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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
点击:  作者:李义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7-06-06 10:58:45

 

 

 

             在当代中国,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不仅是一项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知识体系的理论任务,也是一项理解与回应当前社会关切的实践任务。为了有效推进该任务,我们必须首先确认,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这既需要研究者把握当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状况,又需要洞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诉求,更需要坚持并澄清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此过程中,平等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值得期待和尝试的选项。

  平等的意义

  政治哲学讨论的是公共领域的制度安排及其规范性问题。因此,一般说来,“正义”才是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然而,“正义”又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概念。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正义”并不具有充分自足的规范性,并不能构成普遍有效的标准来评价一个社会制度。因为正义本身就内在于这个社会制度,正义的内容就是由这个社会的基本状况决定的。所以,在他们看来,“正义”即便不是错误或荒谬的,至少也是脆弱、被动和缺乏批判性的。

  既然“真正的”或“永恒的”正义不存在,我们为什么还会断言某些社会是不正义的?答案的关键不在于正义,而在于平等。换言之,这些社会之所以被认定为“不正义”,本质上是因为它们“不平等”——它们仅仅顾及部分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仅仅给予部分人(或少数人)以资源分配的资格或份额,而将其他人(或多数人)置于次要地位甚至排除在外。相比之下,任何试图在现代社会得到证明的政治理念,包括正义在内,都必须蕴涵“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预设,都必须容纳“(至少在某方面)平等待人”的总体诉求,都必须以一种关乎“每个人”的全称命题出现。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显然比正义更加具有基础性与实质性。因此,毫不奇怪,在《当代政治哲学》的开篇,金里卡就援引德沃金的观点指出,“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无论是处于当代政治哲学光谱最右侧的自由至上主义,还是最左侧的共产主义,尽管对平等的理解有着巨大的分歧,但它们都承认,应当给予全体社会成员以某种形式的平等关切和尊重。

不仅如此,对当代中国来说,“平等”也是最能反映其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理念。虽然我们常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然而富裕也未必就是社会主义。因为,只有共同富裕才是社会主义。而“共同”则指向一种更为饱满的平等观。它不仅意味着,(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同等地享有实现某种富足状态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他们所获得的这种富足状态在最终份额上也应当处于一个大致合理的同等区间。所以,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严重的贫富差距”对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难以接受的。因为,这种状况不但在现实中有损于社会的整体稳定,而且在理念上就已经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背道而驰了。

平等的可能

  平等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于当前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并不足以使我们回避或无视它在经典文本中所遭遇的强烈批评。

  尤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直言不讳地指出,按照每个人付出的劳动量来进行消费资料的分配,这项“平等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它不仅延续着资本主义时期就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品交换法则,而且忽视了不同劳动者之间的禀赋差异与需要差异,从而导致(1)那些本来不应当影响分配结果的个体禀赋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没有被排除,而是构成了分配尺度的一个要素,由此造成劳动者实际所得的结果不平等;(2)那些本来应当在分配过程中加以考虑的个体需要之间的差异,反而没有构成分配尺度的要素,由此导致劳动者在实际支配所得的过程中的效用不平等。所以马克思认为,所谓“平等的权利”只不过是一些“陈词滥调的见解”和“教条”罢了。

  然而,这与其说马克思是在批判“平等”,不如说是在批判“权利”。权利概念所蕴涵的那种明确的占有性和坚固的排他性,体现了生产力有限条件下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正因为社会的劳动产品有限,所以在进行社会分配时,才不得不按照某种特定的资格来划定每个人所应得的有限份额,而不能允许任取所需。因此,只要这个社会还没有达到物质极大丰富的程度,只要这个社会还需通过权利来处理分配问题,那么,它就不得不对所有人采用同一个尺度。无论这个尺度是劳动量还是其他,都会忽视个体生存的其他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个体的禀赋差异,从而带来某种形式的事实不平等。

  因此,以劳动量作为内容的“平等的权利”之所以不被信任,原因不在于它的平等,而在于它的平等是简单的和不充分的,以至于并不足以克服最终产生的实质的不平等。正是这种最终的实质的不平等,使得马克思对于这项“平等的权利”提出质疑,并将其称作“弊病”。这说明,仍然是不平等(而不是平等)揭示出按劳分配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批判这项“平等的权利”,根本上就是要批判它最终将会导致的不平等结果,而不是批判它在一开始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同等地位。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矛头指向的不是“平等”,而依然是“不平等”。

  平等的原则

  马克思承认,“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因此,在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劳动产品极大丰富、物质财富充分涌流的时代到来之前,平等地把所有社会成员都看作劳动者,平等地根据他们所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社会资源,依然是可以接受的现实。与那些根据血统、出身、种族或性别来分配,或者与那种根据资本和财富的占有来分配的原则相比,将人们的劳动量确定为分配的依据,无疑顾及到更多的社会成员,具有更明显的平等意义。就此而言,按劳分配可以作为一条初级的平等原则而获得证明。

  然而,按劳分配只是人们在生产力有限的历史阶段、试图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平等的一种策略。根本上,它只能趋于平等,却不能实现平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中,只有当每个人都同等地成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个体(而不是单纯的劳动者),只有当社会能够同等地对待和满足每个人的真实需要(而不是个体的私欲)时,真正的平等才可能到来。

  这个时候,人类社会的制度安排所体现的平等性质,将不仅意味着对于“每个人”的真正全覆盖,而且已经超出了关于资源分配平等的初级范畴。也就是说,作为高阶的平等原则的按需分配,将会使“平等”所蕴涵的那个关于“每个人”的全称命题,不再停留于“每个人所获得的资源在最终份额上处于一个大致合理的同等区间”的基础含义,而是被表述为“每个人的需要及其自我实现具有同等的正当性、迫切性与不可替代性”。此时,平等是一个关乎自我解放的质的问题,而不再是一个关乎自我占有的量的问题。因此,那些身处其中的人们,将会在这个无需讨论“正义”的富足环境中,以一种新的方式继续延续着他们关于平等的信念与追求。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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