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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定价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上)
点击: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2-22 00:04:04

 

 

  【编者按】公共定价,是指公共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价格的确定。其中,大量的公共定价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关联。作者此文主要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探讨了对于公共物品(如自来水等)、公共资源(如土地等)、公共服务(如公共医疗、教育等)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及买断工龄等)价格的确定问题。全文共五个部分,此篇为前三个部分

 

  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自觉认识和更好遵循经济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推进改革开放、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能力和水平。”[ 《习近平强调:更好认识和遵循经济发展规律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7/08/c_1111518431.htm2014年7月8日。]

  公共定价,是指公共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价格的确定,它既受公共经济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也影响公共经济的需求与供给,也就是说,它与公共经济的供求是相互作用的关系。广义的公共定价包括如下内容:(1)对政府本身的定价即对于政府预算收入的确定,其中既包括对政府提供的国防、治安等服务的定价,也包括对公务员工资待遇的确定、日常办公经费的确定等。(2)对于政府采购的商品,如办公用品、公务用车的定价。(3)对于纸币的币值,也就是对于相应的纸币的发行量的确定。(4)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及其他方面的政府补贴的确定。(5)对于公共物品,如自来水、电信的定价,对于粮食、住房等商品的限价。(6)对于公共资源,如土地和矿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定价。(7)对于公共服务,如公共医疗、公共教育的定价和法院服务费即诉讼费的确定。(8)国有企业出让的价格的确定,其中包括对于买断工龄的职工的工龄的定价等。

  在这里,我们主要运用政治经济学原理讨论上述后四类的定价问题。

 

  一、西方公共定价理论

 

  在西方公共经济学中,公共定价是指公共部门运用强制性权力规定某些行业产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西方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单个企业的需求曲线是水平的,价格即为企业的边际收益。因此,根据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条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商品的价格应当按边际成本来确定。但是,对于垄断企业,其需求曲线与全行业的需求曲线一样是向右下倾斜的,价格会高于其边际收益,如果任凭企业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来追求利润最大化,价格会高出企业的边际成本,垄断企业的产出量会不足,会损失一些消费者福利。而如果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由于规模经济效益而递减,那么按边际成本定价,又会给企业造成亏损,使生产难以为维系,因此,只好采用按平均成本定价的方法。

  但是,要让资本主义企业不盈利是不可能的,萨缪尔森等明确指出,企业不是根据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的比较来确定价格,而一般是根据所计算的一种产品的平均成本,并在平均成本上加一个固定的比例来进行定价。[ [美]萨缪尔森、诺德豪斯著,萧琛主译,《微观经济学(第17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这一私人企业的定价法,同样适用于私人企业生产(准)公共产品的情形。于是,只好通过制定合理、公正的利润水平,来限制垄断行业的利润率。[ 王利娜:《公共品定价理论评述》,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然而,合理、公正的利润水平又该如何制定呢?

  由于边际成本定价法,完全忽视了企业的固定成本的存在,必然导致企业亏损,在实践中完全不适用,因此,西方公共经济学不得不找出一些与边际成本有关的现实情形来支撑这种方法。这两种情形分别是二部定价法和高峰负荷定价法。

  所谓二部定价法是指由两种因素构成的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或按年支付的“基本费”,二是与使用量有关的“从量费”,该法是反映成本结构(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定价体系。所谓高峰负荷定价法是根据高峰和非高峰时的不同需求规定不同价格的方法。需求高峰期价格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高峰期的成本要明显高于非高峰期的成本。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按高峰期的需求设计的,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受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储存,那么必然在非高峰期发生设备的闲置和浪费。这样,若不区分高峰需求和非高峰需求,统一进行定价,就难以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 朱柏铭:《公共经济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5-397页。]

  其实,现代社会的所有企业的成本结构都有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之分,但是,这些企业的产品却很少用上述二部定价法来销售。因此,二部定价法与企业的成本结构关系不大,而是与企业的垄断性质有关。垄断企业的确可以因此而较早较快地收回固定成本上的投资。当前固定电话收的每月基本费,在竞争较为激烈的移动电话那里就很少收或者转换为包含一定使用量的套餐费。

  而需求高峰期价格较高的主要原因,也不在于高峰期的边际成本高于非高峰期的成本。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是按高峰期的需求设计的,那它就是适合于高峰期的规模经济的,其边际成本完全可以低于非高峰期。需求高峰期价格较高的主要原因,用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来讲,在于高峰期的需求弹性较小,提高价格也减少不了多少消费,而非高峰期的需求弹性较大,降低价格可以刺激非高峰期的使用量增加,也就是说,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而不只是弥补企业的成本。

  当然,如果企业的生产能力低于高峰期的需求,那么价格提得足够高时,也可以消除一些消费,使得企业可以满足剩下来的有效需求。例如,巴黎地铁管理部门鉴于顾客拥挤问题而采取了两档定价制。其做法是:将地铁的车厢分为两档,一档的价格高,另一档车厢的票价低,而事实上每一档的车厢中的座位数目与座位质量完全一样,当然,两档车厢的目的地也完全相同。尽管事实上两类车厢是完全一样的,但由于第一档车厢的票价高,只有对座位非常渴求的旅客才会出高价去第一档车厢,这样,乘坐这第一档车厢的旅客人数就比较少,车厢显得宽松,旅客的座位也就有了保证;而由于第二档车厢的票价低,进入这一类车厢的旅客就较多,车厢里会拥挤些,座位不一定有保证。[ 平新乔:《微观经济学十八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于是,两档定价制在没有增加车厢的数量的情况下,解决了部分富人乘地铁拥挤的问题,但穷人只会感到更拥挤了。实际上,高峰负荷定价法同样是把实力弱的小用户在高峰期的消费排除掉了,而有利于大资本家用户。尽管在非高峰期,小用户的直接成本减轻了,但是,只要在同样成本的条件下,小用户更愿意在高峰期使用,那就说明,小用户从高峰期使用转向非高峰期使用时是承受了其他方面的损失的。

  西方公共经济学承认,无论是按照边际成本、平均成本或是在平均成本之上加成定价,其前提都是要了解生产企业的成本情况。而企业并没有动力去公开自己的成本情况,从而使政府部门无从根据真实的成本情况来定价,会使得实际价格偏高。有鉴于此,政府必须为企业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从而使企业得以获得信息租金。[ 王利娜:《公共品定价理论评述》,载《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

  事实上,在私有制度下,要根据企业的成本情况来定价是不可能的。从理论上讲,引进竞争机制,在各个企业之中进行招标,有助于使定价更接近于真实的成本。但是,除非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是没有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的,否则公共部门必然受制于企业,而难于确定合理的价格。现如今,一个居民小区更换物业公司都十分困难,纠纷不断。设想,如果一个地方政府对一家自来水公司不满意,能够迅速地用其他自来水公司来替换,以保证自来水供应不中断吗?原自来水厂的入户管网、水表等资产会迅速地交给后来者使用吗?如果后来者必须自己重新铺设管网,不仅时间很慢,而且居民们实际上要为两套管网买单,费用也更多了。

  但是,如果是由公有制企业来生产公共产品,公共部门要掌握其成本的信息就容易得多,尤其是可以采用内部竞争法,让企业内部那些掌握信息,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和定价,同时又能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出来竞争企业负责人的职位,以更换原来管理不善且定价偏高的企业负责人,这样无须变动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重复设置企业,就能够有效地达到竞争的节约效果。

  除了根据生产企业的边际成本定价外,西方公共经济学还有一套根据消费者的边际成本来定价的理论。[ 黄恒学主编:《公共经济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14页。]

  比如,一座不拥挤的桥梁。由于不必为增加一个通过者而增加桥梁的生产,因此,边际生产成本为零,而且桥梁的消费者的边际拥有成本也为零。于是,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效率准则,在边际成本为零时,价格也应为零。从而,这座桥的运营效益也将是零,桥的固定成本无法弥补。而收费又会减少通过量,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为避免这种福利损失,这类产品应由政府免费提供,用统一征税的办法筹集资金,以弥补造桥的直接固定成本。

  然而,征税修桥会使不过桥的人也负担了过桥者的费用,就一定合理吗?电脑软件复制的边际成本极低,是否其价格也要同样低?若开发成本得不到弥补,是否也应由政府征税来提供电脑软件?

  再比如,一座拥挤的桥梁。当拥挤现象产生时,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仍然为零,但由消费者承担的拥挤成本却增加了。这时如果仍然免费供应,就会出现过度消费。为避免过度消费,当供给量短期内无法增加时,就只有收费。但是,拥挤成本是由消费者而不是生产企业来承担的,所以不应由生产企业来收费,而应由公共部门来提供这类产品,按照边际拥挤成本收费。

  但是,拥挤成本是虚的,穷人负担得起;而收费是实的,穷人负担不起。收费的结果使得富人横行天下,而穷人则寸步难行。此外,以一种成本代替另一种成本就能改进社会福利吗?而且收取的费用归谁所享用呢?

  前些年,中国高速公路塞车时,遭遇要求退还高速公路通行费甚至索赔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但是,中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原则不含减少拥挤的因素,其收费也是为了补偿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护成本,并获得相应的利润和利息,收取的是道路使用费用。因此,没有理由因为出现塞车的情况而退还通行费。当然,也可以根据一些人的要求,而开通不塞车的高速公路,那样的话,其通行费要根据通行情况来调整,不塞车时收基本费即过路费,将要出现塞车时,加收免拥挤费,而且上不封顶,直到巨额收费能够挡住众多车辆,保证进入道路的车辆不拥挤。只不过,那个时候,又有什么人该抱怨了。例如,北京市五环路原本是收费的公路,而且收费后车辆稀疏,道路畅通,但不收费的辅路则拥挤不堪,招来一片怨声载道。由于建设北京市五环路的是国有企业,所以北京市政府得以顺利地收回这条道路,废除了收费。

 

  二、公共物品的定价

 

  2006年9月10日时任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中国是世界上所有大国中最缺水的国家,水价不能充分反映水的使用价值,会在老百姓许可和承受范围之内,通过水价改革还水价一个真实的面孔,但水价的提高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仇副部长没想到,他的“水价会在老百姓许可和承受范围之内调整”的说法会引起如此强烈反响和质疑。有报道称,“百姓可以承受”看似一个非常人性化的标准,实际却包含了一种带有掠夺色彩的思维,即根据老百姓的可承受能力来决定涨价幅度,决定从老百姓手中取走财富的多寡。但问题是如果把这些都加在一起,是否早已超出了百姓的可承受范围?[ 《“百姓可承受”,公共产品就可涨价?》,http://zqb.cyol.com/content/2006-09/26/content_1522586.htm,2014年8月11日。]三年后,在一场“解读水价问题”的小型论坛上,有专家语出惊人,“不能因为有些人喝不起水,就不提高水价。”专家们认为,跟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水价处在中下水平,“低水价是资助了高收入者,而不是资助了低收入者。”有人质疑,跟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水价的确处在中下水平,但中国老百姓的收入同样也处于中下水平,这个情况专家们怎么就视而不见呢?虽然高收入者用水较多,但提高水价对他们的生活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每月多收的几十元水费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而低收入者虽然用水较少,但水价每提高一元,就意味着他们一两天的菜钱没了着落。水价的提高不能以伤害穷人的利益为代价。虽然专家称“弱势群体”喝不起水的问题不难处理,“城市里的低保户只要政府想一点办法就解决了。”事实上,很多城市都对低保户采取了免收或减收公用事业费的政策,真正喝不起水的是那些虽然家境困难但够不上低保标准的人。水价提高的话,他们得不到任何补贴。如果提高水价只是为了唤起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那大可按用水量制定价格等级,对用水较多的家庭提高收费标准,对用水不多的低收入家庭则可适当减收。这样既不会影响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也达到了提高水价、鼓励市民节约用水的目的。水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能仅由供水企业说了算。水企亏损应该多从自身找原因,削减不合理成本,而不是把负担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水价的成本也应当向公众公开,否则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 《专家爆料:不能因为有人喝不起水 就不提高水价》,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07/18/content_11729448.htm,2014年8月10日。]

  上述争议反映了经济部门的官员和相关专家对于政治经济学原理的无知,不知道何为使用价值、何为价值,不明白如何判断水价的高低。

  其实,亚当·斯密早就感叹过,水的使用价值很高,但交换价值很低。而这只不过是因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化在里面。”[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因此,水价的高低不能看水的使用价值有多大,因为这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也。水价的高低只能看水的生产过程中物化了多少抽象人类劳动,也就是说,水的生产费用是多少。如果水价已经充分表现了水的生产费用,那么即便这个价格很低,那也是公平的价格,谈不上资助了高收入者,至多只能算没有剥夺高收入者。更重要的是,城市居民关心的水价是自来水的价格,而不是矿泉水的价格,也不是高原雪山或小分子团水的价格。而后面这些种类的水才是高收入者的饮用水。因此,即便提高自来水的价格,但是只要不相应地提高矿泉水等的价格,也谈不上剥夺高收入者,而只会相反地剥夺了以自来水为主要水源的中低收入者。这时,即便对于低保户采取了免收或减收公用事业费的政策,使其饮用水的费用没有因为自来水价格的普遍上涨而增加。但是,低保户消费的其他商品的价格却可能因为水价的上涨而上涨,只要水是这些商品的生产要素之一,如豆浆等。这样一来,低保户的总体消费水平仍然会受水价上涨的影响而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外水的生产费用不同,也无法直接比较水价,更不能用没有反映真实价值比率的汇率所折算的价格来进行不同国家水价的比较。即便是在实物货币时代,“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45页。]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物价会偏贵,自然地,欠发达国家的物价不能直接与发达国家看齐。而要相对地比较水价的高低,就要将各国水价与各国计算消费品物价指数的一篮子商品的整体价格进行对比,谁的比值高,谁的水价才相对偏高。

  更重要的是,饮用水是人们生来就有权享用的公共物品。那些主张置别人于喝不起水的境地的人,是残酷的剥削和压迫阶级的代言人,是应当被人民群众起来打倒的对象。作为公共物品的饮用水应当以极低的价格,甚至免费提供,就像空气不收费一样,而水的生产成本则由税收来弥补。有人会说,水资源十分宝贵,廉价提供会导致水资源的浪费。然而,水资源的浪费并没有浪费在水的饮用上,而是浪费在其他地方,比如不节水的洗车和工业上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上。因此,应当考虑把饮用水的供应,与水的其他消耗区分开来,直接限制耗水量大的落后工艺,及其他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上的数据资料,2013年全国生活用水760亿立方米,只相当于工业用水量的一半。因此,要涨水价,应当去涨工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在这一问题上,西方经济学基于自由市场的价格调节法是很难发挥作用的。这是因为,成本的提高会转嫁到商品的价格上,对于耗水量大的企业的限制十分有限。只有采用公有制经济模式,对耗水大户实行国有化,并责令其负责人改进工艺,降低水的消耗。同时,注重采用教育的方式,尤其是官员们以身作则的方式,而不是用提高水价来进行惩罚的方式,来引导全体人民注意节约用水。

 

  三、公共资源的定价

 

  土地其实也是公共物品,但是城市里的居民并不是直接消费土地的,而是与住宅连接在一起消费土地,因此,我们把土地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前提条件即资源来看待,并探讨此公共资源的定价。

  马克思指出,未开垦的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他还进一步指出,如果生产资料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只是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而不是充当交换价值的形成要素。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风、水、矿脉中的铁、原始森林中的树木等等,都是这样。[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因此,单纯作为资源的土地,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也谈不上定价。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目前的土地都是有价格的,这只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使得土地可以带来地租,而地租的资本化就是土地的价格。

  地租的存在,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是由于资本家只应当获得一般利润率。如果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收益高于一般利润率,那么超过的部分就要转化为地租,归地主所有。

  当前,中国房地产开发商霸占了富豪排行榜前列的位置,就在于他们的利润率远远超过了一般利润率,他们支付的地价远低于应当支付的地价。

  据报道,广州在2011年要完成的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为8.4959万套,年度投资总额约需118亿元,其中,市、区财政投资约52亿元,各项目业主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66亿元。这意味着,每套保障房所需投资平均不过13.9万元。按照广州市2010年新建住房13074元/平方米的均价和新建住房价格涨幅可以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规定来看,每套保障房所需投资只不过是10平方米新建住房面积的市场价。如果按每套保障房面积平均60平方米计算,这意味着地价占房价的比重应当在80%以上。而开发商抱怨地价过高时,地价占房价的比例远低于80%,因此,按照合理而科学的地价与房价的原理来判断,目前地价占房价的比重也不是高了而是低了,开发商的确攫取了大量本来应当归为地价的利益。[ 余斌:《45个十分钟读懂<资本论>》,东方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135页。]正是由于土地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定价过低,才使得开房商和炒房团暴富,并使得用于公共服务的财力不足,进而成为一些人要让国有企业为开发商的暴利背黑锅,迫使国有企业私有化来杀鸡取卵地弥补公共财力的不足。

  另一方面,当资源类企业盈利过低时,公共资源的定价并不应当跟着下降。正如没有地租就意味着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废除一样,公共资源的定价偏低也意味着公共财富的流失。为此,需要详细分析资源类企业盈利过低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生产过剩导致盈利不足,那么,恰恰需要提高资源定价来限制生产;如果是因为加工深度不够,巨额利润被境外的深加工企业获得,那么也需要提高资源定价,收回境外企业掠走的资源租金。但是,这些做法的前提,是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共所有权。然而,在市场化、私有化和追求GDP的改革中,我国的公共资源,一方面大量廉价地让给私人资本,甚至外资;另一方面,被过度利用,导致资源类产品价格偏低。“过去多年,中国以仅占全球总储量23%的稀土储备向世界供应了95%的稀土产量,不仅价格低得犹如‘黄金卖了土豆价’,而且由于开采技术含量低,盲目开采,以致造成国内巨大的环境成本。当中国意识到问题严重开始限制稀土出口时,美日欧却极为不满,寻找大量证据来起诉中国,最后如其所愿,使得中国在稀土案中败诉了。”[ 《中国稀土案败诉“败”在哪儿?》,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4-04/03/content_1052999.htm,2014年8月12日。]对此,中国有可能征收资源税替代出口税。[ 《稀土案败诉 中国或征收资源税替代出口税》,http://www.chinagb.org/Article-303248.html,2014年8月12日。]但是,资源税代替不了资源定价,而且税收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归政府所有,但公共资源收入应当归公共资源的所有者即全体人民所有。这两种所有权并不相同,不能混淆。

  鉴于“日本在购得大量稀土后,并不急于使用,而是将之存于海底,以应对未来能源之所需。美国是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稀土资源国,但是美国储而不采,采取只探不采的策略”,[ 《中国稀土案败诉“败”在哪儿?》,http://newpaper.dahe.cn/dhb/html/2014-04/03/content_1052999.htm,2014年8月12日。]稀土资源的定价应当高到,或者使日本不再储备稀土,或者使美国转而开采本国稀土的程度。

  还需要指出的是,没有必要实行国内外两种不同的资源定价。如果国内价高于国外价,那等于是向外白白输送利益,使国内企业处于竞争劣势;如果是国内价低于国外价,那只能引发向外走私的行为,并且使国内加工企业通过向外出口低价的半成品而输送利益,或者相比其他行业而少劳多获。

 

  (未完待续;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基金:2013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年度项目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风险社会理论与北京市当前社会风险治理研究》13KDB007[宋宪萍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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