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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实现共同富裕的思想源流、风险挑战与关键路径
点击:  作者:王淑芹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2-11-17 0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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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已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也是当下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之一。把握好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实质,需要基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历程的视阈,疏理与条陈共同富裕提出和发展的源与流;阐释好共同富裕实现的目标性与过程性的统一,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以及已达基尼系数警戒线的客观实情,充分认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挑战;构建好共同富裕实现的关键路径,需要确立劳动、资本、权力的伦理限度,形成提升劳动收益、遏制资本掠夺、钳制权力扩张的三维协同框架。

 

 

以全体人民为主体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满足我国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在当代社会的创新性发展。

 

一、共同富裕思想的源与流

 

共同富裕的思想源于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单从共同富裕概念的创立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这一术语,但有丰富的“共创共有共享”的共同富裕思想。

 

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呢?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回答,需要回归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与阶级对立、资本与剩余价值、阶级剥削与贫富悬殊的揭露和批判,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规律的揭示,创建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压迫和剥削,实现财富共创共有共享,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要义。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一文中指出:“现代社会主义力图实现的变革,简言之就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以及通过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来建立新的社会组织。”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对立、压迫和剥削的新社会。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进一步强调:“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在新的社会制度下,生产力不仅得到快速发展并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而且由于消灭了产生阶级剥削和贫富分化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所以,实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的共创共有共享。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更加明确地指出:在未来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有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光是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创造出丰裕的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生产目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生产不再是为了满足社会上少数统治阶级的生活需要,而是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真正实现了所有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共同创造、共同拥有和共同享用。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没有直接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一是因为他们已阐明“共创共有共享”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二是由于他们所创建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原本是设想在生产力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建立的,其理论逻辑是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公有制取代私有制后,新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是“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社会将不复存在严重的贫富悬殊问题,即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已不再是社会主义建设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是合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的。

 

众所周知,世界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恰是在生产力较为低下的贫穷落后国家进行的。列宁带领俄国广大人民群众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俄国实际相结合的创举,同时也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社会基础与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预设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何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是苏维埃政权面临的最根本任务。为此,列宁围绕这个根本任务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积极探索。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认为消灭贫穷的唯一方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劳动成果的共有。“我们要争取新的、更好的社会制度:在这个新的、更好的社会里不应该有穷有富,大家都应该做工。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应该归一小撮富人享受,应该归全体劳动者享受。”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制度不仅是消灭贫穷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促进人民富裕的保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全体工人,全体中农,人人都能在决不掠夺他人劳动的情况下完全达到和保证达到富足的程度。”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在不压榨他人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前提下,人人都能过上富裕的生活。斯大林继承了列宁的社会主义劳动成果共创共有的思想,认为“社会主义不是要大家贫困,而是要消灭贫困,为社会全体成员建立富裕的和文明的生活”。在斯大林看来,社会主义比以往的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好的显著标志,就是在生产力发展、生产效率提高、生产规模扩大和社会财富充足的前提下,使社会成员都过上富裕的文明生活。“社会主义只有在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只有在比资本主义制度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只有在产品和各种消费品丰裕的基础上,只有在社会全体成员都过着富裕而有文化的生活的基础上,才能获得胜利。”斯大林把消灭贫困、人民过上富裕生活视为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如何在贫穷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一直是世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始终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论述和回答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实现”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毛泽东率先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毛泽东从中国革命的目的性以及对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新旧社会的比较中,认为新中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不同于旧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和重要特征,就是消除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富裕起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对我国农业大国的实际,毛泽东指出:“现在我们实行这么一种制度,这么一种计划,是可以一年一年走向更富更强的,一年一年可以看到更富更强些。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我们的目标是要使我国比现在大为发展,大为富、大为强……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这种共同富裕,是有把握的。”在毛泽东看来,在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新社会,要围绕共同富裕的目标而设计制度和制定规划,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富裕程度。与此同时,毛泽东也清醒地认识到,相对于我国“一穷二白”的国情实际,共同富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全体人民艰苦卓绝的奋斗。“要使几亿人口的中国人生活得好,要把我们这个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富裕的、强盛的、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这是一个很艰巨的任务。”

 

邓小平在继承毛泽东共同富裕思想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基础上,不仅提出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论断,而且专门从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优越性以及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目的,是消除阶级剥削和贫富分化,是实现由社会上少数人富有到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平等。“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实现社会成员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优越于一切私有制社会的显著特征。邓小平既深刻地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同时也看到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基础条件的地区差异性,为此,他秉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提出了共同富裕分步走的思想。“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邓小平打破平均主义的固化传统思想,基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社会成员能力差异的社会实情,认为共同富裕不是所有地区、所有人同时富,而是一个渐进实现的过程,需要分步走,让有条件的地区先富起来。虽然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是不容动摇的。

 

新时代对共同富裕内涵的理解和把握,不仅更加理性、科学和全面,而且社会实践更加坚定、广阔和富有成效。习近平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概而言之,共同富裕具有五大特征:富裕主体的“人民性”、富裕程度的“差异性”、富裕内容的“统一性”、富裕方式的“合规性”、富裕进程的“渐进性”。新时代对共同富裕科学内涵及其特征的凝练概括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独特贡献。

 

共同富裕的人民性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党的初心使命决定的。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超越,不仅是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而且是在消除阶级对立和压迫的基础上,创造丰裕的社会财富,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过上富裕的好日子。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进言之,党和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的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为此,习近平指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程度的差异性是对客观规律的尊重。共同富裕不仅是美好社会构建的一个价值目标,更是社会生产方式矛盾运动以及人力资源差异性的客观反映。一方面,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了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以及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决定了以劳动效率为基础的多劳多得和以资本收益为基础的投资回报的财富分配方式。这种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分配原则,必然会产生社会成员收入的差距。另一方面,人力资源是影响社会个体收入的重要变量因素。人力资源是社会成员投入到工作中的体力、智力和心力的总和。体力是社会个体身体的力量和体能,是人们进行劳动创造的基础;智力是社会个体基于禀赋和各种教育而具有的知识和技能,是人们进行劳动创造的能力;心力是社会个体具有的心理素质、理想信念、品德情操等精神特质,是人们进行劳动创造的精神。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定、社会分配制度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由于个人体力、智力和心力的不同,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异是必然的,即个人财富占有量会因个性化人力资源的质量差异而不同。质言之,那些体力好、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理想追求、勤奋坚毅的人,在大概率上他们的收入会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一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成员知识和技能水平、勤奋和进取等方面的差异性,内在地决定了人们收入水平的差距。“能力大、才智高、贡献大的会更富裕一些,这是合理的。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按劳分配、按对社会的贡献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鉴于此,习近平指出:“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显然,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同步富裕、同等富裕”的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而是存在合理差距的普遍富裕。

 

共同富裕内容的物质与精神的统一是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内蕴要求。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都谋求富裕,二者的区别不仅仅是多数人富还是少数人富的问题,更在于是单纯的物质富裕还是物质与精神共同富裕。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发展和解放生产力的目的,不仅仅是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的物质需要,在根本上是通过促进社会物质与精神的协调发展,实现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所以,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原则。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而且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为此,我国在改革开放和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面对市场经济的效率主义、物质主义和消费主义等市场文化的渗透和蔓延,在抓经济促增长中,始终没有放松精神文明建设,而是通过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淳化不良社会风气,强化人们的理想信念等精神追求,培养人们的良好品德和情操。共同富裕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视阈看,是历代仁人志士对美好生活和理想社会的一种构想与追求,但他们向往的共同富裕多是人人均有的物质富裕。马克思恩格斯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虽然论述了人们的物质和精神双重需要的满足,尤其强调了人的精神生活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但没有明确提出“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基于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以及中国式现代化道路探索的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论断。它表明,我国提出实现共同富裕,不只是促进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更加富足和渐进实现物质上的共同富裕,而且是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有积极向上的价值追求,精神振作,情绪饱满,避免社会成员沉湎于物质享受而出现“精神萎靡”和“精神贫乏”现象。所以,习近平指出:在共同富裕的建设中,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高度统一的”。

 

共同富裕实现方式的合规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财富不是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类劳动创造的产物,它是有限的,具有稀缺性,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按劳分配的正当性。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创造财富的欲望和动力,但市场经济的法治性和道德性,内蕴了人们谋求财富的依法合规性。它表明,无论是财富的创造还是财富的分配,人们都要遵法守德,即“取财有道”,以义谋利,发财不能乱来。“靠偏门致富不能提倡,违法违规的要依法处理。”共同富裕实现的前提,对于国家而言是在大力发展经济、创造更多社会财富、把“蛋糕”做大的同时,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规范好社会利益关系,分配好“蛋糕”,形成合理的社会利益格局;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体而言,就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通过诚实劳动、勤奋劳动、创新劳动而合法合规合德致富。

 

共同富裕实现过程的渐进性是由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决定的。共同富裕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过去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变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所揭示的“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突出表现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产生的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即东南部人口密集的区域经济较为发达,而人口稀疏的西北部经济相对落后,呈现东富西贫之状。除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外,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福利待遇方面的差距,也是影响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的客观制约因素。所以,对共同富裕的科学理解,既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目的和美好社会价值追求的角度,也要从实现基础和过程的角度,看到幅员辽阔的14亿多人口大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渐进性。对此,习近平强调:“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其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有充分估计,办好这件事,等不得,也急不得。”由之,看待和理解共同富裕,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观点,把共同富裕的实现看成“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

 

二、实现共同富裕的风险挑战

 

共同富裕的目标是美好的,令人向往和鼓舞,能够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建设的热情和斗志,也是凸显党的执政能力以及社会主义制度本质要求和优越性的重要标识,但与此同时,也需要对我国现阶段实现共同富裕所面临的风险挑战具有清醒的理性认识。“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各地区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和条件不尽相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无不昭示我国共同富裕实现基础的薄弱性、风险挑战的严峻性以及战胜风险挑战的艰巨性。

 

第一,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应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挑战。我国历史上形成的“胡焕庸线”,既是人口疏密程度的分界线,也是地区经济发展、城镇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割线。从总体上看,这条线的东南各省区市经济较为发达、城镇化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较高,而这条线的西北各省区市的经济发展、城镇化程度和居民收入,总体上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然我国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自然地理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不断减弱,尤其是在国家政策的激励下,一些优质资源渐进向西北部地区流动,使其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通过坚持不懈的脱贫攻坚,使全国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总体上解决了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GDP及其人均收入存在的巨大差距,仍是共同富裕实现进程中不得不面对和需要着力解决的突出社会问题(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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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可见,2020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5823.7元,相当于西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2%。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个省GDP数值排名来看,连续三年(2019年—2021年),东部地区的广东省、江苏省和山东省GDP数值位列前三,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GDP数值位列后三。以2021年为例,东部地区的广东省GDP高达124369.7亿元,而西部地区的西藏GDP仅有2080.2亿元,最低值与最高值相差近60倍(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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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应对我国城乡收入差距鸿沟的挑战。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虽然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要素流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城乡居民在收入、医疗、养老等社会福利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仍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和202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37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5204元,增长5.7%。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6,比上年缩小0.08”。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350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3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6902元,增长11.2%。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为2.50,比上年缩小0.06”(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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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近两年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城乡收入都在稳步增长,而且二者的收入差距也处于逐年缩小的趋势中,但2021年城乡收入之间仍存在2.5倍之差。可以看出,我国加快城镇化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任重道远;同时也表明,我国积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对于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不仅意义重大,而且时间紧迫。

 

第三,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应对“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中等收入陷阱”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风险。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奉行单纯的GDP增长方式,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得到高速增长而使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后劲乏力,尤其是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未能及时跟上,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规制、社会利益获取机制不完备,致使社会腐败盛行、道德沦丧、贫富分化严重等。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关系得到了合理的调节,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增长。2010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彰显了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经济发展水平与国民收入水平呈正比,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相应得到了较大提高。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人均GDP首次超过10000美元,2021年人均GDP达到12551美元,距离2021年7月世界银行公布的高收入国家最新标准12695美元相差甚微。根据2021年7月世界银行公布的标准,我国属于中高收入国家,实现了由过去的低收入水平迈进中等偏上水平的重大跨越。应该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中等收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占有量的世界公认的衡量标准,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但不能反映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的差距,即它侧重的是居民收入的平均线,显然,它无法反映低收入与高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换言之,“中等收入”的指标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的整体富裕程度以及在世界各国比较中的排序,但不能反映该国家或地区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社会学理论揭示,社会结构形态类型与社会稳定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在社会人口构成中的占比少而中等收入人群占比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是最稳定的社会形态,即橄榄型社会结构从贫富阶层群体分布来看,是中等收入人群在社会总人口中占比大而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占比小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社会形态。基于此,各国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仅注重提高GDP和居民总体收入,而且也注重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尽量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以避免社会的撕裂和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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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五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级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2020年我国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多出72425元,是其10.2倍;按照五组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级由低到高的序列,高一等级组别比其相邻低一等级组别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额依次为8573.9元、9806.2元、14922.8元、39122.1元,呈现逐级差距加大的态势;对中间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比较可知,中间偏上与中间偏下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居然相差24729元(见表2)。这表明,即使居民都是中等收入家庭,中低与中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仍存在较大的差额。无须多论,目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同等级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对我国共同富裕的实现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与威胁,尤其是伴随财富累积效应的突显和财富代际传递的加强,社会上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固化问题会更加严重,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跨级流动会显得更加困难。

 

第四,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应对基尼系数“警戒线”预警的挑战。社会财富总量增加以及人均财富占有量的整体提升,只是实现居民生活普遍富裕的前提和基础,但不能反映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以及预测贫富分化对社会稳定的危险等级。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 )是国际上专门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通用指标,它通过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程度,预警对社会稳定构成的危险等级。所以,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发展经济、提高GDP的同时,都会关注基尼系数的高低,以防范本国或地区贫富差距过大,避免加剧社会矛盾尖锐化和引发社会动荡。我国近年来基尼系数分别为:2012年为0.474,2013年为0.473,2014年为0.469,2015年为0.462,2016年为0.465,2017年为0.467,2018年为0.468,2019年为0.465,2020年为0.468(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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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近些年的波动态势并不乐观,尤其是2020年又有小幅升高,而且近10年的指数都处于0.4国际警戒线之上。我国基尼系数持续偏高的现状,既表明近些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同时也表明,当前政府通过构建各种政策的“组合拳”,使社会成员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能够共享成果,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唯有“蛋糕”做大和“蛋糕”分好相得益彰,才能避免“中产阶层塌陷”,有利于共同富裕的推进。

 

三、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路径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需要扎根落地,形成具体的实施方案。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结构框架,既要有科学的顶层设计,也要有关键的抓手和着力点。劳动、资本、权力是影响共同富裕实现的三个重要变量因素,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正相关性。质言之,劳动报酬合理、资本增殖适度、权力规制到位,共同富裕实现的普遍程度就会越高;相反,劳动报酬不公、资本掠夺横行、权力腐败猖獗,必然会加剧贫富分化,阻碍实现共同富裕的进程。为此,需要在劳动、资本和权力的伦理限度内,构建“一增二减”的共同富裕方案。

 

第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增加劳动收益率,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劳动创造价值和财富。虽然劳动不是财富创造的唯一源泉,但它却是大多数社会成员获得财富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分配制度高度体现各个生产要素的作用,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即除了劳动按照贡献率参加收益分配外,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也参与收益分配。我国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明,劳动收益是社会成员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甚至是绝大多数成员唯一的收入来源。显然,提高劳动报酬,使社会上大多数劳动者富裕起来,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之策和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共同富裕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性”的最好体现。毋庸置疑,我国要尽快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只有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体量,使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有专门技能的技术工人、小企业主、优秀的进城农民工、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基层职工等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有机会跨入中等收入行列,真正体现勤劳致富、奋斗光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为此,习近平指出: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三次分配体系中,第二次分配一般是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对低收入人群进行的兜底补助,这部分人群中能够跨入中等收入水平行列的人数极少甚至没有;第三次分配取决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且是对各种困难人群的人道性救助,这部分人的收入更不可能达到中等收入水平。显然只有在初次分配中通过政策导向和薪酬制度设计,提高劳动贡献率的收入比例,使那些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勤奋劳动、创新劳动的人得到更多的薪金,劳动群众的收入水平确实得到了普遍提高,才会真正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一言以蔽之,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实现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劳动创造和公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途径;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税收调节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慈善捐赠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有益补充方式。

 

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例的同时,还要注意缩小行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不公问题。不同行业的劳动,虽然客观上存在人力资本投入以及具体劳动形式的差别,但都是体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抽象劳动。各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是无可厚非的,但个别行业偏离劳动价值与报酬合理曲线的天价薪酬,既违背了社会贡献与回报“应得”的正义分配原则,也加剧了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程度,故而,这种畸形高收入亟须规范与调节。与此同时,需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本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和缩小两极分化而设计的制度,但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致使绝大多数劳动群众甚至一些低收入家庭成员都成为征税的对象,没有发挥出税收平抑收入差距的杠杆作用。物价水平和城市基本生活费用的逐年上涨,各种保险费用和税金的扣除,致使一些中低收入打工者的净收入不断缩水,因此,需要按照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战略要求,对现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进行上调,征税的主要对象应该是那些中高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再者,完善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落差方面的制度,实现无缝衔接,避免一些企业主将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而向国家少交税。与此同时,加强对社会高收入人群的税务监察,及时严惩偷税漏税者,发挥好个税、增值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的平抑作用。

 

第二,遏制资本的掠夺性,减少暴利暴富的富裕人群。财富创造既离不开生产劳动,也离不开资本。资本是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而进行生产经营的资金。资本投资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赚钱,谋求利润是资本的逻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引用《评论家季刊》的论述:“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企业生产经营如果没有利润,就无法存在,资本所有者赚不着钱就没有经营的动力。尽管资本作为生产经营的本钱无所谓好坏,但资本的获利方式却有善恶、合法与违法、非法之分。由于资本见利如同苍蝇见血,贪婪成性,以至于人格化的资本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往往会铤而走险,违背道德,甚至践踏社会法律。“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追求利润是资本的逻辑,不可改变,但资本的谋利方式,却是可以规制与导引的,犹如洪水入渠使其顺势而流一样,避害就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资本的存在具有历史阶段的合理性,但要极为警惕和遏制资本增殖的疯狂性。增殖是资本的本性,利润是资本的生命线,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人们需要对资本“造血”与“吸血”的两面性具有充分的认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既要利用好资本的“造血”功能,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要抑制资本“吸血”的贪婪性和掠夺性。一方面,鼓励各种社会投资,发挥好企业为社会提供就业、产品和服务、税收等积极作用。通过产权的有效激励,激发资本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另一方面,需要对资本进行约束,使资本依法运行,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使资本在法治框架下和社会基本道德要求范围内谋取合理的利润。为此,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形态的资本,既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也需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同时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资本,但无利无资本。无疑,要吸引投资、繁荣经济,就需要国家为资本创设能够获利的经济社会环境。只有规范好资本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实现合理利润的途径,提高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和收益率,才能激发投资热情并扩大社会富裕阶层的规模。相反,如若资本的逐利本性未能受到应有的约束与引导,为富不仁大行其道,资本就会通过违法非法攫取巨大利润,这种对财富的掠夺行径,不仅会迅速拉大社会贫富差距,提高基尼系数,而且会冲击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对财富的疯狂掠夺是社会贫富分化的重要加速器。资本所有者一旦无视法律和道德,不按套路出牌,靠歪门邪道、投机钻营,快速敛财暴富,在本质上就是对社会财富的掠夺,从根本上就会瓦解共同富裕实现的公平根基。因此,惩治制假贩假、违约欺诈、偷税漏税、侵害员工利益、攫取垄断利润、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务等牟财致富行为,是扫清共同富裕实现障碍的首要前提。毋庸置疑,我国需要对资本实施“双轨道”治理方式,既为资本创造社会财富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使资本所有者有“恒产恒心”,又要对资本牟利行径进行严厉制裁,提高违法成本,实施“信用惩戒”,使违法资本所有者破财毁誉,无利可图,进而钳制资本的疯狂掠夺性。总而言之,唯有资本合法谋利,财富来路正当,为富当仁,先富带动后富,才能有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第三,严惩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减少富裕阶层中的不良人群。共同富裕的实现不仅要反对和避免违背劳动价值“应得”的畸形分配和资本对财富的掠夺,更要遏制权力寻租的腐败敛财行为。权力具有公共性和扩张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权力具有公共性质。权力源于人民的赋予,权力属于人民,不是手中握有权力之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权为民所赋的本源性,从根本上规定了权为民所用的指向性和功能性。所以,公权力为人民服务是其职责和使命。另一方面,权力具有谋取私利的扩张性。公共权力拥有对社会资源的支配性,使得手握权力的公务员一旦缺乏廉洁奉公的道德信念和法治理念,在社会优质资源分配中,面对唾手可得的巨大利益,就会被“权力寻租”之利俘获,以权谋私,腐败堕落。为此,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告诫人们:“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曾引用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克的话,警告人们:“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进言之,公权力会利用其权威性、社会资源的支配性和强制性等优势特性,易于导致私利的扩张性。所以,对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和约束,遏制权力寻租,从根本上讲是党巩固执政基础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权力寻租的腐败者利用职权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国家公共财产或收受商业贿赂而获取的巨额违法、非法收入,动辄几千万,高则上亿乃至几十亿,是诚实劳动的工薪阶层或依法经营的中小企业主终生或几辈子都无法企及的。贪污受贿者的疯狂敛财致富,会导致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天平严重失衡。因为权力寻租所获得的不义之财,无本万利,无异于是对社会财富的盗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权力寻租的疯狂敛财对共同富裕实现的威胁是釜底抽薪的。在社会财富一定的情况下,权力寻租所侵占的社会财富越多,贪腐的暴富人群拥有的社会财富比重就越大,占据富裕阶层的人数就会越多,与此相应,贫困人群在社会财富中的占比就会锐减。显然,国家对贪腐行为重拳出击,堵塞权力寻租的渠道,避免权力与资本合谋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财富分配比例的严重失调,是我国推进共同富裕实现的关键举措。

 

上述分析表明,扎实推进共同富裕,需要着力于劳动、资本、权力的“三维同构”,使广大人民群众劳有所得,得以富实,真正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规范与引导资本良性发展,使资本合法生产经营谋利,减少或避免为富不仁者混入富裕阶层;遏制权力扩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封堵权力腐化的贪财索贿之路,避免贪官污吏钻进富裕阶层。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不仅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的共建共享的平等富裕、公平竞争的差别富裕、遵法守德的正当富裕,而且要严厉惩罚资本的掠夺性致富和权力的贪腐性致富行为,使社会成员普遍树立劳动创造财富的信念,形成“以义谋利”的致富理念,具有“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的道德境界,真正使全体人民走在渐进实现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上,创造出世界上人口众多的巨型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壮举。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年。

[2]李培林等:《共同富裕的内涵、实现路径与测度方法》,《管理世界》2021年第8期。

[3]侯惠勤:《论“共同富裕”》,《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年第1期。

[4]逄锦聚:《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为共同富裕百年奋斗的理论与实践》,《经济学动态》2021年第5期。

[5]吴忠民:《论“共同富裕社会”的主要依据及内涵》,《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6期。

[6]张建刚:《新的历史条件下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马克思主义研究”,原刊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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