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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法庭答辩:洪振快们自我证明其实质是挑战宪法和国家政权
点击:  作者:梅新育    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2-27 11:02:48

 

 

         梅新育关于《洪振快、黄钟诉梅新育侵权》一案二审答辩

 

        尊敬的法官:


        综观洪振快、黄钟提出的二审民事上诉状和提交的证据,他们的主张不能成立,他们自我证明了其实质和目的是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政权,而且从他们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来看,令人怀疑他们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一、原告自我证明了其实际目的是挑战中国宪法和国家政权


         首先,他们的诉状和在两审中的言行本身就自我证明了他们的实际目的是挑战中国宪法和国家政权,而且构成了这种挑战。

 

        原告提出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第二节质疑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第4至5页如下陈述,称之为对于任何中国公民的思想、认识均无法律约束力的中共历史观:“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基于上述质疑,原告提出的二审上诉状第二节指责一审判决“以意识形态话语作为司法判决依据,背离法治精神”;第三节指责一审判决“将民事判决做成了政治判决,不仅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而且侵犯了上诉人的言论出版自由”。但原告质疑的一审判决这一段是对《宪法》序言阐述的基本理念、原则的陈述,原告的二审民事上诉状第二节对此提出质疑,已经构成对《宪法》序言阐述的基本理念、原则的挑战。


        《宪法》序言明确表述: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正因为如此,对原告这种企图以下位法架空上位法宪法、以脱离语境的片言只语架空《宪法》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而对于我和广大社会公众反击原告企图、维护《宪法》基本理念和原则的言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也正因为如此,上诉状第二节、第三节的指控不能成立。


        刚才黄钟先生讲到他在编发那篇文章的时候,主管部门没有就此提出批评,没有处罚,希望以此证明这篇文章没有问题,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贼没有被当场抓住,并不能证明贼就不是贼了。

        二、负面评价和激烈批评是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理念、履行宪法规定义务、落实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民个人和包括司法机构在内的国家机关有维护宪法基本原则理念的义务,要履行这项义务,少不了对违反、践踏这些基本原则、理念的言行和个人的负面评价,以及激烈批评。


        同时,《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而要落实实践这一规定,同样离不开对违反上述公德的言行、个人作出负面评价,以及激烈批评。


        不仅如此,《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而对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给予负面评价、激烈批评,是言论自由不可剥夺的组成部分。如果把这作为法律禁止的对公民的侮辱、诽谤,那是对法律的曲解。
如果原告的起诉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意味着作为受害者的中国人民不能骂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否则刽子手后人可以起诉中国受害者违法;意味着被残忍杀害子女的父母不能骂凶手,否则凶手和凶手家属可以起诉这不幸的父母违法;……显然,原告的起诉逻辑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精神。


        (补充注释:在这里,原告主张索要的不是守法公民在合法界限内的言论自由权利,而是免受法律约束、免受社会批评的特权,因此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三、原告二审上诉状提出的某些指控和证据恰恰证实了一审判决书的裁定


        原告二审上诉状第四节指责“一审判决偏袒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其中提交了许多网民对原告的激烈抨击,意图以此证明对原告构成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然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不是我言语的结果,而是原告自己言行的结果。而且,对原告的抨击程度之激烈、数量之多,恰恰证明了一审判决书的如下裁定:


        “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任务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言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四、原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与其上诉状支持的主张相悖,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


        原告提交的第二、三组证据意图证明《细节》一文所有内容均有官方认可出版物作为文献依据,且不谈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真假,原告提交这些证据也与其上诉状支持的主张相悖。因为原告上诉状第一节支持这一主张,即“狼牙山五壮士细节分析文章内容并不是本案审理的重点,双方无需就此继续举证”。换言之,按照原告自己要求的主张,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


        同样,第四、五组证据也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因为原告声称第四组证据证明内容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共承认领导抗战的是国民政府、国民党、蒋介石,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第五组证据证明内容是中共高层领导人承认、颂扬国军抗日英雄。


        第七组证据同样与本案无关,属于无效证据。因为这一组证据是证明《炎黄春秋》曾入选邮政发行百强报刊排行榜,但这说明不了什么;香烟销量比《炎黄春秋》大千倍万倍,但这根本不能证明香烟对人体健康无害。

        五、原告作为证据提交的材料表明原告可能不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原告质疑一审判决书提及的“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证据之一是“国民政府军队在抗战中伤亡数量远高于中共领导的军队”;且不谈这批证据与本案有无关系,任何理智正常的人都知道,战争目标是“保存自己,杀伤敌人”,以己方伤亡重大作为功绩证据,只能表明原告尚不具备基本常识。按照原告的上述逻辑,纸上谈兵的赵括是赵国抵抗秦国的最大功臣,因为他一次就断送了四十万赵军性命。如此不具备基本常识,逻辑混乱,提交大堆与本案无关、与自己主张相悖的材料作为证据,令人怀疑,原告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合格当事人?


        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

       —— 梅新育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朋友:


        灭人之国,必先亡其史。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无神论国家,中国文化最深厚的底色就是无神论信仰,这体现了中国文化的人性化优点,也意味着我们的历史、我们的英雄更不容抹黑轻侮。
我们的祖辈,我们的父辈,我们自己,经历了这个国家从积贫积弱、外敌入侵到现在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变迁,我们的家族,即使没有为这个国家流血,也为这个国家流了汗。


        我们也目睹了许多国家,由于历史虚无主义,由于其它原因,在经历了经济社会起飞之后,陷入倒退,甚至彻底崩溃,支离破碎,其中还包括曾经的超级大国。

 

        保卫英雄,就是保卫我们自己,就是保卫我们的劳动成果,就是保卫我们进一步发展提升的基础。


        
捍卫英雄,捍卫宪法原则理念,我们将奉陪到底!

 

        2016224日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区第五法庭

 

(作者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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