作者纪念日;

  8月1日阵亡将士纪念日(纪念第一次世界大战去牺牲的俄罗斯将士);

  9月2日二战胜利纪念日;

  11月7日十月革命胜利日;

  12月3日无名烈士纪念日;

  12月9日祖国英雄日;

 

  该法规定可以通过建立军事博物馆,纪念碑,保护和展览战役所在地,军舰、坦克等军事装备等方式纪念俄罗斯军人的荣誉。并在纪念日举行阅兵式或燃放礼花等仪式。纪念活动的资金来源是政府预算和社会捐款。

 

  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4条“亵渎死者遗体及其埋葬地”(修订后最新版本)规定:

 

  1、亵渎死者遗体或毁灭、损坏或玷污埋葬地、坟墓上的构筑物或举行安葬或悼念死者礼仪的公墓建筑物的,

  处数额为4万卢布以下或被判刑人3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360小时以下的强制性社会公益劳动;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的拘役。

 

  2、上述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团伙、有预谋的团伙或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

  (2)出于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仇恨或敌视的动机实施的,以及对为纪念反法西斯斗争或受法西斯迫害的牺牲者而建立的雕塑和建筑物,或对反法西斯战争参加者的墓地实施的;

  (3)使用暴力或以使用暴力相威胁而实施的,

  处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处5年以下强制性劳动;或处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

 

  2006年1月22日,时任总统普京签署了《关于卫国烈士纪念问题》总统令,该总统令规定:任命俄罗斯国防部全权负责烈士纪念工作与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与维护工作;俄罗斯国防部全权负责参考本总统第1条内容,向国家杜马提交《卫国烈士纪念法》修正案;提交将境外卫国烈士墓地开放用以军事纪念活动的可行性建议;为执行本法提供资金支持;根据本总统令内容制定相关法律规定。

 

  2007年确立了12月9日为祖国英雄日。2007年之后,俄罗斯陆续跟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签订了保护境外俄罗斯军事墓地的协议,俄罗斯与爱沙尼亚合签的《军事墓地保护法》规定,爱沙尼亚本国和外国烈士的墓地保护由爱沙尼亚国防部直接管理,损毁军事墓地的行为将直接汇报给该部。

 

  2012年12月,俄罗斯又通过法律,将8月1日定为一战阵亡军人纪念日。俄罗斯还通过立法确立卫国战争胜利日、国家主权宣言通过日、(国庆日)、人民团结日(纪念莫斯科打败波兰入侵)、军人荣誉日、宇航节(1962年苏联为纪念加加林首次太空航行而定)等节日彰显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

 

  俄罗斯不仅开展大规模英雄烈士权益保护立法,且积极开展英雄主义教育活动及相关基础工作。2007年,俄教育部根据总统要求重新修订历史教科书,并由“胜利”委员会负责其审订工作,旨在客观、真实地反映俄罗斯历史,加强对中小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此外,俄罗斯还充分利用纪念碑和纪念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莫斯科市中心的新圣女公墓矗立起一块用深灰色大理石雕刻而成、为卓娅而造的墓碑,莫斯科州鲁斯区的彼特里谢沃仍保留着一座为卓娅建的纪念馆,在明斯克公路86公里标记处的一座纪念碑底座上镌刻着这样一句话:“卓娅,万古流芳的苏联女英雄,1923-1941年”。为了重塑卓娅的英雄形象,在卓娅遇难地建立的纪念馆,还专门设计了一个面向青少年的爱国主义培养方案,向他们介绍包括卓娅在内的苏联英雄们的光荣事迹。纪念馆每年举行以纪念卓娅为主题的接力赛、汽车拉力赛,以让更多的青少年了解英雄,学习英雄为国牺牲的大无畏精神。

 

  苏联英雄马特洛索夫服役过的步兵第254团的番号依然被保留并一直以他的名字命名,马特洛索夫被永远列入该团第1连的名册。在乌法立有马特洛索夫的纪念碑,一些村镇、集体农庄、轮船、学校和少先队组织也以马特洛索夫名字命名,英雄之荣光终得以彰显。

 

  俄罗斯清醒地看到了历史虚无主义的危害,2015年7月俄罗斯成立了“与以危害俄罗斯利益而篡改历史行为斗争委员会”,普京签署法案,把否定苏联二战胜利成果、歪曲战争性质、歪曲历史事实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美国等国家英雄权益保护立法及管理

 

  美国以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等爱国节日纪念英雄,弘扬为国而战的英雄精神。

 

  美国2001年10月26日颁布了《爱国者法案》。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颁布《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葬礼举行前后一小时内,禁止在国家公墓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墓地入口90米内举行游行示威活动,违反者处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此外美国通过爱国主义立法保护宣传爱国节日来宣传英雄主义及尊重军人。如美国最主要的爱国节日有:美国独立纪念日、阵亡将士纪念日、退伍军人节、国旗制定纪念日等。每逢节日、庆典或集会,家家户户、四面八方,包括汽车上都要悬挂国旗。在许多汽车的尾部,都贴着美国国旗,国旗旁边贴着标志性口号“支持我们的军队”、“上帝祝福美国”等。国会还通过《全国追思时刻法案》《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等法案鼓励公众参加活动,对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国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对阵亡、受伤官兵及其家属给予优厚待遇,形成全社会敬仰烈士、崇尚荣誉的良好风气。

 

  美国精神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自身历史的尊重和对本国英雄的崇敬。在其短短的200多年历史中,英雄主义已内化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甚至成为美国人心中的信仰。美国前总统里根曾说,“美国是在英雄主义和崇高献身精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多年来美国承袭着传统的英雄祭奠模式,从法定纪念日、英雄纪念碑到国家公墓,从总统、军队到普通民众都恪守着祭奠礼仪。近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对英雄主义价值观的推崇已突破单纯描写英雄事迹的传统模式,它充分利用自身文化软实力优势,通过信息时代的影视网络等媒体资源向全球宣扬自己的英雄,进而推销美国的价值理念。随着影视媒体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美国英雄主义的宣传模式也被注入新的活力。由军方和企业合作推出的以历史英雄人物事迹为题材的影视、网络小说甚至网络游戏等,成为美国捍卫英雄形象、颂扬英雄主义的重要手段。

 

  由于美国在此方面的完善立法营造了美国主流社会浓厚的爱国主义和崇尚英雄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氛围,曾有一美国女子在阿灵顿公墓前竖中指卖弄,激起众怒,遭到网络抨击,国民唾骂,几年内都得不到公众原谅,很多公司不录用,也没有律师为其辩护“言论自由”和“名誉权”。

 

  法国对英雄的敬仰之情贯穿始终。法军作为培塑爱国主义的重要力量,通常以英雄的名字命名主战装备来纪念英雄。20世纪80年代,法国陆军研制的新一代坦克被命名为“勒克莱尔”,用以纪念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首先率军进入巴黎的法国陆军菲利普·勒克莱尔元帅。2001年,为纪念二战时的英雄戴高乐将军,法军将其自主建造的第一艘核动力航空母舰命名为“戴高乐号”。法国还将第一个支援北美独立战争的英雄拉法耶特的名字用以命名新式驱逐舰。可以看出,法军主战装备始终带有民族英雄的印记。

 

  英国在每年的一战、二战胜利纪念日,都要举行全国性的大规模纪念活动。在规定时刻,英国各地敲响教堂钟声,上至王室成员和政府高官,下到普通民众,都要向战争英烈和遇难者默哀,向为国捐躯的英雄们表示敬意和怀念之情。其间,如果有体育比赛,全体参与人员赛前要向英雄致敬。同时,人们还会自发前往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广场等向烈士敬献花环,为他们祈祷、歌唱,甚至守夜。晚间,全国还将点亮从纽卡斯尔到康沃尔郡的百余座灯塔,为英雄“引航”。英国从官方到公众都十分重视烈士纪念,政府官员、社会名人带头在烈士纪念日当月佩戴小红花,官方举办隆重的哀悼和游行活动,女王亲率王室成员出席。国民在烈士纪念日当天上午11时11分自发停止活动,肃立不动,手抚前胸默哀2分钟,成为一道独特的人文风景线。

 

  (三)、俄罗斯侵犯英雄权益诉讼案例

 

俄罗斯对违反历史共识和诋毁民族英雄的人或事件,由当地检察机关公诉,如2013年2月23日,祖国保卫者日当天,阿斯特拉罕州5个年轻人在1943年阿斯特拉罕近郊战役纪念广场熄灭了长明火,当地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4条2(2)条文宣判,该案件主犯1人处一年半剥夺自由刑,从犯2人拘禁13天。

 

  2015年4月,俄罗斯新罗西斯克6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当地检察机关以“行为不检”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责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处以1000卢布罚金,另有1名学生家长也被罚款。俄罗斯媒体认为,这是对英雄“不敬”的惩罚。

 

  2015年6月弗拉基米尔州检察官通报对本州烈士陵园的检查结果,本州有包括穆尔曼斯克、科夫罗夫、戈罗霍韦茨和佩图什基在内的多个地区都存在烈士陵园管理不力的现象,军事墓地损坏严重,有2人因此受到纪律处分。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西方言论自由与保护公民人格名誉,包括英雄名誉,二者从来就不矛盾,并在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例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个人名誉,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引自狼牙山五壮士案代理律师赵小鲁先生环球时报文章)。

 

  最后总结一点,从国外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主要是对英雄物质利益的保护和对实施侵犯英雄利益行为的规制和惩罚。但不可否认的是对英雄物质利益,如纪念设施、抚恤金、亲属待遇的保护以及对亵渎英雄“不检行为”的惩罚同时兼顾了对英雄精神权益(名誉权)的保护。英雄物质利益和精神权益的法律保护是不可分割的,很多情况下融为一体。

 

  四、完善英雄名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据不完全统计,近现代以来,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英勇牺牲。其中中国共产党为此流血牺牲约有397万名中共党员。由于战争年代条件有限,许多先烈没有留下姓名。目前,全国有名可考、并收入各级《烈士英名录》的不到200万人。正是这些烈士们,构成了中国革命和发展历史的一个个重要节点。

 

  侮辱诋毁烈士,表面看是针对烈士个人,实质是虚无革命史和发展史,根本目的是否定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合法性。我国应以严肃的立法维护全社会的历史共识和民族英雄,这既是国家的合法权力,也是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光明正大的、合法的。鉴于上述英雄保护法律困境的分析,应尽快完善英雄保护的法律机制,其必要性在于:

 

  1、民心所向,民意渴望,顺应民意,国家应主导介入,“公法”应积极作为。社会各界十分反感亵渎辱骂英雄烈士的言论及行为。宪法无追责机制,民法有局限,刑法难适用,像《中华英烈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这样的法律、行政法规属“公法”范畴。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急需“公法”介入。

 

  2007年5月18日董存瑞生前战友倡议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至今已近10个春秋。其间,2015年7月22日笔者在环球时报发表的倡议完善英雄名誉法律保护的文章曾被海内外40多家大型官方和非官方媒体转载。


  2015年7-8月间昆仑策研究院曾发起近2万人签名的英雄立法保护倡议。

 

  2016年2月昆仑策研究院收集整理了社会及学界学者呼吁英雄立法保护的专题文章荟萃《党网军网民网呼吁英雄立法保护》曾被十多家网站转发,2016年3月3日,“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及多位昆仑策研究院律师、学者、将军后代致信即将召开第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呼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欢迎海内外正义爱国的中华儿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积极参与签名留言,推动国家立法保护国家英烈。多人在信中表示,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并在现行相关法律中增设相应条款,将为民族解放做出杰出贡献的英雄先烈列为国家法律保护对象,依法有效维护其名誉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玷污、侮辱、诽谤,使属于国家和人民的英雄先烈得到国家法律和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永远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旗帜。

 

  2016年12月15日郭松民等40多名爱国学者、律师、作家、导演、英烈后代、老干部、网民等联名发出《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建议自《建议》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12:00止,征集社会各界签名并将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送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十年间部分传统媒体、网络空间,退休干部、专家学者、广大网民参与、社会公众声援、支持了上述英雄权益保护立法倡议活动。

 

  作为“狼牙山五壮士”连的现任指导员朱宏伟在狼牙山五壮士亲属状告炎黄春秋前主编侵权案判决后曾代表全连指战员向战斗在依法捍卫英烈名誉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但他对媒体表示心里更多的却是酸楚:“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及其精神,早已获得全国人民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却被随意贬损和颠覆,这是国家和民族的不幸。

 

  2、法律应发挥引导作用,构建国民行为规范及违法行为预警模式,规制侮辱诋毁英雄的言论及行为,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社会上大搞历史虚无正义诬蔑丑化诋毁英雄的人无非四种人,一是与西方反华势力有密切联系、在政治上别有用心的人,二是受西方错误思潮影响跟风跑的人,三是工作生活受挫折,对党和政府不满、对社会心怀怨恨的人,四是以言论出格哗众取宠博取眼球谋取商业利益的人。这些人挑战大众的历史常识和历史感情,早已超出了正常的历史学习和讨论的范畴。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这些人画出言论及行为边界,构建规制这类言论及行为的长效法律机制。这与言论自由并无冲突,没有任何国家公民言论及行为绝对自由不受宪法法律限制。

 

  3、英雄名誉权保护需公法、私法共同维护,法学范式、法学理念需发展,才能更好维护国家价值观、宪法理念,保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英雄为国家而战为国家牺牲,英雄是民族文化魂魄、主流价值观载体、宪法弘扬的国家理念、执政党精神遗产,英雄烈士名誉被侵犯时国家理应出手维护。一般民事诉讼仅针对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英雄烈士名誉保护不是英雄及后代个人的事,是执政党、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事,因为诋毁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其潜在和实际后果是毒害青年污染社会,否定历史及执政党根基,损害的是宪法价值观、国家理念、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此时不出手,什么时候出手?难道像前苏联对少女英雄卓娅、战斗英雄马特拉索夫、奥列格-科舍沃伊、尤利乌斯-伏契克的侮辱和否认,一个个英雄形象轰然坍塌,使前苏联人民在历史虚无主义者编织的谎言中麻木、沉沦,直至万劫不复失去祖国。到那时,国家才出手?

 

  赵小鲁律师(狼牙山五壮士案代理)指出,按照传统法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用于调整国家和公民的关系,体现国家力量;私法用于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契约自由原则。而名誉权问题,传统属于私法范畴,国家似乎不应干预。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前,这些传统法学理论、观念、范式,因其强大的西化法理影响,使法学界不正常沉默少有发声呼吁,使立法机关踌躇止步。但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之后,则已经为立法机关提供了司法案例方面的法理依据。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一个重大突破和经典之处,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认定英雄名誉已经内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内化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元素。

 

  笔者深深赞同赵小鲁律师上述观点,且认为该观点具有中国本土法学范式、理念、理论的原创性。法学概念不该墨守成规自我束缚,法学应为国家民族服务、为时代的公共利益服务,为体现国家民族利益的执政党治理国家服务。民族英雄烈士所代表的革命历史,也已经在宪法序言中表述无疑。所以,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及精神,应该属于国家主动调整的范畴,需要突破传统法学理念,突破来自西方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方法。

 

  社会科学有本土化路径,法学范式也会随时代国别特殊政治制度有发展。普通人墓碑被毁是民事纠纷适用民法(私法);英雄烈士墓碑被毁既是民事私法问题,也触犯英雄纪念设施保护法规(行政法规、公法)。同理,普通人名誉权被侵犯是民事私法问题,英雄烈士名誉权被侵犯,既有私法问题也有公法问题。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有公共利益社会共识,应该成为国家直接调整的范围。这就为修法或新立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了法理依据。

 

  “公法”对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宪法价值观的保护不应消极缺位。宪法原则(确认弘扬缅怀英雄精神)要靠下位法律法规落实,宪法原则才能落地,才能真正获得宪法实施的社会效果,否则宪法条文、宪法原则、宪法精神既无尊严也被架空。法律历来是维护阶级统治、加强国家整合的工具。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国家,反对“和平演变”、“颜色革命”和历史虚无主义具有重要工具作用和历史使命。

 

  4、英雄烈士为国家而战而牺牲,国家应维护英雄烈士名誉,国家不出手消极不作为伤害党心民心、英雄烈士后人心。

 

  英雄烈士家属问道国家为什么不管这些事让我们自己起诉?英烈们的牺牲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他们的名誉不仅仅是个人的荣誉,也是国家的荣誉。对于英烈名誉的保护不仅仅是英烈后人们的事情,也应该是国家的事情。当他们的荣誉被诋毁时,国家也应该挺身而出,为他们正名,严厉的处罚那些诋毁者,让他们能够含笑九泉,死得其所。这是基本的国家伦理,对此,应该觉醒国家意识,应该启动国家行为。

 

  5、英雄精神是实现中国梦的精神源泉,捍卫英雄精神有助于实现中国梦。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在社会急剧转型、社会思潮纷繁复杂的今天,捍卫英雄就是守护我们的精神高地,崇尚英雄就是尊重民族的根与魂。让英雄精神融入民族血脉,才能始终筑牢价值基石,不断激发前行动力。

 

  弘扬英雄烈士精神,推进英雄烈士事业,不是要像战争年代英雄烈士那样炸碉堡、堵枪眼,而是要以爱国情怀强化历史责任,以民族气节滋养浩然正气,以英雄气概砥砺血性胆识,以必胜信念坚定奋斗意志,接力推进先烈们为之拼搏献身的伟大事业,争当新时代的英雄。捍卫英雄烈士,是健康社会的舆论底线、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国家应当自觉主动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惩处造谣惑众者,有力有效维护英雄烈士形象。英雄烈士精神光大之日,必然是社会正能量充盈丰沛、民族精神雄健高扬之时!

 

  6、目前已发生的英雄烈士名誉权民事诉讼判决有局限,不足以捍卫英雄和社会共识,民事判决承载不了政治意识形态、国家价值观、宪法原则及精神的评判之重,对诬蔑丑化诋毁英雄烈士言论及行为的违犯宪法理念、国家主流价值观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判断缺少法源根据。

 

  围绕狼牙山五壮士和邱少云两案已有判决书五份。判决书核心要点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民法名誉权问题,二是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宪法原则、社会共识。名誉权问题有明确的民法通则、侵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源根据,而涉及的政治意识形态、宪法原则、社会共识部分是否违法判决书并未引出法源根据。亵渎、侮辱、谩骂、丑化、调侃英雄烈士如果违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此法律空白司法机关、司法判决解决不了。

 

  狼牙山五壮士案四份民事判决书形成的共识是:

 

  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在中国统治的战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日战争中无数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它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试图质疑或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的行为,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和历史情感。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行为人的行为其主观目的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情感和主流价值观。

 

  这些判决彰显着宪法原则。《宪法》“序言”提到,“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宪法》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宪法规定了公民遵守公德的义务,包括公民尊重敬仰缅怀英雄烈士的义务,宪法原则上确认了国家主流价值观应弘扬讴歌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实现宪法原则要靠部门法落地实施,仅有民法名誉权保护路径不够,行政法(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将承担支撑保护宪法原则的重任。

 

  作业本加多宝侮辱邱少云案的判决要点为:

 

  其一,邱少云烈士生前在战斗中表现出的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精神,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邱少云享有崇高名誉和荣誉的基础。

 

  其二、侮辱邱少云的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

 

  其三,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等民事权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侵害的,相关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法院虽然已将上述英雄名誉权案例判决作为典型案例公布以期指导未来案件审理,但仍然无法解决法律空白问题,即亵渎辱骂侮辱诋毁抹黑英雄的言论及行为在“公法”层面上是否违法?上述民事案例判决在民事名誉权纠纷中过多涉及政治和宪法问题可能存在理论上不完全自洽和学理上的局部瑕疵,即法院判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只有名誉权保护的诉讼请求,而判决大量涉及政治、意识形态、宪法问题,且无现行法源根据。

 

  上述案件判决公布后均遭到国内少数公知和境外敌对势力(如美国之音)指摘攻击民事案件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虽然我们不必理会如此虚妄忤逆之言,但为学理自洽、逻辑缜密、体系完整应该修法或重新立法,理直气壮地明确亵渎辱骂侮辱诋毁抹黑英雄违犯行政法规或新立法律。即不能总借名誉权、民事判决说意识形态、宪法理念、国家价值观的事。动摇英雄烈士是动摇侵蚀中共执政根基和执政合法性问题,如果我们坚信中共代表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坚信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以法律手段维护这种合法性,依法维护意识形态的安全性,依法治国,依法反击历史虚无正义没什么理屈,没什么客气。在这个问题上的“鸵鸟”态度或奢谈什么公权力的“谦抑性、”法律的“谦抑性”(公权力、法律的“谦抑性”应多在私法领域)有书生误党误国之嫌,这一点俄罗斯比我们觉醒的早、行动的早(可参看上述域外经验)。

 

  7、完善的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立法为今后启动配合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铺平道路,开辟法律空间和路径。

 

  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立法为今后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明确了司法根据,同时为公民、社团、律师针对辱骂亵渎英雄烈士侵犯社会秩序行为提起社会公益诉讼开辟了法律空间。即使英雄烈士无后人,但英雄烈士作为国家财富,国家公诉和社会公益诉讼照样可以维护英雄烈士名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关于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的法律根据:

 

  其一,宪法赋予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决定了其可以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不特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制约。这是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刑事和民事行为进行干预的直接依据。

 

  其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了国家检察机关公诉权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上述条文笔者解读为:

 

  第一,肆意调侃、丑化、抹黑、诋毁、污蔑、诽谤英雄,侵犯歪曲民族精神、国家价值观、宪法原则、误导青年、毒害社会、伤害公众民族及历史情感属于扰乱社会秩序,且能造成危及国家社会的潜在及现实后果。国家检察机关对此类言论和行为不该监督缺位、袖手旁观、消极不作为,长期消极不作为是否是玩忽职守及渎职?

 

  第二,何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侵犯英雄言论及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国家检查机关应行使公诉权主动介入,示范性树立对此类问题的国家公诉机制。

 

  其三,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院支持起诉权。民诉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当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赋予一切主体支持和帮助对受害主体进行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一切主体”当然包括检察机关。条文中的“损害国家、集体”的行为当然包括以抹黑、诋毁、诽谤英雄烈士而损害国家价值观、宪法原则、误导社会、毒害青年的行为。即检查机关应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四,《民事诉讼法》早就有社会公益诉讼机制,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社会公益诉讼的具体细则。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社会公益诉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文中“……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个法律上的弹性“兜底式”条款,即制定法律法规时无法以列举式条文全部穷尽囊括法律法规所要调整和规范的所有社会事实与社会关系,只好以开放式弹性条款为未来调整规范社会事实、社会关系预留空间和框架。此处“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当然包括近年这些如此肆意调侃、丑化、抹黑、诋毁、污蔑、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和行为。此处的“有关机关”是指包括检查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一般是指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或其他依法登记注册的社团、行业协会、学术组织或其他群众自治组织。

 

  2015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诉法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细化规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如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等条件,明确了社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肆意抹黑、诋毁、诽谤英雄烈士的实名单位与个人将是明确的被告,误导社会、毒害青年、颠覆国家价值观及宪法原则、扰乱社会秩序、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是不争的损害事实证据,具体的诉讼请求以责令具结改过、恢复影响、公开认错道歉、罚款、拘留等以彰显法律道义,以正视听,以树正气。

 

  上述所谈国家公诉及社会公益诉讼都是在探讨保护英雄烈士的诉讼程序机制,即程序法问题、诉讼原告资格、诉讼权利问题。这些程序法讨论必须有实体法呼应、依托和支撑。国家公诉或社会公益诉讼最后判决必须有实体法可适用,宪法条文不能直接适用,刑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适用门槛过高,民法仅保护英雄烈士个人名誉权有局限。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对处理此类案件将大有可为。目前民事诉讼路径民法名誉权针对个人私权,公法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诋毁侮辱英雄不仅需“私法”救济惩罚,更需“公法”调整、规范、保护、惩戒。

 

  五、   完善英雄保护的修法及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一级法律《中华英烈保护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笔者认为现行英雄烈士权益法规保护文件大致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财政部最新优抚政策》、《烈士安葬办法》、《烈士公祭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等等,其中大量繁复琐碎技术性事务性操作性细节规范,多为英雄物质性权利保护,精神权益保护内容不够,急需立法弥补这方面内容。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属于行政法性质,行政法具有公法性质,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是政府基于管理职能对公民、组织等社会主体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禁止诬蔑诋毁丑化抹黑英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物质与精神)、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法责无旁贷理应肩负如此法律职能。目前《烈士褒扬条例》对英雄身份认定、资格保护、抚恤经济利益保护及英雄纪念设施等方面已有充分保护,但原民政部行政规章法位阶低,只需添加英雄精神层面保护规定并提升为全国人大一级法律,提高法律位阶,对于调整此类社会关系具有长远战略意义和国家层面的宏大格局。

 

  2、建议扩大英雄保护范围,英雄、英烈区别在于英雄可能活着,英烈已不在世。

 

  原《烈士褒扬条例》调整范围及内容仅限于烈士,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变化需要。建议原《烈士褒扬条例》名称改为《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扩大原条例调整范围、保护对象和规制内容。既保护逝去的英烈也保护现实中的英雄。权益既指有形的物质权益,也指无形的精神权益,如名誉人格权,既保护英雄烈士的物质权利也保护英雄烈士的精神权利。“保护”的内涵显然大于“褒扬”的内涵。

 

  3、立法应有一些原则性、纲领性、概括性条款。

 

  一是强调根据宪法制定本《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因宪法条文中有关于确认英雄精神的表述。

 

  二是应有立法目的条款,如为保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巩固和保障国家的安全及社会稳定、弘扬人民战争不怕牺牲争取胜利的精神、体现国家国防意识、维护烈士亲属依法抚恤、提高全民缅怀敬仰英雄烈士意识及爱国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国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三是将10月1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英雄名誉权案例所体现出的司法经验提炼上升为立法成果。狼牙山五壮士两案四份民事判决书在个案诉讼中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反对,是国家机关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民事侵权案件的裁判,更在于对我国宪法秩序的维护和彰显。其所形成的判决共识对于以后的涉及历史虚无主义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具有重大的司法意义。上述判决共识应通过立法或修法上升为今后公民、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及行为模式,使宪法中确认的英雄精神得到部门法的支撑及守护。

 

  未来法律可明文写出,以往建国卫国战争中无数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典型代表,它所彰显的是一种不畏强敌、不惧牺牲、舍生取义、爱国为民的革命精神和民族气节,这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也成为中华民族普遍的精神财富和民族情感。在当代中国社会有着广泛的道德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一条文的含义是,英雄烈士精神是民族文化、国家价值观、宪法理念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侵犯此将受到法律制裁。为个人和组织提供行为是否合法性评判的预警。

 

  4、英雄烈士范围认定可依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内容扩大。

 

  目前《烈士褒扬条例》对英雄烈士的定义是: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

 

  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内容如下:

 

  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按此界定,鸦片战争以来为反封反帝反专制反侵略而牺牲生命均可认定为英雄烈士,如秋瑾、邹容、黄花岗72烈士等。

 

  国民党抗战有功且牺牲于抗日战场的将领也应认定为英雄烈士。但不包括虽抗日有功但死于抗战后的内战(如张灵甫)等人。如此定义英雄烈士对国民党中抗日牺牲的将领公平,也彰显国家民族意识和中共成熟气度。

 

  5、补充有关英雄精神层面法律保护的规定。

 

  在新立的《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指导性规范,如全社会应尊重敬仰缅怀英雄,学习英雄精神,弘扬英雄品质;学校教育中教师有义务教育下一代牢记英雄;在清明节、抗战胜利日、国家公祭日、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应相应举办各种纪念英雄的活动等等。已有立法确认9月30日是国家烈士纪念日,每年这天由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天安门为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为仪式开展纪念活动,可否在修改现行《烈士褒扬条例》时补充规定9月30日全国所有大中小学校早晨第一节上课前起立为英雄默哀一分钟,以制度化仪式唤起青少年缅怀敬仰英雄的意识,培养英雄主义和爱国主义理念及情怀。用制度体系强化和提升敬仰烈士的礼仪和文化,通过组织纪念仪式聚焦大众目光,扩大关注程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增强教化效果。中小学教材必须有必要的英雄烈士事迹内容,以确保基础教育就树立英雄烈士精神与文化,英雄烈士精神成为社会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通过政府、民间和其他方式进行宣传,以形成强大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组成部分。

 

  6、规定禁止性规范,如不允许任何公民或组织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发表言论实施上述行为即违法,构建法律责任惩戒机制。

 

  这里所谈的禁止公开发表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抹黑英雄的言论,其违法认定标准比刑法侮辱罪的认定标准肯定要低一些,因为如达到刑法标准就直接使用侮辱诽谤罪了。应明确界定侵犯英雄名誉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主体、客体,特别是在互联网状态下,侵权行为的新形式,对侵害后果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王小宁先生文章指出,社会上对英雄烈士搞虚无主义的文章有如下特点:

 

  1、所叙“事实”没有出处,或出处不确切,或出处没有权威性,或仅为少数人的言论,没有其他证据的验证;

  2、以某些人的只言片语,企图推翻一些因时间久远,已经无法证实的“事实”;

  3、以对无关紧要的细节的考证,否定主要事实;

  4、选择性利用史料、证据,对不利于已的史料、证据的有意隐瞒。

 

  可以说这类文章并不难识别,读一下就能知道它是恶意的,就能感知到它的丑恶效果。这些总结为拟定法规条文提供了依据。

 

  一般来说,公开言论和有行为即违法,不必以刑法有严重后果,如人身伤害死亡才认定违法犯罪。现代网络公开一分钟可能7亿网民尽知晓,传播速度之快,传播开始就产生严重后果。公开是指利用影视宣传部门、报纸书刊、互联网络论坛、大学讲坛、会议会场等公开场合发表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抹黑英雄的言论。

 

  当然应该明确划清历史学术研究与对烈士英雄进行攻击、污辱、恶搞、诋毁的界限,要防止犯扩大化的错误,允许真正的、严肃的、实事求是的、有根有据的历史学术研究,不可误认为这些正常研究是对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的毁害。

 

  王小宁先生文章指出,比如一篇论述焦裕禄与他的战友张钦礼的文章。当年为了突出宣传焦裕禄,作为焦裕禄的副手张钦礼有意将他做的一些事也归在焦裕禄名下。指出这一点,还历史以真实,对焦裕禄的形象没有任何毁害。这就是真正的历史学术研究。

 

  这里不必纠结所谓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有法律边界,危害国家社会的言论受到法律约束,煽动推翻颠覆国家体制的言论为法律所禁止。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也应该为法规所不容。攀爬毁坏现实物质的英雄纪念碑法律要追责,上文笔者提到,英雄物质利益和精神权益的保护不可分割,纪念碑被人为损坏,英雄资格证书被人恶意毁损,抚恤金不发被贪污,物质权益受损,精神权益也受损。保护英雄纪念设施既保护物质也保护精神。

 

  恶言恶语伤害的是英雄的精神权益,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言论是在毁坏国家、民众心中的英雄“纪念碑”,毁坏民众精神层面的“纪念碑”,法律规制此类言论没什么自卑底气不足,法律理念应与时俱进,理直气壮地学习域外经验和做法。

 

  公民的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上述域外经验中也提到,《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都明确规定,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个人名誉,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学术自由与违法界限可以在司法审理中掌握尺度,从目前已经审理判决的英雄侵权案件(加多宝、狼牙山五壮士)来看,人民法院确立的司法裁判原则是,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但首先要弥补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恰恰因为不够刑法标准追责又无其他法规存在法律空白才使社会上有些人有恃无恐随意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违法言论及行为情节轻者,不足以适用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的可由《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条例》对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情节轻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惩戒手段,以常规常态警示、约束公民辱骂英雄的言论和行为。辱骂亵渎诽谤英雄言论及行为严重的适用刑法有关侮辱诽谤罪。

 

  7、提高对随意亵渎、辱骂、诋毁、调侃、诽谤英雄的违法个人或组织法律惩罚标准。

 

  此次作业本加多宝案民事判决赔偿一元,虽然是原告邱少华老人自己提的,但仍显法律对此类言论及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引起社会公众极大意见和反对呼声。国外法律法规对此类言论及行为有较高处罚力度和标准,如上文提到的俄罗斯新罗西斯克6名舞蹈学院女生在卫国战争纪念馆旁赤裸上身跳舞,当地检察机关以“行为不检”罪名追究其中5人的法律责任,3名女生被拘留,2名女生被处以1000卢布罚金,另有1名学生家长也被罚款。又如2013年2月23日,俄罗斯祖国保卫者日当天,阿斯特拉罕州5个年轻人在1943年阿斯特拉罕近郊战役纪念广场熄灭了长明火,当地法院依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判该案件主犯1人处一年半剥夺自由刑,从犯2人拘禁13天。

 

  公众认为如此轻判有纵容此类言论和行为之嫌,无法树立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预警效应。尤其加多宝在借调侃英雄烈士行丑恶营销之实还获得了商业利益,对此不足够惩戒今后会纵容企业模仿此类丑恶行为。建议立法明确加大对此类行为处罚力度和标准。社会组织、企业、单位如胆敢再象加多宝一样无耻无良无底线侮辱诋毁英雄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重于自然人,应承担惩罚性罚款付出相应经济代价。网上大量舆论认为,而不能象这次加多宝一样发表几句毫无诚意轻描淡写无关痛痒的所谓“道歉”了事。对违法者没有相应惩罚,无法树立法律威慑力强制力,无法警示公民或组织的违法行为、言论及后果。

 

  社会舆论质疑对作业本加多宝惩罚过轻,也因民法名誉权保护的法律惩罚手段有限,民法判决所含救济及惩罚手段一般是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修改《烈士褒扬条例》将可拓展法律惩罚手段,如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等,特别是对接《治安处罚法》此类惩戒手段更加顺畅,更能发挥法律威慑力及预警功能。

 

  8、规定媒体法律责任与义务。

 

  网络、新闻媒体有责任对辱骂抹黑调侃亵渎等损害英雄名誉的言论及行为进行理性的评论、反驳、批判、谴责。新闻媒体有责任对毁害国家烈士、英雄、模范名誉者进行禁声、禁影、禁名。如新闻媒体、网络监管部门对有关信息进行删帖、查处、削号。

 

  9、明确规定如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力提起侵权诉讼,由国家检查机关提起国家公诉,或由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或公民、社会组织可提起社会公益诉讼。

 

  2016年10月19日最高院公布的英雄名誉权侵权典型案例评论中提到以往案例中只能确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为提起此类诉讼的适格主体,这是以现行法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但如英雄近亲属或近亲属无力提起维护英雄侵权诉讼由谁提起诉讼司法机关无力解决这个问题,此问题应由立法明确。

 

  《英雄烈士名誉保护法》可再次(相对于检察院组织法而言)明确规定英雄烈士被侵权如无亲属或亲属无力起诉由检察院或民政部门提起公诉。

 

  检察院公诉只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多数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会认定辱骂亵渎英雄已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现实中检察院提起公诉仍有诸多难度和和不可操作性,且检察院司法资源有限受案压力巨大。对何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存在认知和标准差异。

 

  民政部本来平时就主管英雄烈士事务,英雄烈士被侵权由民政部继续主管或叫顺带主管,由其指定律师起诉体制顺畅,从节约检察院司法资源、司法成本提高效率及可行性角度看由民政部门委托律师代理作为诉讼主体,或公民、社会组织提起社会公益诉讼最为合适、最具可操作性。

 

(注:该报告撰写中参考了赵小鲁、王立华、郭松民、王小宁、王海媚、千钧客、陈先义、伊敏……等诸多律师、学者、记者的文章、译文、报道,在此难以一一列名,一并感谢)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教授;【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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