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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要重义轻利,不要见利忘义!
点击:  作者:智广俊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04 1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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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辩,自古有之。义字当头,还是利益为先,往往是辨别君子与小人的试金石。听说最近某报业集团诉红色网站转载了他们登载的时政文章,进行高额索赔。这场官司未了,又一家报业集团下属的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先后起诉两家红色网站几年前曾经转载了某官方网媒发表的颂扬毛主席的几篇文章。告知侵权后,红色网站马上删了也不行,一定要拿到赔款,而且索赔金额高得吓人,转载一二篇文章要好几万元。真可谓典型的见利忘义!

 

首先,新闻报道、时政文章不属于文学艺术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作品,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二)单纯事实消息。”该法明明白白把新闻报道作品排除在外了,因此,用保护文学艺术权益的法律来进行新闻报道、时政作品的维权,是错误理解引用了有关法律。

 

其次,党和政府的媒体,经费是政府财政拨款为主,承担的是党和国家的宣传工作职责,要对党和人民负责。不能为了谋取单位私利,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国大大小小的报纸,对转载本报首发的新闻报道文章,那都是求之不得的,这可以说是一个行业惯例了,哪能财迷心窍,不择手段地捞钱。

 

第三,颂扬毛主席的文章是文学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与新闻报道稿件性质不同。但是,也有需要弄清的地方。如果民间网站从作者出版的著作刊物中不经授权直接转载了文章,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但如果是在互联网公开传播的网媒上间接转载,那就另当别论,因为网络传播具有不同于纸质媒体的公开性、开放性、共享性特点。特别是原党报网媒刊登该文章时并没有申明不许转载,时隔几年未有异议,现在才突然提出,转载文章的网站得悉立即删除,于情于理于法,这应该是不用赔偿的。

 

现在媒体、网站、出版单位往往发出这样的声明:

“没有书面授权,禁止任何媒体、网站和个人使用或下载使用,包括引用、复制、转载、链接、摘编、镜像等其他任何方式,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地说,这是自己单方面的规定,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见《著作权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属于这九种情况,单位和个人即使没有得到作者授权使用了作者的作品,也不属于侵权。

 

至于民间网站和个人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形式转载作品(包括学术文章、文学作品等),是否可以追责索赔,法律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应该看到,民间网站和个人网络用户都不属于国家正式出版物,不涉及出版发行问题。在客观效果上,只要不存在伪造、篡改等问题,民间传播只会扩大作者作品的社会影响,并不会给作者带来任何名誉和利益损失,索赔谈何而起?如果索赔事例一开,那就会发生天文数字的伤天害理的索赔官司。就拿我来说,网上微信转载我的文章点击量上万的也有多篇吧,我如果向每个转载阅读者进行索赔,即使每人每次使用费1毛钱,我也发大财了!能这样做吗?如果此例一开,官方网媒会成为最大的盈利单位,还用得着政府拨款吗?不花政府的钱当然无需向党和政府负责,这种事想一想都怕。

 

我再举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我的观点。前几年,农民工歌手旭日阳刚组合演唱汪峰的作品“春天里”大火,比汪峰原唱影响更大,影响到了汪峰的利益,汪峰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允许旭日阳刚演唱这首歌。旭日阳刚只好不唱了。汪峰并没有追究旭日阳刚以前唱这支歌的侵权责任,大家都知道,旭日阳刚靠唱这首歌挣了不少钱。但到了当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旭日阳刚照样唱了这首歌,也没有听说汪峰对此追究。因为,春节晚会是公益演出,不是商演,即使中央台也给了旭日阳刚劳务费,也没有改变公益演出的性质。你听说过广场大妈跳广场舞,给词作者和曲作者交纳有偿使用费了吗?因为,她们是公益性社会活动,没有人从中挣钱。红色网站都是紧跟党中央、宣传社会主义思想的公益性网站,在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人民群众中有着积极的影响。对于非营利性的红色网站,你们要索赔,也得先搞清楚他们转载你们的文章获得了多少利益,如果没有经济收入,那就和《著作权法》规定的公益演出性质一样,属于公益宣传行为,完全无须赔偿。

 

再说,你索赔金额是如何算出来的,报纸登载一篇新闻报道稿费往往只是几十元的稿费,文学杂志登一篇1万多字的作品,稿费也超不过1万元。别人转载了一下,就索赔好几万元,亏你能想得出来,真是财迷心窍。即使有偿转载文章,金额也不会超过通行的稿酬标准,岂能任你信口开河要价?

 

奉劝一句,莫要像流氓无赖街头碰瓷一样见利忘义,莫要忘了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身份,莫要忘了自己应有的初心使命,干这种亲者疼、仇者笑的蠢事!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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