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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 斌、师新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五项原则
点击:  作者:余 斌、师新华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第3期  发布时间:2017-05-22 1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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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之所以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恰恰是因为我们还缺乏对生产力的本性的认识,还没有掌握它的活动、方向和作用,同时也还不清楚应当如何有效地对生产进行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从而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来进行探索。

  经过三十多年的摸索,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原则;

  二是壮大国有企业原则;

  三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原则;

  四是国有企业全面竞争原则;五是政企分开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一些学者就试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例如,于祖尧最早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和理论;刘国光最早提出缩小指令性计划和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主张;

  苏星最早提出社会主义企业实行股份制的主张,等等。


  自从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众多专家学者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所著专著以及文章不计其数。但时至今日,仍然有人提出“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不相容论”,要求国有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取消国有经济,或者国有企业只是像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仅仅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

 

  例如,陈微波认为,国有企业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只能是为了维护、增进重大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设立国有企业的首要的、直接的和根本性的目的。

  李连根认为,从理论上分析,国有企业应退出的行业是一般竞争性行业,这些行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依靠市场竞争来发展的行业。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的退出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有企业退出市场,二是国有资本退出企业。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是企业法人实体的消失。国有资本退出企业则是指国有资本部分或全部从企业退出,原来的企业还存在,但已不是单纯的国有企业,而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的最终可能成为非国有企业。

 

  上述说法所反对的其实并不是国有企业,而是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旨在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因为,按照这种说法,只有私有企业才与市场经济相容,从而社会主义也必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只能是一句口号,其实质就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其实,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是否相容的问题与其说是理论问题,不如说是实践问题。事实上,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不少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与事实不符。

 

  黄书猛指出,法国是国有经济比重最高的国家之一,国有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对国有企业管理比较成功。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甚至走出国门在国际竞争中的发展都表明,中国的国有企业是与市场经济相容的,这也表明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是完全成立的。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除了在所有权方面的差异外,在其他方面差别不大,从而在与市场经济相容方面也没有什么差别。

 

  例如,杨学富认为,国有企业资产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国家以国有企业资产对企业进行投资,拥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股权”,成为国有企业资产股东。国有企业资产股东丧失对投入公司的国有企业资产的直接占用、直接使用、直接收益和直接处分的权力,股东只能通过请求权和表达权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财产。国有企业资产股东对实物财产的支配转变成对价值财产(拥有的股票)的支配。国有企业资产股东所有权的权能转变为股权的权能。这实际上是让中国的国有企业性质向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性质靠拢,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融化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之中。

 

  当然,在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问题上,也有人注意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问题不仅是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的问题,更在于国有企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何相互促进的问题。

 

  例如,钱津指出,在具有特性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里,企业是为职工存在的,而不是职工雇佣于企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照顾到全体职工的利益,职工可以流动,但企业却不能随便将大批职工推出门外。所有的职工在国有企业里都具有主人地位,从逻辑上讲,不能是主人将主人自己的权力取消。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存在相当多的冗员,但改革决不能是以简单地去掉冗员为己任。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要在改革中改到以人为核心的市场化经营中来,既不能随意裁掉冗员,又要尽快使他们不再是冗员,而且要调动企业各个层次的经营积极性。他还提到,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走向市场化,需要积极地运用股份制这种经营方式,但只是在经营方式上采用股份制,而不是企业本身由股份制取代。

 

  恩格斯指出,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那时,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即产品起初奴役生产者而后又奴役占有者的占有方式,就让位于那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

 

  其实,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之所以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恰恰是因为我们还缺乏对生产力的本性的认识,还没有掌握它的活动、方向和作用,同时也还不清楚应当如何有效地对生产进行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从而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来进行探索。经过三十多年的摸索,从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原则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指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

  他后来在谈到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的问题时指出,“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显然,这“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如今,习近平同志根据时代的发展,明确提出并完善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理论。他在谈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指出,这个改革的根本,是使我国供给能力更好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原则,这是具有当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和特征。

 

  相比之下,有人主张,为了促进竞争,保持劳动力廉价的比较优势,应当用市场化的方法,比如使工人失业、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等,压低普通工人的实际工资水平、降低社会保障水平。这种市场化改革显然是用资本家追逐利润的目的取代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不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当坚决摒弃。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市场化经营并不意味着有好的效益。200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首府哈里斯堡固体废物管理局在市长主持下,批准了一项1.2亿美元的焚化炉改造计划。然而,到了2006年,项目的承包公司却突然破产,留下了没有完成的改造项目和一堆债务。

 

  1922年11月,列宁答《曼彻斯特卫报》记者阿·兰塞姆问时,针对对方认为“在俄国做买卖的收益非常之高,而生产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能够赢利”的看法指出,

 

  “掌握在私人手中、大多数居民所从事的规模很小的生产,提供的利润最多。这是指农民的整个农业生产。一部分掌握在私人手中,一部分掌握在国营承租人或生产农村居民消费品的国营工厂手中的工业生产,也提供了同样多的或者略少一些的利润。留在国家手中的真正不赢利的生产,只是那种用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术语来说应当叫作生产资料(矿产、金属等)的生产或者固定资本的生产。……对我们来说,恢复被破坏的生产资料,长时期内是不能指望得到任何利润的,如您所说的,是‘不赢利的’。”

 

  列宁进而指出,对方以此认为小商贩们在经济上不断加强而国家在经济上不断削弱的看法,也许会受到马克思嘲笑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那种嘲笑。很显然,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的投资,比如高速铁路的建设、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开发等,可能是不赢利的,但它却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对于这些的企业,我们不能因为其效益不高而认为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进而为了所谓的发展市场经济而破坏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主要手段和条件。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从资本家的角度看,利润代表企业的效率,代表企业的新增价值。但是,从劳动的过程来看,企业新创造的价值包括劳动力价值(工资)和剩余价值两个部分,其中后者又分为利润(含利息)、税收、地租,甚至高管的收入等等。因此,要比较不同所有制的效率,不应当只比较企业的利润,而应当比较企业新创造的全部价值。由于国有企业的工资和税收比私有企业要高,因此,只比较利润会低估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以为国有企业的效率较低是因为市场化不足。而且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市场占有率也代表企业的效率,有些企业宁愿利润低些,也要市场占有率高些,因为前者主要代表短期利益,而后者主要代表长期利益,也就是说,从长远来看,效率可能更高。然而,国有企业市场占有率高却被攻击是垄断。其实,市场占有率高与垄断完全是两码事。美国微软公司市场占有率很高,也没有被美国法院以垄断之责进行分拆处罚。

 

  另一方面,不仅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反过来,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劳动人民的奉献,而这些奉献恰恰是市场化经营所欠缺的。

 

  例如,我国的大庆石油会战是在困难时期困难条件下进行的,当时的公共投资严重不足,要是采用私人投资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共投资,这点投资水平是根本不可能完成会战任务的。当时的大庆,青天一顶,草原一片,人烟稀少。几万人的石油会战队伍一下子拥到这片草原上,又是天寒地冻季节,吃、住都很困难。在生产上,器材不齐全,设备不配套,汽车吊车又不足,草原上还没有修公路,运到火车站的器材和成套设备,有些要靠人拉肩扛来搬运安装。面对巨大的困难,石油会战领导小组党委决定组织大家学习毛泽东的《实践论》、《矛盾论》,分析面临的重重困难和矛盾。一致认识到,眼前的困难和矛盾都是暂时的、局部的,而国家缺石油才是全局性的困难,国家需要石油才是主要矛盾,为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只能迎着困难上。大庆人发出了“宁肯少活20年,拼命也要拿下大油田”的豪迈誓言。他们心甘情愿地吃大苦,耐大劳,临危不惧,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国家和人民多找石油、多产石油的崇高精神,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优秀品质。

 

  最后,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要求我们消除各种差别,因为这些差别妨碍了广大人民群众各种需要的满足。像干部与工人身份的差别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完全消除,大家都是平等的企业职工,也不应当存在职业经理人与非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差别。而像艰苦岗位和非艰苦岗位的差别,一是要努力消除艰苦岗位,例如,尽管缺少能源,但列宁曾反对开采泥炭,认为它太艰苦,直到减轻艰苦程度的机器被发明出来才支持开采。二是在艰苦程度的差别客观存在的情况下,要通过劳动报酬或休息时间的差别来抵消艰苦程度的差别,使人们觉得不同艰苦程度的岗位的选择没有什么不同。

 

  三、壮大国有企业原则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并建议,“按照共同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

 

  1953年9月,周恩来在全国政协常委扩大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就是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也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国民经济比重中逐步增长的时期。”

 

  这其实都是要求壮大国有企业,实际上就是把国有企业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依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必须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不断增强活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记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大责任,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尽快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成效。

 

  但是,要壮大国有企业,必须有资金或资本的投入。这些投入从哪里来呢?有人主张,引入非国有资本并把它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目标。但这显然不是国有企业应有的投入来源。而且私人资本包括外资不去独立运营私人所有的企业,反而非要进入国有企业,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私人资本独自运营的收益会远低于它们进入国有企业后得到的收益,这说明国有企业的效率比私有企业高,同时这也说明混合所有制其实是私人资本家包括外国资本家吃国有企业的大锅饭,打国有资本的秋风。引进一些外来资本进入中国,弥补国有企业的发展不足是可以的,甚至把一些外来资本连同其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管理体系引入国有企业,也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生产力,但是纯粹引入货币资本,使其占有国有企业的生产力和利益,则意味着国有企业和公共利益的损失。

 

  我们知道,私有企业资本的首要来源是其所有者的股本投入。那么,国有企业资本或资金的首要来源也应当是其出资人的出资。显然,除了自身的资本积累外,就只能从政府的财政收入特别是要从国有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出让收入中来。因此,从社会主义性质来看,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它与市场化经营不相背,都是所有者在追加投资。但是,当前,一些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来源主要是企业自身利润的留存,其资金不足部分要么到银行去借款从而承担很高的利息负担,要么引入私人资本,从而稀释国有资本。这些方式被称为市场化方式。更严重的是,国有企业出资人不仅很少出资或追加出资,而且还要从国有企业中抽离资金即要求国有企业拿出税后利润来分红给政府财政使用。这其实就是减轻非公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的税负,就是拿国有企业的利润去补贴非公企业。我们必须纠正这种错误的做法。

 

  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这使得壮大国有企业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中国经济新常态是中国经济从小微企业的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大企业垄断竞争阶段的标志。从自由竞争向垄断竞争的发展是历史的进步,是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表现,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条件日益具备、日益突破初级阶段的表现,是小康社会全面建成的标志。但是,要在中国推动垄断竞争,那么我们既不能让外资垄断中国,使中国成为外国的经济殖民地;又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让国内的少数家族垄断本国经济,重回四大家族统治中国的黑暗时代;我们愿意做的,只能是完善生产关系,按照“两个不能动摇”(即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实现和强化公有制经济的垄断竞争地位。这也要求我们用国有股本的形式强化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认识到这种垄断竞争其实也是市场化经营,决不能把市场化经营狭隘地理解为一盘散沙式的自由竞争。

 

  四、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原则

 

  在谈到社会主义分配时人们通常会提到按劳分配原则,今天我们在谈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时也强调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但人们并不明确的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并不是按个人劳动时间,而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曾经指出,“可能会有人这样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来决定,那么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他制造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但是,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虽然它是由无数单个劳动力构成的。每一个这种单个劳动力,同别一个劳动力一样,都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这一论述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适用于存在商品生产和货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列宁在1922年2月1日致索柯里尼柯夫的信中提到,“您曾同我谈过,我们的某些托拉斯不久就会没有资金了,因而会断然要求我们由国家来接管。我想,托拉斯和企业建立在经济核算的基础上正是为了要它们自己承担责任,而且要承担全部责任,使自己的企业不亏损。如果它们做不到这一点,我认为它们就应当受到法庭审判,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都应当受到长期剥夺自由(也许过一定的时期可予以假释)和没收全部财产等等的惩罚。如果我们建立了实行经济核算的托拉斯和企业,却不会用精明的、商人的办法来充分保证我们的利益,那我们便是地道的傻瓜。”

 

  在这里,国有企业进行的经济核算,其实就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核算和分配。这里的亏损,其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大大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撤换经营无能的负责人而不是能够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劳动的工人,同时还要视经营不善的情况,追究其负责人一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严肃问责。这样不仅有助于吓退无能者,让有能力的人有机会掌管国有企业,也有助于避免对国有企业软约束的指责。

 

  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市场经济中是通过商品交换和竞争来实现的,而在计划经济中则是通过计算来确定的。前者相比后者要容易一些。因为后者需要通过劳动者的轮岗,才能用平均的办法来加以计算,或者通过竞赛,普遍推广先进企业的办法来实现。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借助市场经济来实现就是完全合理的,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其根本在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也就是要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把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每一个部分都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也有其相比较于资本主义的优势。因为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工人阶级是主人翁,具有主动的生产精神。事实上,国有企业里各种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合理化建议非常多,只是有些国有企业领导人缺乏对工人阶级主动性的尊重,在国有企业管理体系的设置上,工人没有参与国有企业管理的实际权力,导致许多合理化建议被束之高阁,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水平。这一点需要加强党在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和提高工人在企业中的地位来克服。

 

  马克思还指出,“资本有一种趋势,要在直接使用活劳动时,把它缩减为必要劳动,并且要利用劳动的各种社会生产力来不断缩减生产产品所必要的劳动,因而要尽量节约直接使用的活劳动,同样,它还有一种趋势,要在最经济的条件下使用这种已经缩减到必要程度的劳动,也就是说,要把所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缩减到它的尽可能最低限度。如果说商品价值是由商品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不是由商品一般地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那么,正是资本才能实现这种决定,同时不断地缩短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一来,商品的价格就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因为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的每一个部分都缩减到它的最低限度了。”

 

  但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即缩短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方面,资本主义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这是因为,资本追求的是剩余价值,从而一项能够缩短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技术如果不能同时降低生产该商品的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机器设备方面增加的开支不能小于节省的工资,这项技术就不会被资本家采用。从而,在工资水平很低的情况下,使用机器会使生产变贵。这也是劳动力廉价的发展中国家产业难以升级的一个原因。

 

  五、国有企业全面竞争原则

 

  邓小平同志指出,“吸收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

  他还指出,“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是我国和世界社会主义历史上最光辉的胜利之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但是,市场只是一个作为客体的场所,在其中起作用的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自然法人。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必须由国有经济来起主导作用,这一点决不能动摇,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会发生质变,就会沦落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就会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存在重蹈前苏联灭党亡国陷入分裂的危险。

 

  而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本身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全面竞争。其实,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国有企业设立的主要原因,是“工厂内部的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已经发展到同存在于它之旁并凌驾于它之上的社会中的生产无政府状态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也算是对市场经济内在缺陷的弥补。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中,我们看到,当某些私有企业濒临破产之时,西方国家政府以维持就业水平或保证经济的正常运行的名义,出面收购或接管这些企业,使之成为国有企业,从而以让公众买单的方式来保证某些(不是全部)经营不善的资本家的私人利益。这种做法其实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不能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地,如果能够远在这些私人企业濒临破产之前政府就按同样的价格接管它们,使之成为国有企业,不仅可以用之前的盈利来为后来的维持成本买单,而且也符合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近些年来,有人提出国有企业市场化。而国有企业市场化或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其实意味着国有企业可以甚至必须进入所有的市场领域,包括一般竞争性领域,而不仅仅是公共事业领域。

 

  马克思指出,英国议会的“食物搀假”调查委员会曾经承认,“自由贸易实质上是假货贸易”。

  马克思还曾提到,资本“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

 

  果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听任私人资本在竞争性领域横行,假冒伪劣势必泛滥成灾。如今盐业专营刚刚放开,私人企业制造的假盐就已经令人触目惊心。很显然,只有不以利润为唯一目标的国有企业才能克服自由竞争的这些弊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不过,在国有企业设立的过程中,我们也有一些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的经验教训要吸取。例如,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政府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因为集资兴办水泥厂失败、垫交税费等原因,负债高达1.27亿元,镇上5000多户居民几乎全是政府的债权人。这些居民讨债最激烈时,曾有人摘镇政府招牌。如果当初水泥厂的兴办采取集体经济的方式,自负盈亏,镇政府不去大包大揽,就不会出现后来的恶果。即便是镇政府要自己投资创办这样的企业,也应当根据自己的财力来投资,不应当负债经营,这样如果办不成功,损失也是有限的,不会连累到后面几届镇政府的运作。

 

  列宁曾经指出,如果还不具备条件,没有做好准备,就急急忙忙地设立国营农场(国有企业也一样),“那么只能破坏无产阶级政权的威信”。

 

  六、政企分开原则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首先要理顺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目前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企业,在政企分开的改革中,各级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国资委仍然是各级政府中的一个部门,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是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事实上,这一做法并没有做到政企分开,仍然是政府在随意干涉国有企业的经营,众多改革措施的纷纷出台,即便旨在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但也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把很大一部分精力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转移到认识和适应这些改革措施上来,把大量的精力从市场化经营中转移出去,更何况,国有企业还经常接到各种政府指令,如在经济危机爆发期间不得解聘员工或增加招收待业的大学生等,更为可恶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税收,强令国有企业在市场不景气的状态下继续大规模亏损经营,而不是缩减生产,使国有企业和贷款给它们的银行都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这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必须制止这种做法。

 

  显然,只有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使政府对于国有企业的占有和支配与对于非公企业的占有和支配相当,才可以改变政府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状况,才可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决不是要消除国有企业,而是把国有企业从政府的直接支配下解放出来,这些国有企业仍然由国资委管理,但国资委要划归相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名下进行管理,从而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使政府无权单独决定出售国有资产,包括出售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同时使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像最高法院那样直接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都是理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涉及国有企业产权消除的事项,如破产申请、出售给非公经济组织等,必须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通过;涉及国有企业产权的一般事项,包括国有企业产权在不同国有企业之间以出售的方式转移,投资入股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分红和追加投资,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董事名单,由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资委直接掌管国有企业中的监事会,对国有企业依法监督。各国有企业董事会依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自主经营,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任何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不得干涉国有企业的依法经营,尤其是不能随便以改革的名义进行干涉。政府部门需要国有企业履行某些社会责任时,除非同样或类似条件下的非公经济单位同等履行,否则政府要对相应的国有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和牺牲的收益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等价补偿。

 

  七、小结

 

  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与资本主义生产目的不同,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本质的差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即资本家以追逐剩余价值为目的,漠视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其市场化经营机制具有强烈的剥削色彩,他们甚至认为,这个世界上80%的人口是多余的,应当被牺牲掉。但是,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实现大多数人的幸福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淡化剥削色彩,其中国有企业更要以消灭剥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为己任。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相容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与资本主义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普遍交往的存在,产品对外表现为商品,那么它对内部也成为商品;资金对外表现为资本,那么它对内部也成为资本或具有资本性质。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够发达,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它其实要求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个人劳动时间进行分配,而确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式,一是通过复杂的计算,二是直接通过市场交换。后者相对前者要容易得多。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生产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的产品,通过市场交换来确定其价值,确定社会劳动时间,就是采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就是实行市场化经营。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意味着国有企业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一切行业,包括房地产行业。如果有某个行业或领域只能由私有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进入而国有企业不能进入,那就谈不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国有企业进入不同的行业,要根据行业的特点进行运作。例如,风险投资与非风险投资存在较大的差别,从事风险投资的国有企业与从事非风险投资的国有企业要分开管理。风险投资涉及对知识产权的定价,其定价可以高一些,但只是在股权中占得高,不让其直接变现。股权中的占比可以分年兑现,如果经营得不好,就要实际占比进行清算。

 

  由于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被资本家人为地分离,劳动者只有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相比之下,社会主义,哪怕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要努力消除劳动者与生产资料之间的人为分离。因此,在国有企业里,劳动者被除名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这也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的应有之义。相应地,国有企业的冗员不是或主要不是靠失业来解决,而是靠国有企业的扩张或转岗其他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岗位来解决。这是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化的地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3、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资本论》第1、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列宁全集》第39、43、52卷,人民出版社1986、1987、1988年版。

  [4]《邓小平文选》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94、1993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第1、2卷,人民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2012年版。

  [6]陈微波:《公营部门劳动关系:对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重新定位》,载《现代经济探讨》2011年第12期。

  [7]胡幼莲:《资本经营与国有企业市场化初探》,载《中国集体经济》2011年第25期。

  [8]黄书猛:《美法两国的国有企业管理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9]李连根:《论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市场化经营》,载《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0]马连福等:《混合所有制的优序选择:市场的逻辑》,载《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7期。

  [11]钱津:《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载《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

  [12]杨学富:《论国有企业资产市场化经营管理》,载《企业经济》2005年第12期。

  [13]余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载《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来源:本文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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