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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在“捍卫狼牙山五壮士荣誉案”二审时的法庭答辩词
点击:  作者:郭松民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2-28 16:02:57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首先,我必须指出,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所做的一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完全符合事实,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是以严正的法治精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这份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上是完全可以载入史册的高水平判决,必须坚决维护这一判决。

其次,针对原告的上诉书,赵明律师已经有了一份非常专业的答辩意见,我完全同意。同时,我对上诉书中的几个要点,进一步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所谓“政治判决”问题。

原告在上诉状中,声称“一审判决把民事纠纷政治化,把学术问题政治化”,并指责“一审判决将民事判决做成了政治判决”。我认为这与事实不符。

上诉书把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说成是政治判决,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和无知。

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明确的原则,因为上诉人的言论直接和宪法原则对立,驳回其诉讼请求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任何人,只要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就必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必须指出,上诉人进行的以《细节》一位为代表的所谓的学术研究,其实恰恰是披着学术外衣的政治行为,是以抹黑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污辱先烈和英雄为手段、以最终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为目的的“阴谋史学”。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说“欲要亡其国,必先灭其史”,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原告的《细节》一文以及两位上诉人黄钟、洪振快长期供职的《炎黄春秋》大搞历史虚无主义,抹黑民族英雄,否定革命历史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因为这一幕早已在苏联及东欧的前社会主义国家上演过了。上诉人为什么羞羞答答的不敢承认自己的政治目的呢?为什么不敢光明正大地亮出自己的政治旗号呢?这种欲盖弥彰、掩耳盗铃的做法,又能骗的了谁呢?

二、关于所谓“中共的历史观”的问题。

上诉状中指一审判决书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的地位对论述“体现的是中共的历史观,对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上对约束力”,这也是一种蔑视宪法的表现。

众所周知,抗日战争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做了完全肯定性的评价:“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表述的历史观,是被宪法序言所肯定的历史观,对所有公民的公开言论都有约束力。上诉状蔑视和反对宪法的言论危害了国家安全,这种言论不是要不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而是应该受到法律严惩的问题。

三、关于一审判决是不是偏离审理重点的问题。

上诉状指责一审判决偏离审理重点,主要是指判决书中这样一段话:“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于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多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

一审判决书的这一判断是完全正确的,并且这一判断是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做出的,根本不存在所谓“偏离”的问题。

众所周知,“狼牙山五壮士”是指在抗日战争时期,在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狼牙山战斗中英勇抗击日寇的八路军5位英雄,他们是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他们用生命和鲜血谱写出一首气吞山河的壮丽诗篇。在战斗中他们临危不惧,英勇阻击,子弹打光后,用石块还击,面对步步逼近的敌人,他们宁死不屈,毁掉枪支,义无反顾地纵身跳下数十丈深的悬崖。

在这一过程中,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壮烈殉国,葛振林、宋学义幸免于难,但身负重伤。5位战士的壮举,表现了崇高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被人民群众誉为“狼牙山五壮士”。

还在抗日战争正在进行中,为纪念和表彰五壮士,当地抗日民主政府就为他们建起了纪念塔。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部公布的第一批著名抗日英雄中就有狼牙山五壮士。

此后,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被收录进小学课本、拍成电影、编成连环画,教育、培养了几代人。本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部队服役期间,也曾经多次学习过他们的英雄事迹。2009914日,“狼牙山五壮士”被选入“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列。

对这样一组影响了几代人的英雄群体,洪振快撰写、黄钟编辑的《细节》一文,却以“考证”之名,对狼牙山五壮士做有罪推定,通过对证据碎片化处理、选择性的使用史料、使用“溜”“窜”、“滚”等贬损性的词汇,暗示狼牙山五壮士的两位幸存者葛振林、宋学义撒谎并违反群众纪律,试图否定狼牙山五壮士的历史真实性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五壮士以鲜血和生命为代价同日寇做生死搏斗的悲壮行为,在他们的笔下似乎成了一场类似化妆跳水的滑稽闹剧——请问,这难道不是对革命先烈和抗日英雄的最大侮辱吗?这难道不是对中华民族感情的最大伤害吗?

上诉人的《细节》一文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情感,社会公众对此做出强烈反应是正常的。诚如本人在一审时的代理人王立华在代理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一个土匪强盗对老百姓烧杀抢掠,老百姓骂他一句狗娘养的,难道这个土匪强盗,还会要求法律保护他的所谓人格和名誉不受侵犯吗?当日本鬼子在南京进行大屠杀,对妇女强暴的时候,如果遭到强暴的中国妇女,骂日本鬼子禽兽不如、狗娘养的,难道这个日本鬼子有权起诉被强暴蹂躏的妇女,以保护他的所谓人格和名誉吗?所以,洪振快的历史虚无主义言论,严重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凡正义之士,莫不极为愤慨,口诛笔伐。洪振快的人格名誉的社会负面评价,是由其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言论所造成的。”

我在这里强调指出,本人也是社会公众中的普通一员,看到《细节》一文后产生强烈反应,和千千万万的善良百姓是完全相同的。

四、关于原告在上诉状中继续散布历史虚无主义的问题。

原告在上诉状中,继续散布历史虚无主义言论,称“中国大陆自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以来,以‘革命’之类‘政治正确’的名义践踏同胞人格尊严的教训,极其惨痛。”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是把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都完全否定了,这种否定的性质是严重的,事实上已经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与正义性。

根据我国宪法序言的基本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建国”,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基础之上的,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就等于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就等于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称为一个“叛乱政权”。

上诉人之一的黄钟先生在一审败诉后,曾当庭质问审判长:“你们是共产党的法庭还是共和国的法庭?”表明他根本不承认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不可分割的生死关系,也证明他们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一再从“细节”入手解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本质是在挑战宪法,目的就在于最终搞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据此,我认为法院负有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应该对这种公然在法庭上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性的言论予以训诫,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最后,我提请法庭注意,上诉人居然在上诉书中以恶劣的语言对本人进行辱骂,这等于直接无视法庭的尊严与权威。这证明,他们隆重其事,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发起的这场名誉权官司是何等虚伪,他们根本就无意尊重法律,他们发起这场诉讼,仅仅是为了用司法的手段清除其实现政治目标的障碍罢了。这也证明,上诉人对媒体声称的“即便观点不同也要尊重其人格”的说辞完全是欺人之谈。我希望法庭在进行二审裁决时,严肃考虑这一事实,我也完全赞同赵明律师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希望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上诉人表现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的要求,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状不仅不能推翻一审判决,反而用自己在上诉状中公然继续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事实,再次证明一审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答辩人:郭松民

2016226日星期五

责任编辑:高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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