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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前的今天,中央统战部发布《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1958年8月10日)》
点击:  作者:杨静仁    来源: 民族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8-16 09:46:16

 

        编者按: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宗教问题非常重视,并采取慎重、稳进、温和政策去对待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基本上没有变革其长期形成的封建压迫制度。但随着回族宗教制度束缚与回族民族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严重,根据任杰老师《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研究》的归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权统治。西北回族穆斯林的教坊制度,不仅严重干涉回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而且同国家基层政权和农村合作组织处处相抵触。

二是宗教负担。西北回族穆斯林的宗教负担,一般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一些地方甚至高达57.8%以上,宗教界以宗教惩罚手段,威胁教民缴纳名目繁多的乜贴(施舍、捐赠等)。

三是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寺院土地大多都由群众无偿代耕。

四是频繁的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

五是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

六是少数反动宗教上曾假借总i奥发动叛乱,同党和政府对抗。

基于上面几方面情况,1958年春,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和副部长、民委副主任汪峰、杨静仁(回族)到西北调查回族宗教问题,并组织调查组,分赴山西、甘肃、宁夏开展调查,多次召开座谈会和调查会,听到最多的是回族群众宗教负担沉重的问题。作为主持调查工作的领导人和回族干部,杨静仁深刻体会到回族群众的贫穷,因而积极主张改革宗教制度,尤其是要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回北京以后,杨静仁在5月召开的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作题为《宗教压迫是压在回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的发言,为伊斯兰教制度改革而大声疾呼。同月27日至67日,中共中央批准下,青岛召开了关于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介绍和交流各地回族伊斯兰教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经验,讨论方针,正式提出解决回族宗教问题的主要要求:使回族人民逐渐从宗教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青岛民族工作会议形成了《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并报中共中央批准。

1958810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正式向全国发出《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由此回族宗教制度开始了空前的改革,而回族人民由于逐渐从披着宗教外衣下的封建制度中解脱开来,生活实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善。以下是《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的基本内容,由罗广武编著的《新中国宗教工作大师概览》收录。由于国家民委主任李维汉统治也在青岛民族工作会议上作了讲话,因此编者以附文的形式和《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基本内容一并发出。

虽然杨静仁同志《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和李维汉同志的《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所在年代和现在相比,社会环境和形势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里面所提到的问题依然存在今天西北回族地区之中。认真阅读这两份历史文献,可以学习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的只会,对当前处理西北宗教问题由重要的启示意义。

(编者提醒:《意见》后面所附的李维汉同志讲话须重点阅读)

关于在回族中改革宗教制度的意见

       一、教权统治。回族的宗教界处处强调穆罕默德时代政教合一的教坊制度,干涉教民各方面的生活,而且还任意威胁甚至处罚被认为是违反了教规的信徒。这种教权同我们的基层政权和农村的合作社组织处处相抵触,是清真寺领导还是人民政府和合作社领导,这是当前回民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在西北地区属于各门宦教派的70多万回民中,教权统治的情况更为严重。

二、宗教负担。根据调查,西北回民的宗教负担,平均占每人年收入的20%以上,有的地方(例如宁夏西吉县的沙沟乡)竟达每人年收人的578%。

三、宗教寺院的封建所有制。现在大部分清真寺、拱北、道堂还有一些土地,有的还有牲畜、森林等。寺院土地的经营,或者由合作社租种,或者由群众无偿代耕

四、频繁的和大规模的宗教活动。按照伊斯兰教经典规定,成人要每天五次礼拜,每年封斋一月(白天不饮不食)。现在经常礼拜的虽是少数人,但封斋却是比较普遍的。这方面不但有财物的浪费,还有劳动力的浪费。

五、宗教对妇女、儿童的压迫和束缚。宗教方面反对妇女同男人共同劳动,共同学习。这方面以西北最为突出。由于宗教的束缚,各地回民妇女上学的人数比之汉族相差很远。至于宗教方面干涉婚姻自由,特别是回汉通婚的事,更是严重。

解决回族问题的主要要求是:使回族人民逐步从宗教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使宗教还原为个人的思想信仰问题,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为此,就要贯彻实现以下几项原则:

    一、民族和宗教分开。目前应该强调宣传民族和宗教的区别,批判回教即回族的谬论。同时随着宗教制度的改革和采取其他措施,改变实际生活中族教不分的状况,使之逐步出现一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回人。

    二、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信仰是思想问题,应该长期采取信教自由的政策。至于宗教制度,它虽然同宗教信仰有一定的关系,但两者是应该分开而且能够分开的。任何宗教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都必须进行改革,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这种改革更是不可避免的。

    三、宗教和生活习惯分开。有些伊斯兰教制度,在回族中长期实行的结果,已经成为回族的生活习惯。例如不吃猪肉,埋葬不用棺木和过尔地节等。这些生活习惯来源于宗教,所以人们比较容易把它们还当作宗教问题去对待。另方面,宗教界又往往把许多纯粹属于宗教的事,如念经、礼拜等说成是回族的生活习惯。这些情况,都不利于回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应当在原则上把两者区别

对待。

    四、宗教和行政分开。这个原则已经基本实现了,但还存在着宗教方面干涉国家法律和司法权限的现象,也还存在着国家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为宗教服务的现象

    五、宗教和教育分开。这个原则也可以说是大体实现了,但宗教方面强迫儿童学经文、干涉学校教育和干涉科学知识宣传的现象仍很严重,必须加以克服。

    六、党内外分开。人民有信教的自由和不信教的自由,党员不能有信教的自由,这是马列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则。

        改革宗教制度是当前解决回族宗教矛盾的关键问题。应改的十一条是:

    (一)门宦制度(特别是教主的放口唤、放阿匍等)和世袭的依玛目制度;

    (二)封建性的清真寺管理制度;

    (三)清真寺、道堂的土地、牲畜、森林的封建所有制;

    (四)清真寺、道堂和教主对教民的劳役制度;

    (五)强迫性的宗教负担制度;

    (六)非信仰必须的、妨碍生产和浪费财物的宗教活动制度;

    (七)干涉婚姻自由和压迫歧视妇女的制度;

    (八)强迫儿童学教义和封斋的制度;

    (九)限制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制度;

    (十)阿匍、满拉不参加劳动的制度;

    (十一)对教徒的宗教处罚制度。

       回族的宗教矛盾,虽然也包括一些敌我矛盾,但大量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也就是整风的方法。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处理宗教矛盾,不能不在很多方面涉及到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充分地利用说服教育的方法更具有重要的意义。

附:李维汉《在回族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你们在大会上、小组会上都讲了很多话,你们讲的是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实际经验。我现在讲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不是结论或指示。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回族伊斯兰教的制度问题。信伊斯兰教的有许多民族,我们现在要讲的只是回族的伊斯兰教问题。

    一、首先讲讲伊斯兰教制度同回族发展的矛盾。在目前情况下,也就是伊斯兰教制度同社会主义民族问的矛盾。现在的回族是个社会主义民族,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它同伊斯兰教之间的矛盾就突出起来了。同志们所揭发的也都是这方面的矛盾。杨静仁同志在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上的发言中讲有两种矛盾:一种是社会主义制度同宗教制度的矛盾;一种是无神论同有神论的矛盾。他这样讲,是从政治上来讲的,比较容易懂,使人明显地看出有两种制度、两种宇宙观在那里矛盾着。从理论上讲,这个矛盾基本上是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的矛盾。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即有神论的宇宙观,是旧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也是旧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些东西,都是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说到底,都反映着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

     同志们都知道,现在的回族,经过了民主革命,把封建的生产关系革掉了;又经过社会主义革命,把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基本上革掉了。但是,不只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还有残余,就是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也还有一些残余。封建主义生产关系所以还保有一些残余,主要是从宗教方面来的,从宗教制度方面来的。比如说:清真寺、拱北、教主还占有土地、牲畜,占有房产等。这些都是封建所有制,有没有资本主义所有制,可以调查清楚。分配方面有很大的问题,一部分是由于旧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来的,给寺庙交租和提供无偿劳动,就是从这方面来的;还有一种是所谓天课和各种各样的宗教负担,有些地方,数目很大。旧的生产关系还留下来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男女不平等,宗教人员跟一般人之间不平等,无偿劳动也是一种不平等,有些地方,教主、阿訇可以随意支配教民为他们服务,可以随意处罚他们。这些方面,几年来,也改了一些,但是没有完全改掉。

    最突出的是宗教的负担和耗费。负担就是向寺庙交税。耗费就是日常生活方面的一些宗教性消费。这方面有财物的消费,还有劳动力的消费。例如一年有一个月的封斋,有些地方,凡是参加封斋的,差不多都是半个劳动日,因为白天不能吃饭,不能喝水。其所以要这样,因为这是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定下来的。这些东西,毫无疑义妨碍着生产力和生产的发展,妨碍着回族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改善。如果把回人孤立起来看,或者还不觉得,但是同汉人一比,在联合社里一比,就很清楚了。特别是西北地区,更是如此。在那里回族人民这方面的支出一般要占他们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个别的还占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劳动力的消耗还没有计算在内。假定回人和汉人在一个合作社里,汉人收入一百元,几乎全部用以继续发展生产,改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回人也收入一百元,但是有二十元到三十元花在宗教方面去了,不能全部用以扩大生产和改善生活。这样下去,回汉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就是万岁。合作社搞几十年、一百年,两个民族还是事实上不平等。西北有些地方,回人的宗教负担同解放前比较,从绝对数字上说来,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解放以后人民的生产发展了,收入增加了,用在宗教方面的也增加了。

    杨静仁同志讲的三座大山其中有一座是民族压迫,在历史上,主要的就是我这个族(汉族)对回族的压迫。解放以后,民族压迫早已废除,民族间的合作互助关系也已经建立起来了。我和汪锋、杨静仁等几个同志到西北看了下,那里的回汉关系一般是好的。我们所到过的地方都问过,问过汉人,也问过回人,关系究竟怎样都说关系很好。在党的多年教育之下,汉人很注意主动地同回人搞好关系。就是说,大民族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当然搞好关系是双方面的事,回人也做了许多工作,所以民族关系比较好。但是由于宗教同民族发展的矛盾反映到回、汉关系上,使回、汉关系发生了新的矛盾。现在同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大不相同了。因为合作化,回、汉人民不但有共同的社会主义,而且有许多回、汉族人民联合在一个合作社里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但是,却有两种生活水平。例如吴忠市的东塔寺合作社有八干多社员,回汉各半,都有宗教信仰。汉人也有一个庙,但是汉人一年总共只花二十几块钱,一个人平均只花几分钱,一个回人一年就要花几十元。同是一个社,两种生活水平,悬殊很大,而且越来越显著。由于回人要按他们的宗教制度办事,就在民族关系上引起新的问题。比如说同是一个合作社的社员,同样的收入,同样的人口,政府留的粮食一样多,但是由于回人有宗教负担,到今年上半年回人没有饭吃了,政府还是卖粮给他们,回人没有钱买,政府还要贷款给他们。于是,汉人就讲话了:你跟我一样的情况,但是你现在粮也没有了,钱也没有了。要够用,都够用,要不够用,都不够用,为什么我够用,你不够用。过去不在一个合作社,可以不管,互相尊重就行了,现在不行了,所以有新的矛盾。

    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这样的情况,管不管呢?可以有两种态度:一种是不管,听其自流;一种就是要管。现在看来不管不行,形势逼人。我们的这个座谈会是不是什么人没有事做,硬找事做呢?是不是汪锋、杨静仁等民委会的人吃了饭没有事做,跑来开这个会呢?我看不是。这些同志,连我在内,以前并没有发现回族宗教方面有什么了不得的问题。但是我们一进潼关,到了西安、兰州就听到一些,到吴忠堡听的就更多了,开始去做调查。后来在银川又到学校、工厂做了一些调查。发现这个问题原来不小。在银川开了座谈会,回头到兰州又交换了意见。后来经中央批准开这样一个座谈会。所以这是客观形势造成的。这个会的召开,以及杨静仁同志的发言,都是客观形势造成的。形势逼人,要求我们把回族伊斯兰教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既然不管不行,那怎样管法呢?我们面对两个问题:一个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一个是宗教制度问题。任何一种宗教信仰,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这个形式常常是从规章制度表现出来。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会有一种宗教信仰,连一点规章制度也没有。但是,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又是可以分开的。原因就在于不是每一种规章制度对宗教信仰都是不可缺少的。特别是当宗教在历史上被剥削阶级利用、成为剥削阶级的工具的时候,宗教就必然盖上了阶级的烙印,那时候订立的许多规章制度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它只对剥削阶级有利,而对被剥削的广大信教群众说来,则是没有利以至很有害的。群众觉悟提高了,必然要同这些东西决裂,尽管他们仍然还信仰宗教。因为这些东西并不是宗教信仰所必须有的表现形式。比如门宦制度,就不是非有不可的。我举这样一个例子,就是说许多东西是可以从宗教信仰分出来的,没有它还是可以有宗教信仰。伊斯兰教自从穆罕默德创立以来,它的宗教信仰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别的一神教也是如此。但是宗教的制度,不管哪种宗教在历史上都是有变化的,古与今不同,中与外也不同。中国伊斯兰教这一套,跟阿拉伯是不是都一样?不都一样。就是中国各地区各教派也不一样。都信仰伊斯兰教,但是许多形式、制度,古今不同,中外不同,这一教派与那一个教派之间又有不同。所以我们主张把宗教信仰同宗教制度加以区别,区别以后就用不同的态度来对待它们。

    二、讲讲如何对待宗教信仰这个问题。关于怎样对待宗教,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宗教信仰对国家来说,是个人的私事。也就是说,公民对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我们的宪法就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对共产党员来说,信仰宗教是没有自由的。公民有信仰的自由,这里也包含有不信仰的自由,有改变信仰的自由。我们历来就是这样解释的。完全的说法是: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比如说,有信仰伊斯兰教的自由,也有信仰佛教的自由);在同一个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比如回族伊斯兰教可以信仰哲合林耶,也可以信仰虎非耶);还有,过去不信仰现在信仰有自由,过去信仰而现在不信仰也有自南。我们这种解释是最全面的解释,有利于人们改变宗教信仰,以至脱离宗教信仰。

    “信教自由这个口号本来是资本主义向上发展时期,由资产阶级提出来用以反对封建制度的,因而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革命的口号。我们采用了这个口号,同时充实和发扬了这个口号的革命内容,不但用它来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剥削阶级强迫信教,而且力图经过这个口号的彻底实现,使人们逐步F扫信教走向不信教。所谓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当然不包括任何一种宗教制度都有自由,例如宗教干涉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制度等,就不能解释为也有自由。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它的宪法和法律,宗教是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我国的喇嘛教、伊斯兰教,有许多东西是跟宪法不符合的,总有一天,这些抵触宪法的东西要被人民改革掉的。

       大家知道,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为什么只能采取这个政策而不能采取其他的政策,这就要从宗教的来源说起。马克思、列宁都说过,神是恐惧心理造成的。人所以信仰宗教,首先就是由于对自然界的力量不了解,控制不住,感到恐惧,认为有神在支配着,企图用祈求的办法,要神来帮助他们消灾免难,于是宗教就产生了。所以说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远在原始社会就有了宗教信仰。后来到了阶级社会,又出现了一个社会的力量。人们对这种社会的力量也如同对自然界的力量一样不了解,认为不能抵抗,同样企图依靠神来帮助他们。加上剥削阶级的利用,宗教就更加发展了。就拿我们汉人来说吧,汉人当中许多人还是信神的,他们认为什么东西都有一个神,一个菩萨,许多事情没办法了,就去烧香、抱佛脚。从这种说明里,我们应该得出两种认识:一种认识就是,既然宗教的来源是自然力量的压迫和社会力量的压迫,那末,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不但不能达到宗教消亡的目的,反而会助长宗教信徒的宗教狂热,不利于团结有着不同信仰的人民为争取社会解放和自然解放而进行共同的斗争。也就是说不利于挖掉产生宗教的老根子。同时,宗教信仰,对于人民说来,是内部思想问题。毛主席指示我们:对待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毛主席还指出: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所以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这个道理,不能不保护。还有一种认识,就是既然宗教信仰是这样来的,那末随着人类社会阶级压迫的消灭,随着人们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的提高,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对自然控制能力的加强,宗教信仰也必然逐步地削弱以至消亡。这两种认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方面,要看到不能强迫人们不信宗教;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社会发展,人类解放,宗教也一定逐渐削弱走向消亡。这就是说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着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必然规律。原始宗教是什么东西都有神,后来慢慢提倡一神教,从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是宗教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大都是一神教。一切剥削阶级都利用和培植宗教为他们的剥削制度服务,资产阶级在革命的时候,虽然他们当中的激进派也打过反宗教的旗子,但是在他们得到胜利以后,立即看中了宗教这个驯服人民的工具,极力加以利用和扶持。所以,可以说宗教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了顶点。尔后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宗教必然要不断削弱和最后走上消亡的道路。我们认识了宗教本身的规律,就要按照这个规律办事。我们的社会发展要求我们不要只是看到宗教是长期的,要保护信教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它是会逐步削弱,最后走到消亡的。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上面已经说明白了。党内没有信教的自由,这是容易弄明白的,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共产主义者的宇宙观,只能是无神论、唯物论,不能是有神论、唯心论。所以在原则上讲,共产党内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现在我们来看看回族的情况,同上面两项说明都恰恰相反。作为回民,事实上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只能信,不能改信,更不能不信,岂不是没有自由?他们一生下来父母就替他们包办了,三天之内就请阿訇起个名字,从此以后家里就向他灌输宗教思想,这有什么自由呢?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回民里面可以说事实上没有被享受。另一方面,一部分共产党员却在事实上有信教的自由,这当然并不是党章上规定他们可以信仰宗教,只是说他们事实上有这个自由。回族党员的状况究竟怎样呢?大概有三种情况,有些是无神论者,有些是有神论者,还有些是半有神论者,哪一类占多数?我没有做过详细调查。总起来看,是有神论占多数,还是个宝塔式(就是上面是无神论者,中间是半有神论者,下面是有神论者)。我们在银川和一些回族党员谈过话,据我看,在当时参加谈话的党员中,无神论者是少数。在原则上,有神论和无神论在共产党内是不能并存的;但事实上许多回族党员还保有宗教信仰。这是一种矛盾。这种矛盾不是偶然存在,而是同回族全民信教的历史和现实分不开的。但是,这种矛盾又是可以逐步解决的,并且必须适当地加以解决。过去几年,党内关于无神论的教育进行得不够或者进行得很少,也是这种矛盾现象得以拖下来的一个原因。天津的党员训练经验说明,只要适当地进行教育,这种矛盾是可以逐渐获得解决的。我国现实的社会存在,有利于通过教育来解决这方面的矛盾。

    怎样才能使回族人民真正获得宗教信仰自由呢?父母对子女的宗教信仰可不可以不包办,让子女长大了按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办事?过去回族、汉族子女的婚姻是父母包办的,现在基本上改了。回人父母包办子女的宗教信仰这一条,可不可以也改掉?如果广大回族人民现在还不行,共产党员行不行呢?可不可以先从共产党员干部做起,生下孩子不再给他起经名,等他长大了(十五六岁)信不信教南他自己决定?只有这样做,慢慢地就会有一批人是回人,但是并不信仰伊斯兰教。还有共产党员和青年团员,可不可以慢慢有一部分人,不参加宗教活动?我们在解放以前和解放之初,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行不行呢?不行,必须要参加。解放以前,那么几个共产党员,不参加就会脱离群众。解放之初也没有几个共产党员,不参加就不能团结和联系群众。现在不同了,各地共产党的组织都建立起来了,共产党经过几个革命同群众已经建立了血肉的关系,共产党员在群众中比较生了根了。一部分共产党员、青年团员不参加宗教活动,享受不信仰的自由,这在其他全民族信仰宗教的民族中已经有了,回族可不可以有呢?如果父母不包办信教,共产党员和青年团员以及其他不信教的人不受到歧视,那末,在回族中就开始在完全的意义上实行了党和国家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为发展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这是回族的一个特点。在这里我顺便讲一下关于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的问题。民族的任何特点和形式,都是历史的产物,都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适应民族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不能把它偶像化,束缚了民族的发展。所以对民族的特点和形式,要加以分析。特点里面,有优点,也有缺点。民族形式也是一样。分析民族特点和民族形式里边,哪些是优点,哪些是缺点,标准就是看它是不是有利于民族的发展,有利于民族社会主义化。对于那些有利于民族发展,有利于民族社会主义化的特点和形式,要珍视,要发扬。对于另一些已成为民族发展的绊脚石的,失去积极作用的,要加以抛弃,促进其退出历史舞台,尽早消亡。还有一些过度状态的,有好的一面,又有坏的一面,对这一类,好的一面适当利用,坏的一面,适当促退,至少不加提倡。回族全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这究竟是优点,还是缺点?在历史上它起过一点好的作用,现在看来是个缺点。社会主义民族连资产阶级提出的信教自由这个口号都没有实现,我看就是个缺点。

    许多同志在讲话中都提到,近几年来,在不少回族地区还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所谓民族形式,例如有什么清真自来水管、清真煤炭、清真百货公司、清真球队等等,许多又都是从宗教方面来的,这是一种落后的现象,还是进步的现象?我看是落后的现象。允许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对民族团结不利,因为会使他们互相隔离起来;对回族也是不利的,因为会使他们自己孤立起来。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环境中,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应当人为地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形式,把自己孤立起来,同其他兄弟民族对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各民族日益亲近,这是必然规律。前面说的什么都加上清真,那种做法,是不符合这种规律的,是一种落后现象。我这样讲,并不是侮辱回族,而是替回族着想,希望回族同志们注意下。当然必要的形式是必须尊重的,例如清真食堂之类。请同志们注意,不要连清真食堂也取消了,那就不好。

    上面讲的,在宗教问题上使回族获得解放,从信教不自由到实行信教自由,使社会主义的回族,在宗教信仰上获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代的解放,这算不算冒进?使回族共产党员成为无神论者,这算不算要求太高?请同志们考虑下。

    逐步地使回族人民能享受信教自由的权利,使共产党员成为无神论者,如果这个方向不错的话,我们怎么办呢?按照马克思主义,不能强迫,不能命令。我们的办法就是教育,教育,再教育。依靠这样一个方法,来说服人民,说服共产党员。就是说,要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共产主义教育,要进行科学、文化的教育,要讲猴子变人,就是说要讲人类的祖先是猴子变的,要讲人类社会发展史。我们在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就向人民宣传共产主义,何况现在是社会主义时代,还不向人民普及共产主义教育,那怎么成。我们还有文化革命、技术革命,用文化革命和技术革命来促进人们的觉悟。我们彻底完成社会解放,逐步实现文化革命、技术革命,这些革命运动本身就会促进人们的觉悟,启发人们破除迷信。用这些办法,来对待宗教信仰,我想是可以的。当然,我们也只能采取这个办法,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命令的办法。

    三、讲讲宗教的规章制度问题。现在的伊斯兰教的规章制度,不简单是宗教信仰的表现形式,在延安编的那本小册子《回回民族问题》上讲,伊斯兰教是披着宗教外衣的社会制度,这句话恐怕还是对的。伊斯兰教,特别是它那一套规章制度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生活习惯上,世世代代地把回族紧紧地捆绑起来。而且有许多宗教制度是同封建的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整个说来,宗喀巴改革了喇嘛教,现在要翻这个案,你赞成不赞成?我说,为什么他可以改革你不能改呢?汉人不能改你们的,不是讲汉人对少数民族的宗教有改革的自由,是讲各民族自己有改革宗教的自由。不这样,你们就要打架,而且打起架来,首先就要推翻你的黄教。这样一讲,喜饶嘉错再不跟我谈这个问题了,他站不住脚了。我们有两条是主动的,一个是信教自由,一个是保持或改革的自由。我向许多宗教界的上层人士谈过,谁也不能驳倒,喜饶嘉错也驳不倒。伊斯兰教的制度,是有过改革的,哲合林耶教派不就是从改革而来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东、西、南、北都有改。如果说不能改,就要大翻案。不仅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的案,而且要翻清朝时代的案,翻哲合林耶的案,一直翻到穆罕默德那里,因为穆罕默德创造伊斯兰教,就改革了别的宗教。穆罕默德是改革宗教的老师,是始祖;作为穆罕默德的后代,学老师,不可以吗?所以客观上并不存在能不能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样改的问题。

    改什么呢?宗教信仰不是改革的问题,我们不讲改革信仰,而是要改宗教制度。宗教制度是不是所有的东西都要改?不是。是改那些在今天的条件之下,对回族的发展变成了阻碍,妨害比较大的,同国家法令相抵触的东西。这样一些东西应该改,不改回族就不好发展。所以对宗教制度就要排一个队,大体不外三类:一种是必须改的,一种是不必改的,还有一种是可改可不改的。必须改的,要想办法改;不必改的就不改;可改可不改的,暂时也可以不改。有一些东西可以不当作宗教制度,应当作为民族习惯。我看不吃猪肉就应当当成民族的习惯。联合社喂猪,恐怕是要喂的,但可以要汉人喂,不要回人去喂。至于吃不吃猪肉,决定于个人的习惯,别人不要去干涉。

    怎样改?有这样几个问题:一个是大改还是小改?我看是把队排了以后,答案就取得了。大改小改还有一个意思,就是采用大规模的运动来改,还是一步一步地改?我看不要搞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而要采取和平改革的方针,因为这里要改的是与宗教信仰密切相关的宗教制度,谨慎从事为好。至于具体做法,要因时因地,看时间、条件来决定。有些地方可能一次改掉,有的可能分几次;有的时问短些,有的时间要长些。时机到了没有?是不是成熟了?总的来说恐怕是改的时间到了。但是具体地说,要改的一些东西在某一地方,当地群众是不是都赞成改,要看具体情况。群众赞成这是主要的。同时还应当尽量争取爱国上层赞成。迟改早改,今年改还是明年改,也要看具体情况,并不是说要改就在1958年那一月那一天,全国一律行动。因为条件不同,时间可长可短,步骤也可以有所不同。我们现在首要的任务是把方针明确起来,把改不改,改什么,在政策方针上取得一致,至于步骤、时间、方法等具体的问题上各地可以不一致。不一致就是看情况,走群众路线。只要方向对,步子快一点慢一点不是什么大问题。要注意不脱离群众,要依靠群众的觉悟和群众的自愿,依靠他们自己动手去解决。毛主席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说过,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

      我们应当做工作,帮助群众觉悟起来,基本的办法就是依据群众的生活经验,帮助他们去认识宗教制度中哪些是对他们有害的,妨碍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和增进民族团结的东西,从而启发他们改革和抛弃那些东西的要求。

    会不会出乱子?说一定不出,恐怕保不了。要有精神准备。过去没有搞宗教制度改革,乱子多得很,大乱子,小乱子。总之,旧的东西要改,代表旧东西的力量就要反抗,要反抗就会有乱子。所以一点乱子不出很难说。乱子分两种性质,一种是人民内部的,一种是敌我的。人民内部的矛盾当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敌我矛盾当敌我矛盾处理,这些都是有章程的。还要估计到,这两类矛盾纠缠在一起的乱子,过去是有过的,今后还会有。出了这种乱子,处理要麻烦些,要严格地区分人民和人民的敌人,耐心帮助人民认识敌人,同时尽可能孤立和分化敌人,缩小敌我矛盾。但总是有办法处理的。

    和平与打仗问题。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义要用和平的方法去进行。所谓和平的方法,就是说服教育的方法。在改革过程中,会遇到一些敌我矛盾,但为数一定很少,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对于宗教上层中反对改革的顽同分子,只要不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没有严重破坏活动的,也可以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宗教制度的改革是与广大回族群众有关的问题,必须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就是说,真正建立在群众觉悟的基础之上,而不能强迫地改,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去改。如果有些问题需要由政府颁布法令,也要在群众觉悟了,群众愿意了,再那样去做。而不能先由政府下个命令,强迫群众接受。我们要力争用和平的方法,说服的方法,改革那些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但是由于矛盾中间有一小部分是敌我矛盾,即是说有地、富、反、坏、右这样五类人,他们当中可能有些人不接受和平改造,可能造反,可能拿起武器跟我们作斗争。总之,我们是力争和平,但是也不怕打仗。所以对于闹各种各样的乱子,都要有精神准备。

    四、讲讲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问题。对伊斯兰教上层分子的统一战线还要不要?答案是肯定的,还要。过去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使阿訇起了分化,一部分人靠拢我们,有利于反坏人坏事,也有利于我们改革必须改革的宗教制度。今后还要继续坚持做好统一战线的工作,包括教主、阿訇,还有乡老、社头等等。他们中大部分属于人民(小部分可能属于敌我矛盾)。对这一部分人民必须采取统一战线政策。他们是上层,甚至带有一定的剥削,但是,我们要同他们搞统一战线。对于小部分属于敌我矛盾的分子,也要区别对待,尽可能加以分化,最大限度地孤立最小量的顽固反动分子。我们的方针,就是要争取团结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把大多数争取团结到我们这方面来,同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不要忽视这个工作。这个工作愈做得好,愈有利于孤立坏分子,愈有利于进行必须的改革。不能因为要进行改革了,就把这些人放在一边,不向他们做团结教育的工作。并且要在这些人中,培养一批比较倾的,或者叫左派、中左,培养这样一批比较靠拢党、接受党的领导的分子。培养这样一批人,就会大大减少宗教制度改革的阻碍,而且会变为助力,这个很重要。所以阿訇多的地方,在改革之前、改革过程中都要努力向他们做工作。同志们讲的阿訇中间已经有很多人参加了劳动,这是好事,应当提倡。对他们的劳动、生活,要有统一的安排,要有适当的照顾。宗教界上层可不可以办讲习班?如果他们愿意,这个问题可以考虑。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改革以前,要做准备工作,党内要做,也要在党外做,在宗教界做。准备工作做的好,就可以改得快些、好些。我们建议做两件事,一件是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帮助党员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的界限;另一件是反坏事、坏人。目前做好这两件事,就是很重要的准备工作。

    五、讲讲过去是不是宽大无边?我想不是这样。过去几年对宗教采取的方针,是基本不动,只同他们作政治斗争。他反对土改,我跟他作斗争;是反革命,就跟他作斗争。作政治斗争,而不牵连到宗教。这个方针对不对?我看这个方针是对的。实行这个方针的结果,民主改革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了,民族关系基本上改善了,党建立起来了,团建立起来了,有了群众基础,政权巩固了。所有这些叫作社会主义的优势,人民的优势,共产党的优势,人民民主专政的优势。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过去对宗教的政策是不是有错误,是不是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党的政策有两类,一类是基本政策,如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平等,统一战线等,是完全正确的,是长期不变的。还有一类是具体政策,是执行党的路线和基本政策所采取的策略性的政策,它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具体政策,总的说来,基本上是正确的,不能说正确的政策,有消极的一面。说基本上正确,就是可能还有个别的错误和缺点,需要作检查和分析。凡是错误和缺点,都应当纠正。还有一种过了时的情况,当时正确,后来情况起了变化,不适用了。过了时的东西,应当毅然抛弃,根据新的情况,定出新的政策,这才是革命的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至于对宗教信仰,我们过去是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今后仍然是这个政策。同时,我们从来认为宗教信仰是一种历史现象,是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现象。所以我们从来没有讲过宗教是万万岁,更没有讲过宗教制度不能改革。

    还有一个问题,也可以讲点意见。就是回、汉通婚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采取什么态度和办法,也是一个具体政策性质的问题。我们曾经主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因为强迫禁止,在法、情、理三条上都说不过去。第一,不合婚姻法;第二,不合人情;第三,道理不足。有个回族女工同志对我说一通婚,我们的民族就散了,这有一定道理,但这道理并不充分。现在,民族平等了,到了社会主义,这点道理讲不通了。可是我们在西北发现在回、汉通婚问题上,存在许多值得注意的情况。有因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回族老处女;有人做了四岁孩子的父母,还没结婚;有因谈恋爱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回、汉青年;听说还有自杀的现象。今后对这个问题可不可以采取这样三条:(1)不提倡;(2)不禁止;(3)互相尊重风俗习惯,特别是汉人要尊重回人的风俗习惯?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会过去定的办法,现在看来有些过严,要不要修改?请大家研究。

    我讲的话,没有准备好。因为到青岛来还要搞别的事情,小组会没参加,只参加全体会。一定有错误有缺点,请同志们指正。我在这个地方是负责人之一,同志们对负责人讲的话不要盲目,不要含糊。有错误、有缺点就指出来,讲的不够的加以补充。这也是一个风格问题,请同志们不要客气。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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