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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宣恭:辩证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点击:  作者:​​吴宣恭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0-01-15 0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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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怎样正确领会《决定》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这个表述不是判断或界定这些制度都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指,它们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制度。这种把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称为社会主义的表述,和把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方式上是相同的。所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既有社会主义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又有非社会主义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准确地说,它只能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说,是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已经流传很久了,纠正过来很费周折。只要把握住和明确它的复杂社会性质,按照习惯的讲法称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无大碍。所以,我们要从本质上去理解《决定》关于制度的分析。不要囿于字面表述,引起误解或随意发挥,混淆了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制度。

 

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简称为《决定》)。《决定》阐述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的政治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下面向老师们简要汇报学习《决定》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几点认识。

一、 社会制度及其层次性


制度是什么?它既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形式、结构、体系、机制、秩序,又是维护这些关系,发挥其作用的规则、规范和约束,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契约以及道德观念、伦理约束、价值信念、乡规民约等等。从成文的制度看,它又可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制。树立和遵守人们行动的这些准则和依据,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制度的内涵和范围极其广泛,从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到思想、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等领域,都分别存在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都需要维护、优化这些关系的治理体系。可以说,除了身处孤岛的鲁宾孙,凡是有人的地方都有制度。

制度还存在于不同的宏观和微观的层次。大至整个社会、部门、行业、系统的结构和体系,细到机关、团体、企业,乃至科室、车间、班组,上上下下,都有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维护这些关系的规范。连我们开会的这个场所,也不是人人可以随意进入和使用的,也有某些管理的制度。

正如事物普遍存在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各式各样的制度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不是同等重要的。马克思科学地指出,在人类社会关系的有机整体中,生产关系是它的基础,政治、法律、思想意识等等是在经济基础上产生并由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在经济关系中,生产过程是最重要的过程,它支配着再生产的其他过程,决定了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的一系列关系。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进行生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它决定了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以及生产成果的归属关系,并进而影响了再生产的其他过程。考虑到社会关系存在不同层次,发挥着不同作用,马克思除了提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基本理论以外,还指出经济关系本身存在着层次性,除了最基本的、起基础作用的层次以外,还存在“第二级和第三级的东西,总之,派生的、转移来的、非原生的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12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关系结构的辩证分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作出一系列新的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后文没有特指出处的均为在全会的讲话)也多次提到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

四中全会《决定》提到的社会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数量很多,而明文指出的根本制度只有两个,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在众多制度中明确和强调根本制度的存在,对认识、坚持和完善相关领域的各种制度起着举重带轻、纲举目张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固根基、扬优势,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然而,经过学习后细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是不是只有两个根本制度?除了《决定》明文提到的,其他重要领域有没有根本制度?

答案应该是肯定的。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决定》通过之后,就在重要讲话中补充提出一个最为重要的根本制度。他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其中具有统领地位的是党的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可见,遵循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关系结构的辩证分析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还可以在其他领域领会到某些根本制度。

例如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决定》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试想,作为国家的“本质属性”和活力的“根本所在”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是不是根本制度?

又如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作为法律体系“核心”的“至上”的制度,是不是法治领域的根本制度?凡是违背宪法的言论行动要不要坚决批判和制止。

还有,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绝对忠诚于党和人民,应该被认为是军事领域的根本制度吧。

其他领域也有根本制度,在此不一一列举了。下面想着重谈下经济领域里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二、 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许多著作中指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起着决定的作用,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他们不仅在提到原始公社、古代社会、小生产、资本主义和未来社会时,都指出它们要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生产关系的基础,而且在概括人类社会一般规律时,也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作用,指出它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类进行生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对生产过程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起了重大的决定作用。例如,在资产阶级垄断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了能够参加生产,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产阶级,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是在资本家的指挥监督下进行的,生产出的结果全部归资本家所得。同时,由于生产过程是社会再生产中最重要的过程,它影响和支配着分配过程和交换过程的一系列关系。例如,在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进行劳动,生产的成果归集体共同所有,这就决定了,在分配领域要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雇佣劳动者只能得到相当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资产阶级则按照他们拥有的资本瓜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流通领域,当产品归不同社会成员所有时,为了获得自己需要的产品,就得以生产的必要劳动为标准,用自己的产品换取别人的产品,于是出现了商品交换或市场交易。所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们之间发生一切经济关系的基本前提和基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人们的社会生产目的就不一样,在再生产各个过程中的关系也就不一样。生产资料所有制发生变化了,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就会随之改变。一切经济社会现象和关系必须从所有制去寻找根源。

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言,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分配方式,即公有制里的按劳分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动力价值价格分配和按资分配以及个体劳动者的自食其力,就是因为存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劳动者的小私有制。为什么我国原来实行的计划经济会转化为市场经济,除了社会上存在不同所有制这个条件以外,还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过改革,所有制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全民所有制出现了集体性产权,国有企业从无权、无利、无责的状态转变成为有经营自主权和局部利益的主体,在产品交换中要维护自身的利益,政府不能随意平调,只能实行等价交换的商品关系。当所有的国有企业也都成为商品交换主体的时候,市场机制就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起了决定作用,市场经济就替代了计划经济。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起着决定性的基础的作用,对比经济领域的其他基本制度,应该是根本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的讲话中谈到夺取全国政权后进行的一系列建设,接着指出:“我们党进而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充分肯定当时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作用。被总书记赞扬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的制度,难道不是根本制度吗?

明确经济领域的根本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前些时候,我国出现了所谓“所有制中性”的谬论,胡说要实现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发展就不要讲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这种说法抹杀所有制性质及其差别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严重违反宪法的表述,目的是模糊视听,麻痹人民坚持社会主义的意识,掩护他们推行私有化的行径,必须加以揭露和批判。认同所有制为根本的经济制度,将击破这些人歪曲利用基本制度的新提法,冲淡、贬低、反对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为进一步私有化造舆论的阴暗企图。

三、 分清经济领域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指出:“涉及制度层面的大是大非问题,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能有丝毫含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必须按照经济主体的性质,正确认识经济关系的本质属性。在当今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时存在两类经济关系或制度。一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运行的、性质上属于社会主义的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一类是建立在非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包括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个体劳动者的经济制度,它们的社会属性和运行规律都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就出现怎样通称全社会的制度的问题了。一方面,两类制度的社会性质迥然不同,将它们都称为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其它什么制度当然不合适;另一方面,非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经过改革开放后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存在虽然引起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却还没有改变整个社会的性质,我国社会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可以称它们是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制度。由于两类性质不同的经济制度同时共存以及公有制内部还存在某些集体和个人的产权,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领域的基本特点,也可将这时期存在的制度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分清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存在于当前社会主义社会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关系到如何正确认识和坚持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问题,也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明确前进方向,更好实现《决定》规划的宏伟总目标的必不可少的方法论基础。

区别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意义,大家都比较清楚和容易接受,比较难于理解或容易引起疑惑的是《决定》的这一段文字:“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能不能说《决定》主张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和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也都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呢?绝对不能。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资本所有者利用他们独占的生产条件,雇佣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采用多种方式,尽可能多地榨取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这种关系与社会主义原则完全相反,怎么可以说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这种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按生产要素分配,使劳动者只能得到相当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工资,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则归资本所有者无偿获得,实质上体现着对劳动者的剥削关系,绝对不能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方式。

所以,问题归结到,怎样正确领会《决定》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这个表述不是判断或界定这些制度都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指,它们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经济制度。

这种把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称为社会主义的表述,和把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方式上是相同的。实际上,在我国当前的市场主体中,除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主体以外,更多的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主体。他们的活动目的是为了追求资本的最大增殖,受到资本主义经济规律的制约,存在显著的自私性和狭隘性。由这种主体组成的市场经济关系怎么可以算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呢?所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既有社会主义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又有非社会主义主体间的交换关系,准确地说,它只能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者说,是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

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已经流传很久了,纠正过来很费周折。只要把握住和明确它的复杂社会性质,按照习惯的讲法称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无大碍。刘鹤副总理在《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论文中(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22日)写道:“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他肯定不会把市场中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当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只不过是在上述借用的含义上,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作“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经济”使用罢了。

所以,我们要从本质上去理解《决定》关于制度的分析。不要囿于字面表述,引起误解或随意发挥,混淆了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制度。

完稿时间2020年1月14日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本文系作者参加老教授协会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理论研讨会所作中心发言的整理稿;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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