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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广俊:农村撂荒地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点击:  作者:智广俊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8-01-11 1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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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撂荒耕地的现象在全国各地随处可见,以中西部贫困地区为多。

 

  以我所在的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为例,1980年,全县有120万亩耕地,到了2000年,经历年退耕还林,耕地面积减少了一半,现在全县统计耕地面积63万亩,据县农牧业局内部掌握的资料,实际耕作面积为45万亩,撂荒地约占总耕地面积30%。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国家最基本的生产资源,历朝历代都视之为宝,而且,现今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严重缺乏,我们已经靠进口粮来养活了,就在这种情况下,还出现大量撂荒地,真给人一种触目惊心的感觉。

 

  为啥部分耕地被农民弃之如敝屣呢?耐人深思,需要检讨。

 

  一、撂荒地的产生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低,种地无利可图

 

  如今农业已经是弱势产业,农民种地处于微利状态。

 

  以我所在的县来说,没有水地的旱作农田,种植小麦常年平均亩产量不过250斤,产值约250元,一亩地生产成本约为120元,纯利不过130元,一个六口之家分30亩承包地,纯农业收入约4000元,相当于一个壮劳力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因此,农民弃耕进城打工就成了优先的选择。

 

  (二)、家庭小农生产模式缺乏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小农生产模式是一种最缺乏竞争力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很难采用机械化耕作,难以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种地获利微薄。

 

  比如,一亩地有10元的利润,一个劳力采用传统生产方式可种30亩地,一年土地利润收入不过300元。而采用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模式,一个职业农民可种1000亩地,同样一亩地10元的利润,但他的收入就可达到1万元,这就是家庭种地模式与现代化规模种植模式在收入上的差别。

 

  家庭小农生产难以实现现代化,必然要被农场等规模化生产方式所淘汰,农村土地出现撂荒就是其中的一个表现。

 

  (三)、支离破碎的土地发包形式,造成土地流转的困难

 

  各地在包产到户时,多采用的是见地分地的方式,一个6口之家分30亩地,有六七块之多。耕地分的如此零碎,这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

 

  农民在零碎土地上耕作极为不方便,这是对土地资源使用最不科学的做法,是对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要想在这种支离破碎的耕地上实现农业现代化,与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竞争取胜,无疑是痴人说梦。想通过市场的原始手段将土地大规模地流转集中起来,实行现代化的规模种植,那也是痴心妄想。

 

  农民生产方式不改变,脱贫也是难上加难,而且也难以巩固脱贫的效果。流转土地经营者都要求整块土地的流转,便于机械化耕作,规模化种植,可是村里有几户农民不同意流转承包地,这个村土地规模流转就被搅黄了。

 

  农村成片土地的撂荒,固然有这片土地瘠薄产出效益低的原因,但既是土地,就有使用种植价值,即使种植多年生的苜蓿牧草,也是会有收益的。问题就出在流转上,有的农民根本看不起出价低的流转费,宁愿撂荒也不流转,这就是出现大片土地撂荒的一个原因。

 

  (四)、职业农民的缺乏

 

  目前农村是出现了一批种田大户,他们拥有成套的农业机械,但人数过少。

 

  城里是有公司、或者大款个人到农村包地,搞农业开发。这批公司和个人到农村往往套走了政府对农业的开发扶持资金,但由于农业比较利益低、风险大等原因,他们中挣到钱的很少,赔钱的更多,满腔热情下农村,最后落下一地鸡毛落荒而逃。

 

  缺乏成熟的涉农企业和规模种田大户、职业农民,也是农村土地流转不畅,农村土地转包费不高的一个原因。

 

  (五)、政府和集体组织对土地管理的失控

 

  目前,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过分强调了农民承包户的权利,消弱了政府和村集体对土地的管理权,法律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对农民撂荒地处罚的权力。一户农民执意要把耕地撂荒,同村人不能过问,村集体管不了,乡长、县长就连农业部部长都没有法律依据去管,岂不荒唐。

 

  当初农民承包土地的时候,农民是把土地视为养家糊口之本,是命根子,如今,农民对土地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转变,有许多农民已经不种地了,只是把土地当作一份将来可能会升值的财产来对待,农业部领导还继续抱着陈腐观念,说稳定了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就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就想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问题,岂不可笑。

 

  二、解决农村撂荒地的对策

 

  解决农村撂荒地的问题,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条款,授权于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行使对土地管理的权力、权限。

 

  党中央提出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民承包权、转包权三权分离的思路和原则。土地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应该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来解除收回、改变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农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这是原则,但不是不可改变的。

 

  一旦出现下面情况,村集体组织就可以收回村民的承包地,另行处理。

 

  1、农户一旦出现违法、违规用地、种地,比如,单方面改变土地种植用途,将土地撂荒,有损坏土地的严重行为,村集体就可以解除与村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将该村民的承包地收回村集体,另行安排。

 

  2、当绝大数村民想把全村土地、或部分地块收回集体经营,或者以集体的名义进行流转,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村民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就可执行。对一些执意不流转耕地的农户也可采用调换这户村民的承包地的方式来解决。村集体在回收或流转农户承包地时,农户在承包地上建大棚、温室等生产费用的投入,村集体要照价合理补偿。切不可把农户承包地神圣化、固定化,以此消解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按每户村民承包地的份额,集中起来,实行股份制经营,采取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双层经营,村里人自己耕作有利,那就自己耕种,转包出去为好,也可集体流转出去。这也应该也是稳定农民承包土地三十年不变的一种创新形式。

 

  党中央提出乡村振兴战略,鼓舞人心,为解决“三农”问题带来了希望。我觉得解决农村问题,首先在于创新性地解决土地问题,土地问题解决了,一通百通。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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